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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买卖合同纠纷(5份合同范本)

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1-10-18 10:12:16

【第1份 】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畜买卖合同(参考文本)

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 买卖合同

(参考文本)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__________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

出卖人:____县______乡_____村____村民(或专业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为了促进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的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对肉、蛋、禽商品的需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

1.产品的等级和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产品的检疫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

1.产品的价格:

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2)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理结算。

3.奖售办法: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买受人的 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出卖人偿付 违约金 。

2.买受人如需提前收购,商得出卖人同意变更合同的,买受人应给出卖人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的补偿,买受人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出卖人按合同规定交货,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受人仍然需要的,出卖人应如数补交,并应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不交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____%(由买卖双方商定)的违约金;如买受人不需要的,出卖人应按逾期或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1%~20%的幅度)偿付违约金。

2.出卖人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买受人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有权拒收。

3.出卖人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受人可以拒收。出卖人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买受人仍然需要出卖人交货的,出卖人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 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 解除合同 。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 赔偿金 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乡政府……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________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盖章)

委托 代理 人:_________

出卖人:___县____乡_____村____村民_____(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订

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畜买卖合同(参考文本)

【第2份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

出卖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 买卖合同 。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为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种苗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 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 要约 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 代理 人签字(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邮编: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书

【第3份 】四川省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畜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__________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

出卖人:____县______乡_____村____村民(或专业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为了促进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的生产,满足城乡人民生活对肉、蛋、禽商品的需要,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和数量 1.产品的名称和品种: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产品的等级、质量和检疫办法 1.产品的等级和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产品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产品的检疫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 1.产品的价格: 2.货款结算办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 (2)对按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银行结算的,按银行的统一规定办理结算。 3.奖售办法: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条 买受人的 违约责任 1.买受人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出卖人偿付 违约金 。 2.买受人如需提前收购,商得出卖人同意变更合同的,买受人应给出卖人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的补偿,买受人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出卖人按合同规定交货,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___%(5%~25%的幅度)向出卖人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出卖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逾期交货或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受人仍然需要的,出卖人应如数补交,并应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不交或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____%(由买卖双方商定)的违约金如买受人不需要的,出卖人应按逾期或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1%~20%的幅度)偿付违约金。 2.出卖人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经有关部门证明理由正当的,买受人可考虑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规定付款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有权拒收。 3.出卖人交售的产品规格、卫生质量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受人可以拒收。出卖人如经有关部门证明确有正当理由,买受人仍然需要出卖人交货的,出卖人可以迟延交货,不按违约处理。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 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 解除合同 。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 赔偿金 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乡政府……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________县(市)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购站)(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盖章) 委托 代理 人:_________ 出卖人:___县____乡_____村____村民_____(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订

四川省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畜买卖合同

【第4份 】沈阳市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 买卖合同 。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 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 要约 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 代理 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

邮编:

沈阳市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5份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 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家畜家禽养殖生产的规范化、科学化和集约化,提高养殖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负责 的养殖生产管理。买受人负责 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养殖的技术标准为 。

第二条:出卖人承诺养殖的 为 只(头),

按照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养殖管理,并于约定日期 前足额向买受人交售符合质量标准和等级的 公斤(只、头)。

第三条: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 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出卖人养殖的 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买受人承诺负责包销。每公斤(只、头)的收购价为 。

第五条:买受人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和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出卖人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如果买受人需要统一向出卖人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的批发价格优惠供应,具体价格为 种苗 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瓶、支) 元。

第七条:因买受人在出卖人养殖管理过程中,因其提供的技术指导出现失误,或因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出现质量问题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当负责对出卖人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出卖人由于不按买受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养殖的,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十条: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 完毕后失效。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需 要约 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

出卖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居民 身份证 号码:

联系电话:

邮编:

买受人

买受人: 签字

(盖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 代理 人签字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

邮编:

吉林省家畜家禽养殖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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