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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格式(精选9篇)

发布时间:2023-12-13 21:28:22 热度:43

再审申请书格式(精选9篇)范文

【第1篇】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书基本格式分为标题、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要写明文书名称“再审申请书”。

二、正文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本文书是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的,所以,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个方面。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案由,即提出再审申请的原因。写明不服哪个人民法院的哪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依次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原终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的制作日期、文书编号、文书名称。表述为:“申请人对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 号,申请再审。”

3.请求事项应写得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4.事实与理由。这是本文的关键部分,应根据法定内容来写。

再审申请,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内容比起诉状、上诉状复杂得多。既要写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又要写二审判决、裁定的错误。如何把理由写得井然有序,避免重复、累赘,这是个写作技巧问题。要把理由部分写好,首先应从整体内容上思考,明确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然后,对所掌握的材料进行归类。具体制作时,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大的层次:

第一层,综述案情。可以先撇开一、二审的裁判,将民事纠纷的发生、原因、经过、结局情况写出来。这一层要求写得实事求是,有事实、有相关的确凿的证据证实。如果不先综述案件事实,直接批驳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或裁定,就会觉得缺乏总体感。因为,从逻辑学上说,综述案情,是先举出正确的结论。下边的批驳,是运用论据进行分析论证的证明过程。但这一层不必写得十分具体、详细,简明扼要地写明案情即可。

第二层,具体分析论证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或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或者违反了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河私枉法行为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错误,可能是一个方面的,也可能是多个方面的。无论什么情形,在批驳认

这一层次要求写得具体周详,论述要有根有据,合理合法。不要空发议论,泛泛而谈。

第三层,总结全文,阐明进行再审合乎法律规定。这一层次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衡量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错在哪里,为什么错;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什么正确,等等。

三、结尾

1.主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右下方: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日期(年、月、日)。

3.附项: (1)物证 (名称)件; (2)书证 (名称)件; (3)有证人的 ,要列出证人的姓名和住划。

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曾国明,男,生于1947年__月__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__)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

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____年八月十六日

【第2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男,1974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男,1971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年__月__日(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__)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年__月__日

***向***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____年__月__日。”

(二)____年__月至__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之妻)出庭证实:____年__月至__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万元;

(三)____年__月__日

原二审中,***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占50%,投资30万元 ***,____年__月__日。”

(四)____年__月份

原一审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于____年__月份到郑州问被告***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__年__月__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以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第3篇】再审听证申请书

再审听证申请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听证。接受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案情,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双方发问,应当说,本案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明,除再审申请书中所述意见之外,现发表如下听证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20xx年__月__日签订的第二份协议在第三条中约定:“如果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我本人协助办理。”该假设的前提是第二条的约定,即刘某某放弃优先赎回权,王某某取得了诉争房屋产权并可以自行转让。该条并非表明刘某某决意一定要将房屋过户转让给王某某,刘某某女儿刘某与王某某所办理的房屋交接,不能当然、唯一、排他地推定为房屋所有权交接,本案中诉争房产客观上无法办理登记,只能理解为房屋占有使用权的交接。

二、即使20xx年签订的第一份协议有效,协议成立不久,通过刘某某便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王某某12万元,作为对欠款的清偿,王某某也接受了该12万元,由此,双方以现金交付的实际行为对第一份协议做了实质变更,第一份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在第二份协议中,双方对诉争房屋重新作价,应当视为对第一份协议做了书面变更,第一份协议相关条款失效。

三、从第一份协议签订,到以实行交付现金的形式清偿欠款,再到王某某采取胁迫拘禁的方式迫使刘某某签订可撤销的协议,一系列事实行为表明,刘某某根本不愿将诉争房屋转让产权抵债给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不是刘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刘某某在二审诉讼笔录中所说的抵债,不能想当然地理解为转让房屋所有权给王某某。刘某某在一审诉讼中已经提出请求撤销和确认无效,应予支持。

四、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王某某的笔录第五页载明,王某某用手打刘某某的脸有十几个耳光,打人时雇用的两个打手在场,也对刘某某实施了残暴殴打,致使刘某某吓坏了(此一事实从刘某某报案、公安机关所做的伤情鉴定以及公安机关到上海对车号为皖k56171司机的取证等各个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获得确认)。刘某某自由精神防线彻底垮掉后,王某某指使两个打手将刘某某从上海拘禁到洛阳东方宾馆,打手张某某执笔,打手韩某做中间人,王某某逼迫刘某某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在到某某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时,被打得鼻青脸肿、伤痕累累的刘某某,面对着在场的王某某和两个凶神恶煞的打手(见伤情鉴定书和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王某某笔录第八页),焉何敢不办理公证?张某某是一个无家无业的地痞无赖,这在某某县城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从上海拘禁刘某某回来后,王某某不给张保仓分钱,张某某遂给王某某发恐吓短信有两页纸之多,砸坏王某某门窗、车辆,对王某某及其爱人焦卫东进行人身威胁,此一事实从王某某向某某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案和派出所对张某某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卷宗材料中便可知晓。在如此诸多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胁迫刘某某的情况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第二份协议有效,有失严谨、审慎。20xx年__月份某某县检察院所做的“不予批捕”决定,不能证明王某某等三人没有涉嫌非法拘禁,不能证明某某县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错误,取保候审和逮捕适用不同的证据标准。

五、本案诉争房产早已于王某某提起一审诉讼前被某某县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用于赵某某诉刘某某借款纠纷案和张某某诉刘某某借款纠纷案的债权执行担保,保全裁定书编号分别为(20xx)新法执字第226-1号和(20xx)新法执字第115-1号。在诉争房产全部用于上述案件债权执行担保的情况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置前案的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在后案中判决诉争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并要求办理客观上无法办理的过户登记,这种重复处分、前后矛盾的做法有失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当事人刘某某和王某某签订的房产抵债处分协议,在未被人民法院确认效力之前,没有赋予国家意志力之前,不能对抗代表国家意志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

谢谢!

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xx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申诉听证程序规则

第一条、申请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再审立案阶段即申诉复查阶段,通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到场,围绕申诉事实与理由发表申诉与答辩意见,进而依法做出是否再审立案的结论的审查方式。

第二条、对来访的申诉和申诉再审案件由立案庭组成合议庭(除原审合议庭人员外)实行听证,通过听证,审查申诉案件原判决是否有错误,依法决定立案再审。

第三条、听证适用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条、件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依法公开进行,听证的程序、内容和结果向双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第五条、实行一案一听证制,每件案件原则进行一次听证,当事人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或必须重新调查的可以安排再次听证。

第六条、听证会可以根据案件性质,邀请政法委、人大、信访局及相关部门参加听证。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视情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新闻记者旁听。

第七条、申诉听证的形式一般采用约听形式。但对涉及群体性申诉及有关社会稳定大局的急性案件实行即来即听。

第八条、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听证程序分为听证预备、听证和评议裁决三个阶段。

一、听证预备是指听证之前,听证法官、书记员对听证的前期准备。

(1)确定合议庭成员,并告知当事人;

(2)送达申诉状副本、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权利义务。

(3)告知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4)听证法官在听证前应认真阅卷并熟悉申诉材料,归纳出争议焦点,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听证包括准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由书记员查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会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2、主持法官宣布听证会开始时,核对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有权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二)调查阶段:

1、申诉人陈述申诉的事实、理由并负责举证;

2、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的陈述发表意见,进行质证,或提供证据;

3、听证法官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提问,核查证据,并进行认证;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三)辩论阶段:

1、申诉人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2、被申诉人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3、自由辩论发言;

(四)辩论结束,由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三、评议裁决阶段:听证会休会后,由合议庭及时评议,并当庭或定期向当事人宣布听证结果。

第九条、当事人申诉理由不能支持的,可以当庭口头驳回,申诉人不服的,可以书面驳回,并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对申诉理由成立,案件可能有错误的,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立案再审。

第十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一条、经通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到会的,取消听证。由合议庭成员根据申诉人提交材料书面审查申诉是否成立;被申诉人接到通知后未到会的,也可就申诉人的申诉听证。

第十二条、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做出裁决期限为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颁布当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4篇】刑事再审申请书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____,男,基本情况详见一审判决书。

再审代理律师:____律师事务____律师

申请人因不服____县人民法院(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本案中胡____虽系国家工作人员,但因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胡____所在单位(____镇供种站)所有,故胡____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同时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公共财物”,系个人合法财产。为此,申请人与胡____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具体理如下:

一、一审关于涉案土地的权属认定错误,并基于此错误的认定胡____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首先、(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土地归供种所有证据除土地使用证外均系可变证据的言词证据,而土地使用证将钱店供种站与钱店农技站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在了一个土地证之上,仅从土地使证上难以区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钱店供种所有,一审判决在未调取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涉案土地归钱店供种站所有明显不妥,且有悖“以事实为根据”的刑事司法精神。(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并生效后,申请人便向郸城法院提出了申诉,郸城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诉,其主要理由是“仅凭____镇人民政府的两份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案的土归你所有,本案原审时认定的该涉案4间地皮及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钱店供种站的事实无误”,申请人在接到____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向____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调取了涉案土地的档案并进行复印,通过档案的查询可以确定涉案土地使用不归____县钱店供种站所有权,而是归____县____镇农技站所有,这充分证明了原审判决在认定的土地权属上存在严重的错误。

其次、胡____系____县____镇供种站的工作人员这一点是客观真实的,但是涉案土地的权属于不属于____县____镇供种站而属于____县____镇农技站,胡____不属于____县____镇农技站的工作人员,即处理涉案土地及房屋胡____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而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贪污罪的法定要件,据此,申请人认为胡____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申请人更不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二、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公共财物”,申请人与胡____对涉案土地具有合法处分权,

____镇政府于____年__月__日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钱店钱农技站的六间门面房的地皮以物抵债的形式冲抵了镇政府欠申请人的6000元本息。即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申请人便取得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____镇农技站的土地使用权,这是钱店钱政府的决定且加盖有____镇人民政府的印章。(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归钱店供种店所有,而钱店供种属于____县农业局的二级机构,镇政府无权处分,据此认定胡____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而构成贪污罪,并以认定申请人属于胡____贪污犯罪的共同犯罪。但申请人获释后通过____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档案证明了涉案土地不属于钱店供种站而属于钱店农技站,而钱店农技站属于____镇政府的二级机构,这此充分证明____年__月__日____镇政府以物抵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同时更证明了申请人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具有合法的受益与处分权(包括占有、使用与受益)。申请人获得使用权后又以物抵债的形式通过口头协商将土地使用权抵给了胡____,即申请人与胡____均具有处分权,且处分权的来源系镇政府的以物抵债。

刑法中所指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对照《刑法》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申请认为自____年__月__日____镇政府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的形式抵给申请人之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便归申请人所有,属于申请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因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申请人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样以物抵债的形式抵给了胡____,胡____同样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受益权,胡____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申请人的不属于贪污犯罪的共犯。

以上意见,望审查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 致

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再审申请书(2)

申请人,____,(又名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回族,高中文化,住县城小区1。原系____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队长。申请人____年__月__日被逮捕,____年__月__日,____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故意伤害罪被____县人民法院判处申请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____年__月__日刑满释放。

申诉请求:

撤销____县人民法院(____)西少刑初字第22号对申请人贪污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故意伤害罪中,杨、兵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且故意伤害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一、关于贪污罪

判决申请人贪污罪的基本情况是,____年__月__日,申请人以单位欠发职工工资的名义,领取单位职工共22人的7个月工资97496元,后申请人用该款加上其他款项约13万余元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申请人个人名下。____年__月该车以6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继峰。后来,申请人又用该68000元款加上添加的钱购买桑塔纳3000轿车一辆,桑塔纳3000轿车登记在申请人的女婿王庆丰名下。扣除申请人购桑塔纳轿车时个人垫资28211元,认定申请人贪污39789元。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客观、不全面,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而实际上,转卖桑塔纳轿车的收入68000元,一部分28211元用于偿还购买该车辆时的垫资,另一部分用已经办好所有购置手续的,价值约38000多元半截头车一辆豫p93851,交付城管大队方、强中队,继续用于城管执法。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供的调查材料足以证明豫p93851由城管大队方、强中队占有使用的事实,辩护人出具了豫p93851购车时的发票等证明,足以认定申请人个人没有将卖车的款项39789元占为己有。申请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故意,客观上没有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贪污。

二、关于申请人故意伤害罪

申请人所谓的故意伤害罪发生于____年__月__日。申请人认为,杨、兵等人____年__月突然改变十年前的证言,指认申请人幕后指使,参与杨、兵等故意伤害高海的犯罪行为,这些证言不应采信,申请人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且即使是指控成立,本案也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国家丧失追诉权。

1、____年底____年初,公安机关在对杨、兵等人的犯罪侦查中,杨、兵弟兄六人众口一词,多次调查均称申请人没有参与、幕后指使其殴打高、海。事情过去十年之后,____年__月,杨兵兄弟六人突然改口,称____年__月发生的其兄弟六人伤害高海的犯罪行为是申请人幕后指使。更令人蹊跷的是,转往ew县公安局要求查处申请人,举报至河南省委政法委巡视组的0908号材料是杨兵兄弟六人与高海联名举报,原来互为仇敌的两方,狼狈为奸,沆瀣一气,成了指控申请人参与犯罪的密友!

申请人没有指使杨兵兄弟六人殴打高海。对杨、兵兄弟预谋殴打高、海的情况,申请人事前确实知道。申请人不但没有幕后指使,而且极力劝阻,在劝告无效,制止不了的情况下,申请人在事发前就向派出所报案。城关派出所所长宋忠良、民警张登峰对此事能够证明,事发前申请人报案的事实。

2、退一万步讲,即使是假如申请人____年确实参与指使他人殴打高海(这个真没有!!),也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理由是:(1)刑法规定致人轻伤的犯罪追诉时效是五年,本案发生于____年__月__日,距本次____年__月公安机关针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已近十年。(2)本案不适用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案件发生后,被害人高海于事发当日即____年__月__日即向公安机关“控告”申请人幕后指使。公安机关虽然在____年__月仅对被告人之一杨、兵进行立案侦查,但由于该案系共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之初囿于证据收集上的原因仅对其中一名被告人追究,应当视为对全案的立案侦查,至于____年__月对被告人申请人的侦查,应当属于对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在查证属实以后的补充性追诉活动,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原创性”立案侦查。被害人高海在五年的追诉期限内提出了控告,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由于本案已在____年立案侦查,所以对被告人申请人不能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对申请人的追诉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3、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说“____年对高海轻伤害一案进行了立案,未对申请人个人立案”。这种说法有违刑诉法的明确规定,不应采信。《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之第一章关于《立 案》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管辖范围的分工是依据案件性质进行的分工,不是依照犯罪嫌疑人个人的不同分工,可见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对某一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不存在对个人是否立案问题。只要对某一案件立案,侦查机关就要对全案进行调查取证,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对其中一人立案,就应当视为公安机关对全案已经立案,所以派出所说是对高、海受害一案进行的立案,没有对申请人个人立案,这句话前半句对,后半句错误,不符合立法精神,曲解法律。

4、从高海被伤害一案的卷宗材料看,公安机关已经针对申请人涉嫌幕后指使犯罪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侦查。高、海被伤害一案侦查中,杨国安、常胜利、高国文、高大刚等人作证说申请人参与此事,提供车辆、召集人员等,试问?如果没有针对申请人立案,公安机关调查这些材料干什么?

5、____年高、海被伤害一案,之所以未对申请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未对申请人立案,而是证据不足。因为尽管杨国安、常胜利、高国文、高大刚等人作证说申请人参与此事,提供车辆、召集人员等,但是,真正直接动手殴打高海的杨兵六兄弟,众口一词,坚决否认申请人幕后指使参与犯罪,在此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参与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针对申请人的刑事追究无法继续。假如当时即使是只有杨兵一人供述、指认高海幕后指使,杨兵的供述就可以与杨国安、常胜利、高国文、高大刚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申请人参与犯罪活动,就可以以共同犯罪对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说____年未对申请人个人立案于事实严重不符,明显是为达到在十年后继续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违法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而曲解法律,公安机关的这个“情况说明”绝不应采信!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申请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中,杨、兵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且故意伤害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予以审查,撤销原判决,对本案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再审申请书(3)

申请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____市____区____乡乡长。____年__月__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____年,被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____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____市____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保刑终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保刑终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____市____区____乡乡长期间,于____年x月x日给本乡____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____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____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____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____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____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____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____元用于包工头____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____年1__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____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____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____储蓄所,同年__月__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____元转存到____县____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____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____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三、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本案证人赵同良,时任____乡党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自书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行为。判决认定了申请人曾经从截留款存折中支取____元付给包工头____,这一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务目的,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作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由单位会计掌管存折?

四、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____年元月__日,当年担任____乡土地所会计的____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别于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审申请书主要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申请再审人:(姓名)(一审___、二审___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一审___、二审___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___年___月___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一、再审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___人民法院___民事判决第___项;2、______;3、________。

二、再审请求事由:

申请再审人___因与被申请人________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___人民法院(___)___字第___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符合《___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__款第(___)项“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___)项“______”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申请事由一:符合《___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项,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二:符合《___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项,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朱立达,经理。邮寄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北路昌润热电厂西邻。联系电话:18606355777。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于福恩,男,1973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邮寄地址:茌平县洪屯乡西于村031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周斌,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通,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秀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5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

邮寄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盛庄村。联系电话:

申请人___有限公司、于福恩因与被申请人王秀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__月30作出的(____)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依据《___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____)聊东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聊民五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申请事由

依据《___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___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均依据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聊衡司法鉴定所〔____〕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王秀菊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材存在严重瑕疵。(1)、____年__月__日事故发生当天,被申请人王秀菊就诊的聊城市脑科医院的住院病历首页、病历附页、x线报告单及ct片报告单中均记录被申请人仅l2椎体骨折(压缩性),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的问题;(2)、____年__月__日聊城东昌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____年__月__日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记载是:闭合性颅脑损伤、l2粉碎性骨折、“右筋骨骨折(气滞血瘀)”;(3)、聊衡司法鉴定所〔____〕临鉴字第257号鉴定意见书在检案摘要部分对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的引述内容(第二页中间部分):“____年__月__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辅助检查:ct示:l2椎体变扁,。。。左第3、4、5、7肋骨肋弓部见骨折线影,短短对位线尚可。初步诊断:l2骨折,左肋骨骨折。”“____年__月__日,东昌府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王秀菊,。。。。l2粉碎性骨折,左肋骨骨折”。对聊城市人民医院ct会诊报告单的引述内容为:“____年__月__日脑科医院ct片:脑实质区脑脊液腔系统未见异常,。。。,第二腰椎压缩变扁,并见多条骨折线,皮质不连续,前缘见游离骨片,椎管结构完整。ct诊断:左顶部软组织损伤,脑未见异常,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

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对被申请人就诊的两家医院的病历内容所进行的引述,与两家医院的病历的原始记载完全不一致,将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脑科医院)病例中、ct诊断报告中根本没有记载的情况引述为“左侧第三、四、五、七肋骨骨折,胸膜炎,第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将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中记载的“右筋骨骨折”引述为“左肋骨骨折”,这种随意篡改鉴材记载内容并据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存在肋骨骨折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事由二:符合《___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属于伪造证据,不能作为鉴定鉴材和法院判决的依据。

(1)、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并非正规医院,实际上只是门诊部,东昌府区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上载明的机构名称为: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该门诊部条件简陋,没有住院床位,不具备住院条件,不可能存在被申请人在该处住院的事实,更不可能存在在此门诊部住院110天的事实,所以,住院结算单上的住院费5500元应是不存在的;该门诊部也不具备拍x光片、ct片的条件,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____年__月__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内容也可以证实被申请人王秀菊未在该门诊部拍过片子,那么被申请人提供的该门诊部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的x光费560元也应是不存在的,并且住院费用结算单系上世纪九十年代所使用的结算单据,不符合现在住院费用结算单据的规定,因此,该住院结算单是虚假的,上面的各项费用也是编造的。

(2)、被申请人王秀菊提交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实为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所出具,而且该病例是在该案原一审期间由东昌中医骨伤科门诊部补作的,通过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____年__月__日对王秀菊的(兄长)代理人钱子英的调查笔录可以得以证实,该笔录第四页中钱子英明确陈述:“中医骨伤科医院平常根本不出病例,我们要求他出病例,他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他们不规范,再打官司时法官要病例,他们才给我们出具了病例。。。。”,该病历并非被申请人住院就诊当时形成,而是时隔 个月之后为了诉讼而找到门诊部,由门诊部后期编制的。所以,该病例及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结算单都不是真实的,不应该作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证据。

(3)、该门诊部所出具的“住院病历”也严重不符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该病例记载:____年__月__日的病历首页中有两处均记载被申请人王秀菊“右筋骨骨折(3457)”,____年__月__日的出院记录上有4处记载为:左肋骨骨折;____年__月__日的诊断证明书记载为“右筋骨骨折”;同一家医院(门诊部)作出的病历与诊断证明书竟然存在如此严重的错误,连患者最起码的受伤准确部位都未弄清楚,根本不应该作为司法鉴定的基本鉴材和法院审判认定事实的依据。

(4)、聊城市人民(脑科)医院病历记载:____年__月__日上午9时30分被申请人王秀菊仍在该院接受治疗,下午3时出院。而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却记载____年__月__日上午9时被申请人王秀菊即已接受治疗;两份病历在时间记载上存在矛盾。被申请人尚未从聊城市人民医院出院,不可能已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该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在本案二审后已经关闭,东昌府区卫生局已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回。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王秀菊在聊城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并住院110天的事实是不成立的,法院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在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病历并支持其在该医院住院所花费用是错误的。

3、申请事由三:符合《___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于福恩、___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1)、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将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聊城市东昌中医骨伤科医院(门诊部)“住院病历”作为鉴材,明显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

(2)、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中对聊城市(脑科)医院的病历记载作引述时随意改动,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丧失了客观公正性。

(3)、申请人针对鉴定意见书存在的种种错误及漏洞,在本案二审期间多次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受伤情况重新进行鉴定,均遭到被申请人无理拒绝。

申请人因不服原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曾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诉申请,并于____年__月__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聊检 民再建〔____〕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检察建议书复函,称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明显不当,不予再审。

综上所述,聊城市法衡司法鉴定所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病例作为鉴材,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严重失实,本案原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存在严重错误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肋骨骨折并构成伤残,明显证据不足,并且原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处理,明显程序违法。据此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依法再审。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第6篇】再审申请书范本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曾国明,男,生于1947年__月__日,个体工商户,住万州区分水镇三正场国兴路158号

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20__)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__)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

事实及理由

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

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

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____年八月十六日

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__月__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______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贵港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贵港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___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__月__日作出(____)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年__月__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___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 ____年__月__日,申请人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__月__日作出(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

____年__月__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__日内到港南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____年__月__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____年__月__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 __月__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__月__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 __月__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66㎡)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办证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______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____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4.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____年__月__日的《转让协议》和____年__月__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_____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 12 月 5 日

【第7篇】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____,男,基本情况详见一审判决书。

再审代理律师:____律师事务________广律师

申请人因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撤销(20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

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

事实与理由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本案中胡某某虽系国家工作人员,但因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胡某某所在单位(某某镇供种站)所有,故胡某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同时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公共财物”,系个人合法财产。为此,申请人与胡某某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具体理如下:

一、一审关于涉案土地的权属认定错误,并基于此错误的认定胡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

首先、(20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土地归供种所有证据除土地使用证外均系可变证据的言词证据,而土地使用证将钱店供种站与钱店农技站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在了一个土地证之上,仅从土地使证上难以区分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钱店供种所有,一审判决在未调取土地使用权登记档案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涉案土地归钱店供种站所有明显不妥,且有悖“以事实为根据”的刑事司法精神。(20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并生效后,申请人便向郸城法院提出了申诉,郸城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诉,其主要理由是“仅凭某某镇人民政府的两份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案的土归你所有,本案原审时认定的该涉案4间地皮及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钱店供种站的事实无误”,申请人在接到某某县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后,向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调取了涉案土地的档案并进行复印,通过档案的查询可以确定涉案土地使用不归某某县钱店供种站所有权,而是归某某县某某镇农技站所有,这充分证明了原审判决在认定的土地权属上存在严重的错误。

其次、胡某某系某某县某某镇供种站的工作人员这一点是客观真实的,但是涉案土地的权属于不属于某某县某某镇供种站而属于某某县某某镇农技站,胡某某不属于某某县某某镇农技站的工作人员,即处理涉案土地及房屋胡某某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而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贪污罪的法定要件,据此,申请人认为胡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申请人更不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二、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公共财物”,申请人与胡某某对涉案土地具有合法处分权,

某某镇政府于20____年__月__日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钱店钱农技站的六间门面房的地皮以物抵债的形式冲抵了镇政府欠申请人的6000元本息。即自20____年__月__日起申请人便取得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某某镇农技站的土地使用权,这是钱店钱政府的决定且加盖有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印章。(20____)某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认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归钱店供种店所有,而钱店供种属于某某县农业局的二级机构,镇政府无权处分,据此认定胡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而构成贪污罪,并以认定申请人属于胡某某贪污犯罪的共同犯罪。但申请人获释后通过某某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档案证明了涉案土地不属于钱店供种站而属于钱店农技站,而钱店农技站属于某某镇政府的二级机构,这此充分证明20____年__月__日某某镇政府以物抵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同时更证明了申请人拥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具有合法的受益与处分权(包括占有、使用与受益)。申请人获得使用权后又以物抵债的形式通过口头协商将土地使用权抵给了胡某某,即申请人与胡某某均具有处分权,且处分权的来源系镇政府的以物抵债。 刑法中所指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对照《刑法》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申请认为自20____年__月__日某某镇政府将涉案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的形式抵给申请人之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便归申请人所有,属于申请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因而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公共财产。申请人将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样以物抵债的形式抵给了胡某某,胡某某同样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受益权,胡某某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申请人的不属于贪污犯罪的共犯。

以上意见,望审查时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 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蛮横,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__月__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______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 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诉人:郑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第三篇: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__,男,1965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共产党员家庭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陈吴乡韦寨村十组(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因河南省洛宁县(20___)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公然置事实与法律不顾,故意颠倒黑白。为了捍卫民主与法制、维护申请人以及本案件涉及的39位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为了揭露洛宁县司法的黑暗,我们义无反顾依法向洛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让人愤慨的是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形同虚设,更加肆无忌惮践踏法律。

申请人依据《刑诉法》之规定,依法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希望能够得到重视… …!

申请请求:

1、依法撤销徇私枉法的洛宁县(20___)宁刑初字第166号枉法的刑事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洛刑一终字第27号判决书;

2、依法彻底的宣告申请人以及本案被无辜的39位农民兄弟们“无罪”。

案件概况:申请人(以下称我)出生在洛宁县大原一个贫困的农民家庭,自高中毕业后一直面朝黄土背朝天在村里从事农业生产。经过党多年培养,从____开始广大村民选举我担任村主任,走上领导岗位,20___年本人又担任了村党支部书记。

在我几十年的工作中,始终坚信是广大村民选举我,是党培养我。那么,我就一定要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去努力工作。为此在多年的工作中赢得了一定荣誉,受到广大村民的爱戴,历年来无数次受到乡、县领导的表彰。

20___年__月__日,我与雷亚州等人共同赴灵宝参加朋友孩子婚礼,在返回洛宁的途中(卢氏一个妇女将豆秸秆摊在马路上,强迫途经车辆为其碾压豆杆,因我的轿车底盘太低,故准备从路边通过,为此与其发生纠纷),该妇女通知其洛宁县工作的亲戚韩洛周。韩在路上堵截了我们的车辆,双方发生了纠纷。雷亚州看到我被对方推倒在地,便电话叫来了雷江江等人,这群人随后赶来将雷洛朋打成重伤。为此,我于____年__月__日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我并没有实施伤害他人,且当时没有能力阻拦突发事件,便于同年__月__日对我办理了取保候审(当时已经查明此案与我没有直接关系)。可是我考虑发生案件时毕竟在场;同时又担心将来遭雷亚州、雷江江等人的报复,主动与受害人韩家联系,达成赔偿协议。

韩洛州在知道案件真相以后,也谅解了我。偶然的机会朋友告诉我,我在公安局还备着案。为此20____年__月__日主动到公安局接受处理。

让人愤慨的是,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庭璞(兼公安局局长)因其公然包庇黑社会老大程伟鸽故意伤害我弟弟(因身为党支部书记的我没有参加程伟鸽开设防盗门厂开业典礼,给他捧场。其就带人上门对我们兄弟殴打,持铁棍等凶器当场将我老二弟韦妙武打成重伤。案件发生后,保护伞张庭璞拒不立案,我父亲为此多次上访北京,控告公安机关包庇犯罪。在上级机关的直接干预下,案件才得以结果),为此,激怒了张庭璞局长,无形中我们之间结下“血海深仇”。为了达到打击报复我的目的,其丧心病狂的借此机会把我包装为“洛宁县黑社会老大”,从此一场噩梦开始。

洛宁县“公、检、法”在张庭璞的挟持下,不惜背上老百姓唾骂!开始昧着良心一条龙的制造“惊天冤案”! 洛宁县(20___)宁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就这样出现了。在我上诉过程中,开始中级法院法官还能够客观的对案件的审理,在看守所还安慰我,称:一定实事求是”。但是,中级人民法院(20___)洛刑一终字第27号判决书,居然更加丧心病狂(对梁保成等诸多所谓在逃人员的证词、证据只字不提)。

再审主要理由:

一、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庭璞在本案件伊始,为了达到迫害我的目的肆无忌惮践踏法律

洛宁县政法委20___年__月__日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标题为“拂晓行动”亮剑洛宁 拉开龙年除恶战幕”、 “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张庭璞公然违背《刑法》规定,在没有“立案、未经法院审判”就给广大农民扣上黑社会帽子。为了绑架上级司法机关,其居然将违法行为推给洛阳市公安局。按照通报:__月__日凌晨,在洛阳市公安局的指导下,洛宁县公安局400余名民警兵分多路,雷霆出击,展开了声势浩大代号为“拂晓行动”的集中抓捕行动,对排查出的2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捂窝抓捕,其中20名犯罪嫌疑人已落入法网,目前,有1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根据起诉书,广大无辜群众在20___年__月__日就身陷囹圄,但是,此案在__月才以“涉黑”立案,可见其疯狂到何等地步!。就这样在没有正式“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就对无辜当事人实施抓捕扣上黑社会的帽子。

典型的惨绝人寰的徇私枉法。

二、本案二审开庭形同虚设,把善良百姓当猴戏弄。洛阳市中级法院公然强奸共和国法律

为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平正义审判,《刑诉法》明确规定两审终审制。

本案件,洛宁县20___年____月__日一审开庭,___月__日出违法判决书。20___年__月__日二审开庭,____月__日终审判决。____月__日我才见到判决书。

我们怀着对法律信赖的心情,在一审违法判决后依法上诉,在广大农民刚刚提出上诉,洛阳市中院就把本案未审先定,他们全然不顾无辜百姓的死活,居然胆大妄为编造假案到最高司法媒体“人民法院报”上,真的疯狂到“上骗***、下欺压老百姓”。【20___年__月__日人民法院报第8版刊登:“洛阳:服务大局谱新篇”,20___年以来,洛阳中级法院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严惩韦耀武、刘惊蛰等黑恶势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如此卑劣的行径简直是:洛阳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审理,判决书没有生效的情况下,我就被这些“法霸”当成加官进爵的贡品!。

按照《刑诉法》规定:部分被告上诉,二审必须全部审查。本案件39名被告,在逃31名(这些所谓在逃的31名,其中被张庭璞敲诈勒索巨额财产后,被列为在逃;部分在逃人员,自己就不知道),二审上诉期间,卑鄙的二审法官就对部分上诉人采用威胁恐吓方式,逼迫他们不许上诉,不撤回上诉加刑。最后共___人坚持上诉。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全部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可是二审开庭时仅仅我们___人到庭。这岂不是违背公开审理的庭审原则。

所以,洛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完全是“忽悠”法律。

三、为了达到对我以及39位农民兄弟栽赃陷害的目的,公然而采用“违法证据”,谎言充实全篇判决书,神圣的判决书被别有用心之徒变成迫害无辜群众的工具

本案先抓人,给当事人扣上罪名,然后采用卑鄙手段(伪造韦妙灵等人笔录)不遗余力网罗证据。在没有“案件登记”、“立案”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威胁、恐吓老百姓,逼迫他们充当所谓的受害人。

其一:引自一审判决书p83:“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在立案前调查的证据属违法证据的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因此,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调查是合法、有效的。”

判决书故意将“案件受理”前置程序遗漏,仅仅保留“案件立案”。按照公安部1998年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本案件的刑事案件登记表,其中领导批示,任安生局长(立案决定书都是同一天)。由此明确了各个案件受理和立案的具体时间。

二审判决书践踏法律,掩盖一审徇私枉法。按照《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一切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据都不能够作为刑事案件证据。引自二审判决书p34:“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警方未立案就抓捕,证据违法的辩护理由,经查,根据相关法律和立案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材料,按照管辖范围,应该迅速进行审查,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韦耀武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这岂不是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置法律不顾,为洛宁县公、检、法为所欲为撑起违法“保护伞”!在此试问:公安机关办案规程难道规定可以滥抓无辜吗!简直无耻到不要脸皮!

其二:办案人员疯狂到对证人进行胁迫的地步(胁迫当事人对韦耀武栽赃陷害,阴永军出具有关人员胁迫其对韦耀武栽赃陷害证据);编造、篡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韦妙灵、韦专林、韦生祥等勇敢的出具证明材料,控告有关人员的卑劣行径),这一次在二审过程中,他们冒着被迫害的危险专门找到法官,才不得不在判决书p31出现(这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犯罪,检察院应该立案);居然将已服刑的程伟鸽等黑社会犯罪成员,变成本案件的证人(编造询问笔录,将程伟鸽他们犯罪活动都扣到我头上)。

四、两审公然剥夺我以及其他被告人的诉讼的权力(对同一个证人,对同一个事实证词居然出现两种自相矛盾说法,判决书却流氓的采信“伪证”)

判决书违法采信编造好指控我有罪的证据,而将无罪或者与其矛盾的证据故意遗漏。如蒿坪沟案件中,原派出所民警李光超、范松涛分别出具两份前后矛盾的证词,判决书卑鄙的采信300多人的那份(一份60、70人左右;另一份变成300人,漫山遍野都是人);刘秀沟聚众斗殴,在程伟鸽黑社会犯罪案件判决书已经认定我根本就没有参与。但判决书故意采信通过违法方式,在监狱里将程伟鸽变成证人的材料,达到对我栽赃陷害。我依法申请证人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但是杳无音信。

本案件被告39人,其中还不包括在逃几十个,案卷几十本。一审开庭仅仅2天(平均到每个被告人仅仅数分钟),二审仅仅一天就草草结束,试问能够保障被告权力吗?

五、判决书将共和国的法律变成“魔术”,为了达到陷害我为“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黑老大,不惜践踏法律混淆视听

起诉书指控韦耀武等39名被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判决书最后确认本案剩下6人犯黑社会。可是卑鄙的将“程伟鸽黑组织组织”全班人马,全部囊括于我的麾下(在程伟鸽案件中,我还是“受害人”)。殊不知,洛阳市中级法院生效程伟鸽犯罪组织判决书已经认定:“程伟鸽在犯罪组织成员心目中是当然的”老大“,韦永山、雷亚州系该组织的二、三号人物。”在此试问法官:是洛阳市程伟鸽判决书里面遗漏了我?;还是我这个案件遗漏了程伟鸽?。既然他们一、二、三位子都有人了,那么我究竟是“老几”?谁给你们法官胡编乱造的权力?【如果,程伟鸽案件遗漏我,那么就应该合并审理】

在黑社会组织经济特征方面:一审判决书为了达到对我的陷害,居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蔑我:“自____年以来,我霸占赵村乡陈宋村河滩开办沙场,毁坏群众巨额的鸭棚等,韦耀武等人获得巨额利润达到300万元之巨。”。用此来将我包装成腰缠万贯,十恶不赦之徒,进行对我妖魔化(法律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要求一定的经济实力,即犯罪组织及其成员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维持犯罪组织的基本活动和维系成员的生活)。在二审期间,广大村民对判决书的信口雌黄义愤填膺,纷纷要求出庭,引自二审判决书p31:“证人程玉香、张岐生等,揭露无耻的一审判决书,强扣在我头上所谓霸占沙场、牟取巨额利益不实之词。一审判决书完全是胡说八道”。那么我横行乡里二十年的黑社会组织,资金在哪里?。以上,恰恰证明政法委书记张庭璞罪恶累累,胆大妄为的编造假案,迫害无辜群众。【二审27号判决书p34:“多次聚众斗殴,争矿、开办沙场,从此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关于:“争矿问题,在逃人员梁保成已经出具证词,把判决书的谎言彻底揭穿”所以,事实已经证明我没有争矿的事实;沙场既然撤销了该起犯罪,那么在此试问?:法官大人我这个黑社会经济特征在何处?;法官大人你们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胡说八道”吗?你们岂不是草菅人命!】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理解为行为方式的组织化“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判决书东拼西凑,将原本与我风马牛不相及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全部强加于我。判决书还将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的,程伟鸽黑社会案件中刘秀沟聚众斗殴故意张冠李戴强加于我(这只能够证明判决书胆大妄为到何等地步)。

六、判决书为了掩盖以政法委书记张庭璞为首的盘踞在司法机关肌体内的犯罪分子,他们惨绝人寰的迫害群众的滔天犯罪行为,洛阳市中级“检察院公诉人、法院法官”,公然继续编造弥天谎言,联合制造“冤、假、错、案”

本案涉及被告39人,在逃31人。请注意的是,这39人被抓的都是一些没有权势,没有文化,没有背景的农民;而31人所谓的在逃人员,恐怕张庭璞到底是收受人家什么好处,为什么不敢抓!、不能抓!

判决书诬蔑我斗殴、争矿:1、20___年刘秀沟争矿(该矿的老板梁保成亲笔出具证词,主要证明:①、我根本就没有参与他矿上的纠纷;②、证明他自己就不知道“被追逃”;③、梁保成愿意出庭,或者随时接受调查)。2、____年蒿坪沟争矿(该矿老板孙献周证明:①、从来就没有公安机关人员找过他;②、____年根本就没有发生聚众斗殴的情况;)。3、诬蔑我明珠村殴打群众一案,(该案电业局干部段干臣证明:①、证明我没有带人殴打群众,我是受害者;②、自己不知道“被追逃”;③、在电业局一直担任领导,工资、奖金没有任何影响)。在如此强大的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判决书竟然大言不惭继续其弥天大谎,引自27号判决书p35:“经查,刘秀沟、蒿坪沟、小草沟三起聚众斗殴中,相关人员均证实,该三起聚众斗殴犯罪,均由韦耀武直接或间接召集并统一组织、策划”。

为了揭露办案人员的滔天罪行,在二审开庭过程中,我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韦书军、段干臣被刑讯逼供的录音资料;

2、韦妙灵等人出具的控告办案人员篡改(伪造笔录)证明;

3、程玉香控告办案人员强迫他们出具伪证的证明;

4、被“追逃人员”(梁保成、、韦良敏、范振生、贾英显、张流动庆、程超民、韦普军等)挺身而出,揭露以张庭璞为首的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

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趾高气昂的公诉人也不得不低下其尊贵的头颅。但是,判决书居然对此无丝毫解释。

所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洛刑一终字第27号判决书,卑鄙无耻的手段达到空前绝后、令世人发指。

七、谎言充实判决书的每一个角落令人发指

在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韩洛朋爱人证词:“证明我没有去他家,仅仅指了他家门”;辩护人当庭提交的韩洛周证词:“我根本就没有过马路”。判决书明目张胆的置“受害人直接的证词不顾”,用野蛮方式,引自判决书p35:“相关同案人员均可证实韦耀武纠集他人对韩洛朋进行殴打的事实”。将罪名强加我头上。

27号二审判决书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丧心病狂的将原166号一审判决书中已经驳回的指控,居然又强加在我头上(引自166号判决书p84:“1998年大原加油站,既对被告人韦耀武、韦四武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依法予以支持。”但是,引自27号判决书p35:“殴打客车司机案,现有证据可证实韦耀武、韦四武在现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二审判决书疯狂到蛮横无理的地步。

八、判决书挑战法律底线,黑白颠倒的判决书给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洛宁县是一个国家级的平困县,由于个别领导心血来潮,不惜动用400多精兵强将办案,不惜大动干戈,将我包装成为一个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十恶不赦之徒。判决书助纣为虐诬蔑我:“在洛宁县周边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势力”。但是,让法官失望的是,陈吴乡、赵村乡等周边数千村民的“请愿信”,他们爱戴我这个好书记。有些群众居然把我比喻为:“共产党培养的好干部”。

所以,那些别有用心之徒,企图给我扣上黑社会的帽子,是痴心妄想。

综上所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党和政府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在党的十八大新一届***加大反腐败力度,习进平___强调:“要坚决反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时期,许多政法系统内部的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由此让我增添无穷的力量!

在此,我怀着对法律无比信赖之心情,依法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认真对待申请人的请求,一定能够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对证据认真进行审查,排除各种外界人为“干扰”,充分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使无辜的我以及本案件涉及的39名无辜农民兄弟的冤案得到昭雪… …!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________,男,____年___月____日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_村。

委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__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住址:________县________路。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________,男,1948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

再审申请人吴______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__行终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____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__行终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______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______用(20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________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_______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______颁发________用(20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____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______用(20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___年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_______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______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______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________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______颁发________用(20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______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____号证据是吴________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________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______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______用(20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____________,女,1939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庆贵,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_)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

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____6元。

事实与理由:

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了:“____________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____________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____________234.7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其次,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二、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三、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____________被

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四、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3)

申请人:朱家志,男,汉族,1972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益丰路55弄120号602室。

被申请人:瑞安市公安局住所浙江温州瑞安市隆山东路政法大院,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职务:该局局长。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

申请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浙温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____元(拘留十二天,每天____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____元;

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____元;

以上金额总计:________元。

4、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申请理由:

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

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连续12小时询问,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______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当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判决放弃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曲解《______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可以“连续询问二十四小时”,且可以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写照,是造成申请人被构陷的源头。二审判决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机关,故意曲解法律规定,回避证据中被申请人长时间不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的行为,对申请人当庭对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陈述,只以“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逼供行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无意要求被申请人举证。

一审判决载明,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以协警作为“见证人”是不妥的,二审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二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申请人关于“检查证”的质证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宾馆客房的检查应依照对“住宅”实施检查的规定,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而进行检查实际上从一开始即是违法的。但是一、二审均未对申请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二、一审判决没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一审调查中,申请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链中缺少“赌资流动”的证据,而没有投入赌资的所谓“赌博”充其量也只是游戏而已。一审判决回避这一事实,仅以被申请人出示的据称是在“原告手提电脑下载并打印的投注额、有效金额及派彩结果记录”为依据,即认定申请人涉嫌赌博。二审判决干脆就回避赌资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涉及关于赌资流动的陈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认定赌博却没有关于赌资的来往记录证据,很显然属于《______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属于应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的情况。二审对审理中的重要事实视而不见,实为司法偏袒行政,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审判决一方面陈述被申请人“程序瑕疵”“协警作为见证人不妥”,同时又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以当庭查明的事实,完全应该得出相反的判断。因为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获取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如此的话本案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也就不会有申请人冤案的产生了。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事实,仅以“协管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符合法律规定”,忽视了曾定富作为协管员,全程跟随被申请人执法的事实。实际上此时的曾定富已经不是简单的“协管员”,而是事实上的“被申请人的随员”,其作为见证人实质上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程序性证据,主要存在内容虚假、签字日期虚假、处罚后取证等问题。比如“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群众匿名举报”,事实却是被告另一部门“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检查笔录”隐瞒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房间实施检查的时间,给被申请人操作申请人电脑预留了空间;“检查证”没有按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审批表”连最起码的形式都不具备,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旅馆业上网管理系统”记录为处罚后所取的证据,且该证据所涉系统本身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属违法行为,根本不能作为处罚依据。本案属于网络赌博案件,而网络的性质决定了非技术手段是难以知晓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却以“群众匿名举报”为案件来源,虚假性是明显的。开庭调查中被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来源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二审判决书无视案件特殊性,武断的以“上诉人主张案件来源为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无相应事实依据”为由为行政机关掩盖其违法监控公民上网行为的事实。

五、一审中申请人当庭申请法院依法调查,但法院并未回应,侵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且因所申请调查事项事关本案重要事实,对本案审理具有重大意义,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错误的一个方面。对此程序问题,二审判决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请人程序权利的错误未得到纠正。

六、一审判决认证错误。关于证据五(病历本),申请人认为其属于书证,内容是申请人左腕部受有损伤,证明方向是申请人受到刑讯逼供。而被申请人提交的体检报告称申请人肘部有陈旧性伤痕,根本就是南辕北辙,不能形成有效抗辩。一审判决违反常识,以“事发十多天后才检查”为由不予采信,是缺乏对现实社会经验法则的尊重,忽视申请人被羁押十二天的事实。基于此种判断作出的判决注定是荒唐的判决。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与证据并未述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病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实,申请人解除拘留后第二天即到医院医治是合理的。

二审判决后,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浙温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内容错误,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纠正,相反却以判决的形式加以掩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形同虚设,过程简单敷衍,并未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如此一系列过程没有体现出公平公正,相反却一次又一次表现出对申请人的不公,而司法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纵容则一次又一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请人再次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还申请人公道,还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律师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9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__月__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____)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__月__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__月__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____年__月__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____(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____年__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____)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____年__月__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____年__月__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____)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____)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____年__月__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 “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____年__月__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____年__月__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____年__月__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____)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____年__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____年__月__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____年__月__日以(____)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____)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____)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____)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作出(____)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____年__月__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____)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____)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____)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__月__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______房屋所有权证, ____年__月__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____.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____.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____年__月__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____)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____年__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____)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____年__月__日,依据______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____年__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____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____年__月__日法发(____)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和《_____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____)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______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____年__月__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____年__月__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___)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x

____年__月__日

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____年__月__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15043号,房产证;

(____)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____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____)后民初字第1043民事判决书;

(____)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____)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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