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妇女特殊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解和掌握大兴安岭地区妇女特殊劳动权益方面现状,切实维护妇女合法劳动权益,大兴安岭地区妇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区女职工妇科病检查,"四期"保护等情况开展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活动共发放调查问卷740份,收回有效问卷719份.
1,女职工妇科检查情况.在被调查女职工中,有381人定期进行妇科病普查,占总人数的53%;
二,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区针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女职工的健康受到影响.在参与调查的719名女职工中,妇科病普查率为53%,享受"四期"劳动保护待遇率为63%,相当数量的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这大大增加了女职工患职业病及妇科病的风险,降低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严重影响了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
2,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比较匮乏.《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对女职工较集中的企业要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但很多企业没有做到.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依法自主维权意识.由于很多女职工素质较低,许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很多女职工从主观上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和要求,一部分女职工在就业中以"找到,保住"工作为目标,根本不去考虑就业要求是否苛刻,工作条件是否合法,更不用说向有关部门反映,申
诉,维护自身权益.
2,部分(一)对各级妇联组织的建议
妇联作为*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积极发挥组织优势,履行妇女维权职能,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1,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发挥巾帼司法志愿者服务团和妇女法律知识宣讲团作用,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营造更有利于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妇女劳动权益的有效保障.
2,充分发挥妇联系统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职责,对企业进行执法监督,加强维权执法力度,为女职工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当前妇女劳动权益保障中的难点问题.
3,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纳入各社区,村委会矛盾调解室和法律顾问处的调解处理范畴,使女职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出社区,就能够及时得到法律帮助,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4,在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使妇女的劳动,人身健康等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建立健全陪审员制度,妇联维权干*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从源头上为妇女维护劳动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5,搭建妇女劳动权益诉求表达维护平台,通过提供劳动权益法律咨询和援助,解决她们维护劳动权益中遇到的问题.
(二)对各相关部门的建议
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妇女劳动权益维护社会化的工作格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女职工劳动权益问题.
1,积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宣传,行政,执法等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保证就业妇女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加大对妇女平等就业,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纳,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宣传引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政策规范劳动关系;做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劳资纠纷监察执法工作,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发挥人大作用,在人大对政府职能部门执法检查监督时,应将工会女职工组织纳入其中,确保女职工各
项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
3,积极发挥工会的作用,在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必须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标准,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
4,加大劳动争议司法参与的处理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妇女劳动权益案件时,依法维护女职工权利.
5,完善立法,修改和补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实施时间比较长,内容相对滞后,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对维护妇女劳动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将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2篇 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0年来,男女平等就业和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中国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91亿增加到20xx年3.37亿。
目前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为4156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全国妇联20xx年5月《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中,认为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就业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我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女性就业。“男主外,女主内”已成为中国家庭的固定模式,束缚着妇女的解放。
然而社会的进步已经促使妇女从家庭进入社会,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年代里,愈来愈多的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即便如此,她们中的大多数毅然承担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光荣使命。
这使职业女性,尤其是已婚的职业女性,在精力、时间,感情、体力等方面必然比男性要承担更多的负担,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这种性别的冲突,使女性在参与社会活动及劳动就业方面客观上就有所限制,在男女公平竞争的天平上,女性就略低一筹。
更何况社会上歧视妇女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表现在招工、招生、毕业分配、住房分配、下岗就业等方面。
(二)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时期,男女两性的差异是导致妇女实现劳动就业的障碍。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因素的增加和扩展,社会分工加剧,性别职业被强化了。
在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广播电视这些被认为更适合女性生理条件的行业,这几年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而这些被女性看好的行业,男性同样可以参与;相反地,如高空、井下、高温等工作,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点却无法参与。尤其是下岗女工,她们所从事的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营业员、营销员、勤务工、家政服务等;对要求高的管理类、技术类的岗位很少涉足。
同时由于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使是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还要选择那些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轻、长相好的妇女。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公平竞争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中突加剧,也给妇女就业造成了一定困难。
女性的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一生中必然要经过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期。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形势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企业又是近几年来吸纳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尤其是这些企业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有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很适合妇女劳动。
但由于这些企业多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比较多。在吸收妇女劳动力时,企业主考虑女性怀孕、生产、抚养后代等特殊时期,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降低成本,增加利益,因此他们往往“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
(三)女性总体素质偏低,特别是下岗女工更为突出。她们大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和技能偏低,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
女性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女性就业竞争的一个弱势,也是影响女性就业的关键因素。从总体上看,目前妇女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就以北京市为例:全市单位招用人员中,女性只占总需求量的27.3。
北京市某负责人说:“这既有用人单位性别选择倾向,也有妇女自身就业能力问题。”
(四)在维护女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民营以及租赁承包的国有大集体企业主,对国家制定的女工劳动保护、女工禁忌的劳动范围等不了解或根本就无视其存在,缺乏保护劳动女工的意识。
这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以女工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突出表现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加薪;任意加大工作强度,员工超负荷劳动;低报酬招聘、男女同工不同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解雇,有的试用期满即换人有害有毒不适合女性工作环境的事先不告知等,特别是在对待女职工特殊期保护方面很少或甚至没有相应措施。
有的企业甚至将女工劳动保护和妇女保健开支一减再减,企业不设或很少设有托儿所、哺乳问,有的企业规定女工在录用期要保证不生育等。根据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的统计数字显示,所在单位没有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措施的:哺乳期为25.6,孕期40.1,经期78.5。
妇女本身也缺乏维权意识,有的女工也不了解国家和政府对女职工还制定有专门法规,因此对她们来说谈不上维权,只好以牺牲自己的健康为代价,换取一个生存的“饭碗”。鉴于以上原因,今后必须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还应下大功夫解决。
(一)首先要在全民中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相应地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消除对女性的歧视。
如有的地方建议人大设立专门“性别平等”政策评价、监督机构;劳动部门设“性别平等”监管办公室;劳动力市场设 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使遇到性别歧视的女性劳动者有正常的投诉渠道。对性别比例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事业单位可减免税收,也可通过投资抵免,刺激投资者向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投资。
同时妇女本身也要更新就业观念,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依靠国家分配,一业定终生的就业形势必须打破,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就业。在妇女中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变依靠国家政府发饭碗,要靠自己找饭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助于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应多向女性倾斜,多为她们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并帮助她们实现就业。
(二)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首先在妇女中普及基础教育,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在农村妇女中扫除文盲、半文盲,在城市中普及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重点应放在失地的农民妇女和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农村妇女,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都很低,有的甚至没有文化,只有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特别是当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不断出现,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直接接受技术培训是相当困难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为什么女职工下岗比男职工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女职工过去从事的大部分为文化程度要求不高、单一技能的工程,或者是简单的熟练工种,因此这部分人要想实现再就业就必须参加职业技术培训。
事实也证明了在下岗人员中凡是参加了再就业培训的,再就业的机率就高。目前职业技术培训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培训内容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对口;培训质量低,学习不到什么东西;有的培训机构受商业利润的驱使,只为赚钱影响了培训质量;还有的职工本身对培训失去信心,缺乏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认为参加了培训拿到了上岗证仍然找不到工作,白白浪费了时间,相反没有经过培训没有上岗证照样能找到工作。
以上这些问题还需教育和劳动等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三)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政府多次颁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条例。
从法律条文上看,只规定了应该怎样做,对违法或不按法律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应如何处理没有做明确规定,这样对单位或个人来说,缺乏法律应有的约束力,认为不执行也无碍于事;而被保护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怕丢饭碗也可以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很少去投诉,这是劳动法规不能严格执行的症结。今后要加强这方面宣传教育,并对有关法规作一些具体细则规定,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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