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的基础:公文名称的基础知识
一切都有自己的名字。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公文写作基础:公文名称基础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名字是事物的概念和标题。公文作为国家管理的工具,也有自己的名字。命令、决定、通知、章程、规定、计划、总结等。是官方文件的名称。一般情况下,人们把这些具体的公文名称称为文类。
195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指出:“不同的公文名称反映了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也反映了行文机关与发文机关权限范围的关系。对各种公文名称的使用划清界限,正确使用公文名称,对于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文件的名称不是随意确定的,而是根据签发机关的权限、签发机关与接收机关的关系、签发文件的具体目的和要求来确定的。不同的文件名一般可以表现和反映各种文件的不同性能和功能,有利于办公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文件处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当前机构的行文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发文机关、发文位置、发文目的正确使用文件名,不能滥用。否则会阻碍接收机关对文件意图的准确理解,影响文件的及时处理。比如不使用“请示”,误用“报告”这个文件名,可能会造成上级领导机关认为是一般的工作报告,不需要回复,却没有及时处理,耽误工作。再比如,即使签发机关的级别高于接收机关,也不能使用“命令”和“指示”,因为这与机关的权限和地位不符,而应该使用“公函”。再比如,有的机关在发文时总是使用“通知”的名称,不管其内容和性质如何,从而失去了通过文件名汇总提示公文意图的功能。
_____成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统一公文的名称。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行政类颁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名称为7大类12种,即1份报告;在报纸上签名;指挥;回复;通知;6通知和公告;公函、笔记。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于1957年、1981年、1987年、1993年四次修订调整公文处理办法。1993年11月21日,在国务院办公厅修订重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号文件中,将现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调整为12类13种,即:命令(orders);2运动;决策;适应症;公告和公告;注意;通知;报告;请示;答辩;信函;会议纪要。
以上党政领导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主要公文,具有规定的严肃性。其所属的各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书面形式违反,故称为法定公文。这些法定公文有独立写作的资格,可以使用红色的“公文头”德语,通常称为“红头公文”;还有一些其他机构常用的应用语言,比如计划、总结、方案、细则等。此外,企业和涉外机构根据业务范围的特殊需要专门形成和使用的专业语言。这些语言的使用范围和写作要求将在以下章节中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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