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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共青团章程之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中央入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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