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员工小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下月辞职,但公司人事部却通知他第二天就办离职手续走人。他问:自己已经明确在辞职报告中说明了辞职的日期,现在公司提前要他离职是不是属于辞退他?他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释疑
劳动法苑咨询师苗其巍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向企业提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即可。其中告诉我们几个信息:
一、提前通知期是三十天。即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不能够立即提出立即就走。如果不当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是可以向辞职者要求赔偿的,这也是对企业的保护;
二、要求通知单位,而不需要得到单位的同意。这是很多员工容易忽视的一点,遇到有些企业说不同意时他们就不知道怎么办了。“通知”是一个单方面的行为,即把辞职的信息传达到单位就可以了,根本不必得到单位的同意。
三、员工要能证明自己辞职。一些员工明明辞职了,却得到一纸除名通知,原因就在于企业不承认收到过辞职通知,而员工又不来上班,故以旷工除名。所以员工需要能够证明自己递交了辞职报告。
小田的做法基本符合我国的规定,但是企业要求其立即离职,怎么办呢?其实我们仔细看法律对解除的规定,很明显要求提前三十天的受益者是企业,法律规定这三十天也是为了给企业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辞职者的替代人,是企业的权利。所以企业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要求员工立即离职,这并不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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