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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工程合同(5份合同范本)

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3-01-30 16:05:01

【第1份 】空调安装工程总包合同书模板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住址: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住址: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购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及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双方就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合同价款(不含税价)::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合同工期: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总_______天。

第五条、承包方式:

第六条、承包范围:

第七条、质量标准: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第八条、双方职责:甲方职责:

1、组织图纸会审工作。

2、监督乙方的整体生产和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工作。

3、负责提供乙方的现场办公场所和放置材料、设备所用库房或场地。

4、负责提供乙方施工中的用水、用电协调工作。

5、负责组织竣工后的质量检验验收工作。

6、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付款,否则乙方有权停工且不承担拖延工期的责任。在甲方没有付清全部款项时,乙方托管自己安装的全部设备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乙方职责:

1、必须服从甲方规定的现场管理办法。

2、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严格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甲方同意对图纸进行调整或修改,但必须满足甲方的正常使用,保证使用效果,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准确及时。

4、分段施工及时组织隐蔽工程报验收工作,并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组织计划书。

5、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工人进场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日常监管工作。

6、负责组织甲方对各项材料进场的检查验收产品认证合格证工作,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场使用,由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7、施工中,如发生 意外事故 、财产损失、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价款支付:

1、本合同 工程款 的支付方式:,双方自行选择转帐或现金结算方式。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即付工程款的______%,设备材料进场、提主机前付的工程款的______%,安装调试结束即付的工程款的______%,余款作为质量 保证金 ,质量保证期为________年。(主机保修为_____个月)

第十条、保修期:风险提示:保修责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 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从竣工验收调试之日起,保修_____个月。保修期间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建设方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的供应风险提示:对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义务与责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约定办理。

1、一切材料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由双方人员派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但是现场保管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备用件、专用工具设备和说明书未竣工前由承包人保管、使用,工程竣工后如数交还甲方保存。

2、本工程所有的设备和工程材料,都必须持有出厂合格证,其数量、规格、型号等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下两种方式择一选择:

1、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或要求,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涂改无效,合同的所有变更均需双方达成书面意见,并经双方 法人代表 签字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甲方:代表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责任人:联系方式: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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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份 】建筑工程总包合同新

建筑工程中总包方如何加强对分包项目间的协调管理和质量控制是工程顺利完成和工程质量的保证,那么签订建筑工程总包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总包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建筑工程总包合同范文1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恒大名*工程。 工程地点: 定海东山隧道西南侧。 工程内容: 本工程由恒大名城1#-22#楼、物业、配电房、门卫、净菜超市、幼儿园、地下

室工程组成,采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53603平方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基坑支护的基础(包括桩基)及上部建筑、结构、水电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7年4月 5 日。(具体按开工报告日子为准) 竣工日期: 2008年4月 2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8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捌仟柒佰陆拾捌万肆仟贰佰 元(人民币)。¥: 87684200.00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 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 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舟山市普陀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总包合同范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 劳务分包 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连浩特市工商局办公楼

二、工程地点: 南环路北、建设路东、实验小学南

三、承包方式:建筑工程总包方式(毛坯房)

四、质量要求:合格。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五、承包范围

1、给定的施工图纸范围内自机械挖土人工配合清土开始到竣工验收过程的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初装修工程(注明:只包括内外墙抹灰、地暖垫层、外墙涂料、塑钢窗户制作安装、卫生间防水、落水管安装)、屋面工程、水暖和电气工程(只包括预留、预埋、和穿线)

2、现场临建的搭拆

3、小型材料:扎丝、铁钉、胶带、铁丝。

4、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安全资料按照当地要求收集、制作、报送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整理直到完工后交与甲方,由甲方负责向建设部门移交资料。

5、各类试块(试件)的制作和养护送检。

六、开、竣工时间及工期

1、开工日期: 2012年6月 1日, 竣工日期: 2012年 9月1日 。历时工期90天.施工工程当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工,如刮风、下雨、停电、停水,耽误工期,以及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由乙方自己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不顺延。由于甲方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停工,甲方有义务赔付给乙方停工造成的损失,赔付比率不得少于2倍。

2、乙方签订合同后对合同签订的工期进行合理的进度计划分解,分解为月、周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备案。乙方实际进度按照报监理单位的进度计划执行。甲方在施工工程当中不得过多的干预乙方的工期安排,由于甲方和监理方指挥不当造成的损失,甲方需全额承担。

七、 承包工程费用和计算方法

1、本工程以建筑平米(以竣工验收通过的建筑面积计算的实际量为准)包干,初步以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41平方米、 包干价1030元/平方米,暂定总价合计为:1381230.00元大写(壹佰叁拾捌万壹仟贰佰叁拾元整)

2、在工程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以上六条的包干价为固定单价,一次包死,不做调整。如果以上工程内容有变更(只指增加或者更改比设计昂贵的材料),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或工程材料做全额的补差。

3、其它备注条款

1)、以上的包干价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之综合单价,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相关约定进行监督、管理。

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达到当地标准。

4)、如由乙方原因导致竣工验收拖延的、造成维修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项目一切损失和一切责任。

5)、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甲方发出的签证或变更,对于不属于乙方分包的范围内的工作,需要乙方配合时乙方有条件提供配合,涉及到配合会损害乙方利益的工程内容,甲方应该根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及市场行情足额地给乙方施工配合费用。乙方报送甲方的签证单,甲方须及时办理,如甲方三天之内为给予恢复,乙方自认为甲方默认,工程结算的时候须按照签证单执行。

八、付款方式

1、按照形象进度付款: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总 工程款 的25%,一层完工后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15%、二层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15%、三层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15%,屋面、初装饰工程及水暖电气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25%。

2、总造价5%的余款作为质量 保证金 在一年内付清。

九、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每个单体工程向乙方提供两套完整图纸,并进行图纸交流,如有变更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凡是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负责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及周边关系的处理,给乙方造成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并对工程质量把关,对不合格工程勒令整改。

(3)、施工用电、用水负责接入施工区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

(4)、保证按时足额给乙方拨付工程款。 乙方工程完成到每个付款阶段,将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3天内须支付,如三天之内不能及时足额付款,又为达成延迟付款的协议,乙方有权利停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须甲方承担。凡甲方不能及时拨付乙方工程款,甲方首先须向乙方支付利息,利率不得低于现期银行利率的8倍,甲方同时承担 违约责任 。

(5)、在施工过程当中,甲方不得指定乙方购买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甲方更不得替乙方购买材料、成品、半成品而从工程款当中直接扣除。如甲方非得指定经销商或生产厂家或代买,在结算的时候须按同种材料、成品、半成品给予乙方最大程度的材料补差。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责任:

(1)负责采购和进场各种合格的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组建一支过硬的施工队伍,配齐各种技术人员,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现场协调,安全文明施工,主要负责人保证吃住在现场。

(3)、上报施工队的人员名单,包括资质及各种上岗证件,保证农忙季节不停工。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严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和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发生顶嘴、冲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须按时完成。

(5)、严格执行特种工种持证上岗,如:塔吊工、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

(6)、严格规范施工,保证每个分项工程符合标准,凡因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人为因素造成罚款乙方自己承担。

(7)施工中注意安全施工,如发生大小事故,乙方承担自己该承担的部分。

十、施工安全施工生产目标承诺:

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为零。

2、轻伤事故控制在一人以内。(每个栋号)

3、杜绝重大设备、火灾事故。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随甲方与建设合同同步实施。

十一、安全合同内容:

十二、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乙方应做好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给现场作业的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护用品,并能在施工中起到防护作用,做好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护工作。

2、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指派足够的负责安全专项管理的工作人员,全面维护安全管理工作和处理所有人员在该工程区域内的人身安全等事故方面的问题。进入该工程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违反了文明及安全方面的规定,均应受到甲方规定的处罚。乙方指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执行甲方的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乙方应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3、非乙方原因其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配合甲方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以及事故责任进行查处。

4、乙方在施工区域内堆放的材料,半成品,设备必须整齐,井然有序,及时的清理废料和建筑垃圾井运至现场指定地点。

5、乙方在施工区内,严禁在作业层违章作业。

6、乙方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禁止上工时喝酒寻衅闹事。

十三、其它:

乙方负责自身一切工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乙方负责给工人买集体安全事故保险。

十四、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从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在乙方完成合同的工作内容及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废止,本合同书条款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本合同书条款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到当地法院仲裁。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两份、乙方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总包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丙方:

项目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为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生产厂家等详见合同附表。合同总价人民币(暂定):

第二条:质量要求及质保期限

质量要求:按国家规范和标准执行或按双方另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质保期限: 贰年 (自质监站验收合格、丙方产品全部检验及调试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提交货地点、时间

交货地点: 济南 xxx小区xx#楼工程现场

交货时间: 按乙方要求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费用

运输方式: 汽运 运输费用: 由丙方承担

第五条:验收标准

依据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或三方另定的标准,经三方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纸和技术图纸及双方确认的样品、工艺、说明等内容作为进行质检及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支付形式

6.1结算方式:以最终供货量为准,以甲、乙、丙三方最终确认的决算为准,由丙方开据的发票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6.2付款方式:

设备按乙方要求进场、经检测合格经乙方确认后七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70%,同时无息全额退还 履约保证金 电检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至合同金额的80%质监站验收合格后,按照乙、丙双方的结算,监理及甲方审定后十日内,付至总货款的xx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七日内无息付清尾款。

第七条 保修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1保修内容、范围:本工程因丙方原因(由于材料、施工质量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全部由丙方免费保修并承担由此给甲方、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出现质量问题,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乙方指定地点进行服务,并在2日内解决问题。如丙方未按时到达和按规定时间给于处理和修复或维修不彻底,乙方可委托其他单位维修,丙方负担所有费用并承担保修金总额50%的 违约金 。由于人为使用造成的破坏,丙方负责维修,收取成本费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破坏,不在丙方保修之内。

7.2保修期限:贰年。保修期满,施工质量问题仍未处理完毕,保修期从维修完成合格之日起计算顺延。

第八条:三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工程款。监督乙方、丙方执行合同。

8.2乙方责任:

8.2.1、合同执行前向丙方进行技术交底。

8.2.2、乙方指派 同志为乙方代表,负责对本合同工程项目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变更、验收、结算等工作。

8.2.3、根据合同工程项目进度或变更项目内容,应提前5天向丙方提供计划单或变更计划单(编号、数量、交货时间、地点),否则责任自负。

8.3丙方责任:

8.3.1、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方以及监理单位提出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向乙方提供所需产品并送至交货地点,由乙方验收确认。

8.3.2、按乙方要求顺序,先送箱体后送其余部分的程序分期分批交货。

8.3.3、丙方不得擅自增减工程项目,如有变更必须由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监理现场负责人及乙方确认,否则,责任自负。

第九条 争议

争议的解决方式:三方均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义务,在 合同履行 期间,若三方发生争议,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违约

10.1一经发现丙方向外分包、转包工程,甲方、乙方有权 解除合同 并向丙方索赔,按合同总价30%计算违约金,并由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2因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交工,逾期10天内按工程总造价的5/天(逾期20天内按1%/天,逾期20天以上按2%/天),丙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不按期支付给丙方工程款,甲方按同期银行利率给丙方工程款利息。

10.3丙方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隐患,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和规范、标准要求,除责令返工外,甲方将根据发生的实际情况,有权拒付工程款,并扣除丙方合同总价款的5%~30%作为违约金。

10.4工程所用材料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含与样品不符的),责令返工,对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材料除立即更换至合同约定并与样品相符外,丙方须支付给乙方损失额十倍的违约金。

10.5丙方擅自解除合同,除返还甲方已支付工程价款外,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工程保证金不予退还。

10.6由于丙方施工做法不合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7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果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丙方承担。

10.8本合同签订之日,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叁 万元,该款由丙方直接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若工期拖延 5天以上或拒不履行合同 5 天以上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履约保证金没收。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内容

全部履行完毕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丙方二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年月日:

建筑工程总包合同新

【第3份 】建筑工程总包合同

建筑工程中总包方如何加强对分包项目间的协调管理和质量控制是工程顺利完成和工程质量的保证,那么签订建筑工程总包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酷猫写作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总包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建筑工程总包合同范文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恒大名城工程。 工程地点: 定海东山隧道西南侧。 工程内容: 本工程由恒大名城1#-22#楼、物业、配电房、门卫、净菜超市、幼儿园、地下

室工程组成,采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53603平方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基坑支护的基础(包括桩基)及上部建筑、结构、水电安装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7年4月 5 日。(具体按开工报告日子为准) 竣工日期: 2008年4月 2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8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捌仟柒佰陆拾捌万肆仟贰佰 元(人民币)。¥: 87684200.00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舟山市普陀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总包合同范文,尽在酷猫写作。

建筑工程总包合同

【第4份 】园林绿化工程总包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xxxxxx绿化景观工程

工程地点: xxxxx

发包方(甲方): xxxx

承包方(乙方):xxxxxx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园林绿化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xx

承包方(乙方):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xxxx景观工程 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

2、工程地点:xxxxx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设计图内所示的苗木种植,水电安装、雕塑及铺装工程。

2、具体见甲方提供的园林绿化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及苗木统计表

回填种植土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认可,但单价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限额。

第三条 承包方式

(一) 本工程承包方式:

甲方协助乙方共同管理该项目进行。工程暂定价为3700000.00万元人民币,暂定成本价为3100000.00元人民币。纯利润分成七三分成(甲方为七成,乙方为三成)。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详见附件:工程综合中标价格表或合同预算书)包干方式,即以包苗木本体费用、掘苗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现场二次搬运费、假植费、检疫费、栽植费、铺装石材本体费用、运输费、装卸费、铺贴费、垫层费、养护费、水电设备安装费、材料费、维护费、垃圾外运费、平整场地费、种植土及运输费(包括种植土垂直运输费)、场地清理费、现场措施、因场地运输或种植破坏其它工种之修复、现场发生水电费等全部费用以及包税费、包利润、包管理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保护成活苗木、成品铺装、水电、包保养、保修(保养期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及保养期间发生水电费、包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包承包风险等为完成该项工作所需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

(二)结算办法:

1、工程量按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签证的实际成活及实际工程量结算

2、合同暂定总价=按双方现场确认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

3、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 前一期 相应材料综合信息价(苗木单价)与长期 合作协议 投标 截止日前一期 材料综合信息价(苗木单价)相比上涨超过10%(含10%)或降低超过5%时(含5%)时,苗木单价根据上涨或下降幅度同比调整,养护费用不作调整

4、以上确定的清单价格,不因生产要素、市场行情、深化设计等因素的变化而做任何的调整

5、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报。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 定金 额的3%,则甲方有权扣回超过部分金额,乙方还应按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该违约金由甲方在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如因对定额子目的套用、定额规则解释不清或其他双方有争议部分的造价不列入在超出3%的范畴内。甲方拥有对于“争议”的最终解释权,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四条 工期

(一)工期自《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 45 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验收标准按 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执行,因乙方有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优良。

2、甲方移交场地不应有堆土及施工泥坑。

3、苗木、材料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图纸对规格、质量的要求。施工及分项验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玉溪市的相关地方法规。

4、乙方需提交完整、可行的施工方案(正式施工图及有关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结合现场情况编排)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方案的审批。

5、乙方需提交材料送样样板,材料样块必须经甲方及驻现项目部负责人进行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6、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竣工图和竣 工资 料及其电子文件给甲方。工程变更较大时,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双方现场核点工程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乙方按规定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8、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 5个工作日由乙方书面提出质量评定要求,甲方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第六条 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3700000元(大写叁佰柒拾万元整)。

(二)付款方式及结算:

1、 园林绿化工程形象进度完成 % 时,经双方签证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文件,甲方审核后于7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 %

2、工程竣工并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的30天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0%,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3、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顺延。

4、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5、 增项或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另行审计计量进入决算。其中:雕塑、高压电安全维护设施、避灾避难应急用水用电设施,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土方挖掘一项,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第七条 保养期

1、成品保养期为两年,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

2、保养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必须采用熟苗,苗木不成活、成品有损坏的应及时更换。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出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付宇峰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6、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 违约责任 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

12、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 劳动纠纷 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3、乙方应保证绿化工程通过 玉溪(市)绿化委员会验收及小区综合验收的绿化专业验收,且应在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后30日内领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4、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15、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结算。

16、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 工程款 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17、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二《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时,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如果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有关应付的任何款额,甲方可以与乙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如果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或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但在延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延期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则乙方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若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7、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 打架斗殴 、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8、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9、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1、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在本 合同订立 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秘密 、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 责任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它

1、按本合同约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 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6、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7、其它约定:

8、附件(共3件)

1) 附件一: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2) 附件二:工程综合中标价格表(或合同预算书)

3)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乙方: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附件一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一、 进场管理

1、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进场,要接受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遵守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保护规定,签署保证协议,并按相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交缴押金。

2、总承包单位需提供以下条件:临时办公点、工人宿舍、材料堆放用地、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费用由分包单位支付)。

3、项目部负责总承包与独立分包单位之间的协调。

二、 施工方案

1、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审批。

2、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是组织施工和工程监理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需变更时应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审批。

3、对于不编制施工方案而自行施工,或不按施工方案施工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 场地移交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项目部要求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并记录移交日期。

2、如果整体场地不具备移交条件,可分段办理移交手续。

四、 开工报告

1、当现场具备开工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部提交《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未办理开工手续的工程不得擅自开工。

2、合同工期应以《单位(项)工程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作为开工日期,且作为工期计算依据。

五、 施工质量管理

(一)材料进场报验

1、材料、设备进场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单》,附上《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保证资料,进口材料、设备应有海关商检证明及中文说明书,经项目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2、主要装饰材料、构配件应按确认的样板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如未确认样板,应由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提交样板和有关厂家资质证明及报价资料,经项目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订货。

(二)施工样板报验

1、 凡重要分项及涉及装饰效果的工程全面施工前,施工单位均应制作“施工样板”,报项目部验收。施工样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全面组织施工。

2、 施工单位应随《施工样板报验单》同时提供小样图,提前三天报项目部验收。

3、 具体单位工程由项目部在施工单位进场后进行交底,明确需做“施工样板”的分项工程。

(三)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

1、 分部、分项(隐蔽)工程完工,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报验单》,并附质量保证资料及自检资料向项目部申请验收。

2、 隐蔽工程应执行分层报验制度。

3、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 进度管理

1、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报项目部审批,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独立发包工程进度计划应纳入总进度计划。

2、 当工期拖延三天以上时,施工单位应分析原因、制订赶工计划项目部将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实施工期违约处罚。

3、 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控制点后,应在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进度控制点时间签证表》或《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办理进度签证手续。

4、 如因甲方原因发生工期顺延,施工单位应在事发二天内向项目部报送《工程延期申请》,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予确认。

附件二:

工程综合中标价格表(或合同预算书)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保证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1、 (即乙方施工的工程范围)

2、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之日算起,除下列特殊说明外,本工程的保修期限均以 24个月为准。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绿化工程保养期24个月

除上述外,其它工程的保修期限均以有关政府部门所发的指令为准。

绿化工程保养期从通过甲方、建设方及工程所在地的区(市)绿化委员会及小区综合验收的绿化专业验收并移交之次日起计但在保养期内所更换的绿化苗木均从更换验收合格之次日起重新计算该绿化苗木的保养期。

三、养护标准

本工程的养护标准为

四、质量保修责任

1、甲方或建设方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以后,乙方须在接获甲方或建设方维护工作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维护,保证足够的维护材料维护服务人员执行维护工作,并在双方协商经甲方、建设方确认的期限内完成维护工作。若乙方超过24小时后才进行维护工作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整若乙方未能在甲方和建设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整。若因设计缺陷、建设方、甲方供应供材料质量、使用不当等非乙方责任引起的质量缺陷仍由乙方负责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未能在甲方和建设方要求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则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甲方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加损失费用之20%的甲方管理费)以及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可以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此等费用不需事先争取乙方同意。

3、如果同一位置或同一缺陷或成因而维修两次依然不能彻底处理好,甲方和建设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执行,乙方不得异议:

(1)乙方执行,乙方在接到甲方或建设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在书面通知的限定期限内执行一次性彻底维修

(2)另外委托专业公司代为处理执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含维护、其它使用者、甲方支付所有费用及所有费用之20%的甲方管理费)在工程款中扣除,此等费用不需事先征取乙方同意。

4、乙方在处理维护工程中,午膳时间不允许停工(除非甲方、建设方特别提出)。另如午膳时间出现突发性维护问题,甲方或建设方有权先代为即时处理,涉及费用(含维护、其它使用者、甲方支付所有费用及所有费用之20%的甲方管理费)由乙方负责,甲方或建设方不能处理的,可立即安排乙方到场处理(乙方须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五、质量保修金的计算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10% ,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于工程款中直接预留,且不计取任何利息。

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大写: / )。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

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1、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如下约定返还:

在保养期(包成活) 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会同甲方确认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同时返还乙方保修金(金额=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

在每次支付保修金前,甲方均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

质量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后,乙方仍须严格按照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所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履行保修责任。否则,甲方有权从其他工程款扣除相应的费用。

七、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如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赔偿或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在甲方应付乙方的其他工程款项中扣除。

(下一页为双方签署栏,无正文)

(本页为双方签署栏,无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园林绿化工程总包施工合同

【第5份 】建设工程总包合同

合同编号:fyht-002

xxx“xxxx原产地特色产业”聚集园项目(a标段)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xx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4

一、工程概况...4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4

三、合同工期...5

四、质量标准...5

五、合同价款...5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5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6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6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6

十、合同生效...6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7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7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0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4

四、质量与检验...16

五、安全施工...18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9

七、材料设备供应...21

八、工程变更...23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4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6

十一、其他...29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3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3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6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3

四、质量与验收...43

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4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45

七、材料设备供应...48

八、工程变更...51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52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54

十一、其他...55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6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62

劳务工资承诺函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xxxxxx原产地特色产业”聚集园项目(a标段)(附件:总平面图)

工程地点:xxxxxxxxx县大华镇

工程内容:xxxxxxx“xxxxxxxx原产地特色产业”聚集园项目a标段(总建筑面积约259656.2平米。一期建筑面积94397.2平米,其中地下25150平米,地上69247.2平米;二期165259平米,其中地下28450平米,地上136809平米),具体以设计施工图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x发改备【20xx】30号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括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等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以及项目竣工后质量保修期服务与协调等工作(电梯工程、景观绿化,弱电智能化、泛光照明、消防工程、二次精装修、冷链设备、屋顶无土栽植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等除外,但总承包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利)。

承包方式: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发包人指令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内容。

三、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201xx年6月25日(具体以发包人及监理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3.2竣工日期:20xx年7月25日(具体以工期协议为准)

3.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61天。(具体以工期协议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争创xx省建筑工程“xxx源”杯奖。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亿元整(¥:500000000.00元)(其中:一期为壹亿捌仟万元整(¥180000000.00元),二期为叁亿贰仟万元整(¥320000000.00元)。最终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按实结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最终确定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6月x日。

合同订立地点:xxxxxxxxxxxxx酒店18楼会议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xxx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xxx12359503708xx(1-1) 社会信用代码:xxxxx0783147520019p

住 所:xx县xx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住所:xx省xx市xxxxx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 户 银行:中国银行xxxx支行营业室 开 户 银行:建设银行xxxx支行营业部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码: 邮政 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投标书及其附件

⑷本合同专用条款

⑸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确定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1.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方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新的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图纸

1.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1.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1.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工程师

2.1.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2.1.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2.1.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2.2.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2.2.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2.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3项目经理

2.3.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3.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3.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3.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3.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2.4发包人工作

2.4.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⑵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⑷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⑸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⑹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⑺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⑼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4.2发包人可以将2.4.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3发包人未能履行2.4.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5承包人工作

2.5.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⑶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⑷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⑸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⑹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⑺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⑻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⑼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5.2承包人未能履行2.5.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进度计划

3.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3.1.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2开工及延期开工

3.2.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期延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3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4工期延误

3.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⑵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⑶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⑸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 不可抗力;

⑺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4.2承包人在3.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5工程竣工

3.5.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5.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5.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4.1工程质量

4.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4.2检查和返工

4.2.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2.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4.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3.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4.3.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4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5工程试车

4.5.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4.5.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4.5.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4.5.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4.5.5双方责任

⑴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⑵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⑶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⑷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⑸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4.5.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5.1安全施工与检查

5.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2安全防护

5.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5.3事故处理

5.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5.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及调整

6.1.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6.1.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⑴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⑵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⑶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6.1.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⑶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⑷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6.1.4承包人应当在6.1.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6.2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6.3工程量的确认

6.3.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3.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6.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6.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6.4.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6.4.2本通用条款第6.1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8.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6.4.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6.4.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7.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7.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7.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7.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⑴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⑶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⑷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⑸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⑹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7.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7.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7.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7.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8.1工程设计变更

8.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8.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8.3确定变更价款

8.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8.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9.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9.1.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9.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9.1.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9.1.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9.1.1款至9.1.4款办理。

9.1.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9.1.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竣工结算

9.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9.2.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9.2.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9.2.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9.2.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3质量保修

9.3.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9.3.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9.3.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违约

10.1.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6.2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6.3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9.2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1.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3.5.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4.1.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办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0.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0.2索赔

10.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0.2.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10.2.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10.2.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3争议

10.3.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⑴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⑵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⑶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⑷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11.1工程分包

11.1.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11.1.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1.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1.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11.2不可抗力

11.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1.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1.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⑴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⑵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⑶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⑷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⑸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⑹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1.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1.3保险

11.3.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1.3.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11.3.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3.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1.3.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1.3.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4担保

11.4.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⑵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11.4.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11.4.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11.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1.5.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11.5.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6.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6.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11.7合同解除

11.7.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1.7.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6.3.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7.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11.1.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⑵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1.7.5一方依据11.6.2、11.6.3、11.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7.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8合同生效与终止

11.8.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8.2除本通用条款第9.3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1.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1.9合同份数

11.9.1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11.9.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1.10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凡专用条款编号与通用条款编号相一致的,即为专用条款对该通用条款的替代,以专用条款为准。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词语定义

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词语含义除与本合同前述补充协议、通用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外,部分词语及其他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投资监理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技术核定单:是记录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对完成施工承包义务、采取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等技术事宜,提出的具体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工程师等有关单位及人员共同核定的凭证。

1.1.3工程联系单:是承发包双方和有关各方就完成发承包合同标的业务事项沟通有关信息的联系凭单。

1.1.4设计变更:是指为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或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文件的修改。经设计单位出具手续并经发包人下发给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内容。主要类型有: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由于发包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由于发包人认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1.1.5现场签证:通常是指供应商或承包商就施工文件、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原合同价款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工程内容。主要类型有: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人施工的零星工程;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等。

1.1.6工程经济签证: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凭证。

1.1.7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是指承包人完成竣工工程,并经验收通过,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图等竣工资料后,经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而确定的价款。工程价款的组成为本合同或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和承包人以“工程经济签证”上报而经工程师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签证费用等。

1.1.8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发包人、承包人、中标单位签订三方施工合同,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的工程。

1.1.9发包人独立发包工程: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单位,由发包人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直接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负责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的工程。

1.1.10发包人限价工程:指由发包人组织招标并确定发包价格,一般以综合单价计价,由发包人限价给承包人实施,由承包人按此价格自行组织施工,如承包人专业分包的,承包人自行支付工程款,并负责对专业分包进行总包管理并提供总包配合的工程。

1.1.11甲供材料设备:指由发包人直接和厂家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支付合同货款,承包人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货、倒运、验收及保管(采保费按材料设备采购价1.5%计算),并对供货数量负责的材料设备。

1.1.12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甲指乙供材料是指发包人直接指定品牌或供货商,并限定结算价格,要求承包人定向采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支付货款。

1.1.13批价材料设备:批价材料是指发包人根据选定的样板、品牌及市场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多个许可供应商进行最高结算限价或直接根据规格型号等参数对材料设备进行批价,由承包人可以在指定供应商范围内或满足采购参数等情况下自主选定最终合作人并实施采购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支付货款。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①合同执行期间双方签订洽商、变更等书面补充协议或文件;

②合同协议书;

③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④合法的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单;

⑤工程施工图纸;

⑥工程质量保修书、廉洁协议、安全协议;

⑦本合同通用条款;

⑧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⑨工程现场规章制度。

以上同一时间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顺序在先的文件为解释依据;先后时间形成的文件有矛盾,以后形成的文件为解释依据。

当合同内容明显含糊不清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1.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及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地方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及有关的规范和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约定:/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1.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6套(包括竣工后绘制竣工图2套,如发包人需要增加,双方另行商定)。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保守秘密。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工程师

2.1.1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xxx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xxx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的合同约定,按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指定一定数量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但有义务在指定履行职责前7天把这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姓名、职责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2.1.2监理单位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2.1.3发出可能引起承包人承包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外观的改变、工程质量及功能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1.4发出开工令;

2.1.5批准承包人编制的、经优化可能增加工程价款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2.1.6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工程价款、补偿经济损失的申请;

2.1.7涉及工期的提前和延长;

2.1.8涉及施工的中断(停工)、恢复;

2.1.9更换项目经理;

2.1.10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或甩项验收报告;

2.1.11确认工程竣工时间、工程验收时间、工程移交时间;

2.1.12发包人认为的其它重要事项。

在出现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安全等的紧急事件处理时除外。但需在处理完24小时内或处理的次日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发包人。

工程师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实施上述行为的,其行为无效,对发包人均不产生约束力,除非发包人事后追认。

2.1.13发包人派驻的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名:xxx职务:发包人代表

职权:在发包人委托授权下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职责。代表发包人履行及完成发包人工作,督促承包人执行和落实合同规定的义务,检查工程所有项目按合同要求执行及落实的情况。本工程中发包人的所有文件必须经发包人工地总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为有效。若发生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职权相互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在认为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也可要求更换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将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进行管理。

2.1.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1.1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2.1.16本工程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的内容,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由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执行。

2.2项目经理

2.1承包人派驻现场项目经理姓名:xxxx职务:项目经理

2.2没有项目经理签字的任何来自承包人的书面文件,发包人均可拒绝签收。

2.3项目经理应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发包人仅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技术要求是否满足本工程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目标进行审核,不免除承包人施工总包管理责任,涉及计价及费用等增加的,承包人应已充分考虑并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2.4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应作为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的直接代表和责任人履行本合同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项目经理的授权书及范围、项目目标责任书递交发包人备案。

2.5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本工程现场进行有效的施工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经理每周常驻现场天数不得少于5天,每天不得少于8个小时,并必须参加本工程定期召开的施工例会及其他其应参加的专项会议。

2.6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配备相应的现场施工管理班子,其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每日常驻现场,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对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班子考勤。对现场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发包人要求的销售活动配合)者、严重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与本工程施工无关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等人员,以及由于承包人施工管理班子现场人员缺少以及工作失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增补或更换,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立即出场,如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款约定,除按约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还有权延缓工程款的支付。

2.3发包人工作

2.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应将施工用水、电接入施工现场并满足施工需要,同时提供承包人所需的办公和住宿区的场地。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施工场地与城市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好施工有关的必需证件、批件,并提交壹份复印件给承包人。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在现场以书面形式完成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包人提供图纸后14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第2.4(8)条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监督检查承包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环境、民工工资发放等管理及协调设计、监理等工作,组织各阶段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及竣工备案、工程结算等。

②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施工证照办理不同步的对外协调等工作。若发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已经缴付了本工程造价内的有关费用,结算时应按相应的计费规定扣除工程造价内的这些费用。

2.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需要时协商处理。

2.4承包人工作

2.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七天内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叁份,施工组织设计叁份,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下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按工程节点提交节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另行约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负责办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工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交工后由发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某些工程部位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按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对本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括施工总包管理及现场总控制、总协调和总包配合服务。全面负责整个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场内文明施工标准化、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工期、保质量、包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根据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有的承包人工作,确保工程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总承包管理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发包人使用,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保修义务。

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满足投标或本合同约定工期前提下,在开工前7天内上报开工计划及总进度计划;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发包人指定分包进场计划在开工后14天内或工程实施中发包人发出甲供或发包人指定后的7天内上报;工程中按工程师要求提供年、季、月、周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偏差等统计报表;按照发包人或工程师要求提交工程日志,报告整个现场工程资源和进展情况(含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等);要求提供甲供计划内容包括:名称(品种)、规格、品牌、型号、数量、质量、供货时间、地点以及设计图纸中明确的责任要求。甲供材料设备在计划中明确的供货时间前28天,发包人可以将其改为乙供,双方协商确认价格及付款方式。

③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承包人施工期间应避免对路人、交通、车辆造成影响。若涉及夜间施工需由承包人到有关部门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协助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手续。

④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采取施工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

⑤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无偿承担保管、保护现场一切已完成工程、成品的责任(发包人有意不接受竣工工程的除外)。

⑥承担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木和环境的保护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做好保护工作,因承包人行为不当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及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⑦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达到当地和发包人要求的文明工地标准,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⑧承包人在进场前和施工开始前,应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审核施工设计,做好各专业交叉施工平衡,校核各类预留孔洞、预埋件位置及尺寸,仔细研究施工图纸、技术说明等,对明显冲突、不符或违反规范的疏漏、缺失和错误,应在会审交底时或施工前澄清。在发包人及设计单位充分交底的情况下,承包人有义务有责任发现施工图纸中可预见的质量和缺陷问题(如图纸表述内容不协调、相互冲突造成无法施工、返工等的明显图纸缺陷);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发现相应问题也应及时要求发包人及设计单位做出相应更正,以避免造成工程缺陷和返工损失。履行责任以是否发生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为追究依据,如会审时的过失,在不利条件发生前予以弥补,使得会审时的过失未造成后果、也未造成损失的将不予追究。

⑨若发包人此前已事先书面同意承包人对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则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接受本工程合同之全部内容,并与承包人一起在分包工作范围内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合同必须事先提交发包人审核批准。

⑩自行处理因工程施工而发生的与周围居民或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属于承包人的费用或支出由承包人承担。

11保护好施工现场内发包人已移交给承包人的财产以及施工现场内的所有设备、材料,如这些财产发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12承包人应按工程进度要求完成与发包人所指定分包等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并应及时完成政府要求的合同备案等程序和手续,以及配合发包人进行限价工程、批价材料设备等的询价、批价等工作,对于甲供材料设备应组织现场总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以及清点、验收、入库、堆置、保管保护等,承包人不收取材料保管费用,并现场不得要求额外追加总包管理、配合费(分包材料应由分包单位负责管理)。承包人履行管理配合职责不到位的,发包人可根据总包配合服务内容清单约定视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总包管理、配合费,并可对由此引起的损失追溯违约赔偿金。

13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自接水、电表(为自来水厂、供电局安装)计量并按确认用量自行缴付水、电费用。

14负责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按照相关法规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向发包人备案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15负责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资料。

16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收集、整理、汇编、归档,包括各指定分包、非指定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的资料的归档。归档要求须符合当地档案管理规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2套竣工图纸给发包人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

17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内,搭设销售用房(如果发包人要求)、看房通道、销售区域内绿化景观、底层大堂的装修及样板房装修的工作,承担可能发生的成品保护、清洁等费用,费用按现场签证计取。管网外线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标准无条件清理场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障碍物,包括但不限于塔吊等建筑机械基础。

18承包人应在收到完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交底后60天内(或分批,具体根据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按单位工程编制的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正式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60天内审核确认后,调整合同总价,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19严格遵守发包人对于工程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的管理规定以及现场工作纪律,按照发包人规定标准报送各类报表、资料并出席发包人要求出席的所有会议,签订相关附件协议等,并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0对于由发包人负责缴纳的墙改、散装水泥、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从支付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进度计划

3.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叁份,施工组织设计叁份;每月25日前提交下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按工程节点提交节点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十天内确认。

3.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照节点进度控制要求。

3.2工期延误

3.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等类似情况);

(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3)若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承包人应在发生后7天内提出,否则视为工期不需要顺延。

3.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30天内(含30天)工期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按工程总造价的0.1‰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30天以上,按工程总造价的0.15‰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四、质量与验收

4.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1.1隐蔽工程验收:根据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关规定执行。

中间验收:由承包人在开工前编制工程质量验收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确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但必须监理单位参加,并提前通知质检部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过程应形成影像资料,作为最后的竣工资料。

4.2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3工程试车

4.3.1试车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4.5执行。

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等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标准,承担现场全部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且:

5.1.1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包括所有尚未完工的和尚未由发包人占用的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5.1.2为确保安全,应在所有可能发生安全意外的场所和时间或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并保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为施工场地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便利和保卫所必须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5.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总承包单位应为现场的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和措施。总承包单位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仅限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雇员或供应商的雇员、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5.2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保持现场清洁,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保持现场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承包人、独立分包商和供应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5.2.1在颁发任何工程移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从该工程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的状态。但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承包人的工程机械设备或临时设施,直至质量保修期结束。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及约定

6.1.1本合同价款及约定:

(1)本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2)计价依据: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图纸会审纪要等,按实计算;建筑工程定额执行20xx《青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饰装修工程》、《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建筑工程》、《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定额执行20xx《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安装工程》、《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按《xx省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xx年)及(x建工【2009】xxx号)关于调整《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x建工(2004)号《xx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及补充定额文件。

(3)人工费调整:一期工程执行x建工【20xx】xx号人工费调价文件,二期工程执行工程开工前政府下发的相关人工费调价文件,各期工程开工后政府下发的人工费调价文件不予执行。

(4)机械费调整:本工程执行x建工【20xx】xx号文机械费调价文件;

(5)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费:本工程执行x建工【20xx】xxxx号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费调价文件;

(6)本工程执行建设厅及造价部门下发的有关2004青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实施期间的所有配套调价文件(20xx年1月1日新定额出台之前所有配套计价文件,人工费调整详见专用条款6.1.1(3)条)。

(7)材料价格:材料价格按单栋实际施工期间《xxx工程建设造价信息》中信息价的平均值进行计算(分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两个时间节点),其中商品砼价格按发包人提供主材价格进行计算(发包人自行采购并直接付款给商品砼厂家),除此之外发包人按商品砼8元/m3另行结算给承包人,信息价中缺项的材料按签证价(发包人认质认价)执行。

(8)工程总造价:本工程项目按三类取费,造价总体下浮2.5%。

(9)在合同实施期间,若政府下发相关影响计价的文件,本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0)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予调整:①施工期间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在8小时以内的引起的费用增加;②专用条款中约定不予调整的费用和承包人承担的费用;③为完成本工程应包括的全部项目及本工程明示或隐含的一切风险范围;④除本专用条款中风险范围以外规定可以调整的。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工程量根据竣工图纸、工程变更(包括经发包人和设计院或监理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按实计算;②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③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的材料品种、规格的变更。

6.1.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①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其他增减、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②施工水电费的计算方法:若发包人代缴,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实际用量(包括消耗)按市场价扣回。

6.2工程预付款

双方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贰仟伍佰万元整(¥:25000000.00元)。其中:一期预付款为玖佰万元整(¥:9000000.00元)、二期预付款为壹仟陆佰万元整(¥:16000000.00元)。各期预付款均在各期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计审定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时进行抵扣。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6.3工程量确认

6.3.1工程量按照实际进行计量。

6.3.2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6.4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6.4.1支付节点的约定:

①地下结构:承包人完成地下结构顶板为一个支付节点(无法施工或现场受限的除外),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经发包人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节点时间范围内实际完成节点工程量价款的80%。

②地上结构:裙房商业和厂房(均以单栋计量)的结构封顶作为一个支付节点,支付本节点时间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住宅和公租房分2个支付节点:完成至10层结构顶板为一个支付节点,主体结构全部封顶为第二个支付节点,按施工节点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

每个施工节点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月报表,经发包人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约定的节点工程款。

③结构封顶以后按月进度支付,每月25日前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月报表,经发包人审核后,次月15日前支付经审核的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75%的进度款。

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承包人范围内备案资料后15天内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此工程量价款的90%包含工程预付款)。

⑤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计审定后30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款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自质量保修期开始满二年后30天内返还质量保证金的80%给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开始满五年后30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给承包人,均不计利息。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详见保修协议)。

⑥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出具相应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竣工结算后付款前提供100%的工程总造价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甲指乙供材料、设备

(1)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指发包人确定信息指导价以外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和价格,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等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除此之外,发包人还可以对材料、设备采购提出特定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监理发出的指令执行,发包人对材料、设备有新的变更和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协商一致认质认价后执行。

(2)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定品牌、型号、规格等要求进行采购或承包人未得到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甲指乙供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予以更换,导致的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且每发生一次罚款50000.00元。

(3)承包人需自行依据施工进度情况、按照发包人指定品牌、型号规格以及产地、价格要求组织采购,及时下达供应计划、组织材料进场,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品牌型号为理由,推卸供应协调责任。

(4)材料设备进场时,承包人需通知发包人、监理参与验收,且承包人须提供该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书、出厂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等,否则,发包人将不允许进场,因此引起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提出的特定要求的指定,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发包人、监理对承包人采购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的检验、审定,亦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5)甲指乙供材料及设备,按规定需要复试和检验的,进场后承包人必须作二次检验,并承担检测试验费用。

(6 )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的限定单价的书面通知内如设定采购期限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设定采购期限内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否则,由于材料上涨或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若承包人无法接受发包人确定的采购单价,而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确定的价格购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则视为承包人恶意违约,发包人有权把该种材料改为甲供,且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总价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承包人在材料采购过程中,不得以材料设备品牌、付款方式或材料价格为发包人指定为理由拒绝采购该种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及时采购导致延期采购,造成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差价,结算仍按发包人指定的价格执行,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9)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其材料总价值的叁倍对承包人处以罚款,所造成的返工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乙供材料设备

(1)本合同所述乙供材料、设备,是指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2)本工程水泥、钢筋等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指定品牌(不少于3个品牌)或生产厂家(不少于3个厂家),承包人应在指定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中选取,经发包人认可后不得更换,如发包人指定品牌或生产厂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可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取的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换。

(3)承包人必须把材料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等资料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核,监理和发包人审定后方可购进(如需更改,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材料设备进场的同时,必须提供该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书、出厂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等,否则,发包人将不允许进场,承包人不得使用于工程。发包人、监理对承包人采购供应材料的检验、审定,不得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按照xx省质检部门规定可以检测及现行规范要求检测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或发包人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承包人负担。

(5)承包人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并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中对材料要求的规定;禁止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材料与设备。

(6)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采购供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承包人投标报价要求及本合同要求采购供应设备材料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予以更换,工期不予顺延。

(7)完全乙供材料、设备按规定需要复试和检验的,进场后承包人必须作二次检验,并承担试验费用。

(8)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每发生一次,发包人除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进行全部返工(使用合格材料)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返工工程造价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且因返工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9)若承包人在施工施工过程使用假冒品牌的材料,被发包人发现,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同时需要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更换,由此造成的供货延误、工期拖延、工程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

(10)暂定价材料的采购,可由发包人会同监理、承包人等通过市场比选询价或招标确定,选择履约信誉高、产品质量优、价格合理的企业供应。承包人与供货商签订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条件)拒绝签约。材料价格的最终确定需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否则发包人不予付款。材料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验收。

(11)指定品牌内材料,如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变更原指定的种类、品牌、数量,则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确定的价格结算。承包人应使用原承诺的品牌和系列,不得随意变更。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有权利变更发包人原指定的品牌或变更承包人选择的品牌,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的变更要求。

(1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在材料(设备)采购(装饰材料除外)7天前将采购材料的清单和样品提交监理及发包人审核,清单中应明确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品牌、生产厂家及技术规格。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或施工图纸采购,采购前应提交其样品(质量、等级、规格等),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7天内确认许可后方可采购。未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场,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

(13)对暂定价材料和暂定品牌材料,在不影响工期的情况下,发包人在任何时候有确定其采购或招标的权利。

7.3材料设备选样、封样管理

(1)需选样并封样的材料设备:若有需要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2)选样封样管理:

①甲供方式的材料设备封样管理:由发包人自行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封样材料设备样品,并分别提供一份样品给发包人、承包人作为材料进场的验收依据。材料进场时,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封样样品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因承包人责任致不符合封样样品要求(含样式、品质、颜色等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场,并用于本合同工程,因此引起的工程返工、材料设备损失、工期延误等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乙供方式(含甲指乙供、完全乙供方式)的材料设备封样管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小样/实样一式三份,发包人选定样品后,发包人留存壹份,承包人留存一份,监理留存一份,材料设备进场时,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按照封样样品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如双方针对材料样式、品质、颜色等发生争议,则依据发包人封存样品进行比对判定。如发包人判定乙供材料不符合封样样品要求(含样式、品质、颜色等要求),因此引起的工程返工、材料设备损失、工期延误等相关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③对承包人进场的不合格材料或非合同约定的材料,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退场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材料退场,每推迟一天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1000元的违约金。

八、工程变更

8.1工程设计变更

8.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8.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当本工程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认可并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无权单独与设计单位联系工程变更事宜。

8.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8.1.4工程变更按照联系单内容结算,但未有发包人签证并加盖公章的联系单均为无效联系单,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8.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8.3确定变更价款

8.3.1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3.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3.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3.4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8.3.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竣工验收

9.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贰套。

9.1.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9.1.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9.1.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9.1.4条办理。

9.1.5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9.2竣工结算

9.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范围内具备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全套资料)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9.2.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不予补充,审核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2.3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必须交付;工程具备交付条件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2.4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在核对过程中因双方意见不统一造成的时间延误不计入其中,约定审核时间相应顺延,结算审核费用基本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核减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按核减额计算,其中:核减率在3%以内(包括3%),不计核减追加费;核减率在3%~10%的,按核减额的5%计算,核减率超过10%的,按核减额的10%计算。

9.2.5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的十五日内,承包人提供已收款明细表,会同项目管理方及发包人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并确认。对账确认后一个月内,发包人保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及约定的其他保留款项后,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若发包人因现金支付能力所限,余款部分可用本工程(住宅或商业部分)房产或发包人西宁市固定资产抵付给承包人,其房产以成本价计算,该房产的交付手续同于其他购房户(约定房产抵付工程款总价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并且只能在最终结算工程款中抵付,不得在工程进度款中抵付)。

9.2.6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承包人在接受竣工付款证书、结算审定表或类似文件后,无权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工程竣工前所发生的索赔或其他权利主张,发包人也不再就本工程承担任何工程结算价款之外的费用支付、赔偿或补偿责任。

9.2.7质量保修:详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0.1违约

10.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4.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按未付工程进度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0天以内,不收取违约金,30天以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如发包人延期付款60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停工或单方面可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9.2.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延期支付工程结算款,发包人应按未付工程结算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10.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30天内(含30天)工期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按工程总造价的0.1‰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30天以上,按工程总造价的0.15‰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如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工期提前奖励与工期延误违约金对等。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本工程整体质量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经承包人返修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一切经济损失,另处罚金为合同价的5%。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10.2索赔

10.2.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0.3争议

10.3.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1.1工程分包

11.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部分工程进行分包(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实行总包管理,总包管理和配合费按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2%计取。(电梯设备配合费:高层按每台3000.0元计;多层按每台按2000.0元计。其中强电、燃气、自来水、市政道路等工程不计,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另行计取)。

11.1.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拖欠民工工资,或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用于其它用途,对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民工上访或闹事的发包人将视情况给予处罚。

11.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保险

11.3.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

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

(3)承包人投保内容:按规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并承担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办理或要求办理的各类强制保险、劳动保险和承包人认为需要投保的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一切费用。按规定属于承包人范围的由承包人负责。

11.4担保

11.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叁仟万元(¥:3000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一期履约保证金为壹仟壹佰万元(¥:11000000.00元),二期履约保证金为壹仟玖佰万元(¥:19000000.00元);(其中质量30%、进度40%、安全20%、项目经理到位率10%)。履约保证金约定的返还时间为:一期履约保证金在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退还950万元,剩余150万元作为备案保证金,待备案手续完成后10日内退还二期履约保证金在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退还1550万元,剩余350万元作为备案保证金,待备案手续完成后10日内退还。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按履约保证金月利率1%计算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11.5合同解除

11.5.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1.5.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6.3.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9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1.5.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11.1.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1.5.5一方依据11.6.2、11.6.3、11.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专用条款第10.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1.5.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5.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1.6合同生效与终止

11.6.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6.2除本通用条款第9.3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及相关资料后,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1.7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叁份;送备案贰份。

11.8补充条款

11.8.1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发包人。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针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认同,不得拒绝,发包人给承包人签署变更签证。承包人明知设计文件有错、漏问题,应及时向发包人汇报,否则承担相应的损失及责任。

11.8.2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工期可以顺延,不得由此对发包人提出增加费用的索赔。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电力供应。

11.8.3承包人必须在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基础、中间验收、具备附属进场和二次装修进场、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完成时间,如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导致发包人产生的其他费用)。

11.8.4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因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媒体不良报道等情况,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承担50000元/次以上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1.8.5当发包人或监理方认为现场施工班组劳动力配置无法满足现场施工实施要求时,承包人应立即增加现场劳动力,并制订出因劳动力不足导致进度滞后的具体的赶工措施,在接到监理、建设单位通知后三天内做好此项工作,经指出仍不予改进或改进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处罚施工单位5000-10000元/次,如果承包人能经抢工期或其他方式按合同工期完成,则完成工期相应的罚金撤销。

11.8.6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同时承包人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事故隐患。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搭设的脚手架钢管(包括临边、洞口、临街等部位围护)必须油漆进行亮化(外脚手架),安全网必须采用合格的新安全网(新安全网数量必须达到80%以上);

11.8.7施工道路、场地硬化、排水设施由承包人按标化工地要求和实际施工需要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11.8.8本合同所定义的工程师根据所授予的权限作出的一切签字,须经其所在的公司加盖行政专用章确认,才能生效。

11.8.9发包人凭承包人出具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加盖承包人公司财务专用章作为付款依据,全额汇入本合同中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发包人若代承包人向材料商支付材料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委托发包人代为支付材料款的委托书(加盖承包人财务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后方有权代为支付,否则,承包人均不予认可。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开具工程清算手续。

11.8.10承包人财务人员(凭承包人出具的介绍信)定期、不定期与发包人进行付款、甲供料明细等帐务核对,发包人应予以配合。

11.8.11发包人若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模建设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引起的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

11.8.12合同条款在文本上修改时,修改处需同时加盖发、承包人双方合同专用章,否则修改处无效。

11.8.13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提前使用该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认为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工程质量保修日期从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

11.8.14承包人应项目管理要求成立项目部,刻制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仅用于技术资料管理用印、施工资料报审、签证及索赔用印,不得用于上述范围以外的用途,如项目财务结算、签订各类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等,如超授权范围盖章使用,承包人方均不予认可。

11.8.15本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授权范围限于项目施工管理、月进度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的核算确认,项目经理办理如下签字手续承包人均不予认可:向发包人办理个人借款、以个人名义领用工程款、工程结算书仅项目经理签字未经承包人盖章确认、以个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各类协议。

11.8.1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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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包合同

《总包工程合同(5份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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