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费者维权中的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什么是证据
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人证、物证、资料等。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二、证据的特征
一是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事实,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是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三是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举证制度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举证制度的原则: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
在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争议中,法律规定了在某些侵权案件中投诉人提出的侵权事实不负有举证的责任,而由被投诉人负责举证。如商品存在缺陷,存在哪些缺陷,损害是由于什么缺陷造成的等等,都是受害人无法无能力证明的事实,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就不能获得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在商品责任受理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法》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将提供证据的责任倒置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己没有错误提供证明。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进行有效地抗辩,这时法律则推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当然,消费者也不是什么证据均不提供,发生商品质量纠纷,消费者主要提供遭受损失的事实及损害的前因后果。所以举证倒置的原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消费者的难处。但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举张的,只能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应要求消费者主动、积极、尽量地收集证据,争取自己的主张充分得到实现。
四、取证和保留证据
一是索取购物发票和有关凭证。购物凭证一般指发票,保修单,信誉卡、保险卡等。它是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对消费者承担某些义务的证明,是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某些权利的证明,可以说购物凭证是交易行为的证明,是一种交易合同的体现。购物凭证一般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商品出售的时间、商品的提供者等内容。因此,购物凭证对消费者的重要意义在于:记载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假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可以凭发票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履行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义务。如果没有发票作为证明,销售者一旦不承认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其所售,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为了突出强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就是说,不论国家有无必须出具的规定,不论商业惯例是否要求出具,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向其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认为必要而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的,经营者不论以何种形式销售何种商品或者提供何种服务,都必须出具,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二是注意查验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出具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否真实,是否多收款少开票或者故意错填日期等等。经营者是否在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上以“货物售出,概不退换”等“告示”性语言来排除消费者退还有瑕疵商品的权利。有此类“告示”性的语言,其内容无效,(处理商品除外)该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仍可作为消费者主张自己权利的凭证。
三是保留好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如在购物凭证遗失的情况下,消费者能以其它证据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利主张也可以得到行政执法**或司法**的支持,但是提供其它证据往往是困难的。还应提醒 消费者注意的是:保修证、信誉卡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只有与购物发票一同使用时才更具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投诉中常见的“证据”问题
一是没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只是口头认定,而经营者不认可的;
二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未加盖印章或未标明经销商的具体名称,从而造成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三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时还附加了许多口头承诺,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无法证实的;
四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权益受到侵害超过法定时效的。
第2篇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
采纳证据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采信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二者都应坚持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但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时,则应该把握印证原则、充分原则。
一、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概述
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混用和替用的两个概念。但是从庭审过程和审查证据的需要来说,我们确有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采纳的核心是“纳”,即作为审查对象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能否作为与案件关联获准进入庭审程序;采信的关键是“信”,即获准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及其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用通俗的话说,采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门”的问题,采信解决的是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无论是采纳证据还是采信证据,都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但是二者的审查方式和要求有所不同。就审查的方式来说,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而证据的采信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审查过程来说,采纳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采信是对证据的深入审查;因此,采纳是采信的基础,采信是采纳的延续。就审查结果而言,没有被采纳的证据当然谈不上采信,但是采纳了的证据也不一定都被采信。换言之,被采纳的证据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二、案例
(一)案情回放
本案死者秦某在某镇某村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务工。20__年6月某日上午,秦某在抬石头上车过程中受伤,经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终因医治无效死亡。采石场从开办到秦某受伤死亡,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秦某的直系亲属将采石场的老板晏某、瞿某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力社保部令第9号),依法赔偿秦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60000元。
被申请人晏某辩称,采石场原是丁某开办的,已于20__年某月以10万元转让给晏某。20__年采石场不景气,晏某于20__年以5万元转让给瞿某,有“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交转让费的“收据”为证,自此以后,该石场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与晏某无关。而被申请人瞿某认可他于20__年接管采石场,20__年2月5日付清转让款后,农历正月15日才正式动工,同时认可秦某的受伤经过和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愿意尽最大努力在10万元以下进行赔偿。另外:瞿某是晏某的姨爹,晏某经济条件好些有支付能力,相反瞿某经济条件差没有支付能力。
(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采石场的业主到底是晏某还是瞿某?
(三)举示证据
1.为了证明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不是瞿某而是晏某,申请人举示了如下证据:
第一份证据:20__年3月20日某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办)给晏某采石场的“整改指令书”。该指令书载明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
第二份证据:20__年6月29日事故发生后,镇安办给采石场发的第二份“整改指令书”。这份“整改指令书”没有指明为哪一个业主。
第三组证据:五张送货单。这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送货单上记载的时间都在晏某所称的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
第四组证据: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
罗某:罗某是事故采石场的员工,证实了秦某务工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同时证明了瞿某在采石场只是晏某的委托管理人,不是实际业主。
汤某:汤某是采石场所在村组的组长,他证实不清楚晏某从丁某那里接手之后的转让行为,只知道是晏某的业主。
易某:易某证明采石场从丁某转让给晏某之后就不知道后面的转让行为,只知道是晏某的业主。
2.为了证明采石场的业主是瞿某,被申请人晏某举示了他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两份证据。
三、证据的采纳
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关联性。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各种证据中,只有确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为庭审中的证据。
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诚然,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可以找到某种或远或近的联系。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不能作为在仲裁活动中采纳证据的基础。在仲裁活动中,作为证据采纳标准之一的关联性必须是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用通俗的话说,有这个证据一定要比没有这个证据更能明显地证明某个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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