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自查报告
一、政府重视、领导支持,强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
在具体工作中,县法制办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主动向分管县领导汇报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县政府分管县领导也积极支持和督促县法制办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负责地签署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对于以县政府名义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长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出庭应诉。
为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自我县将依法按程序行政,违法导致行政复议作为县政府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扣分内容。县政府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要求纳入县政府对各执法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县政府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如发生不按程序办事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经举报核实的或是执法人员严重违法的,均作为扣分依据,确保了政府政令畅通和法制层级监督到位。
二、畅通渠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在县政府分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近两年来,县法制办对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疑难案件,积极组织、协调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专题研究依法解决案件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积极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自我县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6件,行政复议案件总体数量少于行政诉讼、信访案件。(均为对行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其中受理1件(但以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而终止复议),因申请人不能补正材料不予受理1件,另外1件转州政府受理。县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件,其中未经复议直接起诉4件,经复议后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件。行政复议案件量有所上升,截至5月上旬,县法制办已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件,其中2件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终止复议,1件尚在办理中。同期,县人民法院受理州中院发回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1件。
(二)依法积极应诉行政复议。县政府作为刘安淑申请州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收到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县法制办受县政府县长委托,在县国土资源局的支持配合下依法积极进行了复议答辩,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它有关资料,最终取得了州政府维持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政府批复所作出通知的行政复议结果。随后,因申请人对州政府复议结果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法制办再次受县政府委托,代理应诉,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方在另一起民事诉讼中经法院主持与被告方调解成功而主动撤回行政起诉,该行政诉讼案终止。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健全机构,配齐人员。
我县由于机构改革的需要,主要由县政府办公室1名副主任兼职具体抓政府法制工作。近年来,为了加强县政府法制工作力量,县政府办公室还指定了1名秘书兼职负责。同时,县政府还聘请了一名常年法律顾问,负责法律指导性工作。
县编办发文正式设立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并作为正科级行政机构挂牌在县政府办公室,设法制办公室主任1名(由1名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在县政府办公室秘书中调剂2名。在正式设立后的县法制办职能职责中,承担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重要职能。
随着国务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县政府重新选配了新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法制办公室主任。根据县法制办工作的开展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县编办发文为县法制办增加1名行政编制,增设专职副主任1名。为法制办配备了1名具有律师资格的年轻干*作为专职副主任。目前,我县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基本能保证一般案件的承办,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正常进行。为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县法制办正积极向县编委报告,争取新增1名行政编制,确保重大复杂案件由3人承办。
(二)切实保证经费和用车需要。
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式设立以来,作为县政府办公室的挂牌单位,工作经费每年都由县财政统一拨至县政府办公室账户。近年来,不论是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参训、购买行政复议信息报备软件,还是行政复议办案、行政出庭应诉,县政府办公室对法制办公室经费的支出都非常支持,采取据实列支的做法。并先后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配备了2台微机、1台打印机、2部电话,两套办公桌、柜、沙发和饮水机等。在车辆使用上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调度,确保了法制办公室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克服人少事多困难,扎扎实实开展基础工作
(一)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并投入使用。
县政府法制办购置了国务院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系统。同年8月,县法制办主任认真参加了在温江举办的全省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培训,学习了系统的操作和管理,适应了国务院法制办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新要求,确保了底我县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息全部实现微机管理报备,案件的相关数据做到了真实、及时、准确无误。
(二)积极支持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上级培训。
在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支持下,我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参加了全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培训班,为尽快进入角色、提高复议工作能力打下了基础。12月初,县法制办主任和政府办1名兼职秘书参加了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法制工作人员培训班。通过培训,我县法制办的人员在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上有了较大提高。
(三)严格复议文书格式,规范化管理档案。
县法制办所有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文书均使用国务院法制办拟定的示范格式文书。每年年初,县法制办都对上一年的文书材料严格按档案建档要求,进行规范化归档管理。
(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
县法制办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清理,并录入微机建立电子表格实行动态管理。自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年检工作;针对近年来我县执法部门部分人员岗位变动大,新上岗执法人员亟待培训提高执法素质的情况,牵头组织对县级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内容的培训,考试合格人员方向州法制办报请办理行政执法证。培训73人,其中新申领、换发证件人员61人,培训后全部通过资格考试,县法制办及时按要求和程序向州法制办申请新办、换发了行政执法证。
县法制办拟对执法证到期、新办证的26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通用法律知识培训。
五、我县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行政复议人员不足。目前我县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均兼有政府办的工作,人力、精力与行政复议案件不断增多的任务不相适应。目前,县政府正努力争取解决1名行政复议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并将及时为县法制办配备1名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懂法律业务的工作人员。力争达到行政复议一般案件2人承办,重大案件3人承办的要求。
二是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相对简单。由于人力所限的原因,我县目前的行政复议审理多为书面审理,尚未建立行政复议庭。今后,为确保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针对个案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的工作应当加强。对重大、复杂案件尽量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三是行政复议案件少导致行政复议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规还不十分了解,不知道行政复议不收费等便民原则,一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上级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下级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怀疑态度,存在信访不信议心理,以致众多群众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方式。下一步,我们将加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行政复议机构与法院、信访、监察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制度。对属于或者可以行政复议的案件但当事人到法院、信访、监察等部门起诉、申诉的,请上诉部门进行案件代收或申请转送。
第2篇 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案件应分开受理的工作报告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一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由此可以看出,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式”提出行政赔偿。但如何受理两部法律都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这给具体审查工作带来了不便。笔者结合实际审查活动,认为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应分开受理。
一、分开受理是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的受理标准不同决定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种认为只是申请人的一种主观标准而拘泥于其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犯。行政赔偿则不同。《国家赔偿法》第二、三、四条规定:行政**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要求赔偿的前提必须是行政行为违法,这是一个客观标准。同时,违法行政行为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如果只有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相对人实际损害,就不予赔偿。此外,《国家赔偿法》的赔偿,仅限于已侵犯了相对主体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财产权三方面,如公民的政治权、教育权、名誉人格权、精神损害,则不依该法规定。
二、分开受理是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的审查方式不同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我国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书面审查,主要是就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压滤机滤布二是综合式审查,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行政复议案件都是通过书面审查结案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不是书面审查的必经程序,可采取也可不采取,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而定。《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审查方式都没有规定,但行政赔偿要查明实际损害的程度、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有直接关系,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问题,仅凭书面审查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也不能保障赔偿申请及时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实践中,审查**多采用“庭式”审查,要求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按要求到场进行当面调查和言辞辩论,使当事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滤布当场核定证据,查明案情。
三、分开受理是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的审查对象及举证责任不同决定的
1、审查对象不同。行政复议审查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审查的是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自然纠错的层级监督的一种制度,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在对其合法性审查时应注意,一是行政**行使的是否是法定职权;二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四是程序是否合法。适当性审查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的审查。行政赔偿审查对象是在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后,查清受害人的损失程度,与违法行政行为的关系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等问题。
2、申请人举证责任不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于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中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利用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结合我国行政复议原则采用书面审查的规定,可以认为申请人除特殊情况不承担举征责任。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不能适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也不能参照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应负初步举证责任:
(1)申请人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负举证责任;
(2)对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应对实施的行为合法或未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四、分开受理是由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适用程序和请求时效不同决定的
1、行政复议不能适用调解程序,行政赔偿可以适用调解程序。《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均未对是否适用调解作出相应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活动不适用调解程序基于以下二点:一是被申请人的职权是国家赋予的权力,任何**或者个人都无权转让或放弃,行政**的自由裁量中的“自由”,是在一定幅度和范围内根据酌情事由履行的选择权,不是处分权。二是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本身不存在协商的问题,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就应当维持,反之,就应撤销或者变更,否则就是违法。行政赔偿则不同,因其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允许调解,有利于保护受损害方的处分权。此外,允许行政复议**就赔偿数额和方式等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进行调解,协调互让,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赔偿及时履行。
2、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的可诉性不同。行政复议中,只要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而在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中,对复议**作出的赔偿决定,尽管法律未明确确定是否可诉,笔者认为不能以复议**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理由:一是复议**既然做出了赔偿决定,就确认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使受害人请求赔偿成为可能。二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经复议**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为赔偿义务**。
3、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的请示时效不同。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应当是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而行政赔偿请求时效为两年,并且从具体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分开受理、分别制作复议决定和行政赔偿决定有利于简化法律文书保障申请人的请求权,方便行政**制作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程序等不同,从方便受理审查、方便当事人行政权利考虑,行政复议附带行政赔偿应分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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