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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06-06 14:06:03 热度:85

行政再申请书范文

【第1篇】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

再审

再审申请人;谭静 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桃叶坡组46号

被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理人;许忠良 职务;局长;住址;湘潭市岳塘区长潭路板塘大道81号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湘潭市中级法院(2015)潭中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

2、请求撤销湘潭市岳塘区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00076行政裁定;

3、确认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4、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理由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1、2015年2月2日庭审,在审查代理人资格上,两被告代理授权委托书上没有被申请人法人代表的签名。而一审法院只认为有瑕疵、后补。可笑的是两被告代理人连代理资格都没有,还坐在法庭上对簿公堂。足可见岳塘区人民法院对审查案件的随意性。

2、主审法官涂立宏多次打断申请人的庭审质证,明显偏袒被申请人!思想汇报专题涉嫌违法!二,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1、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此等认定极其荒谬:岳塘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代码证号为57433025-2,具有独立行使行政行为的职权,承担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所谓的依照_____行政处罚法作出的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显然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2、2014年,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一、二审异口同声认为是行政行为。现在就同一案诉强拆行为违法时,一审认定又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3、二审认为该案是行政行为,裁定驳回的理由是《强制拆除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是一种执行行为。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有三。(一)从201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至2013年12月18日实施强拆,没有向当事人进行公告、催告等法律程序,严重违法。(二)申请人在诉诉被申请人限期拆除决定时,在答辩状里才见到催告

公告强制拆除决定等虚假伪造的证据!(三)申请人的住宅是2013年12月18日遭到被申请人强拆,而在被申请人答辩状里找到强制拆除决定作出的时间是强拆的同一天,请问留置送达的强制拆除决定是留置在申请人的路上还是申请人的废墟里。

这种无中生有的强制拆除决定被二审认定。足可见二审法官对法律的无知和包庇违法行为的无耻!冤案就是这么制造的!

三、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1、《_____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申请人一直居住的房屋,村,组出据了证据证实,是申请人唯一的房产。乡、村及拆迁办领导曾去了出嫁地进行了调查,已经得到了三级政府的确认。

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由将申请人居住了5年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于2013年12月18日,强行将申请人的558.36平方的房屋拆除。根据《_____城乡规划法》被申请人无权作出违章建筑的认定!显然其作出认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严重违法!

2、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唯一的理由是申请人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政府职能部门又什么时候通知过申请人去办理,农村私房百分之九十九都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这又是谁的过错?!

根据申请人掌握的资料证据,“沃土路” 项目需要拆迁24家。无一家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文top100为什么不都一样拆除?!《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要欺负我一个婚姻不幸的人?

3、从2013年12月5日作出限拆决定到同年12月18日强拆。用时13天,违反了《_____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申请人直接剥夺了申请人救剂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拆迁案例指导案例第十,纵然是违法建设,也要遵循合法的法定程序的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根据《_____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永远记住高院楼道牌扁里有一句这样的话;“法官是以最广博的知识与良知,不以当事人身份、地位而评判。只服从法律、事实、证据。”望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求为感。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再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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