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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工作计划实施方案(6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1-30 15:48:04 热度:38

低保工作计划实施方案(6篇范文)范文

第1篇 民政低保制度完善工作计划范文

我社区管辖内的除了本社区居民外,还居住着原搬运公司、航运公司、二轻局等多家单位人员;由于都是老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直接导致了困难居民的增多。为了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的更好,真正让困难群体感受到*和政府的关怀,为创建和谐社区打下良好的基础,特制定2012年人民社区民政低保工作计划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低保惠民政策,不断完善审查审批制度,定期公布执行低保情况,在网格里接受群众监督使民政低保工作更加“阳光透明”。

二、对低保户家庭实行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他们近期的家庭生活状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为孤寡老人,残疾人上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定期召开低保人员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低保政策。同时,倾听低保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五、积极鼓励支持享受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社区民政低保工作中将继续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方面加大精力,将困难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深入居民,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倾听民声,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实实在在地为困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和政府的温暖。为建设和谐、美丽、魅力、包容、大爱、幸福新城关,而贡献我们的力量。

第2篇 社区居委会低保工作计划

根据2012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渝民发(2012)83号、渝民发(2012)139号渝新委发(2012)522等文件,和我社区实际情况,低保工作的难度增加,现拟定2012年柳背桥社区居委会的低保工作计划如下:

二、做好申请关、入户关、政策关、人情关

1、申请关:申请条件充分、各种证明齐全,

2、入户关:问清基本情况,查其生活质量(吃、住、穿等情况)访其左邻右舍,了解日常生活情况;

3、政策关: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全面核实其经济收入情况;

4、人情关: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不讲私情、做到该保就保、不该保坚决不保。

三、做好社区低保的听证评议会:建全低保听证会侯选人的组成,严格按照低保听证会的程序进行听证,对申请人做好听证记录。

四、组织好低保人员的动态管理,抓实家庭收入界定工作

1、组织低保人员定期学习法律、法规、公益活动;

2、经常入户调查其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五、按月、季、年审批做好分类管理

六、与其单位联系,为低保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七、做好基础台帐,报表、搞好低保人员的低保金发放

八、对社区的低保听证侯选人全年进行二次或三次的政策培训。

九、在白合村(中建厂家属区)内、兰花村(钟表厂家属区)内、石新路51(跃华小区)、石新路69号(人才楼)、新设置低保宣传专栏共计4个。

第3篇 “城镇低保资金管理监察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基本情况

维护了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县的城镇低保工作在省、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紧扣政策,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低保工作的各项要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是国家设立的三条保障线”之一。

成立于 年 月 日, 县城镇低保中心负责全县城镇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为财务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各乡(镇)民政助理及办事员为乡(镇)城镇低保工作日常工作人员,各社区都配备了专职低保人员。 年 县各乡(镇)社区都配备了电脑,安装了宽带,实现了省、市、县、乡、社区5级联网,实现了城镇低保工作的网络化管理。

1加强管理。

再由县财政局预算科拨到社保科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每个月在发放低保资金前,县中转低保资金由省厅直接拨到 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当月的实际发放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局社保科,社保科将低保资金拨入低保中心在县农信社开立的城镇低保资金专户,再由专户拨入县邮政局城镇低保金代发专户,由代发专户拨到各低保户的存折上,做到低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现象的发生。

2加强制度建设。

先后制定并下发了《 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办指南》《 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制度》等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县民政局以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统一印制了 县城镇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月报表》等低保申报、审核、变更资料。各项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使全县低保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使低保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障了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

3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城镇低保资金发放到位。

即各乡(镇)民政办在 月 日前对本区域内经公示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上报县低保中心审核, 县的城镇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月报制。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取消低保资格,低保中心经走访、核实后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低保待遇。低保对象的审批上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执行,坚持“三级入户”三级评议”三级审批”谁入户、谁评议、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经过走访低保对象,通过执法监察。检查帐目等方式,取消 年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698户、872人,取消 年上半年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600户、786人,查处某乡民政助理用假名为其二个子女办城市低保,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从入户调查城镇低保对象来看。县民政、社区的共同努力下, 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基本上实现了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社会化发放和低保户的应保尽保”和“应出尽出”动态管理,为改善城镇贫困群众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一定不足,主要表现在

而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的困难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城镇低保金补助标准过低。城镇低保资金只能解决低保对象最基本的吃饭问题。

造成城镇低保专项资金使用上的纰漏。对贫困人员进行核查界定时,二是准确界定城镇低保对象困难。个别家庭不如实申报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难以了解,干扰了低保工作人员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查和确定,造成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摸底不细,给救助对象的确认带来很大困难。

造成城镇低保专项资金违规发放。个别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低,三是基层低保管理工作有差距。责任心不强,有规不循,法制观念淡泊,执纪不严,甚至为满足个人的私利违规发放低保资金,触犯法律、法规,构成违纪。

工作有不到位的现象。主管部门过于相信基层干*,四是主管部门在审批、复核、核查过程中。造成基层有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现象。

没能及时准确地掌握退休、就业、经商等方面情况,五是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滞后。民政部门不能主动与社保、劳动、企业、**、社区等方面协调、沟通。对个别搬迁人口,对已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发生变化等情况掌握不够,造成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的失误发放。

三、建议

提出如下建议:针对 县在城镇低保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

一是完善社会救助措施。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对低保对象中出现的上学、就医、就业等困难,采取多种方式给予补充救助。就业是低保对象生活得以保障的根本途径,要使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扶贫及社会救助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尤其在低保对象的扶持上实现从输血型向造血型的转变。因此,各级政府应把社会保障体系与再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完善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体系,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不断探索建立政府就业岗位储备制度,将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低保对象就业的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增强各级各部门对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零就业”低保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广开就业渠道,想方设法提供就业岗位,帮助他实现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但无一技之长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集中组织技能培训,使其就业;由政府提供扶贫开发项目和政策性资金贷款,帮助农村低保人员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实现再就业的低保对象,政府应加强救助。

二是健全与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机制,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规范低保管理制度,促进低保工作依法、公正、公开、*正地进行。建议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低保工作站,确定专人负责低保工作。加大普查力度,确保低保金的公平、公正发放,排查“假低保”户,防止有劳动能力的部分居民以吃“低保”为生等情况的发生,对符合条件、可以就业,甚至安排了岗位拒绝就业的应取消其低保资格。民政部门在加大低保执法力度与提高自身监督效力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是加强低保队伍建设。对政策水平较低,业务素质较差的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违背政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不应享受低保的人办理低保的工作人员,除实行责任追究外,还要调离低保工作队伍。

四加大监督力度。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查。县民政局应当把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引入到低保工作的各个环节,避免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杜绝在基层出现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现象。

五是对城镇低保要实行动态管理。民政部门要主动与社保、劳动、就业、企业、工商等单位联系沟通。掌握其中搬迁、子女就业以及家庭经济发生变化等情况,以便及时进行低保对象的调整,对有劳动能力,已实现就业有经济收入,生活有了可靠保障的这部分人及时办理退出低保。保证城镇低保资金的准确发放。

第4篇 “调整城区居民最低保障的工作规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调整标准及范围

(一)调整标准:根据我市城镇居民最低基本生活费用、物价上涨指数和经济发展状况城区低保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元。

(二)调整范围:户籍(非农业)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居民。

二、资金来源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执行时间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后,对 年 月底以前的已低保家庭, 年 月份按照新标准领取保障金。因提高标准而新增加的城镇低保家庭,按照《 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程序,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经调查、核实、审批后符合纳入低保范围的从 月份开始纳入保障范围,市确定的其他低保政策继续实施。

四、几点要求

(一)这次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是市政府为困难群众办的一件好事,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具体措施,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和协调工作。

(二)各乡镇、办事处要精心组织,根据《 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现有低保家庭及因低保标准提高后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全面细致入户调查,核实其收入,重新确定补助标准,完善各项手续,使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

(三)市民政局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审批把关工作。

(四)市财政局要全力筹措资金,保证调整标准后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要在就业、就学、医疗、丧葬、住房、采暖、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继续给予扶助和照顾。

(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第5篇 “城乡低保户清查工作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通过清理核查。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推进我市低保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转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主要任务。一是完善政策。进一步调整低保政策。创新管理手段,改革申请审批流程。二是清理核查。对全市现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新认定资格,做实低保人数。三是促进公平。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全面实现阳光救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基本原则。一是统一组织。清理核查工作由市里统一部署。对于农村低保中合户、分户,平均化发放,低保折没有发到户等问题进行纠正。三是公平公正。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四是确保稳定。加强信访工作力量,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清退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实施方法

(一)制定方案。市里制定出台《 市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方案》并根据省民政厅新的低保政策, 月初。出台新的城乡低保工作《实施细则》

(二)科学测算保证规范。结合贯彻落实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和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测算工作的意见》精神。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科学测算我市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以政府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三)信息比对。财政、社保、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向民政局提供相关数据。与财政、社保、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检验申请家庭是否隐瞒财富收入,初步判断其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否需要进一步入户核验。经比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局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证通知书》写明主要原因,收回并销毁《低保证》

(四)召开会议并组织培训。 月中旬。对基层参与清理核查人员进行政策理论、业务流程和工作技能培训,为开展清理核查做好准备。

(五)重新登记。乡(镇)街道要依据现有档案资料。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重新登记,重新填写全省统一制式的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并由申请人(指户主自己或申请家庭授权的委托人,下同)重新申报家庭财富、收支情况,补齐相关证明资料;同时建立困难家庭诚信评价机制,由申请人签署《诚信许诺书》并签字画押。

造成家庭终年困难,因临时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重点家庭,可不入户核查,但要按新政策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和档案资料;对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以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较大,但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短期内生活困难的一般家庭,要严格依照省里规定的清理核查顺序,进行重点清理核查。

(六)联合入户。对于重新登记后经初步判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联合进行入户初审(联合入户不得少于2人)并依据申请人填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户核实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财富、收支情况,并填写全省统一制式的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审批表》下称《审批表》民政局要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联合初审结果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应低于30%

(七)资格评议。对于联合入户后认定合格的家庭。并依据自愿原则,允许一定数量的村(社区)居民到会旁听,以确保评议的公正、透明。评议前,村(社区)明显位置张贴《会议通告》告知村(社区)居民评议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评议时,首先由民政局说明信息比对情况,然后由乡(镇)街道说明申请家庭入户核实生活状况、财富收支情况,最后由参会“联合审查组”成员,依据调整后的新政策和新测算的保证规范,进行评议,最终确认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同时要根据申请家庭收支状况、困难水平、家庭主要成员劳动能力等因素,将符合条件家庭成员划分成不同类别予以分类保证,重新核定补助金额。公开评议过程中,还要适当征求参与旁听的村(社区)居民意见。

(八)资格公示。村(社区)要按民政局和乡(镇)街道的要求。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板张榜公示7天,并注明市、乡(镇)街道两级低保工作机构的举报电话,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九)资格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按户予以保障,并依托指定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低保金;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民政局责成乡(镇)街道及时通告申请人,由“联合审查组”对居民举报信息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顺序纳入保证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局向该家庭出具《不予保证通知书》写明不予保证的原因,收回并销毁《低保证》

(十)信息录入。首先。依据《申请表》和《审批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全面、详细、准确地录入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录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系统内审核,经校对确认数据真实可靠、符合逻辑后,完成低保对象系统内审批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操作。

(十一)建立档案。民政局根据《吉林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方法》要求。按户建立纸质档案,由民政局统一保管。同时在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中按户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十二)保证情况公示。乡(镇)街道负责设立公示板。方便社会群众监督。民政局在市政府网站,对现有低保家庭保证情况进行公示。对于那些临时重病重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变化或变化不大的重点保证家庭,可不进行公示。

(十三)总结演讲。 月 日前。将清理核查工作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效果;清理核查后低保对象人数、类型构成;已清退人数、类型构成等)形成详细演讲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以文件形式(含电子文档)上报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局)

三、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分工负责,层层包保,责任到人。同时,财政、社保、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局做好此次清理核查,为民政局提供相关数据,建立跨部门家庭财富收入信息比对机制,为清理核查工作发明有利条件。

(二)两级管理”三级联审”政策调整后。村(社区)不再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和审核工作。

主要负责信息比对、收支核定、入户核查、资格审批、信息公示、档案管理、数据复核,市、乡(镇)街道两级及村(社区)具体职责如下:民政局承担低保审批管理工作。核发《低保证》和低保金存折以及低保资金管理和社会化发放等工作。乡(镇)街道承担低保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配合民政局做好申请受理、收支核定、入户核查、资格评议、信息录入、日常管理、组织公益劳动等工作。村(社区)主要受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委托,负责政策宣传、事项通知、人员公示、协助入户等服务性工作,并负责随时监测低保家庭财富收入信息及家庭成员的变化情况。

由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组成“联合审查组”共同入户核定申请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及家庭财产、收支情况,所谓“三级联审”指在民政局主导下。共同公开评议、审批申请家庭的低保资格。联合审查组”人数应不少于7人,组长由县级民政局主管局长或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民政局低保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民政助理或低保专职人员、村(社区)低保专干和驻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群众代表组成。除组长外,其余成员要随审查区域的不同而进行调换。

(三)公开透明。清理核查前将调整后的新政策、申请审批新流程以及这次清理核查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等印制成宣传单,发放到所有困难群众手中,最大限度争取困难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让社会各界群众理解清理核查的目的和意义,主动支持清理核查工作。此基础上,还要以清理核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利用公示板公开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的基本信息,让社会各界充分参与监督和管理,全面实现“阳光救助”

(四)严格顺序。严格依照新政策、新流程开展清理核查工作,绝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清理核查过程中,必需逐户逐人核查、比对,认真核算家庭收入,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工作取得应有效果。

(五)落实责任。严明工作纪律,层层分解责任,责任落实到人。谁出问题谁负责,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冒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同时,要建立监督巡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设立举报咨询专线电话,疏通举报渠道。清理核查期间,符合条件低保家庭的低保金应照常发放;不符合条件予以清退的低保对象,民政局应从清退的下月起停发低保金。稳定是此次清理核查工作的第一要务,清理核查工作取得效果的关键,一定要结合当实际,多下功夫、多做工作、多想办法,切实抓紧抓好,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等不稳定问题。

第6篇 “城区居民低保工作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根据国务院《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市区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

㈠保证乡村居民基本生活;

㈡保证规范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㈢最低生活保证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

㈣促使保证对象自食其力。

第四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乡村居民。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确定的依据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市、区财政收入等实际情况。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布。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六条凡具有市区非农常住户口。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

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

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

第七条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保证:

㈠虽然能计算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

㈡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㈢家庭月人均收入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规范。

㈣其他情况。

第三章保证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确认家庭成员。

㈠未成年的子女。

㈡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㈢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㈣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和年龄虽已逾越十六周岁的由于患有严重残疾。无法就业的兄、弟、姐、妹;

㈤经法定手续确立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保证对象家庭收入总和:

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退休金及其他隐性收入;包括单位拖欠的工资、退休金、基本生活费等收入。

㈡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或当艺徒的助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等收入;

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亲属的所有赡养、抚养金收入;

㈣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职工领取的各种救济金;

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所有收入。

除要计算本办法所列的各种收入外,确认保证对象收入时。还要核实其实际生活水平。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单人户在最低生活保证线基础上月人均增加15元。

第四章保障资金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差额局部由市、区财政补足。计发公式为:

实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

第十一条凡是非在职人员的家庭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保证。分担比例为市60%区40%区属单位在职人员的家庭由区政府负责保证,保证资金由区财政列入预算。中央、省驻市企业和市属单位在职人员的家庭由市政府负责保证,保证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一个家庭中的职人员既有区属单位的又有市属单位的其家庭最低生活保证按男性一方确定。

民政对象原享受的救济规范及资金渠道坚持不变。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他自食其力。

第五章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凡是非在职人员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签署补助金额报城关办事处审查复核,由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保证对象每月凭此证到城关办事处所属居委会领取补助金。

第十四条凡是职人员的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证规范的由在职人员向所在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交单位。签署补助金额,市属企业报主管部门,中央、省属企业报厂工会审查复核,市属、区属保证对象分别报市、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将区属保证对象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保证对象每月凭证到所在单位领取补助金。

第十五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在保证期间获得新收入。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象公开,补助金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乡村居民。共同搞好最低生活保证审核发放工作。对在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而继续享受待遇的以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证待遇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其冒领的款物,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告;对情节恶劣的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乡村居民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证待遇和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证款的决定。

第十九条保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按季(月)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使用,及时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市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从事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处置:

㈠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保证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㈡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证金或收受贿赂的

㈢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证制度工作正常进行的送司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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