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1-10-14 07:00:06
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 房屋出租 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1.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2.租赁期共___个年,甲方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3.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1000.00元整(一仟元整),甲方应出具收据。第二年租金在合同满一年前交清。出租方不得任意抬高租金,以原始合同上的租金金额为准
5.在合同期内若甲方提前 解除合同 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 违约金 ____元。
6.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7. 租赁合同 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8.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
9.合同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可将 房屋转租 给他人使用
10.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1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____元。
出租人: 身份证 号码: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合同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___年___月___日订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市场经营摊位(以下简称摊位)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摊位概况
第一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位于甲方市场 楼 区第 号至第 号摊位。
第二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计租面积为_______ ㎡(计租面积为摊位面积乘以系数1.2)。
第三条 乙方承租的摊位只能用于经营 品牌 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其他品牌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本条约定的摊位用途。
第四条 乙方经营的品牌应当符合甲方市场的总体规划要求。
第二章 摊位租赁期限
第五条 乙方承租摊位的租赁期限为_______ ________年,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第三章 租金缴纳方式与期限
第六条 摊位租金标准为_______ ________元/月·㎡,合计(大写)
第七条 上述摊位租金乙方分 次付清,按照下列时间与金额支付:
第八条 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按月支付。
第九条 乙方营业员服装费按实支付。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条 甲方市场实行保证金制度,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另行缴纳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的履约担保。
第十一条 保证金交纳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摊位面积100㎡以下的 ________元/户100㎡以上(含100㎡)的 ________元/户。
第十二条 保证金用以保证对本合同、市场管理规定的执行及现行赔付制度的实施,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收乙方因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依据先行赔付制度代乙方支出的款项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为先行赔付支出的款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 甲方扣收保证金后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扣款的事实和理由,乙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与甲方扣收金额相等的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一般情形下合同期满或被解除之日起延后一年,甲方将剩余的保证金退还乙方,但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向消费者承诺的保修期限超过本合同租赁期限的,保证金返还时间以乙方承诺的最长保修期限延后一年返还,但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乙方承租数个摊位并且租赁合同的期限不一致的,全部保证金按照最迟到期的期限延后一年返还,但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乙方承租摊位的面积或者期限变更的,保证金的金额或者期限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章 摊位的交接
第十八条 乙方按合同付清保证金和首笔租金之日,甲方向乙方交付摊位。
第十九条 甲方将摊位交付乙方时,双方应当对该摊位进行检查交接,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乙方交还摊位时甲方以交付摊位时的交接记录作为依据检查验收。
第六章 摊位装修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摊位进行装修或者翻新装修,最迟应当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设计图纸以及电器线路图、电器设备安装清单、施工时间与工期计划,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当在市场的非营业时间装修,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营业。特殊情况下乙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方可在市场营业时间装修。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当保证摊位设施设备完好,保证消防及市场其他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装修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采取阻止施工以及施工材料与设备进入市场、切断施工用电等措施乙方不听劝阻强行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乙方装修所使用的工具、设备与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章规定外,乙方还应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装修的其他规定。
第七章 先行赔付制度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出明确的三包承诺,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销售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市场内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即乙方因出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先由乙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理。乙方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但拒绝、逃避或者无力承担的,甲方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先行代为承担责任。
地二十九条 甲方代为承担责任后,有权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因代乙方承担责任而发生的费用,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依法追偿。
第三十条 先行赔付的条件、程序、方式与范围等具体规定按照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执行,该项规定乙方已经了解并且没有异议。
第八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管理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有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乙方违法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做出批评教育、停业整顿、罚款、查封货物等措施。
地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在市场范围内予以口头或者书面公开通报批评。
地三十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租赁的摊位提供日常的维护服务,保证设施完好,有偿提供水、电及配套设施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甲方负责市场内的公共卫生,配合公安、工商机关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以对乙方的营业员提供有偿培训,实施日常营业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
第九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招聘或者辞退营业人员,但是乙方营业人员进入市场工作时应当向甲方办理登记手续,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及乙方的营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何甲方的市场管理规定,乙方在销售时必须开具本市场专用票据。
第三十九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四十条 乙方应当爱护摊位设施以及市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增减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摊位出租、部分出租、转让、出借、相互交换、抵押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第四十二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摊位用途。
第四十三条 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在市场内展示的样品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室内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乙方租赁期满后,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继续承租原经营摊位。但甲方按市场发展需要,要求乙方调整经营品牌,乙方应当予以调整,否则不再享有优先继续承租权。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与续订
第四十五条 甲方为适应服装消费市场发展需要,对本市场的规划、摊位的布局、装修的设计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更新、改造、调整的,可以变更乙方承租的摊位位置和面积。
第四十六条 甲方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变更本合同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变更方案,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七条乙方在租赁期满后续租原摊位的,最迟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续租的期限、摊位的用途、摊位的租金标准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办理续租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向他人出租。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不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前5日内与甲方办理结算、检查、验收、交接等退出市场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四十九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__________________
(一)________市场因甲方的过错不能正常供应水电,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超过15日
(二)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的合同变更方案乙方不能接受。
第五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__________________
(一)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经营资格
(二)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欺诈、坑害消费者
(三) 严重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经甲方书面劝告限期纠正而拒绝纠正
(四) 私自出租、转让、出借、交换、抵押摊位或者变更摊位用途,或者以任何方式变相做出前述行为
(五) 拖欠摊位租金、水电费或者保证金任何一项超过15日
(六) 故意或者因过失给甲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使甲方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第五十一条 任何乙方在没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下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最迟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章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的终止和清理
第五十二条 合同期满办理结算、摊位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乙方在合同期间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义务仍需继续履约。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合同期满之日或者提前终止后3日内,乙方应当完全搬离承租的摊位,将摊位按现状交还甲方,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乙方装修摊位时经甲方同意增设的物品除吊顶、地面以外,在不损坏摊位结构的前提下可以拆除,其它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现状无偿交还甲方。
第五十六条乙方因使用摊位或者拆除增设物品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摊位租金标准,按日双倍支付逾期占有摊位的租金,或者由甲方在应当退还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八条 乙方逾期占有摊位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占摊位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封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乙方实际租赁或者占用摊位的起止日期以甲乙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摊位租金、电费或未按时补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拖欠费用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乙方员工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按照该规定的标准从保证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未按约定交付摊位的,应当按照已收摊位租金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 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乙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实际租赁天数计收摊位租金,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退还,并按剩余摊位租金的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
第六十四条 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甲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乙方剩余的摊位租金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
第六十五条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战争、火灾以及市场设备设施意外损坏等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四章 ________市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甲方为了规范管理市场,制定《____________服装市场管理规定》 (本合同中简称市场管理规定)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市场管理规定,提示乙方仔细、认真阅读本合同以及市场管理规定的内容。乙方在已经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上述全部内容的基础上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第六十九条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时将市场管理文本一份交付乙方,供乙方及其员工随时阅读了解。
第七十条 甲方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或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市场管理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但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在市场内公示。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乙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甲方存档备查。
第七十四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约的,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向甲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保证本合同记载的双方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任何乙方变更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乙方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对方地址、电话、传真或者邮编发出的通知不能送达的,由对方承担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存档各一份。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八条 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应当注明"无"):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家庭住址:
承租方: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一条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所有的商位(指仓位或摊位,下同)座落位置:市场区号,共个(间),㎡.商位设施有:,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共三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满。
第三条租金(大写)元/月(小写¥元),承租方必须每月十日前一次性交清当月租金,逾期者每日按未交部分的3%计算滞纳金,一次性交清合同期内全部租金的,优惠元。
第四条市场的物业管理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必须按市场统一规定使用出租方水电并向出租方缴纳水电物管等费,双方约定价格为:水费元/吨、电费元/度,水电费总表与分表的误差按分摊系数计算交纳,价格随国家调整而调整,卫生费元/月(商位内日产生垃圾量超50斤的,每次加收20元以上垃圾清运费)
第五条承租方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的,事先必须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商位内承租方装修、增设他物费用自理,合同期满后装修设施或新增固定设施(不可撤除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承租方不得拆除,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增设的他物(可撤除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撤除,损坏摊位的必须由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费用。
第六条租赁期内出租方负责屋面防漏和水电表前的维修,承租方负责商位其他维修及水电表后的维修,费用各自承担。
第七条经出租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必须遵照市场统一规定并向出租方交纳广告位使用费。
第八条承租方经营的商品的保管和财产安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可自行办理财产保险,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经营商品财产丢失(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承租方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一)遵纪守法,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诚实守信,亮照经营,明码实价,照章纳税,自办经营手续;
(二)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三)做好商位清洁卫生工作,配合出租方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设施完整,维护公共安全;
(四)在租赁合同到期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表明是否续租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农产品进销台帐,认真执行《农产品索票索证制度》及《市场的准入制度》,保证所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求源,不合格农产品必须立即销毁,已销售由承租方负责收回,未销售的由承租方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六)严格遵守《消防法》及《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安全用水用电,安全使用商位及设施,严禁私拉乱接和使用大功率(超过1000瓦)电器设备,严禁窃水、窃电,严禁在市场内燃放、转运、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乙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公共区域进行污染性作业以及违章用火,燃烧柴快、垃圾、有烟煤等,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因承租方原因发生的安全、火灾事故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造成的相关责任及损失概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负责赔偿相关损失。
(八)违反市场管理规定须交纳教育费的,必须及时交纳,否则无条件从保证金中扣除,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的,必须补足保证金后方可续签。
第十条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方擅自将商位转租、转让他人,或不按要求使用商位随意乱改致使商位损坏的;
2、承租方不交付或不按约定交付租金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
3、承租方制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等,受到相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承租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采取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经营的;
5、承租方违反国家及出租方安全管理规定,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改的;
6、承租方不遵守市场管理规定,拒不服从市场管理,超摊、扩摊、离摊经营、占道经营、大量随地倾倒果皮菜叶等垃圾,累计受到处罚超过四次(含四次)的;
7、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商位的。
第十一条资产以现状出租,合同签订前出租方必须先行查验商位,无异议后再行签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在承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寻衅滋事或者拒交商位租赁等费用。
第十二条政府统一规划或资产处置、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不作任何赔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商位的优先租赁权,如承租方无意续租的,应在规定期限(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未能续约的,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三日内将租赁的摊位及出租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完好、适租的状态交还出租方,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承租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及另行出租并不退还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五条其它约定:
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出租方(章)承租人(章)
电话:委托代理人:电话:
签订日期:
47位用户关注
49位用户关注
69位用户关注
95位用户关注
60位用户关注
97位用户关注
59位用户关注
25位用户关注
2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