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调研思考调研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运大国之一。全球目前有19%的大宗海运货物运往中国,有20%的集装箱运输来自中国,而新增的大宗货物海洋运输之中,有60%至70%是运往中国的,我国的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已居世界第一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华取得收入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已构成了中国国内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目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该项成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盲点和弱项,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外国公司船舶税收管理相关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国内取得的船舶运输收入的外国公司构成了国内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所得主要表现为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的,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和所得。同时对与我国缔结的有关协定规定减税或者免税的收入来源国家或者地区,按照协定规定执行。目前已签订协定或者专项双边互免的90个国家和地区中,除了泰国、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三个国家为减半征收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为免税,也就是国内税务**均无税收管辖权。国际运输收入属于国际收支管理的服务贸易和部分资本项下所得,凡对外付汇需要按照国税发[20__]107号要求,到国、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免征所得税和免征营业税证明,且金额不受税务证明五万美元的限制。
二、主要的涉税问题及税收风险
(一)容易隐瞒收入所得。所得应包括外国企业经营的船舶每次运载从中国港口始发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到达目的地的客运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和,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或者支出。客运收入包括船票收入以及行李运费、餐费、保险费、服务费和娱乐费等。货运收入包括基本运费以及各项附加费等收入。在实际过程中,外国企业船舶运输收入多是由国内支付人代为申报,合同金额不完全是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容易以补充合同或者合同以外的形式支付,有的直接在国内代表费用中坐支,致使税务**不能完全掌握收入。
69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