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1-11-07 16:36:11
声明:
本合同仅作为柏士法商律师团队工作成果展示,读者切勿盲目使用。如需要文书审查、起草法律服务,请联系我团队律师。
物品寄售合同
甲方(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委托方/物主):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的个人闲置物品放到甲方店铺及网络平台寄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乙方所寄售的东西见附件。
2.甲方提供服务内容为:物品到店--物主定价--登记签字---展示销售---结款。
3.服务费标准
售价10元内寄售物品每件收取1元服务费。售价10元到50元的物品按每10%收取服务费。售价50元到100元的物品每件收取6元服务费。售价100元以上物品服务费面议补充说明。
4.乙方所寄售的物品展示期为(最长不超过2个月;自物品交付给甲方之日起算),物品展示期满没有售出时乙方应及时收回,如果乙方在一个月内不回收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或者抛弃。
5.甲方将物品一经售出,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且在物品售出的第四天把货款交给乙方。在物品售出的三天内为顾客保障期,如果顾客买去三天内不满意在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货。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不承担鉴定物品真伪、材质、价格、性能等责任。
2.物主若需在寄卖期内取回所寄卖之物品,需提前1天向店方预约。
3.物主逾期未取回货物的,甲方视为同意此合同继续销售或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4.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时,有权从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自己寄售的物品合法来源以及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负责。
2.乙方改变商品价格时应当书面告知或短信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1.保管时间内出现遗失或坏损,店方按物主定价的70%赔付,不可抗因素除外。
2.展示期限内,乙方取回寄售物品,应当向甲方缴纳服务费(按正常售出的服务费的%,否则甲方有权留置该物品。
五、补充约定
。
六、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附件:收据
编号
名称/品名
数量
物主定价
描述(特征、瑕疵等)
收件人确认已经收到交来的上述物品。
签署时间:年 月 日
收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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