酷猫写作 > 范文大全 > 工作报告 > 调研报告
栏目

法律调研报告(12篇)

发布时间:2023-11-08 23:41:05 热度:93

法律调研报告(12篇)范文

第1篇 法律调研报告

为了拓展和规范我市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市政协社法委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专业人员,在齐育华副主席的指导下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听取了市司法局及xx区、 xx县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市场建设的情况通报,走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部分县(区)法律工作者、政府办公室领导进行了座谈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他们努力做好法律服务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结合的文章,引导群众正确反映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市的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服务机构不断健全。目前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17个,社会律师140人,公职律师5人;公证处9家,公证员21人;基层法律服务所24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96人;法律援助中心10家,援助律师32人;司法鉴定所3家,执业司法鉴定人20名。在法律服务队伍稳步增长的同时,今年以来加强了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以保证特殊群体的法律需求。在原先创建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并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居法律联络点的建设,目前,全市已有156个乡镇、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占乡镇、街道总数的83.4%,村、居法律联络点的建设也全面展开,同时合理规划和配置鉴定资源,成立了我市首家法医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所——xx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填补了我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技术的空白,也为当事人就近进行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提供了便利。

(二)服务范围不断拓展。20xx年以来,全市有423家政府及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和公民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事辩护案件 1653件,代理民事案件6060件,代理行政案件157 件;共办理各类公证96436件,其中涉外公证(含港澳台)84928件,国内公证11508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1915件,非诉讼案件 119件,调解纠纷518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3697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2532起,接待来电、来人法律咨询14824人次;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共接受鉴定委托4182件,各种法律服务数量较以往有了较大的提高,优化了我市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我市的法律服务已逐步转变服务观念,触角不断延伸,满足了社会不同层面的法律需求。一是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司法行政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全力配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主动出击,积极出力,鼓励、引导律师参政议政;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指导工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全市有5名工商系统公职律师取得执业证。二是服务经济发展。继续引导和鼓励律师积极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为工业园区开发、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等重点工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指导侨资企业法律顾问团开展工作,为华侨要素回流工程做好服务。三是服务和谐社会。积极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和群体性事件处理工作,选派了政治意识强、经验丰富的律师,轮流参与市政府的信访接待工作,为上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协助信访部门调处涉法涉诉案件,为涉法信访案件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稳定大局。四是服务民生工程。在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等民生工程中发挥法律服务优势,开展旧城改造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截至到9月28日,由市、区人民调解员、司法局骨干力量、专职律师组成的5个调解小组成功调处纠纷64起,涉及拆迁户359户,拆迁面积近5000平方;拓宽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除《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对党政领导交办的、信访部门转办的、工会或残联等团体要求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等青少年群体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和其他确实需法律援助的事项,都扩大为法律援助的范围,如庆元的法律援助案件从xx年的15件上升到20xx年的163件,使弱势群体获得了必要的法律援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五是服务基层农村。积极搭建法律工作者为基层服务的平台,引导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成立了xx市律师协会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建立律师事务所与乡镇、街道、村、居结对制度,全市各律师事务所与有关乡镇、街道、村、居签订了法律帮扶协议,负责涉讼案件,积极为其提供法律意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开设“法制讲堂”,为居民定期进行法律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全市9个公证处也分别与9个行政村建立了结对联系制度,其中有7个公证处还与联系村签订了书面的法律服务协议,无偿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开设法律知识讲座,协助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帮助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

(三)服务机制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了“教育规范树形象”、“规范建设年”等活动,完善了工作机制,提升了法律服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推进了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完善法律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力度,通过信息公开、诚信档案等方式规范行政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自律管理,形成三者有机结合、良性互动的管理机制。二是完善法律服务案件质量监管制度。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加大办案力度,通过发放办案情况反馈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法庭旁听、自查抽查、评选优质案件等方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三是完善法律服务便民机制。畅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方便农民工就近申请法律援助;采取积极措施,对农民、农民工追讨工资和请求经济赔偿的案件,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确保需要法律帮助的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创新服务形式,采取代书、诉讼、非诉讼代理等服务方式,为农民、农民工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法律调研报告(2)

党的十八大全面勾画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蓝图,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谐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基础建设不断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实到千家万户,农村各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大量涌现。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坚巨,责任更加重大。笔者通过对竹溪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体效能,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发展进行了调研。

一、xxxx县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现状

在竹溪县15个乡镇,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助理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辅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已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个。

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面临的问题

1、援助工作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竹溪县辖15个乡镇,总人口37万,一个法律援助中心,1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仅有3人,各乡镇开展法律援助辅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长及司法助理员不足20人。

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及行业奉献(主要指律师义务办案),而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有具体的经费,且在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会产生一定的服务成本,给具体承办的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

2、援助对象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须进一步加强。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在我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农村,工作的难点是怎样开展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不够。比如,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对法律援助的要求标准过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满腹牢骚,一些人认为一经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须给受援人带来直接利益,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驱动,想打赢官司又不想花钱,每遇案件动辄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会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给他们提供无偿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和强度。

三、如何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议

1、整合所有力量,发挥资源优势。

配备专业力量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律师业务已经进入了市场化运作。律师的工资不再由政府拨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费用。由于律师业务由当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长期安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难以长久。要使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开展下去,建议在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配备几名专职律师,由财政发工资,纳入公务员编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专职律师专门代理,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乡镇司法助理员开展好基层法律援助工作。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的主要力量,在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是农村基层政权的中坚,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处基层”的特有优势,可以通过日常工作,对广大群众进行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大家明白什么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义。

结合地区实际,着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当前,我县正处在“两化”互动、统筹城乡、全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阶段,各乡镇根据自身实际对辖区实行网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个网格所有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服务需求,以提高服务水平和为民办事效率。积极发挥各网格点、网格员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让有需要的群众在半小时内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数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由兼职人员构成,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工作技能,导致了在面对服务对象时不敢对咨询做出解答,面对矛盾纠纷时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处理。因此,应制订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积极采取如组织讲座、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现场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对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的培训,教会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能,使他们有能力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局限于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和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宣传形式比较单一,很多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没有得到有效应用,虽然各职能单位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面仍窄小,仍有许多贫困人群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错过援助机会,在遇到拖欠工资、工伤赔偿等问题时,因无法获得帮助从而失去了维权机会。除了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法律七进”工作的普法宣传外,法律援助工作还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组织力量,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各项内容的宣传,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

结合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和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项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运用典型来指导和推动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通过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实现工作效能,为群众提供更方便、更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调研报告(3)

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结合我县实际,我带领政策法规股人员,对全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我就我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谈点看法。

一、当前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当前,许多地方领导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认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是一项软任务,搞得好坏无关紧要,少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认为宣教工作投入大,见效慢,抓与不抓差距不大,还有的热衷于轰轰烈烈造声势,总是应付一下就算完事,认为只要进行过宣传,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工作到底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多少,干部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宣传等实际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___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在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一是要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上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宣传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通俗性、要从基层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基层乡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生动活泼、简而易懂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采用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重点宣传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能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体系。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实效。为此,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督查考核,量化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抓,抓长期的日常性工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基层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加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将不断增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制氛围将不断改善。

法律调研报告(4)

xx年12月,我市成立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了5名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团成立后,在协助市政府做好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和论证,参与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合同审核等方面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存在的价值和特殊性及不可替代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论证。市政府法律顾问团通过参加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对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职业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二)审核把关政府规范性文件。顾问团协助政府法制办,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同时,为政府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意见。截至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团参与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 份,为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辅助作用。

(三)参与信访案件处理。顾问团参与处理政府涉法事务,以及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作用。同时,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市信访局目前实行律师信访值班制度,让专业律师与群众面对面,帮助群众解决法律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有效化解了基层矛盾,维护了社会大局的稳定。

(四)就行政复议等案件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政府法制办每年需要办理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还要涉及部分行政赔偿案件。在办理某些重大案件时,需要具备相当专业的法律知识,政府法制办将法律顾问召集到一起,就案件处理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决定合法、公平、公正。

二、困难和问题

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定位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非常复杂,而且非常紧急。但是,由于时间原因,有的重大决策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更谈不上深入研究了。这种法律顾问工作严重后置化的顾问方式,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完善。

(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政府法律顾问成员自身不断发生变化,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调整,致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弱化,加上一些顾问团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缺乏积极的参与,知识积极的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由于法律顾问自身职业原因,出于职业收入考虑,“诉讼型”顾问职能相对强一些。这样的情况,导致法律顾问部分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参谋、助手作用。

(三)长效机制不够健全。从xx年到现在已有7年时间,在这7年时间里,我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连续性不够强。由于激励机制等多种因素,法律顾团成员工作主动性下降,导致部分工作职能出现弱化趋势。虽然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在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来看,从实现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的出发,我们必须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建议

(一)关于工作定位问题。为我市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认为市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论证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市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2、协助市政府预防及处理各种纠纷。市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其它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经济纠纷等较为频繁。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政府作为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既解决了矛盾和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二)关于工作潜力发挥问题。

首先,要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遇到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问题,很多是法律、政策及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遇到最多的问题可能就是政策的适用问题。法律顾问要熟悉政策,并对政策合法性的适用后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做出判断,及时给政府提供风险提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高法律顾问业务技能是做好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次,要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经协商后用契约条款固定,法律顾问则由政府聘请,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再次,要建立激励机制。由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建议政府建立相关的激励政策和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问题

1、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资格审查制度。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我们认为,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政府工作性质所决定,因为公职律师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相对一般执业律师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参谋性和顾问性。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服务手段。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热爱政治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2、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一是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设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内,在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强化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提高法律顾问责任意识,切实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效能。

3、健全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计入年终考核评价成绩,作为干部晋升、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2篇 关于法律服务业调研报告

法律服务业,是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等服务项目的统称。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中央和省委从推进法制建设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这支力量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陇南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为陇南的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陇南法律服务业的科学发展,陇南市司法局通过深入调研,现将陇南法律服务业现状、问题、建议等报告如下。

一、陇南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概况

陇南法律服务业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一)从无到有的发展历史

(二)近几年陇南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陇南法律服务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二)服务领域狭窄、发展缺乏层次。由于陇南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欠发达,我市法律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还停留在传统的诉讼代理这一服务领域,非诉讼法律业务一般局限于法律顾问业务,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开拓不足,参与项目论证等事前预防性的法律事务不多。涉外法律事务较少。对一些新兴的经济领域,缺乏超前研究,缺乏新经济知识和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欠缺。同业发展缺乏层次。全市尚缺乏起行业领头作用、具有相当规模和档次的律师事务所,即缺乏龙头企业。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处于同一档次的业务竞争,缺乏高端法律服务,层次不分明,特色不明显。

(三)县级司法局监管职能偏弱,法律服务业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现行的法律服务行业的管理职能,高度集中在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出现看到管不到,管到看不到,上下两张皮现象,管理实效大打折扣。现行的法律服务业实行业务归行业协会管理,行政事务归司法行政管理的双结合管理制度,由于县级未设行业协会,业务管理对县级来说就存在空白点。导致县级监督管理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出现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属从事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现在称其为新社会组织,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它们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法律服务行业应追求的社会效益,导致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出现诸多行业弊病。在此,要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个人利益与行业整体利益相统一,难度大,办案质量的监管更为重要和迫切。

第3篇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调研报告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07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

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

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对联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xx市法律援助处)

第4篇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

重庆市渝东南民族地区属武陵山区,是一块嵌入湖北、湖南和贵州三省之间的三角地带,包含黔江区(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武隆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一区五县,地理位置上以黔江区为中心,东连湖北省恩施州和湖南省的湘西州,南与贵州省铜仁地区接壤,西接贵州省的遵义地区和重庆市涪陵区,北濒长江与万州相邻。东西宽147公里,南北长264公里,片区总面积为16936平方公里,总人口300余万人。作为一个少数民族集居区,聚居着土家族、苗族、侗族、仡佬族及蒙古族等1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00余万人,占渝东南地区总人口的66.1%以上。长期以来,人们在生活习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对事物的认识接受等方面受民族习俗的影响很大。这使得渝东南民族地区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大背景与工作开展状况与我市其他区县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受民族习俗影响较深。由于受传统民族习俗影响,群众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宗族思想较严重,特别是在几个姓杂居的地方,人们发生矛盾纠纷常常依靠宗族势力解决,大姓欺负小姓,小姓口服心不服,时常发生宗族械斗,死人伤人的事时有发生,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老人无人赡养等问题突出。

----群众解决问题讲武力,法制观念淡薄。渝东南地区民族成分复杂,受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和历史等原因,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解决问题常常依靠武力,加之涉交界地众多,“插花地”、“三不管地”实质存在,纠纷多,械斗多,刑案多,社会治安状况复杂,据近三年统计,在渝东南片区的一区五县内违法犯罪人员共达5000人以上,年均1500—人。每年的违法犯罪人员有增无减,呈上升趋势。民间纠纷更是频频发生,仅去年黔江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就调解纠纷5100多件,平均每天达14件。违法犯罪和纠纷的另一面往往就是弱者的合法权益受侵犯。

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较深。由于科学思想在民族地区不够普及,封建迷信思想盛行,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相信命运、相信神灵,算命先生、巫婆、神汉、江湖郎中在民族地区大量存在,群众有病不上医院,不请医生,而是请巫婆、神汉“作法”、“驱鬼”,或者请江湖郎中或土医生用土办法、偏方医治,常常贻误病情,或致伤致残致死,往往引发人身伤害矛盾纠纷。

群众居住较分散,交通不便,寻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区大多系边远山区,群众分散居住在大山沟里,山高路远,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车,靠马帮运输,最远的从家里到乡场要一天,从乡场到城区要一天,往返就要4天,农村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

经济落后,民生困难,无钱打官司。民族地区往往都是穷地区,经济落后,群众收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务工挣钱养家糊口,黔江区52万人口中,外出务工人员近12万人。统计资料显示,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仅2828元,其中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即达2721元,除去生活支出,所剩无几,连寻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费用都支付不起,有的在合法权益受侵害后不得不放弃法律援助,把苦水往肚子里吞。

弱势群体数量庞大。以黔江区为例,除近12万人外出务工外,还有残疾人3.02万人,未成年人6.8万人,老年人5.9万人,绝对贫困人口30761人,城镇低保对象11211人,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案件时有发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实现“应援尽援”目标任务重,压力大。

法律援助工作受经费等因素制约,举步维艰。民族地区由于其“边、山、穷”等共性,财政困难,人才难引进,法律援助工作受经费、编制、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开展十分困难。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仅有4名编制(实际在编2人,均为管理人员,另2名编制正在向全市公招专业人员),没有专职律师,没有交通工具,也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其设置与业务发展极不适应。由于经费不足,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远远不能满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

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民族地区法律援助事业支持力度,帮助民族地区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民族地区由于财政困难,经费不足,中央和市上应加大对民族地区法律援助事业的支持力度,帮助民族地区建立“一元为主,多元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一元为主”就是要建立以中央、市财政拨款为主的经费保障制度,建议中央、市对民族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按照人平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增加法援资金的投入,以保证少数民族享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多元结合”就是在政府财政拨款上坚持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拨款相结合,要求地方政府给予相应比例配套,以此调动地方财政投入法律援助经费的积极性。

(二)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三大建设

一 是网络建设,在各镇乡建立援助站,村设援助点,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分别设立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主要劳务输出基地设立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队伍建设,各援助站落实1—2名工作人员,保证正常工作开展。援助中心增编至10人,面向社会公招具有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三是基础设施建设,各援助站配齐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援助中心建设独立的办公房,配置交通工具,确保工作开展需要。

(三)推行法律援助网上审批,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黔江区司法局投入10万元自主研发了法律援助网上审批系统,5月上旬正式投入运行以来,效果良好,法律援助办事效率大大提高,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法律援助审批更加公开正,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更加科学,法律援助监督渠道更加畅通。事实证明,这是解决民族地区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难的最好办法。下一步,该局一方面推进网上审批的全覆盖,另一方面,借助电脑的普及进一步完善网络审批系统,让有电脑的城镇弱势群体在家也可以网上申请法律援助,农村(社区)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不出村(社区)。

(四)放宽民族地区法律援助条件,扩大民族地区法律援助范围

1、现行《法律援助条例》主要针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在民族地区,可以考虑把患重大疾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侵犯纳入援助范围。

2、由于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少数民族地区重男轻女的现象特别严重,建议将民族地区妇女申请法律援助条件放宽,不用审查经济状况。

3、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涉嫌家庭暴力的,无论男女都应提供法律援助。

4、少数民族地区农民家庭财产权利受侵害,如高速公路、铁路、水电站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损坏农民家庭财产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五)加大普法、科普宣传教育力度,让法律、科学的阳光照耀民族地区

要不断探索新时期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在内容上要突出新颖性,使少数民族群众易于接受,学得懂、记得牢;在形式上要突出多样性,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年龄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有效载体,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如电视、报刊、网络等优势作用,播放法制宣传片、开辟以案说法、法律问答、维权服务等栏目,以此解决少数民族群众集中组织学法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通过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用法律涤荡封建宗法势力和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用法律制止宗族械斗,提高群众的法律知识和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同时,大力宣传普及科学思想,帮助少数民族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弘扬科学精神。

市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第5篇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我县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众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宽、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马氏庄园景区规划建设等,均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据不完全统计,共涉及到17个乡镇,124个村

庄,6133户家庭,近2万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群体复议、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发展不容忽视的障碍。由于因集体土地征用而产生的拆迁问题涉及多方主体,交织着多种法律关系,背后又掺杂着多种利益冲突,所以,政府在处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中,特别是政府法制机构在受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契合统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不规范。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如: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地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制拆迁。以上问题突出反映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均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拆迁项目,一旦遇到交地与房屋拆迁混合时,出现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强行将土地铲平,将房屋拆除,其效果显然无法取信于民。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

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则》进行补偿,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如我县先后制定了《大白线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楚公路拓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马氏庄园规划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体不规范,拆迁中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拆迁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优化'当地投资环境,加大了行政权力的介人,被拆迁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更不能体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4、对拆迁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 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分离出来。

5、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涉及很多法律关系。如拆迁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正在租赁的农房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相当一部分地区对上述问题比较忽视,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1、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由于至今没有一部独立且具可操作性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关键问题,或违法强制拆迁后将矛盾上交,其结果是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恶性事件。目前,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主要是土地征用和城镇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其中更多的是征用土地时引起的房屋拆迁。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见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关于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之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现实中一直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理。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房屋建造成本也不同,安置的方式还不同,再加上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差别,所以说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不妥当的,也不是合理的,致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现实申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加快城乡各项建设的发展,规范征用土地补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十分必要。

2、明确公权干预之法律限制,保护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财产权。

在法治社会,公权限制干预私权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在当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缺位,导致政府行为缺乏法律制约,行政权力在千预私权中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集规则制定者、参与者与处罚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应有的民事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对拆迁行为加以限制。对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公权干预过大损害私权。政府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职责就是作好土地利用的发展规划、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并处于中立地位,而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介入其间。

3、完善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中,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应严格区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出于商业开发目的的土地征用,那么因此而引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原则和程序也就不同。第二,细化补偿项目,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细化补偿项目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在此基础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法定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第三,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房屋拆迁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完成,如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等。第四,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救济主体资格,使农民能够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救济。第五,明确因拆迁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获得救济的程序。

4、明确拆迁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涉及到行政机关、用地单位、被征地集体 (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等,其中行政机关又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土地、建设、拆迁、规划及相关部门,如交通、水利、文化、教育等。那么各主体在拆迁活动中扮演的角色需要确定、行为需要规范,特别是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需要明确。对于被拆迁人的安置更为重要,不解决农民的安置问题,老百姓就无家可归。由于农村居民的安置首要问题是解决宅基地,而宅基地的审批涉及到很多问题,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需要使用耕地的,再加上与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所以基层组织解决这些问题相当困难,而不解决又不行,现行中只有靠不规范甚至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来进行,这就急需上级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使下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第6篇 法律文秘专业技术简介和人才需求调研报告

一、专业技术简介

法律文秘专业是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文件精神和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立足政法,服务社会”的办学方针,充分体现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理念,实行理论与实践并重,学历教育为主兼顾职业证书教育,强调学生能力与素质养成的人才培养模式。为辽宁的经济建设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能力、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文秘专门人才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该专业是20xx年辽宁省唯一申报成功的司法文秘类专业。并于20xx年按照教育部专业名称改革要求更名为法律文秘专业。

法律文秘专业作为我院首批申报成功的高职专业,自20xx年设立以来根据社会对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的素质能力要求和就业岗位(群)需求变化,不断调整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优化专业内涵,并充分收集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对专业培养目标的信息反馈,建立了毕业生跟踪调查计划。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先后4次组织相关教师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模块作了重大调整,使之能够充分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和不断健全的法制社会对法律文秘专业人才的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要求。通过专业内部完善,使专业始终在学院专业招生、就业方面保持着较高水平。并于20xx年通过院级示范专业立项审批。

二、人才需求调研报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成立于1948年,近60年里为新中国的政法系统培养了大批的领导干部,被誉为辽宁政法系统的“黄埔军校”。学院的毕业生资源为本专业的设置及优化提供了大量翔实可信的人才需求数据,成为本专业找准定位、探索培养应用型人才规律的人脉基础。

据多次调研反馈,社会对文员特别是法律文员需求量巨大。形成对此类人员大量需求的原因在于: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外经贸活动频繁,客观上造成了纠纷的增多;同时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加快,人民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量不断增加,日常性事务和记录性工作日益增多。以沈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书记员基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公务员考试合格而录用的正式书记员,这类人员属于法院正式工作人员,约占目前法院全部书记员的40%,工作满一定年限且通过司法考试的可晋升为助理审判员;聘用制书记员约占到书记员总数的60%,在聘用制书记员里,多为职高或大专中文、计算机、法律等专业毕业生,多数没有受过法律尤其是法律文书、司法笔录、卷宗整理等专业训练,不仅需要较长的时间适应工作,而且在制作笔录、打印判决及送达签收等方面出错率较高。难以适应人民法院工作制度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纷纷建立,能够承担一定接待、记录、档案管理工作的办公室管理人员、律师(文字)助理等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应用型法律文秘实用人才供求矛盾突出。

20xx年,学院结合自身办学优势,决定申办法律文秘专业。同年,本专业完成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设计,成功获得了教育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正式开始招生。

首届法律文秘专业招生、教学、就业的良好效果促使我们坚定了办好法律文秘专业的信心。在总结办学经验和跟踪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充分论证了法律文员工作所必需的素质能力,确定了以文秘工作技能作为核心技能、以法律知识作为理论铺垫、以实际职业能力作为培养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制定了法律文秘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使专业发展走上了健康有序的轨道。20xx年,本专业被列入学院院级示范专业建设计划。

社科系

第7篇 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调研报告

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机关一项需要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围绕襄阳市司法局“规范、发展”要求,本人依据多年从事基层工作的经验并通过深入基层实地调研,深感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市场监管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其设立主要为弥补当时律师、公证人员不足。设立伊始,基层法律服务便定位于立足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接受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委托,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活动。20多年来,我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始终坚持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服务宗旨,在推动全区改革开放,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满足基层广大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变革不断深入和国家政策调整不及时,当前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尤其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发展进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小窥的问题,本文试图以襄州区为例在对这些问题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合理化发展建议,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概况

xx年前,我区法律服务所均挂靠镇司法所,与司法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为镇政府内设机构,按事业法人组织列编,除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外,还承担基层司法行政职责,负责指导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等工作。xx年,依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文件精神,我区法律服务所全部与司法所脱钩,改制为自收自支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律服务所由初期的28个、发展到最高峰的30个、随着襄州区的乡镇合并到现在整顿保留为16个。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从最高峰的130多人整顿保留到现在的76人。

近三年来,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计担任法律顾问2100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案件3650件,代写各类法律文书 9800份,代理各类法律诉讼10600件,解答法律咨询89676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05件,避免和挽回各类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农民工维权案件86件,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近150万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区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好评。

二、当前法律服务执业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水平和律师还有很大差距。我区现有的7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中,学历层次方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28人,占37%,具有法律大专及以下文凭的48人,占63%,;年龄结构方面,45周岁以下46人,占61%,45周岁以上30人,占39%;业务开展方面,xx年度全区法律服务工作者(76人)办理诉讼业务总量1300件,业务总收入146万元,人均1.9万元。无论从人员构成状况,还是从业务拓展方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都相差甚远。主要原因一是学历层次普遍较低。法律工作者本科以上学历只占三成左右,其余都是大专或高中学历,律师则都是本科学历以上。二是服务不及时。部分执业者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往往因为服务意识、交通工具等因素影响,服务不够及时,工作效能偏低。三是业务水平滞后。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培训交流机会少,农村地处偏远、信息闭塞,对新兴领域不敏感,不少法律工作者只能开展一般性代理业务,对农村深化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的法律服务需求不能快速反应。

(二)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健全、不规范。一些法律服务所制度虽然挂在墙上,却没有得到执行。从受理案件到立案、代理、收费、取证等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制度建设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内部监督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案件卷宗材料不齐全,办理完毕后没有将办理情况归档备查。如:办案材料都在承办人手里,没有由法律服务机构统一保管;办案上还存在小作坊模式,单兵作战、个人主义比较突出。

(三)行业面临竞争和挑战加剧,业务拓展影响因素渐趋复杂。一是业务层次低端化,服务对象多为基层单位和群众。xx年,全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共代理诉讼案件1300件,其中90%以上都是一审民事案件;代理非诉讼案件3000件,其中85%以上都是一般合同审查或代书;担任法律顾问260家,无区直单位或大中型企业;业务种类主要涉及征地、土地承包、家庭邻里纠纷和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农民工、下岗工事项,其中85%以上仍为传统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一般伤害赔偿案件,只有不到15%的案件发生在土地流转、合同审查、征地补偿、劳动用工等新兴领域。二是业务收费低廉化,城乡所收入剪刀差不断拉大。xx年,全区7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共代理业务4300件,单个案件平均收费不足400元。农村所收入境况普遍比城区所偏低。三是业务范围边缘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发展空间渐趋缩小。xx年,13个农村所共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1400件,占全区法律服务所代理案件的30%,且人均收入普遍低于城区执业人员。主要原因一是律师队伍增长迅速,分享法律服务市场“蛋糕”的人员增多,自然影响到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市场中的份额减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不注重自身宣传,社会知名度不高,许多群众对法律服务所的职能、业务范围不很了解,个别所工作局面打不开。二是法制政策不稳定,前景不明朗,部分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看不到希望,存在“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和“小富即安”的思想,业务拓展不积极,加之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个别法律服务工作者偏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规执业,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使本就不成熟的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倍受损害。三是脱钩改制后,部分服务所与当地司法所在工作上很少往来,失缺了当地党委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四)法律服务监管乏力、市场混乱。xx年以来,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主要依据司法部两个《管理办法》(即59和60号令)。xx年,国务院取消服务所机构设立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至今未出台新的法规规章。现行规章对违法违纪处罚规定的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司法局在管理上放不开手脚,对行业发展放任自流,监管疲软。一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程序办案,乱收费、乱办案。收费之前包打官司,收费之后什么都不做。在调查取证上,不取证、乱取证、甚至诱导当事人做假证、伪造证据,在服务上不是让当事人满意,而是将“打官司”变为“打关系”。有的私自收案收费,收费打白条,向当事人做虚假承诺,收费不做事、乱做事。办案作风态度生硬、办案粗糙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业务发展,败坏了法律服务形象。

三、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对策建议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要自觉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和发展,自觉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发展格局,不断深化服务所体制机制改革,紧紧围绕中心工作,以城市街区和乡镇农村为服务重点,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改进服务方式,加强行政、行业、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努力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搞好服务。

(一)实施人才战略,强化教育培训,全面强化队伍建设

一是积极实施人才战略。建立选人、用人、育人新机制,把好入口关,按照业务精、能力强、素质好、文化层次高的标准来选用人才,把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优秀品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来,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那些业绩突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大张旗鼓的宣扬,使他们成为业内的领头雁,激励他们更好地开展业务。同时将那些群众不满意,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差的执业者清除出队伍。二是培训和教育常态化。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法律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知识教育,及时更新和丰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其服务技能、服务质量,鼓励广大法律工作者积极参加自主学习教育,考取法律职业资格。三是提高管理者素质。实行等级化管理,探索所主任竞岗制度,在法律服务所内部形成良性循环,确保把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才推到所主任岗位,以选好配强一把手来推进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人员队伍等各方面建设,促进服务理念不断更新,团队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二)依托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重点突出社会效益

一是通过参与政府工作的作为获得新地位。针对当前基层工作中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如计划生育、土地纠纷等,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把镇街政府列为主要服务对象,协助政府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成为基层人民政府法律上的得力参谋和助手,提高自身在民众心中的地位。二是通过加大服务民生力度开拓服务新领域。着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将工作触角向与农民密切相关的项目和新型服务领域延伸,及时主动热情做好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庄、工业园区活动,推出为普通群众做好“法律顾问”活动,全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及时切入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创新服务方式,对“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三是通过着力服务经济发展提升服务新层次。要把服务“三农”放在突出位置,围绕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壮大区域经济等工作,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围绕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掌握重大工程项目信息,超前参与乡镇政府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和“对外”经济活动,充分发挥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动作用。灵活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科学进行市场定位,以构建防范体系为主,帮助村庄、企事业单位修改完善各类经济合同,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和村庄法律顾问量。

(三)强化监督机制,规范管理办法,推动管理制度创新

一是尽快配套相应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基层法律服务继续发展的动力保障,要在大政策体系框架下,以利于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利于法律服务所自身发展壮大为前提,尽快制定出台管理规范,解决目前管理制度缺失的问题,改革、完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和执业登记制度。二是切实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加强行政、行业、内部和社会四个层面的管理和监督,形成合力,相互促进,构建执业行为职业道德联合评价机制、执业纠纷联合化解机制和违规违纪案件联合防控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加强对法律服务所和执业法律工作者的年度检查和考评,对年度检查和考评不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辞退,促进基层法律服务行业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三是重点推动内部管理创新。引导法律服务所在机构、财务、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逐步提高服务所公共发展基金和福利金提取比例,明晰产权制度,改革分配制度,使报酬直接和效益挂钩、和劳动成果挂钩,建立公正的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执业人员的内心稳定感、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品牌建设,提高服务质量,适应新农村建设需求

一是实施品牌战略。合理确定并培养法律服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形成自已独特的优势,着力服务形象塑造,打响诚信服务品牌。二是推进新型合作模式。坚持“两所分离,合署办公”,整合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资源,从大局工作出发,本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服务社会的目标,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健康格局。我区13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均实现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格局,服务所每年由镇政府给予10000元补贴,在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同时,也帮助完成司法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三是加大宣传力度。除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以外,可探讨分片集中采用送法下乡、开展专项咨询或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等形式,近距离向农民宣传法律服务知识,提高农民对就近获得法律服务的知晓率。

第8篇 关于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基础保障、探索工作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项损失11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00人,其中农民工78人,妇女儿童41人,残疾人3人。

(二)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项损失17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70人,其中农民工63人,妇女儿童42人,残疾人6人。

(三)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项损失28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300人,其中农民工18人,妇女儿童33人。

二、我县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一)本级政府在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的主要举措:一是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落实政府责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配合,保证工作衔接顺畅,形成合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21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同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情况:xx年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4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5万元。

(三)我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和人员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司法局内设股室之一,编制是2个,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聘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1名)。

(四)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等情况:目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所面积有25余平方米,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同时我们还在局机关对面沿街一楼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点,聘请了专门接待律师。

三、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1、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宣传。我们在争取政府经费的同时,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二是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目前我县有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完善市、乡(镇)、村三级网络,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点,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三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工作,开通12348等法律服务专用咨询电话,简化援助事项审查程序,建立弱势群体档案资料库,保护当事人隐私,提升法律援助为民亲民形象;四是加强法律援助应援尽援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监督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五是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在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办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

2、取得的成效:一是法律援助帮助困难群众成绩显著。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促进民生问题解决,认真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尤其是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显著成效,办案数量和挽回损失逐年增长;二是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努力在宣传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见成效,通过刷写标语、张贴过街横幅、“ied”户外广告、送电影下乡、开展宣传周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条例》宣传,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不断提升;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稳步提高。xx年省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法律援助经费标准的意见》,我县认真贯彻《意见》精神,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了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采取有利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四是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我县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普遍得到了加强,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补充,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截止xx年底,全县设有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5个,工作站工作人员达70余人,法律援助志愿者达100余人。

(二)目前制约本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经费严重短缺。我县是省级贫困山区县,人口众多,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尽管政府财政投入不断加大,但仍满足不了;二是人员不足。随着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的提升和社会覆盖面的扩大,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人也越来越多,接待、咨询、办理案件等任务繁多,现有人员根本满足不了需要。

四、下步做法:

近年来,我县把法律援助作为“法治惠民”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主动关注民情、服务民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相比,与兄弟县(市、区)相比,与老百姓日益增长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比如:我县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地点设置还不利于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覆盖率还需进一步提升;各种保障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我们主要从下几个方面下功夫:第一,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通过专题宣传咨询、评选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宣传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事迹等活动,让社会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第二,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与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大力表彰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协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支持、参与法律援助的义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第三,进一步方便群众,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满意度。将利用重建办大楼的契机,重新规划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突出便民措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服务举措,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法律援助的社会诚信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为法律援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第四,进一步强化精细管理,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品牌度。突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优化法律援助举措,完善工作体系,加大办案力度,继续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影响力,为法律援助发展打造良好的社会形象。第五,进一步加强人才和经费保障,为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受到社会百姓的广泛认同和充分肯定。我们将继续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9篇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研报告的

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研报告的范文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意义

为了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我市各县区均在乡镇一级,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开展非诉讼业务法律援助服务为主,接受基层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农村地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化解农村的各类矛盾,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况

xx市已建立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个,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诉讼案件18宗,非诉讼调解案件182宗。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指导和监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提供法律意见。

2、接受群众法律援助申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xx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状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县级法律援助处审批。

3、受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委托,在县级法律援助处授权的范围门内负责对非诉讼及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4、经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的决定,负责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或者指派所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5、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本辖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

6、协助上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8、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工作;

9、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

10、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统计工作;

11、负责协助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对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案卷归档管理。

( 二)工作站对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权限

经县级法律援助处的授权,工作站对非诉讼调解案及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批权:

1、各法援工作站必须统一使用由县级法援处下发的民事案件受理、审批相关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及案件基本情况。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审案件后必须报县级法援处审批,领取案号。

4、法援工作站办理的案件结案后必须按有关规定交县级法援处归档。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到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或者暂住证明;

(3)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出具的且经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具证的经济困难证明;

(4)申请援助事项的有关证明、证据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报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请人。

对于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对不给予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内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5、工作站受理的属于县级法律援助授权审批的非诉讼及简单的民事案件,应该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工作站对于群众来访应及时解答,无法及时解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对于重大复杂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上报至县级法律援助处。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员承办或指派其他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按照统一归档目录的顺序整理好有关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档,最后将案件档案材料移交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并统一归档。

8、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填写《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县

(市、区)法律援助处备案,作为年终统计的依据。

9、根据《xx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办案人员在办结案件后,可以领取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归档材料后及时向办案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按《xx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执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

1、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编制与司法所的人员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员同时也是工作站的人员,兼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还没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此,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服务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统一制度规范,各县区做法不一,工作还不够规范。因此要尽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规定》,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做出统一的规范,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

3、覆盖面仍需进一步扩大。目前工作站的覆盖范围仅在乡镇(街道)一级,对于一些偏远的乡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难。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需在各村委会(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使法律援助工作形xx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团)、村委会(社区)三级网络,使法律援助队伍进一步延伸到基层。目前该项工作已在开展中,并对法律援助联络员情况进行了登记,以后将对联络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培训。(xx市法律援助处)

第10篇 推进城镇化进程政策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最近随市政协“推进城镇化进程”课题组视察走访了几个县(市)区,对我市推进城镇化进程几个有关政策法律的问题,进行调研探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对推进城镇化进程几个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的分析

1、行政区划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目前行政区划缺乏整合力度,本市两区规模偏小,行政体制各自独立,矛盾错综复杂,行政区划规划与城镇规划不相协调,造成“一城多府”、“城中有村”、“乡中有城”,迟迟未被纳入城镇管理范畴。如三元区的城东乡下辖村分列四个街道,梅列区的徐碧乡下辖村分列三个街道。这主要是缺乏区域协调机制,相邻地区各自为政、盲目竞争、事权、财权不够明晰,区政府又职能不全,没有土地、规划、权责不配套,造成办事效率低下,服务不到位。

2.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容量存在矛盾。一是不同法律之间、政策与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如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与现行的土地法规有不相容之处,操作起来遇到法律规定的障碍。又如我国的宪法、土地法都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当然由国家进行支配。而宪法、民法也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两者的权益保护效力均等。列东老街拆迁改造在列东村集体土地未征为国有就直接开发,违反了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的附着物”的规定,就是极典型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二是土地征用补偿费问题。国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标准较低,与城镇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及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农民的利益在现值上得不到弥补,在征地使用权流转和置换上存在一些障碍。

3、土地利用与城镇发展的矛盾。一是城镇发展面临用地紧缺与耕地保护的问题、十分突出,如何使农村土地转为城市用地,在政策上急待解决。二是现行的用地政策限制了城镇化进程的健康发展。现行的用地政策,实行的是一整套严格的现反,要求在行政区域内实行耕地的动态占补平衡,但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往往制约了城镇发展的空间。三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不相协调。两个规划分属两个部门,由于职能各有侧重,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难以衔接,土地利用规划不能对城市土地市场用地活动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四是城镇土地收益未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不是再生资源,国家政策规定城镇土地收益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事实上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城镇土地收益没有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

4、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困难重重,进展缓慢,已成为影响我市政治、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并且严重阻碍了推进城镇化进程。梅列区正在开发的列东老街、龙岗小区、明辉花园等6片,三元区正在开发的下洋花园和龙船巷两片等都进展缓慢、等待观望。其中,列东老街应拆迁104尸,63户不同意拆迁;下洋花园应96户拆迁、6家单位拆迁,目前未拆83户、单位4家;龙船巷应拆迁77户,未拆迁1户。主要反映:一是政府在旧城拆迁改造中,没有正式批文,常以会议纪要代替行文,应规范并正式形成批文;二是市里缺乏强制拆迁手段,遇到钉子户,委托的市拆迁公司力量较弱、力度不够大;三是部分拆迁户要价过高,异地安置的地块无法满足;四是拆迁难,难在手续不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办法难变通。被拆迁户则反映: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费太低;计委超越权限批准立项,集体土地未征用为国有即进行商品房开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原老街一期开发安置的房屋质量差,采光、结构不好。由于开发商未向政府交清土地出让金,到今安置户有的房产证、土地证尚未拿到;开发商自恃特殊,对政府的依赖思想严重,不主动与拆迁户协商,不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

究其原因,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不少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条款上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内容上存在着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混淆了国家土地征用开发与商业土地开发的两种性质,导致了《条例》中规定的条款模糊性,出现两种性质均可通用的条款,形成政企不分的弊端。

②政府参与商业土地的拆迁工作,赋予了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服从于国家的需要,就会使人感到有“强拆强迁”之嫌。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近单位或个人常打着政府代理人的旗号进行拆迁活动,因为利益之间的关系,请求当地政府和法院、公安等部门参与拆迁活动。一旦发生拆迁纠纷,就把解决问题的责任推给政府,而被拆迁当事人也觉得由政府解决问题更有办法,政府不可能不管。拆迁矛盾转化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把政府、法院等部门变成了拆迁单位的一个前期工作部门,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另一方面使政府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居间地位受到动摇,裁决的公正性无法令人信服。

③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房屋所有人的积极性不高,对拆迁房屋产生抵触情绪。

④安置方式单一,对房屋使用人仅规定了实物安置—种方式,导致了被安置房屋地点等的条件不满。迟迟不搬迁,影响拆迁进度。

⑤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买践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⑥对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有的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安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动。体制上城乡分立的二元结构和严格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是制约人口合理流动的根本症结。过分强调农民“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过多限制农民进城的“门槛”。进城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保障。教育、医疗等相关政策也不配套,造成城乡居民权利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土地制度和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农民不愿放弃拥有的土地、房租收益和生育上的“一胎半”优惠,有的甚至出现回迁现象。导致农民进城的推力不足。

二、为此,提出对策如下:

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法制建设和政策调整问题确实很多,其原因除了立法滞后之外,还田于我国历文和现实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能奇希望一朝一夕就将这些问题全部解决。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进程加快了,国家许多政策都在相适应进行调整,已经从根本上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针对上述分析,建议采取对策如下:

(一)提高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战略意识和法制意识;适时调整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应把推进城镇化进程作为总体战略摆上突出位置,进行超前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发展方案和相关政策。对原有一些制约城城镇化进程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加以调整,对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要适时完善,对已经出台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要认真落实到位。从我市具体情况出发,突出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矛盾,加快制度创新。

(二)要妥善处理好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全局与局部利益的矛盾。一是城镇化必须进行必要的行政区划的调整,这必然会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新分配,就应处理好行政区域之间的全局利益和部门之间的局部利益,理顺辖区群众利益。二是城镇化进程涉及诸多部门的工作,既需要在政策上作较大调整,兼顾政策的协调性和配套完善,也需要加大本部门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工作力度。

(三)要摆正土地管理与城镇建设的关系。推进城镇化进程是___、国务院作出的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之一。强化上地管理又是我国的三大基本国策之一,同时我国已形成了比较配套的城镇建设和土地管理法规体系,但随形势的变化,也暴露出许多矛盾,所以应注意摆正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发展规划协调的问题。如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有些在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内的,甚至在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就应协调好;二是土地管理与建设规划管理步调要一致;三是城镇土地收益要真正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城镇土地市场化运作要逐步规范,搞活土地资本运营。要认真执行不久前刚颁布的《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四)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四个方面新的规定:一是取消了拆迁方式中的统一拆迁。目的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二是体现了政府对拆迁中属于民事关系的行为,原则上不干预的原则。对于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双方的协议,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去规范;三是对于一些涉及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增加了若干规定,要求户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四是进一步规范了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

(五)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俗话说“三分建、七分管”建是基础,管是关键。因此,必须在抓好建设的同时下大力气把城市管好。加强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环保、交通等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针对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地产、规划管理等方面,制定可供操作的规定措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重点要在加强社区建设上下功夫,把经营的理念引进城市管理中;用足用好国家和省、市政策,建立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集聚机制,如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聚居等。

第11篇 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市农机系统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又好又快地实施农机富民工程的过程中,先后实施了农机创业行动和新型农机服务体系建设行动,为完善农机公共服务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那么怎么写一份报告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

省司法厅副厅长卢庆祥的一行6人,先后对江西省、浙江省、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调研。

7月7日上午,在江西省司法厅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座谈会。听取江西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叶青介绍了江西省相关工作的整体概况,江西省司法厅厅办公室、普法教育处、律师工作处、公证工作处、基层工作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和法制处分别介绍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卢庆祥副厅长认为江西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将“12348”法律服务热线打造成司法行政“110”、法律援助建立“三个中心”、“十大法治人物”评选、“律师进社区”、“金牌调解”电视节目等亮点工作印象深刻,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7月8日上午,在嘉兴市司法局局长陆娟梅、副局长王林飞、秀洲区局局长姚福祥、海宁市局局长金中一等的陪同下,我们对嘉兴市部分市区进行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

先后走访了秀洲区洪合公共法律站、秀洲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观看了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专题片和公共法律服务专网演示,听取了陆娟梅局长关于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介绍。

卢庆祥副厅长对嘉兴市司法行政系统把握嘉兴统筹城乡发展先行机遇,创新工作思路,全力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做法表示赞赏。认为嘉兴市此项工作起步早,保障足,范围广,法律服务资源丰富,队伍素质强,精神面貌好,能以群众需求的角度搭建便民平台,创新服务方式,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非常值得贵州省学习借鉴。

7月8日下午,在海宁市司法局座谈会上,听取了海宁市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海宁市司法局局长金中一介绍了近年来,海宁市创新构建掌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形成了以“海宁司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龙头,海宁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紫薇说法”普法品牌、“@海宁司法”官方微博、“海宁司法12348”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为补充的,集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便民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虚拟型掌上“法律服务超市”,为群众提供了指尖可达的便捷法律服务。随后,调研组实地走访了海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及海洲司法所。

卢庆祥表示,海宁市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具有鲜明的特色,基础工作扎实有效,值得借鉴。并希望今后能与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加强交流,相互取长补短,更好地提升两省司法行政工作水平。下一步,将充分借鉴吸收浙江经验,更好、更快地推动贵州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

7月9日,调研组来到江苏省司法厅。在江苏省司法厅听取了副厅长万力介绍《关于推进江苏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实践》。厅律管处、法制处分别介绍了有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情况和体会。

卢庆祥副厅长认为江苏省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工作方面的亮点特色经验和成果值得学习借鉴,尤其是在完善网络、研发产品、扩大供给、加强保障方面,打造出了一个富有特色的江苏经验,尤其是在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保障、经费保障上给与一定的肯定。

7月10日,调研组来到了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市局李世刚副局长、区局王钢副局长陪同下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对江宁局12348协调指挥中心、法援中心、秣陵司法所进行实地考察,观看12348网络视频实时监控系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的实际操作。对江宁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进行高度的肯定及评价。

对江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调解、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资源,实现一体化法律服务;推动各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司法所挂牌成立,由司法所与法服所、律所开展“所所共建”,定期或预约为社区群众提供服务;全区200个村(社区)法律顾问全部配齐;依托基层调委会组织,在各村(社区)普遍建立司法行政服务站。利用“12348”视频指挥平台,在局机关和各级法律服务平台之间实现“一线通”,全区基本建立起“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初步成型。给予肯定,并将好的经验带到贵州,更好的推动贵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

建议:一方面,抓好平台建设,建好四个体系。

一是建立服务平台组织体系,解决“在哪里开展服务”问题。服务平台组织体系包括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两部分。其中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由县级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社区(村)司法行政工作室组成;网络平台包括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及以互联网为依托建立的具备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功能的“公共法律服务网”。

二是建立服务产品项目体系,解决“提供什么服务”问题。制定指导全省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产品化。项目按需设置,居民自主点单,通过向城乡居民印发《公共法律服务手册》等形式,及时向社会推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明确各个产品项目的具体内容、服务模式、供应渠道和最新政策,方便群众选择,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新需求。

三是建立服务供给配量体系,解决“如何集约服务”问题。举例来说:把信访中心和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安排在一个大厅合署办公,群众有矛盾纠纷来上访,信访中心接待、登记,综合服务中心有专业调解员跟进调解,调解成功了,可以写个协议书进行公证,不成功可以找律师帮助打官司,打官司固定证据我们可以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打不起官司的我们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在这个过程中还把法治宣传贯穿其中,这就形成了一条龙的集约服务。

四是建立服务指标考评体系,解决“确保规范服务”问题。这是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成效进行管理和评价的制度性安排,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同度和满意率,也是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主要保证。主要包括:服务设施、人员配备、工作流程、业务规范、服务绩效和满意度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另一方面,实施“四大工程”,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实施法律服务利民工程。通过顶层规划立标准,基层实践接地气,网上网下齐头并进,线上线下同时进行,推进了公共法律服务覆盖城乡居民的一体化建设。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服务平台,将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公证九项职能“打包”综合提供,查询服务、窗口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齐头并进。

二是实施法治宣传育民工程。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首个“国家宪法日”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宣传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善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是实施法律援助济民工程。重点抓好群体法律援助,开展了“农民工讨薪行动”、妇女维权、残疾人法律援助月等专项活动。与公安部门联合在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市妇联对接,建立了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依托市县乡村四级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推行法律援助“绿卡”制度,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推动便民示范窗口建设,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12348”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纠纷调处、普法宣传、综合服务、政务监督、协调联动等服务功能。

四是实施人民调解安民工程。重点抓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在省、市、县广播电视台开辟了人民调解栏目,引领调解工作向精细化发展。大力推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共建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消费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20个。建立法律专家库和人才库。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索创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机制。应用了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预警系统,对全省矛盾纠纷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使我省公共法律服务迈向新台阶,取得更大的成绩。

第12篇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现状

为使法律服务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县司法局以“53321”的模式强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援助、特殊人群管理等工作。一是构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在不断完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建设完成的县永乐镇公共法律服务站,130个行政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室,48个贫困村建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各村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公示栏和普法、法律服务微信群,全力整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职能,在县级平台为广大群众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在乡镇级平台开辟开放式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常日制”“坐诊”服务,在村级平台提供“预约式”“定期制”的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服务,切实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二是打造“互联网+”线上互动平台。积极打造“司法行政”公众号,并在上面设置“新法速递”“律师服务”“法治礼包”等核心栏目,开放法律知识学习、法律问题咨询、法律服务引导、法律援助申请等功能,努力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与电子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全力缩小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时空距离和质量差异。三是健全“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立足“12348”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法律援助联络点为补充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已全面实现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覆盖率已达100%,让法律援助服务直接延伸最基层、最前沿,让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法律服务总量不足。一是服务供给方式传统。我县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传统的管理类模式,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服务内容等基本由政府单向确定,与社会和群众的要求有差距,供需脱节现象依然突出;二是服务领域狭窄。仅能满足于一般民事、婚姻家庭、基层基础法律服务,服务总体水平不高;三是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力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但我县律师数量为3人,突出的供需矛盾,成为制约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基层群众“找法难”“用法成本高”问题比较严重。

(二)公共法律服务结构不协调。一是服务平台还不完善,目前,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主要依靠“12348”法律服务热线,辅以县局法治微信,线下平台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但服务流程和评价标准还不统一,线上线下未实现无缝对接;二是服务功能未有效发挥,法治宣传方式传统、“谁执法、谁普法”未得到有效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匮乏,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充分。

(三)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不健全。一是工作推进机制不完善。部分党政领导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重视不够、支持不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司法行政“孤掌难鸣”。二是保障机制不完善。投入严重不足,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层基础严重滞后。

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下步工作建议

(一)抓好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设计。一是出台政策文件。县委县政府出台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定位、对象范围、供给机制、保障措施等,细化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合力。二是加大政府投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阵地建设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把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调整完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个案补贴标准。三是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知晓度。利用县、乡、村三级法律服务网络积极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三大实体平台”。

(二)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平台。一是强化实体平台。规范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的龙头引领作用,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机制,发挥“一小时法律服务圈”作用。二是拓展线上平台。以“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统领,集微信、移动app、公共法律智能服务系统为一体,建成具有九寨特色、科技和互联网含量更高的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规范网上服务、管理、监督流程和标准,让群众真正享受到“一键式”完美法律服务。

(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一是加大 法律服务机构招引和培育,通过政策减免、场地租赁优惠、业务优先供给、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引进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制定扶持政策努力把现有法律服务机构建成品牌服务单位,提升影响力和服务水平。二是加大 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将法律人才纳入县级人才培养计划;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训,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招录,不断充实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三是培育法律服务社会组织。指导和支持建立以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宗旨的新型社会组织,完善法律志愿服务制度,吸纳高校师生、志愿者、退休政法干警参与,推动建立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

《法律调研报告(12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范文

酷猫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