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1-11-05 07:00:28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技术规范、标准完成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第二条 工作完成时间
乙方在收到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所提供的资料后 个日历内完成该项目工作任务,并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和行政批复文件,如合同签订后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导致时间推迟,乙方提交报告书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条 工作成果
乙方提供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文本各 10 份,供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甲方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文本各 4 份,同时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批复文件原件。
第四条 费用及付款办法
4.1 费用
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的总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会务费、专家评审会议费、差旅费用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但不包括甲方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必须上缴国家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4.2 付款办法
( 1)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 2)付款办法: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合同总额 %支付乙方工作经费人民币(大写) (¥ 元);在水保方案通过评审、获得批复文件且乙方向甲方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及行政批复文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 元)。
( 3)付款形式:现金或转账。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责任
5.1.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交以下基础资料及文件:
( 1)该项目的立项批复(电子版);
( 2)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设计图纸;
( 3)项目区1/5000、1/1000地形图及平面布置图电子版;
( 4)项目所在地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概况;
( 5)项目所在地区的水土流失现状、特点及防治情况;
( 6)项目所在地区的工程地质报告;
( 7)附属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图纸。
5.1.2 协调有关关系,配合乙方做好现场勘察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5.1.3 甲方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真实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5.1.4 水保方案审批通过后,甲方按照水保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数额及时缴纳,作为拿取水保批文的前提。
5.1.5 因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智力成果的 知识产权 由甲方享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在本 合同解除 或终止时,乙方应将工作成果提交给甲方。
5.2 乙方责任
( 1)按照本合同要求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 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及时交付水土保持方案。
( 3)乙方不能延误方案交付时间,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提交方案或取得批复文件的,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 4)乙方交付水土保持方案后,按规定参加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做必要调整、补充、完善,直至通过审查。
( 5)配合甲方做好与其他专题报告相关的工作。
( 6)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方案未一次性通过,二次审查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 7)在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及行政批复文件后乙方即完成任务。
( 8)乙方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如甲方因使用乙方水土保持方案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合同生效 后,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尚未完成工作的,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不退还,乙方已经完成工作的,甲方收到乙方的工作成果后必须付清全部合同金额。
7.2 乙方未按时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行政批复文件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 违约金 ,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
7.3 合同生效后,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 解除合同 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及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百分之 20 作为违约金:
( 1)乙方迟延 天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或行政批复文件的;
(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要求和相关标准完成工作,导致水土保持方案不能一次性通过评审的;
( 3)乙方擅自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作以任何方式转交给第三人承担的。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本 合同履行 过程中,合同一方按照下列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快递形式寄出的,寄出日后视为对方收到;以邮件、电话、传真、短信、 qq形式发出的,发出当天视为对方收到;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收到。如一方变更下列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合同地址发出的通知,一经发出并达到上述约定条件即视为变更方已收到,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下列地址可同时作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甲方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传真: 。
qq: 。
乙方
邮寄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传真: 。
qq: 。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特别约定事项
10.1 。
10.2 。
10.3 。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 人签字后生效,本项目工作完成提交报告及费用结清后,合同自行终止。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2 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仅指:地震、暴雨等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暴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在不可抗力事项发生3天内及时通知对方,经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后,方可援引不可抗力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11.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三 份,乙方 三 份。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开户行名称:
收款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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