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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合同(3份合同范本)

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1-10-15 19:48:22

【第1份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ⅰ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 继承人 ,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 投标 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i)“合同”指合同条件(第ⅰ部分和第ⅱ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51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9.1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viii)“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c)(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用的时间。

(d)(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接收证书”指根据第48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e)(i)“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ii)“保留金”指雇主根据第60.2款(a)规定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

(f)(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 临时工 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任何一个。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拟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实施和完成工程及其缺陷修复工作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永久工程或其一部分的机械、仪表和类似装置。

(v)“承包人设备”指为施工和完成工程以及修复工程内缺陷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各种器具(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已成为或将成为永久工程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合同内专门确定作为区段的工程部分。

(vii)“现场”指由雇主提供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及在合同中可能具体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场所。

(g)(i)“费用”指现场内外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全部正常开支,包括日常管理费和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天”指日历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手写,打字或打印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 本合同条件的标题和旁注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示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1.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合同条款规定要由某人给出或发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时,均应是书面的。并相应地采用“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任何这类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2.1 (a)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是,如果雇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规定,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专门批准,则此要求应详细列入本合同条件第ⅱ部分中,进而认为,工程师所行使的权力都已取得了雇主必要的批准。

(c)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工程师无权 解除合同 规定应由承包人所尽的任何义务。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2份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fidic土木 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

(红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图 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补充图纸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一般义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9.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0. 履约保证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1.现场考察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2.标书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3.按合同规定施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4.进度计划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5.承包人的自监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6.承包人的雇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7.放 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9.现场环境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0.工程照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3.第三方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5.保险的完备性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6.遵守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7.化 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8.专 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9.干 扰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2.保持现场的整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4.雇用劳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7.检查和检验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8.覆盖的工程检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9.承包人的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1.开 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2.延 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3.竣工时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5.工作时限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6.施工进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7.误期赔偿费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8.工程接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9.缺陷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0.承包人的调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1.变更、增加和取消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3.索赔及其程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4.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 程及材料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5.工程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6.工程的计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7.计量方法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8.暂 定金 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9.指定分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0.支付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2.缺陷责任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3.补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4.紧急补救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5.特殊风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6.解除履约时的支付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7.争端的解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8.通 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9.业主的违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1.货币限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2.兑换率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菲迪克台同条款的修改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和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下面所赋予它们的含义:

(a)业主、承包人、分包人、工程师、工程师代表的含义

(i)“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提及的人及其 法定继承人 ,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承包人同意)。

(ii)“承包人”指其 投标 书已被业主接受的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受让人(除非业主同意)。

(iii)“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分包本工程施工的分包人或工程师同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个人以及其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受让人。

(iv)“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在第二部分写明的人。

(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b)合同、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投标书附录的含义

(i)“合同”指合同条款(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如签订)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如签订)中的更进一步的文件。

(ii订)“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技术规范和根据51条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技术规范。

(iii)“图纸”指由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护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书”指中标通知书中所接受的,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向业主提出的报价书。

(vi)“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

(vii)“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所指的合同协议书(如有的话)。

(viii)“投标书附录”指附在合同条款后的附件,它构成投标书的一部分。

(c)开工日期、竣工时间的含义

(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41条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从开工日期算起,在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44条延期的)完成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及通过对这些工程的竣工检验所需的时间。

(d)竣工检验、接收证书的含义

(i)“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经工程师及承包人另行同意的,由承包人在业主接收全部某段或部分工程之前所做的检验。

(ii)“接收证书”指根据48条签发的证书。

(e)合同价、保留金的含义

(i)“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ii)“保留金”指根据60.2(a)款由业主保留的全部款项的累计金额。

(f)工程、永久性工程、临时性工程、设备、承包人的设备、区段、现场的含义

(i)“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ii)“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iii)“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中所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iv)“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性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装置等。

(v)“承包人的设备”指所有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和修复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机械、机具及物品(不包括临时性工程),但是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区段。

(vii)“现场”指为实施本工程由业主提供的场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现场的场地。

(g)费用、日、外汇、书面函件的含义

(i)“费用”指在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正当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提成。

(ii)“日”指公历日。

(iii)“外汇”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通知,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1.2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解释

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及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要求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1.5除非另有规定,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应是书面执相应的“通知”、“证实”或“决定”等动词应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不应无理扣留或延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1(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使用合同规定的或合同必然暗示的权力。但规定: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权力之前须征得业主的批准,这种具体要求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否则,工程师行使的任何这种权力则应被视为已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

(c)除合同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2.2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照第2.3款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2.3工程师随时可将自己的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也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副本后方可生效。

(a)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疑问,可向工程师询问,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函件的内容。

助理的任命

2.4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但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上述助理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验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这种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书面指令

2.5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是,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含义。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条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2.6无论在何处,需要工程师根据合同行使他的职权: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

(b)表示满意或批准;

(c)决定价值;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上述职权。所有这些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决定价值和决定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条的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转 让

合同转让

3.1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1.5款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自行决定)不应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收益、利益转让给他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保险公司(假使保险公司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 债务 ),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分 包

分包

4.1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有工程师的同意,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并应像对待承包人自己、其 代理 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人、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但在下列方面,承包人无需得到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将本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人。

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4.2当分包人向承包人承担了工程施工或提供材料、货物、设备和服务的责任期限延长到超过根据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时,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随时根据业主的要求及在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完期内的这种义务带来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合同文件的语言和法律及优先次序

语言和法律

5.1花本合同文件第二部分中应有下列说明:

(a)用以拟定该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

(b)适用于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是何国或何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作为“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5.2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此情况时,合同文件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e)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f)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图 纸

图纸、文件的提供和保管

6.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除了绝对是为执行合同以外,承包人不能未得到工程师的批准让第三者使用和向第三者通报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发给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时,承包人应将提供的所有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条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相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更多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一套图纸应保存在现场

6.2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这些图纸应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人员检查和使用。

施工进度的受阻

6.3任何时刻,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被拖延或中断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和指令,需要的理由和何时以前需要,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怎样的延期或进度打乱的详细说明。

图纸误期和图纸误期产生的费用

6.4在任何情况下,工程师未曾或不能按本条6.3款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进度的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

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承包人未递交图纸

6.5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师在作出有关6.4款的决定时应考虑承包人的失误这一因素。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补充图纸

补充图纸和指令

7.1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正常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7.2当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为批准起见,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

(a)使设计合理,满足工程师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与永久性工程图纸一起提供的详细的操作及修复手册,以使业主能操纵、修复、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就按48条接收而言,只有操作和修复手册与竣工图一并提供给了工程师并得到了他的批准,工程才被认为已完成。

不受批准影响的责任

7.3据7.2款规定的工程师的批准,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担的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8.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8.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设计(其范围在合同中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修复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由合同合理推知,提供所有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复缺陷所必需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劳务、材料、机具、系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8.2承包人应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编制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9.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9.1如有签约要求,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合同条款所附格式(如必要可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0.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10.1如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切实履行合同提供保证金,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获得保证并向业主提供相当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金额的保证金。在向业主提供这项保证金后,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证金的形式应是业主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提供保证金的单位应得到业主的批准。为满足本条规定51起的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10.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 合同履行 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和缺陷修复之日。在根据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项下的索赔

10.3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之前,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应通知承包人,针对提出的索赔,说明违约的性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1.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

11.1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应提供给承包人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款的资料,承包人应自己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负责。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在递交标书之前已自行察明了(在尽可能实际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了费用和时间因素)以下情况:

(a)现场的地形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款;

(b)水文和气候条款;

(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性质;

(d)进出现场的方法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和意外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应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业主提供的资料和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2.标书的完备性

标书的完备性

12.1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是满意的。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了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费)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修复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材料和全部有关事宜。

不利的实际障碍和条款

12.2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现场的气候条款以外的实际障碍或不利条款,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款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a)根据44条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3.按合同规定施工

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13.1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本文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4.进度计划

提交进度计划

14.1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提出的合理的形式及细节间工程师提交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以取得其同意。无论何时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以书面提交一份有关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所建议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阅。

进度计划的修订

14.2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规定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进行必要修改的进度计划。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14.3在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时间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详细的季度现金流量估算以供察考,此现金流量估算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所有支付金额。而且,如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调整一次。

承包人的职责不予解除

14.4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进度计划或总说明或现金流量估算,并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5.承包人的自监

承包人的管理与监督

15.1在工程施工期间及其后的一段必要时间内,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使承包人妥善地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与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并且工程师可以随时撤换的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管理与监督。上述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承包人应按下文所述考虑撤换代表的要求,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现场,且不得在现场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其他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6.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的雇员

16.1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间现场提供:

(a)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正确管理与监督的领班与工长;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按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普通工。

工程师反对的权力

16.2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在履行其职权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留在现场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现场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予以替换。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7.放 样

放样

17.1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要求下,应自费纠正此误差,直至使工程师满意为止;如果这种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工程师应根据条款第52条规定确定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工程师对任何放样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使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其他标志物。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8.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钻孔和勘探用探坑

18.1在工程施工期间,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用探坑,这一要求应作为根据第51条规定发出的指令,除非有关此工程的细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9.现场环境

环境的安全、保卫和保护

19.1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现场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现场已由其 管辖 )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危及上述人员的安全。

(b)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工程师或有关当局的要求,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并修复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 警告 标志和守卫设施。

(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公害。

业主的责任

19.2如果业主根据第31条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现场完成工程的施工,对这些工程,业主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

(b)保持现场良好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如果根据第31条,业主在现场雇用了其他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0.工程照管

对工程的照管

20.1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交接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则上述责任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a)如果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接收证书,即业主承担了对这些段落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时起,不再对这些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负责。

(b)承包人应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条被完成为止。

承担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20.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或材料或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第20.4款所规定的风险外,不管由于任何原因发生了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这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还应对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为履行其义务而进行的任何操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由于业主风险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0.3对于第20.4条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或其与其他风险一起发生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也应修复这些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52条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如果混合风险发生引起了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业主风险

20.4业主的风险包括:

(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的行动;

(b)叛乱、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其分包人或由本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f)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段落或部分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g)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的或其负责设计的部分工程。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能合理预见并加以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影响。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1.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21.1在不限制第20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承包人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进行保险;

(b)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第二部分规定的百分比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的 拆迁 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废料的费用。

(c)由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物品,其保险金额应相当于能把这些设备等在现场上重置的费用。

保险范围

21.2第21.1款(a)和(b)段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包括:

(a)使业主及承包人自在现场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区段或部分工程(视具体情况)签发接收证书为止的期限内,除第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

(b)由承包人负责的:

(i)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间内损失或损害;

(ii)承包人在其根据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21.3任何未予保险及未能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第20条规定的责任承担。

除外情况

21.4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未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a)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起义、军事政变、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和赔偿

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损失的赔偿;

(a)人员致死或致伤;

(b)由于施工及修复缺陷造成对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及有关索赔、 诉讼 程序、损害、指控费、其他开支等所有有关的除第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例外情况

22.2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业主有权为工程施工或部分工程施工在其上、越过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土地;

(c)对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不可避免地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诉讼费 、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和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其相应责任。

业主的保障

22.3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第22.2款规定情况下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3.第三方保险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

23.1系包人应在不限于第22条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险。这种伤亡、损失或损坏是除22.2款(a),(b)及(c)款规定外,在履行合同时造成的。

最低保险金额

23.2这一保险金最低限额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

交叉责任

23.3保险单应包括交叉责任条款,以便在分别保险时,适用于承包人和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4.对工人的事故处理和事故保险

对工人的事故或致伤

24.1业主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免除并保证免除业主(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与其他开支。

工人的事故保险

24.2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是规定,就有关分包人雇用人员而言,如果分包人已经以业主规定的保险单的形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并满足了承包人保险义务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要求,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5.保险的完备性

保险的证明及条款

25.1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问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并在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在问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总的保险条款一致。承包人应按业主批准的保险条件在保险公司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充分的保险额

25.2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承保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的充分保险额,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

25.3如果承包人本投保或未使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第25.1款规定的时间问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此种情况下,均可取得此种保险,且使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保险金,并随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扣回。

与保险条款一致

25.4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据 合同生效 的保险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索赔。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6.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规章

26.1承包人应在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与该工程施工、竣工/修复缺陷有关的国家或省颁布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及其他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系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违反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是,业主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根据第22.3款规定,给承包人补偿。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7.化 石

化石

27.1所有在现场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和在移动之前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并)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

(b)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额。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8.专 利

专利权

28.1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专利权、设计 商标 或名称及其他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矿区使用费

28.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有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29.干 扰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29.1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人、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的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失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0.材料与设备的运输

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30.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手段,防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运输损坏或损伤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散载运重量,从而使因运输机械设备、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尽量减少,不致对这类公路和桥梁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30.2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在运输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时,承包人应对其通往现场的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及改善其道路承担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问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因此类损坏引起索赔的费用。

材料或设备的运输

30.3尽管有第30.1款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现场的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道路或桥梁受到破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破坏或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这些材料、设备的承运人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业主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业主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包人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文的责任。只要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第30.1款规定履行其责任,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将决定一笔因失误引起的应支付的款额,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这一笔款额或从付给承包人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还规定,业主应通知承包人纠纷将在何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人的哪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协商。

水运

30.4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情况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上述规定同样有效。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31.1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

(a)业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业主雇用的工人;

(c)在现场或现场附近进行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程,或进行业主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其他合同项下,业主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

为其他承包人提供设备

31.2据第31.1款,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上款所述的机构提供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保养的任何道路;

(b)允许上述人员使用现场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

(c)为上述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据第52条决定增加一笔款额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2.保持现场的整洁

承包人保持现场的整洁

32.1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应将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的储存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所有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33.1一旦接收证书发出,承包人应从证书涉及的现场上将所有有关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现场保持清洁,使工程师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其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现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4.雇用劳务

工作人员和工人的雇用

34.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自行安排无论是本国、本地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力及人员的雇用, 工资 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5.劳务和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劳务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35.1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详细的报表,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资料报表。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6.材料、工程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及有关费用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36.1所有的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

(a)按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令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要求,在产地、制造或配制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其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量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辅助设备、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试样费用

36.2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系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检验费用

36.3如果检验(或试验):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

(b)在合同中已特别指明并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仅指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一项可确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检验)以便承包人在其标书中能标价或便于标价,系包人应承担这类试验的费用。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36.4如果工程师要求的检验(或试验)

(a)未在合同中规定及未明确指明;

(b)(在如上款所述的情况下)未特别指明;

(c)(尽管规定或指明)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产地、制造或加工的材料设备的地点进行检验,这些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不能使工程师满意地认为其符合合同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其他情况下,应根据第36.5款的规定办理。

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作出决定

36.5在第36.4款涉及的应用此条的地方,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有权根据44条规定得到的延期;

(b)应增加的合同价。

上述决定应相应地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7.检查和检验

作业检查

37.1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出现场、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装配及加工材料、设备的地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出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出上述场所的权利。

检查和检验

37.2在生产、配制或加工阶段,工程师有权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配制或加工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检查、检验获得许可。这些监督、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37.3承包人应同工程师商定安排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及地点,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进行的检查。如果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应被证明的检验资料的复制件,如果工程师未参加检验,应认为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正确的。

拒收

37.4如果在据第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或检验作好准备,或工程师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工程师的拒绝及其理由,承包人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重复这些检验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独立检查

37.5工程师可以授权独立的检验人员进行材料和设备的检查与检验。任何这种授权,遵照第2.4款规定应是有合同效力的,这种独立的检验人员应视为工程师的助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14天内将此任命通知承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8.覆盖的工程检查

覆盖的工程检查

38.1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而不外露,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计量,以及在任何部分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计量或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

剥露和开孔

38.2当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予以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其重新覆盖和整理。如果该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挖开、开孔及打通、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除此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9.承包人的违约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除和运走

39.1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走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过检验或中间支付,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设计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新施工。

承包人履约时违约

39.2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而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0.工程的暂时停工

工程的暂时停工

40.1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证其安全。

除了下述情况的暂时停工外,其他情况应按第40.2款办理: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c)由于现场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必要停工(不包括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或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意外风险引起的暂时停工)。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40.2根据第40.1款,应用本条时,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费用。

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暂时停工超过84天

40.3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八十四(84)天的时间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款的(a),(b),(c)或(d)四种情况,否则承包人可间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从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的二十八(8)天内准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如此)根据第51条规定,向工程师递送通知,将仅影响该工程局部的停工工程视为被取消部分不予施工,或者,当在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可视为业主违约.,并据第69.1款终止合同,在这神情况发生时,应接第69.2款及第69.3款处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1.开 工

工程开工

41.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之后,承包人应从速施工,不得延误。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2.延 误

现场及出入通道的占用权

42.1除非合同规定了:

(a)可供承包人随时占用的本工程现场各部分用地的范围;

(b)可供承包人使用上述各部分的先后顺序,业主应在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的顺序,让承包人占用;

(c)一定大小的所需现场;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出人现场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第14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工程师和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施工。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现场,以便使承包人能按进度计划或视具体情况按其合理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未给现场占用权

42.2如果由于业主未按第42.2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现场,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按44条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

(b)应增加合同价中的价值。

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2.3承包人应承担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3.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

43.1所有应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完工的工程,或所要求完工的部分工程应按第48条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考虑第44条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4.竣工时间的延长

竣工时间的延长

44.1如果由于以下情况: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

(b)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毁约或应由其负责的原因。

上述特殊情况发生时,承包人有权延迟全部、或本工程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承包人递交通知及详细申述

44.2工程师不一定做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上述情况首次发生后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b)花给工程师通知后28天或经工程师同意其他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查。

临时延期决定

44.3如果由于一种事件有连续性影响,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b)中规定的详细申述,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工程师临时情况申述和在这些事件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工程师最终情况申述,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在收到临时情况申述后,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申述后,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均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终审结果不应减少已由工程师决定的延期时间。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5.工作时限

工作时间的限制

45.1除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无工程师的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为抢救生命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6.施工进度

施工进度

46.1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竣工期限竣工时,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对采取这些措施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执行工程师按本条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师准许于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条规定的义务而来取的措施,涉及到业主附加的监理费用,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这部分费用或由应付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7.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

47.1如果承包人未按第48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第43条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违约 罚金 (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一笔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竣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区段工程发给竣工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计算,误期赔偿费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排除其他偿付方法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赔偿费的减少

47.2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接收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接收证书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误期赔偿费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误期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8.工程接收

工程接收证书

48.1在整个工程已实质上竣工,并已合格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可就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间内以规定的速度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工程师发给本工程接收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接收证书,其中写明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副本;或者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工程师认为在发给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实质上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修复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21天内得到工程接收证书。

区段或部分的接收

48.2同样,按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工程师应就下列工程发给接收证书:

(a)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区段工程;

(b)工程师表示满意并认为已经竣工,且被业主占有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c)竣工前已被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种先行占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尚未取得承包人同意)。

部分工程实质上竣工

48.3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区段已经实质上竣工并合格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接收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人即应被视为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需要恢复原状的地表

48.4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不应认为是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的证明,除非接收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49.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

49.1在本合同条款中,“缺陷责任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自:

(a)由工程师根据第48条规定发给了接收证书,工程竣工之日算起;

(b)在工程师根据第48条规定发给不止一份接收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签发之日分别算起。

与缺陷责任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复缺陷

49.2为了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并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移交给业主,承包人应该:

(a)如在发给证书的竣工之日尚遗留有任何未完工作,尽快予以完成;

(b)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修复缺陷、变形及其他不合格之处。

修复缺陷的费用

49.3如果工程师认为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必须进行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b)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设计上的错误;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

则上述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其应据52条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49.4如果承包人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项工作并付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均由业主间承包人索回,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0.承包人的调查

承包人的调查

50.1如果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人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如果上述缺陷、收缩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本合同项下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第49条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收缩或不合格之处。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1.变更、增加和取消

变更

51.1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指令承包人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取消任何这类工程(不包括取消拟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工程);

(c)改变任何这类工程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种类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安排。

任何上述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变更的影响应按第52条规定估价。但是,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过错、违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变更指令

51.2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上述变更。,但是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执行本条款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2.变更工程的估价

估价的基本原则

52.1所有有关第51条规定的变更及根据第52条(本条中称为“变更后工程”)规定对合同价的增加额的确定,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后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则合同中单价及价格只要合理,也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不适用,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决定二个暂定单价或价格,以便使暂付帐款能够列入按第60条规定发出的支付证书内。

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52.2相对于整个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和总数量而言,如果任何变更的工程的性质和总量增加或减少的程度,使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细目的单价和价格由于上述变更,已变得不恰当或不适用时,则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价格。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或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或价格,以便作为暂付款列入按照第60条发出的支付证书内。

但是,工程师按第51条规定指示的变更工程,只有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在变更工程开始之前(且包括工程取消情况):

(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和价格的意向通知工程师;

(b)由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价格的意向通知承包人。这时工程师才应按第52.1款或本款对变更的工程进行估价。

超过百分之十五(15%)的变更

52.3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第52.1款和52.2款规定作价的全部变更工程;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数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但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计日工作费用及按本文第70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并非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当加到或从合同价中减去的金额总和超过了有效合同价格(就本款而言,应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如有的话)的合同价)的15%时,那么,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的调整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文后确定此数额。工程师应将据本款做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这一数额应仅依据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的那一部分数额。

计日工

52.4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或适宜时,可以指令按计日工完成任何变更工程。对这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明细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费用。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程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清单,其中确切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材料,所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明细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中包括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除外)。如果清单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工程师应在其上签字并将每份清单和报表各一份复制件退还给承包人。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不包括上段内容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并标有价格的结帐清单,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结帐单与报表开列齐全,准时提交,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是如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和结帐单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实际无法做到,则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款项,该项款项或按计日工计算(工程师必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工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计算。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3.索赔及其程序

索赔通知

53.1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当时记录

53.2一旦发生第53.1款所指的情况,系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当时记录,以便必要合理地证明其后来提出的索赔,在不必承认是否为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工程师在接到第53.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临时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留其他合理的、可能对索赔具有重要意义的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其提供记录的复制件。

索赔的证实

53.3在发出据第5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i承包人应送交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等详情的报告。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上述报告被视为中期报告。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并给出索赔累积金额相进一步索赔依据的中期报告,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报告。承包人还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工程师的报告的复制件。

不合规定的索赔

53.4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工程师或按第67.3款规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当时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据第53.2和第53.3款规定曾提请工程师予以注意)核定的款额。

索赔支付

53.5在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人所提供的细节足以使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工程师按第60条签署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中。如承包人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人有权得到已满足工程师要求的耶部分细节所证实约有关部分的索赔付款。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将一份副本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本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特科

54.1由承包人提供的一切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现场后,即被视为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之间转移外,若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运出现场。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载任何人员、劳工,系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的车辆。

业主对损坏不负责任

54.2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但第20条和65条提到的情况除外。

海关结关手续

54.3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系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54.4当承包人将其为本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按合同的规定移动、再次出口时,业主应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租用承包人设备的条款

54.5为确保在根据第63条规定 合同终止 时,能使任何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为工程的继续施工而使用,承包人不能再将其租赁的任何设备带入现场,除非有一个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仁应认为此协议不包括租购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如果业主在合同终止生效后7天之内提出书面要求,以及业主承诺从此日起承担上述所有设备的租金,设备所有者愿将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以与原来租给承包人时完全相同的条款租给业主使用。此外,业主还有权据63条的规定,为实施、完成及修复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许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使用这些设备。

用于第63条的费用

54.6如果业主按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证 租赁协议 ,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签订协议时交纳的 印花税 ),应认为是根据63条完成工程,修复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条款

54.7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分包时;应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照引用或其他方式)编入与本条中有关分包人将承包人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运人现场的各项规定。

不隐含对材料等的批准

54.8本条的执行不应视为隐含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物品已获得工程师的批准,也不应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5.工程量

工程量

55.1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6.工程的计量

应计量的工程

56.1除另有说明外,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已完工程的价值.,并按第60条规定支付给承包人。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

此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

(b)提供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来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于14天内和工程师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应在双方取得同意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确认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在接到申辩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7.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

57.1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总价支付项的明细表

57.2为提交根据第60.1款规定的报表,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投标书中的每一总额支付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以工程师的认可为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8.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的定义

58.1“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暂定金额仅是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暂定金额的使用

58.2对于每一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入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的价值相等的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款确定并支付。

凭证等的出示

58.3除非工程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帐单收据。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59.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59.1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商人以及其他人民,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指定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59.2业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何义务去雇用他有理由反对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去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程、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指定的分包人应对承包人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人可以免除他自己按照合同条款对业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59.3如果在要求提供的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中,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59.4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已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价格;

(b)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如果有)或由工程师按第52条确定并按本文第58.2款(a)款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和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门支付项中做出规定时,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重复填写此比率。

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证书

59.5根据第60条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并使工程师满意;

(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人。

否则,业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的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工程师已经确认、业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0.支付证书

月报表

60.1在每个月结束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月报表一式六份,每份报表都要由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经工程师按第15.1款批准)签字。月报表的格式随时由工程师规定,月报表应表明.承包人认为自己直到月底

已有权得到以下方面的金额:

(a)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清单内任何其他细目,包括诸如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等细目在内;

(c)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发票面值的百分比.(均按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和承包人为装入永久工程而运到现场但尚未装入永久工程之内的设备发票面值的百分比;

(d)根据第70条规定所作的调整值;

(e)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月支付

60.2工程师应该在收到上述结帐单的28天之内,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已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但是应扣除:

(a)首先是保留金。保留金的计算方法是:将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保留金的百分比乘以承包人根据第60.1款的(a),(b),(c)和(e)规定应得的金额,直到保留的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保留金限额为止;

(b)其次是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的可能已经到期应付的金额(不是根据第47条规定的误期赔偿费)。

但是,如果该金额经保留和扣除后少于投标书附录内列明的中期支付证书的最低额,则工程师可不根据本款核证任何支付。

尽管有本条或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直到履约保证金(如果根据合同规定需要时)已经由承包人提供和经业主批准时,工程师才核证任何支付。

保留金的支付

60.3(a)在签发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时,保留金的了半由工程师核证并支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久工程某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永久工程该区段或部分的价值的相应比例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b)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但是,如果根据第48条的规定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最晚的那一个缺陷责任期的期满。但是,如果在某一时间内,据第49条和第50条的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工程,工程师将有权扣留他认为与遗留工程相应的保留金,直到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遗留工程时方予以核证。

证书的改正

60.4工程师可以用签发任何中期支付证书的方式对他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任何改正或修改。如果任何正在进行中的工程的完成情况不能使工程师满意,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一次中期支付证书内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值。

竣工结帐

60.5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84天之内,系包人应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间工程师提交一份竣工结帐单,并附有用详细资料说明的证实文件,表明:

(a)根据合同规定,直到接收证书中写明之日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b)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

(c)承包人认为根据 合同到期 应付给他的各项金额的估算值。

上述估算的各项金额应在竣工结帐单内分别填报。工程师应根据第60.2款规定核证支付。

最后结帐

60.6在根据第62.1款规定发出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56天之内,承包人应以工程师提交一份最后结帐单草案,并附有详细的证实文件,供工程师考虑,表明:

(a)根据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的价值;

(b)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认为应该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

如果工程师在56天之内不同意或者不予核证最后结帐单草案的任一部分,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可能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在草案中作出他们之间可能同意的修改,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已经同意的最后结帐单(就本合同条款而盲,称之为“最后结帐单”)。

清帐书

60.7在提交最后结帐单时,承包人应给业主一份书面清帐书,并给工程师一份复制件,确认最后结帐单的总金额相当于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但该清帐书仅在根据第60.8款规定发出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的应付款已经支付,和第10.1.款内所指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有)已经还回到承包人之后才生效。

最后支付证书

60.8在最后结帐单和书面清帐书收到28天之后,工程师应该向业主发出一份最后支付证书,并给承包

人一份复制件,说明:

(a)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的最后应付的金额;

(b)在工程师使业主对以前所付的全部款额和业主根据合同规定应得的全部款项(第47条除外)予以确认后,表明业主欠承包人的或承包人欠业主(视具体情况)的差额(如果有)。

业主责任

60.9业主对承包人由于执行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宜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承包人已经在他的最后结帐单中(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发出后产生的问题或事宜的责任除外)和在第60.5款所指的竣工结帐单中已列入索赔要求,则不在此例。

支付期

60.10工程师根据本条或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发出的任何中期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业主应在该中期支付证书送交业主后28.天之内支付给承包人。如果是按第60.8款规定的最后支付证书项下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在该最后支付证书送交业主后56天之内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还应服从第47条的规定)。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付款,业主应该以投标书附录内规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全部未付款项的利息,付息时间从应付该款项之日算起。本款的规定不使承包人在第69条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1.工程的批准凭证

缺陷责任证书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

61.1只有根据第62条提及的缺陷责任证书才被视为构成工程批准的文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2.缺陷责任证书

缺陷责任证书

62.1只有在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给业主,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认承包人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补救符合工程师要求之前,才能认为该项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28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缺陷责任期限不同,则为最迟的缺陷责任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49条和第50条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工程师要求,则可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但缺陷责任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未尽义务

62.2尽管缺陷责任证书已经颁发,系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就确定任何上述义务的性质和范围而言,本合同仍应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3.补救措施

承包人的违约

63.1如果从法律上认为承包人无力偿付他应付的债务,或陷入自动申请或强制破产、停业清理或解散(为合并或改组而进行的自愿清理除外),或已无力偿还债务,或与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或得到其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将其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任命接受人、管理人、委托人或清理人,或根据与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重新调整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人起诉,或已经通过了解散或清理的决议,或采取了措施在承包人资产的任何重要部分上强制实施抵押权益,或对承包人或其资产采取了行动,或发生了事件,这种行动或事件按任何可行的法律与上述行动或事件具有本质上相似的效力,或承包人已经违反第3.1款的规定,或其货物被扣押,或工程师问业主证明(给承包人一份复制件)他认为承包人有下述情况:

(a)已放弃合同;

(b)无正当的理由而:

(i)未按41.1款规定开工;

(ii)在接到第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未继续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施工。

(c)在接到第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

(d)尽管在此之前有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e)与第4.1款的规定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工程师和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驻现场和本工程,并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本工程。

合同终止日的估价

63.2在业主进驻并终止合同之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之后,应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现场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过的任何材料、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合同终止后的支付

63.3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由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修复缺陷费用、误期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赔偿费)。此后,承包人仅能有权得到可由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扣回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业主。此项款额可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合同利益的转让

63.4.除法律禁止外,如工程师按第63.1款提及的进驻和终止后的14天内指示,承包人应将其为履行本合同而已签署的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和/或实施任何工程的协议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4.紧急补救措施

紧急修复工作

64.1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失误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是按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业主按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但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款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5.特殊风险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65.1承包人对任何由第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约有关下列情况,均不负赔偿及其他责任:

(a)除了对按第39条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本工程的破坏或损害;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

(c)对人身的伤亡。

特殊风险

65.2特殊风险是指:

(a)第20.4款(a),(c),(d)和(e)所定义的风险;

(b)在工程实施所在国范围内第20.4款(b)所定义的风险。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65.3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本工程,或任何在现场或在现场附近,或在运往现场途中的材料或设备,或承包人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额。并且按工程师的可能要求或为完成该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工程师确定的重置承包人设备的公平的市场价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炮弹、导弹

65.4无论何时何地由于任何地雷、炸弹、子弹、手榴弹或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发生爆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

65.5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括第39条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受本款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的制约。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应加人合同价中的承包人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战争的爆发

65.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对工程施工有实质上的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被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工程施工。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下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条下和执行第67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本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了方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权利。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65.7如果根据65.6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现场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分包人的撤离现场提供相同的方便。

合同终止后的支付

65.8如果合同按上述条款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之月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帐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开办费细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细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细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相应比例的费用。

(b)为本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财产。

(c)确保为完成整个工程所预期并已合理开支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此费用开支还没有包括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他支付之内。

(d)按第65.3及第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第65.7款规定承包人机械设备撤离费用的合理比例部分,比例的大小要考虑到已完成工程的支付额或待支付额。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本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是,业主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任何上述应付费用外,也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商后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6.解除履约时的支付

解除履约时的支付

66.1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可能或按法律规定不能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支配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时,则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时间承包人应付的款额相同。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7.争端的解决

工程师的决定

67.1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成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议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及抄送另上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书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任何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在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之前,承包人及业主应对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能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的70天或在此之前或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通知对方及抄送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述规定讨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该通知将确立提出仲裁该争端的一方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按第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工程师已将争端事项的决定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工程师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友好解决

67.2在按第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只有在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设法友好解决时,仲裁方能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曾设法予以友蚌解决下仲裁可以在收到要求仲裁通知书的第56天或以后开始。

仲裁

67.3有关下述情况时任何争端:

(a)如果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按照第67.1款规定已不能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b)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由任命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人做出最后仲裁:上述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仲裁人拥有全权查阅、审定和修改工程师所做的。与解决争端有关的任何裁定、意见、指令、决定、证实或估价。

在本法律程序中,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一名或一名以上仲裁人面前提出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按照第67.1款的规定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裁定曾向工程师提供的证据或论据、工程师的前述任何裁定,均不应取消他被传为证人在一名或几名仲裁人面前就凡是与该争端有关的任荷问题作证的资格。

仲裁可以在竣工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

未能执行工程师的决定

67.4如果在第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未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其任何权力的条款下,根据第67.3款的规定将未能遵守工程师决定的事项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67.1款和第67.2款的各项规定应不适用于任何这样的提交件。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8.通 知

致承包人的通知

68.1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令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致业主及工程师的通知

68.2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到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为此而规定的各自地址。

地址的变更

68.3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抄知工程师。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其地址。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69.业主的违约

业主的违约

69.1凡业主发生下述情况时;即:

(a)在业主有权根据合同扣除欠款的条件下,在根据第”6d.10款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28.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根据工程师签发的任何证书规定的应付款额;

(b)业主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布所需要的批准;

(c)业主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而进行的清理者除外;

(d)通知承包人,由于未预见到的理由,和因经济混乱而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承包人有权宣布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通知业主并将一副本致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在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69.2承包人在第69.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14天期满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款规定的约束,以各种合理的运输手段尽快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现场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

合同终止时支付

69.3如果发生上述合同终止,业主对承包人应承担支付的义务,与第6寸条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与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承包人暂停工程的权力

69.4在不损害第”60.10款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利息的权力及根据69.1款终止合同权力的情况下,如果业主未能根据工程师的证书在第60.10款规定的期满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则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根据此条,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延误了工期或发生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

(a)按第44条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

(b)应增加的合同价。

上述决定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工程的复工

69.5如果在根据69.4款发过通知后,承包人已暂停了工程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业主后来又支付了包括第60.10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终止合同的通知尚未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9.1款的权力应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0.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70.1随着劳务和(或)材料或影响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款额增减,应该根据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规定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

后继的法规

70.2如果在本工程的投标书呈递截止日前的28天以后,在本工程施工或拟施工的所在国,国家或州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其他任何条例,或任何当地或其他当局的地方法规发生变更,或任何上述州的法令、法规、命令、法律、条例或地方法规等的来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了第70.1款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予以决定,合格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1.货币限制

货币限制

71.1在呈递投标书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72.兑换率

兑换率

72.1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人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二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货币的比例

72.2如业主已要求在投标书中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表明了他要求得到用于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数额,则适用于计算按该比例或数额支付的广种或多种兑换率,应当是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期以前28天的当天,由本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确定,的通行兑换率(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第二部分内另有规定),并应于投标之前,由业主通知承包人或在投标书中予以规定。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72.3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就用外国货币支付的暂定金额项目而言,当该金额全部或一部分按第58和59条规定使用时,以外国货币支付的比例或数额应按第72.1款和72.2款规定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菲迪克台同条款的修改

下列修改构成合同通用条款的一部分

自菲迪克合同1987年第四版问世以来,经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fidic)的同意,在编辑上已作了不少修改。以下为1988年和1992年重印时所作的修改。

1.1在定义第1.1款(e)(i)(ii)之后增加(iii)“中期支付证书”(iv)“最后证书”,即:

(iii)“中期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iv)“最后支付证书”指工程师按60.8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8.1在第8.1款增加第二段: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或其他缺陷及时通知工程师,并给业主一份复制件。

10.1将本款第三行改为:

“保证金的形式应是本条款附录所附或是业主与承包人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

12.2将第12.2款的标题“不利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改为“不可预见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

13.1将最后一句改为“承包人应仅从工程师(或其代表)处取得各项指令”。

15.1删去第15.1款最后一句:

“或按照第2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21.2在第21.1款的(a)段的句未,增加括号及括号内文字:

“(在此上下文中“成本”一词均应包括利润)“。

22.1将第22.1款改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下述原因产生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的修复工程任何缺陷的过程中发生或引起的:

(a)任何人身死亡或致伤;

(b)任何财产(不计本工程)的损失或损害。

而且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但按第22.2款定义的免责条款除外。

31.2将第31.2款(c)段改为:

(c)为上述人员提供的不论什么性质的其他服务。

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给业主一份复制件。

40.3从第40.3款第一句中删除“书面”两字。

42.3将第42.3款的标题改为“道路用地和设施”。将该条款第二行的“道路通行权”改为“道路用地”。

44.3将第44.3款的倒数第二句改为:

“在这两种情况下,工程师都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作出自己的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人,给业主一份复制件。……”

49.1从第49.1款的(a)段中删去“实质上”三个字。

60.1第60.1款(e)段改为:

“在本合同项下,或不在本合同项下,承包人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款项”。

60.2将第60.2款的第一句改为:

“工程师应该在收到上述的月结单的28天之内,向业主送交中期支付证书,说明他认为已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但是应扣除:”

60.4将第60.4款中“中期证书”、“证书”、“中间证书”均改为“中期支付证书”。

60.5将第60.5款第一段中“一份”改为“六份”。

60.6在第60.6款中第一段的“一份”改为“六份”,并将(b)段的“合同规定”改为“合同或另有规定”。

在本款最后增加一段:

如果根据工程师与承包人的讨论和他们之间可能商定的最后结帐单草案的修改,很明显存在争端,则工程师应对最后结帐单草案中不存在争端的部分(如果有),向业主发出中期支付证书。然后按照第67款解决争端。

60.8将第60.8款的标题改为:“最后支付证书”;首段中“最后支付证书”他照此改正。

将本款(a)段改为:

(a)工程师认为根据本合同或另有规定的最后应付的金额;

60.10将第60.10款中“中期证书”改为“中期支付证书”;“最后证书”改为“最后支付证书”。

66.1将原条款改为: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使双方任何一方或双方履行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或根据支配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时,则除了本条和第67条项下规定的双方权益之外,并且在不使任何一方因另一方先前的违约而应有的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双方的合同关系应被解除,应由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根据第65条规定终止合同时间承包人应付的款额相同。

67.2将本条款修改为:

在要求就某一争端开始仲裁的通知书已按第67.1款的规定发出的情况下,在仲裁开始之前双方应设法友好解决这种争端。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可以在要求开始裁决争端的通知发出后的第56天当天或以后开始,尽管未曾没法进行过该争端的友好解决。

69.1将第69.1款(d)段改为:

通知承包人,由于未预见到的经济原因而不可能继续履行业主的合同义务。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

在这些条款中,尽管大量的条款是通用的,但有些条款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情况给予必要的变动。

第一部分一一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一一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件。

鉴于上述原因,第二部分的标准格式尚未制定出来。因而有必要为每一单项合同编一份条款以帮助编撰第二部分文件,其原则是通过给出可供在适合的情况下适用的、针对不同的条款进行自由的选择,以利于进行上述工作。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3份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目 录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1.2 标题和旁注

1.3 解释

1.4 单数和复数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6 书面指示

一般义务

2.1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2 履约保证

2.3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4 分包合同的转让

2.5 再次分包

分包合同文件

3.1 语言

3.2 适用的法律

3.3 分包合同协议书

3.4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主合同

4.1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2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3 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4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临时工 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1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3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4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现场工作和通道

6.1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2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3 分包商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开工和竣工

7.1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2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3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2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变更

9.1 分包工程的变更

9.2 变更指示

变更的估价

10.1 估价的方式

10.2 变更价值的估算

10.3 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1o.4 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5 计日工

通知和索赔

11.1 通知

11.2索赔

11.3 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2.1 以附注形式编入

保障

13.1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4.1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2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3 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保险

15.1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2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3 保险的 证据 ;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支付

16.1 分包商的月报表

16.2 承包商的月报表

16.3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

16.4 保留金的支付

16.5 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

16.6 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主合同的终止

17.1 对分包商雇用的终止

17.2 终止后的付款

17.3 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分包商的违约

18.1 分包合同的终止

18.2 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18.3 承包商的权力

争端的解决

19.1 友好解决和仲裁

19.2 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通知和指示

20.1 发出通知和指示

2o.2 地址的更改

费用及 法规 的变更

21.1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21.2 后续的法规

货币及汇率

22.1 货币限制

22.2 汇率

第二部分附注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第1条 定义及解释

第2条 一般义务

第3条 分包合同文件

第4条 主合同

第5条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第6条 现场工作及通道

第7条 开工和竣工

第12条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14条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第15条 保险

第16条 支付

第19条 争端的解决

第22条 货币及汇率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

分包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定义

1.1 在分包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如以下所定义的)所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i)“雇主”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承包商应随时通知分包商的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或此当事人的受让人。

(ii)“承包商”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分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ii)“分包商”指其报价书已为承包商所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雇主为主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并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保持此同一称谓的人员。

(b)(i)“主合同”指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其具体内容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给出。

(ii)“分包合同”指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商的报价书、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以及其他明确列入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i)“分包合同规范”指分包合同中包括的分包工程的规范,以及根据第9条规定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iv)“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v)“分包合同工程量表”指构成分包商的报价书一部分的且已标价并完成填写的工程量表。

(vi)“分包商的报价书”指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分包合同的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向承包商提出并被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所接受的报价书。

(vii)“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指承包商对分包商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

(vii)“分包合同协议书”指第3.3款所述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ix)“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指附于分包合同条件之后,包括在分包商报价书格式内的附录。

(x)“分包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土木 工程施工合同 条件》1987年第四版配套使用的《土木 工程分包合同 条件》1994年版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该文件可由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xi)“主合同条件”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1992年再次修正重印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的第一部分以及经雇主和承包商改编该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它们均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c)(i)“分包商的开工日期”指分包商收到承包商根据第7.1款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分包商的竣工时间”指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的规定,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时间(或按第7条延长到的时间)。

(d)(i)“分包合同价格”指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

(e)(i)“主包工程”指主合同中所规定的工程。

(ii)“分包工程”指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述的工程。

(iii)“分包商的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标题和旁注

1.2 本分包合同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被视为本分包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解释和理解分包合同条件或整个分包合同时,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

1.3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1.4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

1.5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作动词用的“通知”、“证明”、“确认”或“决定”均应作此理解。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或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书面指示

1.6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承包商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分包商应遵守此类指示。承包商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确认了承包商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承包商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承包商的指示。

一般义务

分包商的一般责任

2.1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分包商应为此类分包工程的设计、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的设备以及所有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重要性在分包合同内已有明文规定或可以从其中合理推论得出。但根据第5条承包商与分包商另有商定,以及分包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者除外。

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履约保证

2.2 如果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为其正确履行分包合同提供保证时,分包商应按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此类保证并提交给承包商。此类保证应采用本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或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的格式。提供此类保证的机构须经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因遵守本款要求发生的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

在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完成施工或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持续有效。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即不应对该保证提出索赔,并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该保证退还给分包商。

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在按照履约保证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3 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签发之后,分包商应在本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以承包商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承包商提交一份实施分包工程的进度计划,以取得承包商同意。无论承包商何时需要,分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安排和拟采用方法的总体说明,供承包商参考。

无论何时,如果承包商认为分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他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分包合同的转让

2.4 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1.5款的规定,此类同意也应由承包商自行决定), 分包商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 按分包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分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款项的收取,

或者

(b) 将分包商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分包商的保险人(当保险人已清偿了分包商的损失或责任时)。

再次分包

2.5 分包商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没有承包商的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分包商应将其自己的任何分包商 (包括分包商的 代理 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分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完全负责。

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分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

(b)根据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当分包商的分包商在其进行的工作,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方面,为分包商承担了主合同规定的,有关立包工程或构成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缺陷责任期(视情况而定)结束后的某一延长期间任何持续的义务时,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并在由承包商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本终止的义务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

分包合同文件

语言

3.1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

(a) 用以拟定分包合同文件的语言应与用以拟定主合同文件的语言相同,

以及

(b) 如果分包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应根据主合同的“主导语言”解释和说明分包合同。

适用的法律

3.2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否则,适用于主合同且据之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分包合同并据之解释分包合同。

分包含同协议书

3.3 在被要求时,分包商应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承包商自费按分包合同条件所附格式编制和完成。如有必要,可对该格式进行修改。

分包含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4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或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除非分包合同另有规定,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 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2)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3)分包商的报价书;

(4)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5)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以及

(6)构成分包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主合同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

4.1 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工程量表或费率价格表中所列的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视情况而定)供分包商查阅,并且,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上述承包商的价格细节除外)的真实副本,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 投标 书附录和主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副本,以及适用于主合同但不同于主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合同条件的细节。应认为分包商已经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上述承包商价格细节除外)。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2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除上述之外,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不能与雇主私下有约

4.3 此处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雇主之间可以产生任何私下约定。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4.4 如果分包商有任何违反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但不排除采用其他赔偿方法。

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使用临时工程

5.1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承包商为分包商提供或保留任何临时工程。然而,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经其同意的其他分包商共同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联合使用由承包商随时提供的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临时工程。但上述许可不应要求承包商有责任让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使用该临时工程,也不解除分包商检验或检查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使用的临时工程以及提供适当的临时工程供他们使用的法定的或其他的义务。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2 承包商应在现场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所指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 (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并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允许分包商与承包商和(或)承包商可能许可的其他分包商一起,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和竣工(但不包括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设施(如有时)。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 承包商还应根据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有关条款(如有时)向分包商提供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规定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对误用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设施(如有时)的保障

5.4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承包商提供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费。

现场工作和通道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1 除非另有协议,分包商应遵守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规定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并应遵守有关工程的施工、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进出现场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以及材料和分包商的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的一切规章制度。

为分包商程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2 承包商应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商以应有的速度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及现场通道。

除非在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说明,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

分包商允许进人分包工程的义务

6.3 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以及现场上任何工作或材料正在实施、准备或存放的地点。分包商还应允许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合理进入现场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由分包商或分包商委托他人正在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或为他们获得进入此类地点的权利。

开工和竣工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 分包商应在接到承包商有关开工的通知后14天内或书面商定的其他期限内开始分包工程。该通知应在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日期之后,于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发出。

随后,(除非承包商另有明确的要求或指示)分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工程以及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在某一具体时间完成的任何区段(如适用时),均应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为分包工程或任何区段(视情况而定)规定的从分包商的开工之日算起的竣工时间内竣工,或在第7.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2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商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如果适用的话):

(a)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工程师处获得主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b)根据第8.2款颁发的且不适用于本款(a)段的指示,

(c)承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或由承包商负责的情况,

则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分包商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公平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规定,除非分包商已经在该延误开始发生的14天内,将造成他延误的情况通知承包商,同时提交一份证明其要求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否则,分包商无权获得延期。而且在本款(a)段适用的任何情况下,此延期均不应超过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获得的延期。

同时规定,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致使分包商按照本款规定的14天内提交详情报告不切实际时,只要分包商以不超过14天的时间间隔向承包商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商仍有权获得延期。

承包商有义务通知

7.3 承包商应将根据主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期立即通知分包商。

指示和决定

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指示和决定

8.1 根据第9条,分包商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工程师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商,无论此类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恰当给出。与承包商根据主合同有权从雇主处得到付款一样,分包商应同样有权从承包商处得到有关遵守此类指示和决定方面的有关支付。进一步规定,如果上述任何通知和确认的指示或决定从主合同角度分析是由工程师不恰当或不正确地给出的,则分包商应有权要求承包商补偿遵守此类指示或决定而导致的合理费用(如有时),但这笔费用不能是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所引起或造成的。

根据分包合同所做的指示

8.2 分包商仅从承包商处接受指示。与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有权在主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一样,承包商应有同样权力在分包工程方面作出指示。与承包商遵守主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力一样,分包商也应遵守类似的义务并拥有类似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均能行使上述权力,而无论工程师是否按照主合同行使了类似权力。

变 更

分包工程的变更

9.1 分包商仅应根据以下指示,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a)工程师根据主合同作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承包商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给分包商;

(b)承包商作出的指示。

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且根据主合同构成了变更的任何指示,如果经承包商按照本款(a)段通知并确认后,应被认为构成了分包工程的变更。

变更指示

9.2 分包商不应执行从雇主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商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承包商并向承包商提供一份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副本。分包商仅应执行由承包商书面确认的指示,但承包商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变更的估价

估价的方式

10.1 分包工程的所有变更都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估价。而且,所变更的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中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

变更价值的估算

10.2 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来核定,但如果分包合同中没有此类费率或价格,或如果它们不恰当或不适用,则该变更估价应公正合理。

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10.3 如果构成主合同变更的分包工程的一项变更由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测量,那么,倘若分包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适合根据测量对此类变更估价,则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参加任何以工程师名义进行的测量。按照主合同所进行的此类测量亦应构成为分包合同之目的对变更进行的测量,且应对此变更作相应估价。

估算的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10.4 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是该分包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分包商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分包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如果任何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由于根据第9条所给出的指示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则不要求对此类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作出指示。

计日工

10.5 如果承包商指示分包商在计日工的基础上实施工作,则承包商对该工作应按分包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分包商付款。

通知和索赔

通知

11.1 在不影响第4条通用的情况下,除非分包合同条件中另有规定,则无论何时根据总主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向工程师或雇主递给任何通知或其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分包商应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类似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同期记录,以便承包商能遵守该主合同条件。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完成上述事项以使承包商能按时遵守该主合同条件。

始终规定,倘若分包商不知道或无需知道承包商要求他递交上述通知或资料或保持同期记录的话,则分包商可不必遵守本款的规定。

索赔

11.2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分包商遇到了任何不利的外界障碍或外部条件或任何其他情况而由此按主合同可能进行索赔时,则在分包商遵守本款规定的情况下,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从雇主(工程师)处获得可能的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或二者均有)。分包商应花费足够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供所有为使承包商能就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进行索赔所要求的材料和帮助。当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任何此类合同方面的利益时,承包商应将在所有情况下公平合理的那一部分转交给分包商。此处还应如此理解,即:如果承包商索赔一笔追加付款,则承包商从雇主处得到该笔款项应作为承包商就该索赔向分包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承包商应定期将他为获得此合同方面的利益而采取的步骤以及他得到该利益的情况通知分包商。除本款或第7.2款中的规定外,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商应被认为他已清楚地了解了分包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该价格包括了分包商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一切必要工作。

始终规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分包商就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分包工程施工的延误或其他情况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11.3 如果由于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而阻碍了承包商按主合同从雇主获得与主包工程有关的任何金额的补偿,则在不影响承包商为分包商未能遵守第11.1款的行为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按照分包合同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项。

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以附注形式编入

12.1 有关分包商带到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按主合同条件第54条的规定应通过附注形式编入分包合同,如同各项规定在分包合同中完全列出一样。

保 障

分包商的保障义务

13.1 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

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分包商还应保障承包商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 诉讼 、损害赔偿费、 诉讼费 、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但第13.2款所限定的情况例外。

承包商的保障义务

13.2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a)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

(c)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以及

(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由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不是该分包商雇用的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等方面的全部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或其他开支。或者,当分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对上述人员的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承包商、承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其他分包商对该项伤亡、损失或损害负有责任程度相应的那一部分伤亡、损失或损害。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1 如果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者,在按照主合同颁发有关主包工程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的情况下,在包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完成第2.1款所要求的分包工程,则分包商应使分包工程始终处于主合同所要求的令承包商满意的状态。在有关主包工程或其有关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第15条规定外,除非上述缺陷是按照主合同由于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或按照分包合同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否则,分包商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加付款。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2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或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而定)的有关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分包商应修补分包工程中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缺陷,修补缺陷的期限以及所依据的条件应与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或条件相一致。

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缺陷

14.3 始终规定,如果分包商按照第14.1款或第14.2款所修补的缺陷是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则尽管主合同可能未规定承包商有相应的权力,分包商仍应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承包商处得到支付。

保 险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1 分包商应为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风险办理保险,保险的金额和受益人应依据第二部分中的规定。除非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否则,从便利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开始并持续实施分包工程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或通道提供给分包商之时起,至分包商最终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止,分包商应使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规定,分包商应为他在分包工程中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责任投保,以便雇主和(或)承包商能够依据保险单得到保障。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2 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根据主合同主包工程已停止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之前,承包商应持续保证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保险单的有效性。

倘若分包工程以及属于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材料或其他物品在上述期间遭到毁坏或损害且根据上述保险单已确定有关上述各项索赔的情况下,分包商应得到此笔索赔款额或其损失的款额(二者中取较少者)的支付,并应将此笔款项用于重置或修复被毁坏或损坏的物品。除上述情况外,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在有关包含在主包工程中最后一个分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如有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商还应对其为履行第14.2款规定的他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保险的证据;未办理保险的补救办法

15.3 如果由于本款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办理保险并保持其有效,则在另一方要求时,办理保险的一方应提供保险凭证以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未能按分包合同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或当要求时未能提供保险凭证,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以及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违约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违约方收回上述费用(视情况而定)。

支 付

分包商的月报表

16.1 分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的第7天(“规定日”),按承包商可能随时指定的格式(“报表”)向承包商提交一式7份报表,报表说明分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月未得到的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

(b)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以及类似项目;

(c)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全部表列材料,以及分包商运至现场准备为分包工程配套使用但尚未安装到该工程上的工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

(d)按第21条进行的调整;

以及

(e)按分包合同或其他规定,分包商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已完成的工作价值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如果没有此类费率和价格,或上述费率和价格不适当或不适用,则该价值应为公平合理的价值。

承包商的月报表

16.2 在分包商已向承包商提交了月报表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则,承包商应将分包商月报表中所列款额包括在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下一份支付报表中。

当承包商为使雇主支付根据工程师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而颁发的任何证书中到期应支付的金额而向雇主提出诉讼(无论是仲裁或其他形式)时,他应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开具支付证书但尚未付款的所有金额包括进去,且不得损害第19条规定的分包商的权利。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利息

16.3 在“规定日”之后的70天(原文为 35天,接fidic来函改为 70天――译注)内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内(但以下文规定为条件),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承包商,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并按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比率扣除保留金直至该保留金的数额达到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在下列情况下,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a)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承包商认为分包商可能有权另外获得的金额的总和,在扣除保留金和其他应扣款项之后,少于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如有时),

(b)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按主合同申请的任何其他金额,在扣除保留金与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其总额不足以使工程师按主合同颁发临时支付证书,

(c)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又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d)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额包括在承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雇主尚未向承包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

(e)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和(或)承包商与雇主之间,就涉及计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根据上述(c)、(d)或(e)段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分包商报表中未被证明的款项;雇主尚未支付的款项;或某一争端涉及的款项(视情况而定)。

如果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他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地但不迟于上述款项应支付的日期,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商。

本款(a)段和(b)段关于支付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承包商按主合同规定向工程师递交的最终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分包商报表中的款项。对于任何此类款项,承包商应在收到含有此类款额的付款14天后支付给分包商。

如果承包商未将到期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或如果根据本款(d)段扣发或缓发其付款,则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索取利息的通知时(该通知应在上述付款即将到期之日的7天内发出),应按雇主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利率将此笔到期未付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始终规定,如果承包商在上述款额到期应付之日前的7天内未收到索取利息的通知,承包商应按上述利率,从收到索取利息通知之日算起将该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尽管有上一段的规定,承包商还应将他从雇主处实际得到的、由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所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尽管有本款或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在分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如果分包合同要求时)并经承包商批准之前,不应将任何款额支付给分包商。

保留金的支付

16.4 在工程师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的35天内,承包商应将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分包商;或当主包工程的某些区段或部分完工时,在工程师颁发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后35天内,承包商应将其根据分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相应价值而合理决定的其他比例的保留金支付给分包商。

在承包商收到主合同规定作为发还的另一半保留金的任何付款的7天内,应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另一半或剩余比例。

分包合同价格及其他应付款额的支付

16.5 在分包商最终履行了第14条规定的其义务后84天内,或承包商已接主合同偿还了有关分包工程的全部付款后的14天内(以较早者为准),并且自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交其最终申述报表起的35天期满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格,以及分包合同规定的上述款项的任何增减额,或分包合同另外应付的有关款额,但须扣除分包商已收到的部分款额。

承包商责任的终止

16.6 除非分包商在主包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前,向承包商发出了有关由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宜和事件的索赔通知,否则,承包商对上述事宜和事件不向分包商承担责任。

主合同的终止

对分包商应用的终止

17.1 如果在分包商全面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之前,无论由于任何原因,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被终止或主合同被终止,则承包商应在上述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通知分包商立即停止按分包合同对分包商的雇用。在遵守第12条规定的前提下,分包商在接到通知时应尽快将其职员、工人和分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

终止后的付款

17.2 如果对分包商的雇用如上所述被终止,则在扣除已支付给分包商的部分款额与款项后,应向分包商支付以下费用(但第17.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a)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在分包 合同终止 日期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如果没有此类费用和价格,则支付公平合理的款额;

(b)由分包商恰当带到并留在现场上的所有材料的费用,以及在考虑到为已实施的工程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的情况下,从现场上撤离分包商的设备和在分包商的要求下将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分包商的设备基地的费用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的合理部分;

(c)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分包工程及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分包合同终止时的合理的遣返费;

以及

(d)为随后安装到分包工程上且在现场外恰当地准备或制作的任何物品的费用,但分包商应将此类物品运至现场或承包商合理指定的其他地方。

此处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一方在分包合同终止前由于另一方违反分包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分包商在上述终止前应得到的不涉及分包合同价格的任何付款的权利。

由于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17.3 如果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雇主终止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或终止主合同,则上述条款关于支付的规定将不适用。但承包商和分包商据此享有的权利应视为与分包商以此违约形式而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第18.1款通知终止分包合同后而决定接受上述分包商的拒绝行为的情况一样。

分包商的违约

分包合同的终止

18.1 如果

(a)分包商被依法判定不能支付其到期 债务 ,或者自愿或非自愿地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为合并或重建目的而自愿的清理除外)、或者已失去偿付能力;或者与其 债权人 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分包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件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受托管理人或资产 清算 人被指定监督他的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者如果对分包商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者如果分包商已违反了第2.4款;或者其货物被扣押,

(b)分包商已经否认分包合同有效,

(c)分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第7.1款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

(d)在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作出要求分包商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分包商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示,

(e)分包商无视承包商的事先书面 警告 ,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

(f)分包商已违反第2.5款,

(g)在工程师根据主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承包商后,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从主包工程上撤出,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且在不影响承包商任何其他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商后,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用。随后,承包商可占有分包商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商的设备及其他任何物品,并可由承包商或其他承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如果承包商认为适当,他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

终止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与责任

18.2 当发生此类合同终止情况时,受上述条款的约束,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权力及责任应按下述情况处理:即分包商已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上述条款发出终止通知后决定接受这一拒绝行为。

承包商的权力

18.3 承包商可不根据本款发出终止通知,而仅从分包商手中接过该项分包工程的一部分,由承包商自己或其他承包商实施并完成此分包工程的部分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在此类情况下,承包商可从分包商处收回其实施此项工程的费用,或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中扣除此项费用。

争端的解决

友好解决和仲裁

19.1 如果在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承包商或分包商可就此类争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类情况下,双方应设法在仲裁开始之前的56天内友好地解决争端。该项通知应说明此类通知是按照本条发出的。在发出该项通知后56天内尚未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在分包工程竣工前或后,均可开始仲裁。规定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正在进行仲裁为由而改变。

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起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19.2 无论是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主合同有效或终止主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主合同或主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包括有关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以及承包商认为涉及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争端,且此类争端的仲裁按主合同的规定已经开始,则承包商应通知分包商,要求其提供承包商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信息并出席有关会议。

通知和指示

发出通知和指示

20.1 根据分包合同条款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发给分包商的所有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主要营业地点(视情况而定),也可发至或留在承包商或分包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他此类地址。

地址的更改

20.2 任何一方均可事先通知另一方,将指定的地址更改为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所在国内的另一地址。

费用及法规的变更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21.1 有关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分包工程实施任何其他事项的费用的涨落,应对分包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此类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应与根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款额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后续的法规

21.2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在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所在国,国家的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任何细则发生了变更,或上述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采用,使得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中发生了除第21.1款规定以外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此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应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商定并加入分包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此类费用增加或扣除的幅度应与依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货币及汇率

货币限制

22.1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所在国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分包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和(或)货币汇出限制,则承包商应赔偿分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此类损失或损害的补偿幅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补偿给承包商的相同,但不能超出。此时,分包商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采用的补救方法不应受到影响。

汇率

22.2 如果分包合同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对分包商支付,则此类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分包工程所在国的(当地货币)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第二部分附注

正如本文件前言中所述,fidic分包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某些条款即第1.1款中的(a)(i)、(a)(ii)和(a)(iv)、(b)(i)及(e)(ii)各段,第2.3、6.1、15.1及15.2诸款,都必须在第二部分中包括附加措词,以使分包合同条件完整。其他条款可能需要附加措词对第一部分予以补充。

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第1条

定义 1.1

(a)(i)雇主为(填入名称);

(a)(ii)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a)(iv)工程师为(填入名称);

(b)(i)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主合同由下列合同文件组成(填入主合同的具体文件);

(e)(ii)分包工程为[填入说明,其中包括涉及使用暂 定金 额(如主合同条件所定义)提供的永久工程任何部分以及与之配套的工程设备(如主合同条件所定义)的设计和规范的任何事宜,如果适用的话]。

如果进一步的定义是必不可少的,则应增列于本款中。

第2条

履约保证

2.2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第二部分第6、7和8页上给出了履约保证的两种范例格式。范例格式的措词必须改写,以适合分包合同,并可能必须予以更改以遵循分包合同适用的法律。该法律可能要求这两种格式进行盖章签署。

分包商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2.3 分包商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应为(填入数字)天。

第3条

语言

3.1 如果用以编写分包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与编写主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不相同,对这种情况应说明如下:

这种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如有必要,上句可改为

这几种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并且在此处加上:

主导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适用的法律

3.2 如果分包合同的法律与适用于主合同并据此对主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和州的法律不相同,则应说明如下:

该法律为在(填入国家名称)现行的法律。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3.4 如果没有订立分包合同协议书,则分包合同文件应在此列出。如果决定改变本分包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规定的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该次序应在此处列出;如果决定分包合同文件不包含优先次序;则本款可更改如下:

范例

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是当出现含糊不清或歧义时,其优先次序应由法律决定。

第4条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4.2 如果要求分包商提供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之配套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涉及使用任何暂定金额时。则有必要增加条款。

范例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商未能提供所商定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以及免于承担由此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开支。

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4.4 如果由于分包商无权获得延长其竣工时间的情况致使分包商延误分包工程的实施,这通常属于违反分包合同。如果由于此类违约,承包商应承担主合同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则根据本款,分包商有责任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这些费用。

合同双方有可能希望对分包商在本款中的责任限额达成协议。

合同双方有可能希望在分包合同中,用某一特殊条款来规定损害赔偿费的负担,以此作为根据分包合同将立合同中规定的损害赔偿费转移到分包商身上的替代方法。为此,在下面的第7.4款中给出一个范例条款。如果该范例被采纳,建议将第4.4款中的第一句予以修改,在第一行“分包合同”这个词后边,加人“除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实施延误外”。

第5条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

5.2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为(填入说明并规定使用条件,如有时。)

分包商享有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的专用权

5.3 供分包商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为(填入说明并规定使用条件,如有时。)

第6条

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商遵守规章制度

6.1 分包商遵守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为(填入工作时间)

为分包商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6.2 如果承包商有义务给予分包商对现场任何部分的专有控制权,在此应作说明。

第7条

分包工程的开工;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 如果分包工程的不同区段有不同的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则应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

如果合同双方希望规定,当分包商误期时,根据分包合同应由分包商负担损害赔偿费,则应增加一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误期损害赔偿费

7.4 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第7.1款规定的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完工,或未能在第7.1款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完成其中任何区段(如果适用),则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相应金额(该金额是分包商为这种过失应付的唯一款项),作为自分包工程的竣工期限起至分包工程或相应区段(如适用)完工,颁发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违约赔偿费,而不是作为罚款。但上述损害赔偿费应不超过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规定限额。在不排斥其他赔偿方法的前提下,承包商可以到期支付给分包商的其他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项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分包商完成该分包工程的义务,也不应解除分包合同规定的分包商的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

如果使用该条款,如同前面第4.4款所述,建议将第4.4款中的第一句予以修改,在第一行“分包合同”这个词后边,加入“除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实施延误外”。

分包工程和(或)其中任何区段(如适用)每天的损害赔偿费金额和损害赔偿费的限额均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

第12条

以附注形式编入

12.1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就承包商是否在分包商设备的结关和再出关方面给予分包商协助,以及就协助的范围问题达成协议。

第14条

移交前分包商的义务

14.1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分包商维护分包工程和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义务应在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之后立即中止,而无须考虑主包工程或由分包工程组成的主包工程的一个区段或几个区段,一部分或几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的时间。

移交后分包商的义务

14.2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分包商修补分包工程中缺陷的义务的结束时间早于根据主合同适用于承包商的时间,或与根据主合同适用于承包商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

第15条

分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

15.1 分包商为风险的投保(或办理的保险)为(填人说明,包括金额和收益人名称)

承包商办理保险的义务;分包工程由分包商承担风险

15.2 承包商的保险单为(填入说明)

第 16条

如需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应增加附加条款。

范例条款

对指定的分包商的直接付款

16.7 在不违反主合同条件第59.5款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分包商有权根据工程师所开出的证书,直接从雇主处得到分包合同中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向该分包商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

第 19条

友好解决和仲裁

19.1 第19.1款假设承包商和分包商来自不同的国家,并希望采用国际仲裁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但这不是解决争端必须采用的方法。例如,如果发生提交成功的报价书的分包商与承包商来自同一个国家,他们可能愿意依靠自己国家的法院和法庭(尽管承包商可能曾愿意根据主合同,按红皮书第67条所规定的那样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在此情况下,双方可商定对第二部分作适当修改。在某些情况下,在任何一方可对分包合同的某一争端提出开始仲裁之前,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比56天更长的一个期限,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在任何一方按分包合同提出仲裁之前,根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第一部分第67条规定,完成争端解决的程序(首先应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例如,以一方根据第19.1款发出通知之日起210天作为第67.1款和第67.2款中规定的各时间段的总和(即84天为供工程师作决定的时间,加上70天供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性通知书的时间,再加上56天供试图达成友好解决争端的时间)。这是根据上述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67.3款,在仲裁开始之前必须经历的时间。

当考虑需要在本条款中增加有关仲裁员人数。仲裁地点和仲裁使用的语言的规定,或由于决定用以解决争端的程序不是国际商会(icc)的程序,而需对本条款修改时,合同双方可参阅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的第二部分第67条中范例条文。

涉及分包工程与主合同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争端

19.2 对于涉及分包工程与主合同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争端,承包商和分包商可能希望商定一个多方仲裁的程序(即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各为一方的仲裁)。但是,与本分包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的现行版本并没有规定雇主必须同意多方仲裁。因此,这还需在单独的条款和文件中规定,该条款和文件与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多方仲裁协议书配套使用。

起草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争端仲裁的任何条款和协议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因此,根据主合同中解决争端的条款起草一个用于解决这些争端的多方仲裁条款,除了考虑其他因素之外,还应考虑以下事宜:

(1)多方仲裁须经雇主、承包商和分包商同意(如上所述)。

(2)多方仲裁程序必须与主合同中的仲裁程序相一致。主合同要求根据第67条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工程师作为仲裁的前提条件。

(3)必须对条款的措词进行检查,以便确定何时分包合同的争端与主合同的争端足够类似而按照主合同提交仲裁。例如,是否能够说下述争端可按主合同提交仲裁?即它是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之引起的且“涉及分包工程”或提出“与分包合同有共同的法律和事实”的争端。

(4)作为一种实际情况,某一方(也许是承包商)可能被授权决定何时检查才能满足要求,即两合同中的争端何时被认为足够相似,以便有理由根据主合同一并仲裁。如果某一方没有被授予这种权力,该争端常常由 管辖 法院进行裁定,因而导致长时间的拖延。

(5)应对在上述仲裁程序中允许审理的两个争端所必须采取的方式作出决定(例如通知其他各方)。

(6)应对何时允许共同审理两个争端作出决定,是在任何主合同程序中任命仲裁员之前,还是更早一些?

(7)应对在多方仲裁程序中最多参与方的数目作出决定:

(a)从横向说,与项目有关的承包商的所有分包商,

以及

(b)从纵向说,三包商、四包商和再向下分包的分包商等。

如果除雇主、承包商、分包商之外,任何多方仲裁还包括其他方,参与仲裁程序的所有各方必须同意其他方参加。

(8)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国际仲裁章程能够令人满意地阐述多方仲裁问题(例如,国际商会(icc)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ral))。

以上没有提到根据分包合同的争端解决条款以多方仲裁方式解决主合同争端的可能性,但与上述说明相类似的考虑应适用。

作为多方仲裁的替代方案,合同双方可能希望规定单独的主 合同仲裁 和分包合同仲裁,但可以安排一些或所有的仲裁员都出席两个仲裁程序。

第22条

如需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涉及暂定金额所支付的外币比例或数额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承包商已要求分包商在报价书中写明使用单一货币,但在支付时使用多种货币,分包商应说明他要求支付的其他货币的比例或数额。同时,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适用于计算上述支付货币的比例或数额、费率或汇率达成协议。进一步的增加或修改可能是必要的,这取决于主合同条款第二部分的内容。

分包商的报价书

分包合同名称*:

――――――――――――――――――

致*:

先生们:

1. 在研究了上述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第____号之后,我们,即文未签字人,兹报价以_____的金额,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他金额,按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的要求,实施及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注:所有标有*号的空白处应在颁发报价文件之前填写。)

2.我们承认,本报价书之附录构成我们报价书的一部分。

3.如果我们的报价书被接受,我们保证在收到你们的开工通知后14天内,或可能书面商定的另外期限内开工,并在下列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分包工程。

4.我们同意从规定接收报价书之日起的____天内,遵守本报价书。并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报价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你们接受。

5.在制订和签署一份正式的分包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报价书连同你们发出的中标函,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书或可能收到的任何报价书。

于19__年__月__日,

代表______并被正式授权,以_______的职务为本报价书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

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

条款

保证金 (如有时)……………… 2.2 分包合同价格的百分之_________

颁发开工通知的时间………… 7.1 ________天

分包商的竣工时间…………… 7.1 ________天

所列材料及设备的发票价值

的百分比……………………… 16.1(c) 百分之_______

保留金百分比………………… 16 3 百分之_______

报表最低限额………………… 16.3(a) _______________

报价书签字人小签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上面所列需填写之处,在颁发报价书文件之前应予以填写。若需填写天数,为了保持与分包合同条件相一致,希望填写的数是7的倍数。

若在分包合同中包括下列规定,应增加相应的条目:

(a)区段竣工

(b)损害赔偿费

(c)奖金

(d)预付款)

分包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19__年__月__日由__(以下称为“承包商”)为一方与_____(以下称为“分包商”)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承包商欲让分包商承建一项分包工程即――,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而提交的报价书,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议:

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2.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与理解:

(a)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b)分包商的报价书;

(c)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分包合同规范;

(e)分包合同图纸,以及

(f)分包工程量表。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承包商准备支付给分包商的各项款额,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承包商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

4.承包商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价格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额,作为分包商实施和完成本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于上面所书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____在场的情况下,

盖章 在此盖________的正式

(如需要) 盖章并递交

在____在场的情况下,

盖章 由上述_____签字、

(如需要) 印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3份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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