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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请书(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3-11 07:01:37 热度:28

刑事案件申请书(2篇范文)范文

【第1篇】刑事案件撤案申请书

撤案

撤案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姚万朝,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案号: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经双方协商约定,我公司因建设施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工程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供应建筑商品混凝,并约定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向我公司支付水泥款的时间。然而,到了支付水泥款的时间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塑钢市场项目部迟迟不给我公司付款,致使我公司工程进度受限。不得已,我公司反复督促他们还款,并了解到该公司注册资料不实,被申请人王某挂靠在该公司,我们认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便于年月日向贵**报案,贵**遂予以立案,案号为。之后,贵**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在,被申请人王某已支付给我公司水泥工程款元(小写:),我公司工程得以正常进展。根据我公司进一步了解的情况得知,被申请人王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不实,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影响王某与我公司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事实合同关系,我公司给予王某挂靠发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是真实合法的,范文写作王某愿意真实合法地支付我公司商品混凝工程款也是客观事实,双方存在直接上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只是由于履约能力有限,一时间不能筹集到水泥款,加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使其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此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理论有明确规定和阐述,王某属于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不存在王某自始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根本不履行的问题,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假借签订、履行合同之名从事诈骗活动,不应当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恳请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此致

某某市**局申请人:某某水泥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杨 新 峡 案 撤 案 申 请 书

陕县**局:

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新峡的委托,指派我为杨新峡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为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杨新峡全面、详细地了解了案件事实,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楚的认识。代理律师认为,直至目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杨新峡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判决的故意****及****行为就是犯罪嫌疑人杨新峡所为。鉴于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本案退回陕县**局,负责侦查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及时作出法律上公正的处理,还犯罪嫌疑人杨新峡一个清白,并使犯罪嫌疑人杨新峡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和充分的救济。

一、杨新峡犯故意****罪和****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得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二审的确认。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两次判处杨新峡死刑,严重侵犯了杨新峡的合法权益。

1990年7月5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起字(1989)第9号起诉书指控杨新峡犯故意****罪、****罪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0日作出(1990)三法刑一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罪判处杨新峡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罪判处杨新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新峡

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5月9日作出(1991)豫法刑一上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十一年后即2002年11月12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罪判处杨新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罪判处杨新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新峡再次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7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843号刑事裁定,仍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从以上本案两次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情况分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杨新峡两次上诉的两次二审程序中,范文top100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认定杨新峡故意****罪、****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了杨新峡故意****、****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应当依法认定杨新峡的行为构成故意****罪和****罪,并按照案件的整个事实和情节对杨新峡作出公正的量刑。如果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没有补充新的事实和证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通过调查核实发现确实充分的证据,就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是,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新

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一再违背本案事实作出认定故意****罪和****罪的有罪判决。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认定杨新峡故意****罪、****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没有增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认定故意****罪和****罪成立,并两次判处杨新峡死刑。如果没有杨新峡的一次次上诉,没有故意****和****行为的杨新峡早已经被执行死刑,由此造成的冤案和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将无法挽回。

二、在杨新峡故意****罪、****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撤诉,思想汇报专题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退回****补充侦查。

2003年11月24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起撤诉(2003)2号决定书撤回对杨新峡的起诉,并退回陕县**局补充侦查。2003年11月30日,杨新峡被看守所释放,并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04年5月28日,杨新峡被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案发在1988年9月11日,直至2003年11月24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仍然没有补充到任何新的杨新峡故意****和****的事实和证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调查核实到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很明显,在长达十五年的

时间内都没有补充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说明本案已经不存在继续补充侦查的条件,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由法院对杨新峡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或由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不存在由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事实基础和条件。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陕县**局补充侦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实质是回避对本案作出最终决定。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酷猫写作范文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违法和不当的。

【第2篇】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

刑事再审

申请人:李庄 男

再审代理人:迟夙生 女 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亚童 男户 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系申请人之子)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刑诉法203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重庆市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序 言

2009年12月12日晚,重庆**在北京将申请人秘密抓捕,并连夜押往重庆,制造了一场荒诞离奇,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闹剧。重庆相关人员蔑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程序,肆无忌惮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严重伤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2011年6月11日,申请人刑满出狱,开始践行当年“藏头诗”中立下的誓言——“础去间决神诉”。

半年多来,除向有关国家**不间断控告、申诉之外,并于2011年12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按最高院要求“应经当地高院处理后,再来最高院”的司法惯例,申请人今日正式向重庆两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酷猫写作范文网或许这是一场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或许还会给当事

人带来更大的灾难。但,“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一个律师的崇高信仰,也是驱使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终极理想。

李庄事件不仅仅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钱财,而且摧残了中国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纵使再用一万个谎言去描,也描不圆;再用一万个假话去撑,也撑不住。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终究要大白于天下!这场冒天下之大不韪,且有违法治、人伦底线的徇私枉法闹剧,到了该谢幕的时候了!

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对得起神圣的法律,对得起人性的良知,对得起所有关注该事件的民众!

下面,从十个方面分述再审理由:

第一部分 一季一审

一、以“速度”掩盖一审真相

自2009年12月12日至30日开庭,仅18天,“李庄案”就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纪录。被海内外称为“重庆速度”的背后,掩护着一个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诉讼过程。

第一,“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够“罪”,应以龚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为要件。而在龚案尚未开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一审提前判定申请人有罪,无异于宣告了龚案中没有刑讯逼供情节。前案之车,必然导致后案之辙,对申请人的有罪判决,使得龚案在开庭前页已盖棺定论。换言之,也只有使申请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龚案。这正是“李庄案”公诉人,同时兼任“龚案”公诉人的诡异所在,此荒唐做法,****裸地显现出了制造“李庄案”的真正动机。

针对上述枉法现象,律师界、法学界发出了呐喊。2011年8月、12月,全国人大连续两次对刑诉法草案进行审议,专门对此罪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既,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将该罪的诉讼逻辑加以法制化。以杜绝今后类似重庆式的司法程序混乱。

第二,申请人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除主体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备。首先,伪证在哪儿?哪个证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控方自始至终支支吾吾不能举证。正如申请人当庭陈辞:你们哪怕找出烟头大小的一片证据,判我100年,我也认!”

第三,检法两院2009年12月4日联合对龚刚模查体,龚刚模自述左肩痛,双手感麻木,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部色素沉着留有疤痕,一审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将司法鉴定依法送达申请人,这不仅协助隐瞒了刑讯逼供的黑幕,还无端的剥夺了申请人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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