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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调研汇报报告

发布时间:2021-11-15 10:38:03 热度:18

防雷调研汇报报告范文

第1篇 气象局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状况调研报告

气象局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状况调研报告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防雷减灾的关注日益密切,对防雷减灾技术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是随着国家法规及部门制度的完善,逐渐暴露出了一些有关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运行和管理尚不规范的问题。为全面了解我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现状,进一步推动防雷工作的健康、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我处下发了《关于开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情况调研的通知》,并分别制定了《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情况调查表》和《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情况调查表》,对全省市县气象部门所属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组建、运行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充分调研、认真分析、深入思考,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基本情况

(一)组织结构:全省现有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16个(含青岛),机构名称多为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烟台、淄博、德州、枣庄、菏泽、滨州为市防雷中心(以公章为准)。多数单位完成了事业法人登记工作(德州、枣庄、莱芜除外),且均不存在公务员兼任法人代表现象。

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105个(含青岛),机构名称除县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县防雷中心外,还有县防雷所、县防雷检测(技术)中心、县气象科技防雷中心、县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县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多种名称,较不统一规范。全省仅10个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完成了事业法人登记,且普遍存在县局长兼任法人代表现象。

(二)业务运行:主要从事防雷检测、图纸审核、竣工验收、雷灾调查鉴定和风险评估等业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执行《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xx]244号)。多数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实质进入了当地行政审批程序(烟台、滨州除外),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实质进入了当地行政审批程序的占65%。市级技术服务出具的防雷技术评价意见和检测报告均能及时提交给防雷行政许可部门,以确保及时准确作出许可,县级的提交率达78%。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使用财务章与签订合同完全一致的达76%,给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使用省计量认证标识和代码的达45%。开展技术服务时与用户签订合同或委托书与实际服务次数比例如下表:

图纸审核

工程验收

防雷检测

其他服务

市级

82%

84%

71%

38%

县级

59%

65%

57%

34%

财务情况:全省15个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中,仅有6个单位已注册到独立基本账号,其余单位收费多进入企业帐户(潍坊、临沂收费进入主管机构帐户)。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中注册到独立账户的占40%,多数为基本帐户;未注册到独立账户的单位进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存入气象主管机构帐户和企业帐户各占50%。

(三)存在问题:从上面数据分析得出,市、县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运行和管理上较不规范,存在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主题不明确。我省大部分县防雷减灾服务机构不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无从事防雷技术性服务的专业资质,不具备开展防雷图纸审核、验收、检测、鉴定和评估等技术性服务工作的合法主体。

2、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体制不规范。由于县局人员少,服务项目多,部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人员有多重身份,存在既管理又服务收费的现象,政、事、企界面不清、职责不明。据调查,有36%的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遭到用户或政府部门的质疑。

3、在财务管理上同样存在政、事、企不分的现象。全省仅有10个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完成了事业法人登记工作,大部分单位没有独立的基本账户,服务收费直接进入了主管机构账户或企业账户。同时普遍存在出具收费发票财务印章与签订服务合同用章不一致的现象,引起用户质疑,影响气象部门形象。

4、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普遍没有办理计量认证。中国气象局《关于雷电灾害防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气函[20xx]63号)指出: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不进行计量认证。但我省各市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均依法取得了计量认证,更加彰显我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严肃性。据调查,县级气象部门为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使用市级防雷检测计量认证标识和代码的达到45%,普遍存在盗用认证标识和代码的现象。

5、技术力量薄弱,难以适应防灾减灾的需求。大部分县级防雷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基础薄弱,与防雷技术服务要求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技术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技术人员要求更高,而目前一段时期县级气象部门难以根本解决防雷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问题。

6、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发展地方经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投资 建设部门进行政策保护,要求对一些服务性收费减免,甚至要求只服务不收费,导致县级气象部门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工作开展困难,甚至面临气象主管机构与政府部门直接冲突的问题。

7、防雷技术服务覆盖率(即图纸审核率、竣工验收率、常规检测率)偏低,还有部分县级图纸审核率几乎为零。

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发展方向探索

(一)明确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定位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共事业,对发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弥补事业经经费不足的层面上,不能把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定位为简单的“创收”,要进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集约发展,就要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发展理念和定位上找准位置。要从公共气象服务的高度认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集约模式的发展,凸显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职能。集约化发展就要实现人员一体化、资金一体化、管理一体化,使其不仅是人力、财资源的整合,更是技术、理念的优化重组。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在成立独立法人的气象科技服务事业单位并明确科技服务机构服务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按照独立法人的气象科技服务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成立集约化经营和管理的模式,增强全行业气象服务实体的市场竞争力。

(二)集约发展的必要性

1、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气发〔20xx〕213)明确提出: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防雷组织机构,明确防雷行政管理、防雷技术服务和防雷市场经营等三种不同性质机构的工作职责,并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不得相互交叉。防雷行政管理机构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实现工作人员分离、银行账号分离以及印章分离。同时要求: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县级气象部门要成立防雷中心或检测所等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不具备成立独立事业法人技术服务机构条件的地、县,由上级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开展各项防雷技术服务。

2、社会发展的需要。起步阶段的防雷工作着眼于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社会的高速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摒弃这种思想,树立大防雷的概念,国家对防雷工作的定位要求以社会效益为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这就要求加快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体制改革,集约发展模式更能适合社会的发展,以切实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解决目前各自为战、固步自封的问题。

3、雷电业务发展的需要。当前,防雷减灾已经列入气象基本业务范畴,雷电业务的发展要求提高科技含量,优化配置资源,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集约模式发展更能提高防雷技术服务的效率和效益,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4、今年以来,计财处、人事处给予大力支持。人事处积极协商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先后为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完成了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了机构代码;计财处多次与财政部驻济南专员办协商,已为大多数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开办了基本帐户,其余单位正在办理中。具有独立法人、独立帐户的市级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规范,具备了市县集约发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

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县集约发展实施办法

鉴于上述原因,我处组织在外省调研、本省试点的基础上,确定以下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县集约发展实施办法。

1、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防雷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并通过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财政专员办”)批准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2、由市气象局行文批准成立“xx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xx县(市、区)防雷所(或分中心) ”,根据原有防雷中心的注册名称,也可称“xx市防雷中心xx县(市、区)防雷所(或分中心)”,下同,取代各县(市、区)原有防雷中心的防雷技术服务职能,接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技术支持和培训。

3、已经取得独立事业法人资格并且申请到独立银行账户的县(市、区)防雷中心可以不成立防雷所(或分中心)。

4、由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为各县级分支机构挂牌(场所最好与县气象局异地),刻章,业务章为“xx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xx县(市、区)防雷所”,财务章为“xx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xx县(市、区)防雷所财务专用章”。

5、各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技术人员由中心统一聘用(各分所要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要熟悉防雷图纸审核及验收,鉴定和技术评价等业务,由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考核合格后聘用)。不得聘用县局负责人和行政审批、执法人员为防雷所工作人员。同时建立完善的人员聘用、培训、管理制度。

6、各县级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接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委托,县气象局可代为监管防雷所的日常服务质量和财务状况(由市防雷中心出具委托书)。外部法律责任(法人单位管理、资质管理、账户管理、收费许可证管理、税务管理等)统一由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承担。

7、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由计财处报财政专员办批准后,统一在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账户下开设各县级分支机构分账户(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市财务核算中心为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及各县级分支机构各建立一个账套,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

8、各县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山东省市级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各县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市可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

9、各县级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成本核算,自负盈亏。采用“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开展集中会计核算。

10、各县级分支机构的税费、管理费、房屋租赁费、水电暖等办公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纳入本分支机构的运营成本。

1、各县级分支机构在当地租赁的房屋、办公设施,使用水电暖、雷电预*预报、气象信息等资源,要与资源提供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2、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例如,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县集约发展财务管理办法

1、 为加强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或市防雷中心)各县级分支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集约化运行方式,进一步规范各县级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方式,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xx〕268号)和《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xx〕302号)的有关精神和《山东省气象科技服务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气办发〔20xx〕68 号)和《山东省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气办发〔20xx〕127号)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及各县级分支机构。

3、坚持各县级分支机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理财机制不变和财务管理内部法律责任不变的原则。各县级分支机构的日常财务工作由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委托所在县气象局代为监管,外部法律责任(法人单位管理、资质管理、账户管理、收费许可证管理、税务管理等)统一由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承担。

4、采用“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办法开展集中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相分离。所有县级分支机构经济业务要全部纳入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会计核算业务以外的财务管理事项仍由各县级分支机构办理。

5、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兼职报账员1名,兼职报账员必须由本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可由各县局现有财务报账员兼任。

6、收入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统一在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账户下开设分账户(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仅限防雷技术服务使用),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应将防雷技术服务收入及时交存到银行账户,最迟不得超过3日,严禁截留、坐收坐支。其它经营性收入不得存入该账户。

7、银行账户支出流程:对数额千元以上的款项支出,必须由各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报所在地监管负责人批准,通过办公网(特殊情况电话通知)先行报送市财务核算中心,经核实无误,按照规定报市局有关监管领导同意后才能支出。

8、原始凭证审签流程:各县级分支机构必须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体流程:各县级分支机构发生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报账员稽核→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所在县监管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定期汇总结报→市财务核算中心审定→数额千元以上的支出由市局监管领导签批(各市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有所调整)。

9、市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各县级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资料。

10、各县级分支机构报账员负责按照规定将每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收费票据和支出票据)送交市财务核算中心和监管领导审定、签批。

1、各县级分支机构出纳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向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2、发票管理:市财务核算中心负责收费发票的统一管理。由市财务核算中心主管会计负责到税务**为各县级分支机构办理税控机(或税控器),各县级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税控机操作规程出据发票,不得使用其它发票。在收费过程中,不管客户是否要求开据发票,均应开据收费发票。

3、税收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种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计缴,期末按各分支机构收入额分担。凡本年度收支有结余或其他情况被税务**征收所得税的按其应承担的份额承担。

4、科技服务报表上报:各县级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按月计入所在县(市、区)气象科技服务报表,不得重复统计。

5、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五、推进防雷集约发展的实施步骤

以上两个办法已经过省局办公会研究审定,原则性通过。下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将召开全省市县集约发展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研讨会,各市分管副局长、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主任参加。深入研讨两个办法的有关细节问题,再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

2、根据研讨情况,进一步修改管理办法后,以省局文件下发执行,分步实施。

3、法规处与计财处做好有关事项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工作。

4、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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