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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调研报告(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1-12-11 13:13:02 热度:79

违法建筑调研报告(2篇范文)范文

第1篇 城市违法建筑成因与对策调研报告

城市违法建筑成因与对策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我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违法建设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每年都保持在较高的水平,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此市法院对20xx年至20xx年期间所受理的违法建设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作了一次细致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就我市违法建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开展对该类案件的执行工作。

一、违法建设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1、临海市国土局申请执行的案件

20xx年112件,20xx年23件,20xx年63件,20xx年前4个月收35件,以上共收案233件,已经执结190件,未结43件。

2、临海市建设规划局申请执行的案件

20xx年154件,20xx年99件,20xx年197件,20xx年前4个月42件,以上共收案492件,已经执结449件,未结43件。

3、20xx年至20xx年期间所收取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共1232件,其中违法建设就有725件,占各类非诉执行案件的近60%。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1)我市违法建设量大,涉及面较广,不但城区存在,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都同样的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与我市提出的建设人居佳市极不相称。

(2)目前,对违法建设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国土局与建设规划局的两支执法大队,镇政府对辖区违法建设根本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无法达到管理之目的,极易造成被动管理、被动执行。

(3)违法建设带来的执行难。违法建设拆除一般来说损失都比较大,被执行人情绪对立,且此类案件一般都不只是一户而是几户甚至几十户,很容易引发暴力抗法,也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

(4)执行违法建设成本高。一般对违法建设拆除的执行,都必须提前制定执行方案,涉及部门广、人员多、花费成本高。如今年3月份,因市建设规划局申请我院对涌泉镇后泾村12户影响市重点水利工程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当时,由涌泉镇牵头,联动城建、土管、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召集约400多人,并租用挖掘机两台,最后彻底拆除房屋21间,建筑面积917.74㎡,可谓是兴师动众。如果不这样就很难进行强制拆除。

(5)对扩建、改造、增高部分的“切蛋糕式”的拆除处罚,一是合法性审查难以把握,二是实际执行无法操作,对混凝土结构的违法建设部分难以切割。

(6)强制拆除时,两局执行大队“榔头式”拆除时间长,及易引发现场矛盾的冲突,也已根本不适应目前拆除违法建设的需要。

(7)处于临街、临路,具备商业经营地块的原工业厂房,经营户易将其改建为商业用房,申请法院拆除时,往往已开展经营,执行较难,目前此类案件呈上升之势。

二、产生违法建设的原因

1、规划滞后或规划调整过于频繁,有的甚至没有规划,极易给群众建房造成违反规划。规划滞后主要原因有村两委内部矛盾、村集体经济薄弱、镇(街道)及规划管理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导致村庄规划得不到及时修编。规划调整过于频繁主要是位于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村庄因城市建设不断扩张,严格限制村民建房,调整区块规划,政府所作的所谓“规划圈”限制了群众建房的审批,让符合建房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审批,群众建房愿望得不到实现。

2、群众建房审批流程不畅,手续过繁,审批条件不清,造成审批难。如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在本村有有效规划图的前提下,先到村里申请,再到镇政府,再到规划部门,再到国土所,再到国土局,又回到规划部门,建房动工前又要向镇城建办申请放样,只有通过这些“关卡”才算是合法建设,让群众产生“畏惧之心”。

3、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力量无法到位。原因是管理人员少,执法文书送达难,暴力抗法时有发生。如市建设规划局的执法大队不到50名执法队员,平时执法大部分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正常查处,甚至暴力抗法,使依法查处工作很难顺利展开,案件办理周期延长。

4、群众的法律意识差,又受到利益驱动,违法建设出现跟风,产生法不责众。由于政府对局部土地征用时,认可违法建设的存在,即对违法建设的处置标准不一,让群众觉得有利可图,同时多占多建,多余部分用于出售或出租,从中获利。如市区古城街道某村从今年春节到五一期间,共有86户参与违法建设,建造房屋158间。

5、处理违法建设的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现国土、城建两部门对违法建设查处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上四个执法依据在可操作性上都很不健全,特别是《城市规划法》是1989年颁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16年 间从未修订,已与现实不相适应。

三、对策及措施

首先,依法公平公正处理违法建筑。市政府应整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力量,进驻各村和重点区域全面展开调查,凡是有违法建筑的群众和处理结果多张榜公布,让群众监督,让被处理当事人感到法律的公正。查处过程中,要积极调动基层干*的积极性,虽然违法建筑不断出现与基层干*管理不力有很大关系,但是为了村庄建设,改善村容村貌,还是要依靠他们的各种优势,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向群众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宣讲国家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宣传建房的土地、规划法规。同时市政府要有计划地开展数次声势浩大的拆违大行动。

其次,因违法建设的动态特点,需各执法单位形成合力,市政府组建一支强有力的专业拆违队伍(含城建、土管、**、街道、镇),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加大拆违力度,把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这样一是可以制止违法建设的滋生,二是避免劳命伤财。

第三,完善全市规划编制及镇村规划,镇(街道)加强指导村民宅基地调剂管理,畅通审批渠道,让符合条件的应建户能得到及时审批、落实。

第四,发挥基层查处违法建设作用。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各镇建立城建执法队伍,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减轻国土、城建两职能的执法压力。

最后,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强制措施,穷尽行政执行手段,尽可能减少司法强制。根据《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都规定行政执法**有权制止违法建设,并对制止后继续建设部分有权予以拆除,有利于及时迅速制止违法建设的蔓延。

第2篇 违法建筑成因分析与解决对策调研报告

违法建筑成因分析与解决对策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违法建筑也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几条:

一、利益驱动

一是房价的快速增长,使人们认识到做房子比存钱好,房子的储蓄收益功能远远大于银行储蓄收益功能,不仅升值快,而且能出租收益。二是县城工业园的建设使城郊结合部被拆迁农户从中收益不浅,特别是房屋这块,一部分农户钻拆迁政策的空子,在自家房前屋后,自留地甚至是承包地上大建“隔夜楼”、简易房、晒场、院墙等地上建筑物,赚取大量拆迁费,一夜暴富大有人在。同样,也有一部分农户遵纪守法,没有建设违法建筑,拆迁时经济上吃了“大亏”,安置上也吃了“大亏”。两种情况比较之后,自然使遵纪守法的农户也效法不遵纪守法的群众,竟相盖房,以至屡禁不止。

二、政府管理疏漏

政府对违法建设的管理一是缺乏公平。同样的违法建筑,有的拆了,有的不拆。不拆的自然感到幸运,感到有面子。拆了的心里就不同了,经济上损失不算,面子上也无光,心里老大的不快,对政府产生怨恨情绪,认为政府执法不公。二是缺乏统一尺度。农村建房大多数不能做到“两证一书”齐全。而什么样的房子是违法建筑,什么样的房子是合法建筑不清楚,导致一些早先建的房子拆了,后来建的房子反倒没拆。这促使群众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赌一把再说,不建肯定吃亏,建了还有一半的希望。三是缺乏长效机制,虽然有巡查制度,但仅仅是巡查发通知而已,不能及时制止和打击违法在建建筑,使建筑户加强了侥幸心理,日夜抢盖,形成无法确认是否合法的“隔夜楼”。四是缺乏监督机制。政府强拆过后,监督缺位,以至前面强拆,后面再建的大有人在,劳民伤财,不了了之。

三、客观需求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民手中有了钱,自然要提高生活水平。而中国农民投资去向历来就是三件事:建房、结婚、养子。建房成了首选,一部分已有房子且有钱的人在房子上要更新换代,再建新房。一部分过去无房又无钱的人,现在铮足了钱,回家自然第一件事就是建房子,改善居住条件。还有一部分人,子女长大成人,需要成家分户,而我地农村婚俗习惯是儿女成亲首先看房子。这就迫使这部分人不得不建房。

而政府在建房管理上,一是多年来一直是禁止的,农民无法取得合法的建房手续,又是弱势群体,投诉无门,不得已而建筑违法建筑。二是在规划上现实性不足,前瞻性过强。在村庄规划上只注重集镇建设,不注重自然村整治规划,只考虑未来的发展,不考虑当前农业生产与自然村的关系现状,导致一方面农民住房要远离原来的自然村庄到集中点去,另一方面农业生产依然要到原来的土地上耕作的矛盾,从而,既使集镇建设缺乏动力,又使农民建房愿望得不到满意的落实。这种情况下,农民为了生产的方便,选择就地建房自然在情理之中。而这恰恰是违法建筑。

四、解决违法建筑的对策

根据以上分析,农民违法建筑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即农民自身利益的需求和政府管理的不到位。那么要完全杜绝农村违法建筑,就要满足农民利益合理的需求,又要规范政府管理行为,双管齐下,才能凑效。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制定科学的建房管理制度,让农民合理的利益需求有着落

我们国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对待农民建房,应当看着是社会发展的表现,是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需要,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对此要“决之使导”,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一味地去堵,只会“川壅而溃”,必然是违法建筑泛滥。如何“决之使导”?首先要有合理科学的规划。既要有中心集镇的规划,又要着力搞好自然村的整治规划,包括在自然村的原址整治或就地移位整治,满足不同人群对住宅位置的选择。规划要覆盖所有人群,阳光普照,不能挂一漏万。其次要制定合理的政策。制定“一户一宅”的办法,允许无房户在本自然村规划区按要求建房;有房户需要重建的,须拆旧建新,并符合规划要求,但原宅基地须复垦为耕地;子女婚配分户建房的,须子女年龄在20周岁以上。建房样式应有所区别,以满足不同经济条件的人群的需要,体现出个体之间的差别。十个指头有长短,整齐划一是不客观的,也没有体现对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人群的关怀。

(二)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制定科学严谨的拆迁方案

在城市规划区,不合理的拆迁方案,是助长违法建筑产生的原动力。当初如果没有汤山头大量违法建筑拆迁收益的先例,就没有后来十都桂花冲、中村等违法建筑的大量出现;同样,如果没有大量待安置拆迁户,就没有下四队等地大量的非法出租屋,以至于法不治众,无可奈何,陷于被动尴尬的境地。因此,拆迁行动组必须与拆违行动组紧密结合,界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从根本上打消群众建筑违法建筑骗取补偿的侥幸心理。 要及时安置被被拆迁户,以免造成对出租屋的大量需求。

(三)拆违工作要善始善终,重视成效

一是拆违工作要有完备、长效机制。建立宣传、查巡、劝拆、强拆、监督机制,利用广播、电视、标语长期宣传,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让群众自我约束;查巡是及时了解违法建筑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不懈,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力求把违法建筑扼杀在起始状态;劝拆、强拆必须务尽,不能胡差使,打一个洞或拆除一小块就算完事。只有全面、彻底、干净地拆除,才能达到政策的威慑作用,决不能手软。监督是关键。对已自拆和强拆的违法建筑,要不定期监督,防止死灰复燃。拆违工作要认真界定违法建筑的时间,注重执法公平、公正,对属于同一时期的违法建筑处理方法一致。

(四)预防违法建筑的发生,既要有专门的队伍,也要有村委会的密切合作

违法建筑不限于一地,不限于一时,而分布在全镇范围内,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要有专门的队伍从事这项工作,长期不懈。但仅有专门的队伍是不够的,还要有村委会的密切合作。他们天天和群众在一起,对情况十分了解,只要赋予他们责任、权力、奖励,他们就会全力去干,事情也就好办得多。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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