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最新法学开题报告
最新法学开题报告范文
一, 选题意义
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空前的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迅速变化,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社会流动、城市化、妇女就业、经济的繁荣、家务劳动的减少、婚姻的自由及性知识的传播等,这一切以及随着人们追求的多样化,曾经地那个同质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会, 日益变得异质化和多元化了。所有这些都在促成当代中国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与性相关的诸多社会规范也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
性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违反性行为的生活准则和社会秩序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简言之,即一切关涉性的犯罪,它包括xx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罪、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幼女卖*罪、组织卖*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罪、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等,以及受到国外刑法规制的乱伦罪、通*罪、违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攻击性的性犯罪,即强行侵犯他人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如xx罪(包括**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简单地说,就是如果有人违背他人的意愿而实施性行为,那么被害人就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惩罚。
在本文中,笔者是在广义上使用性犯罪的概念的。选择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及完善这一题目,是有着现实意义及其理论意义考量的。理论意义而言,法律规制的是行为,行为包括合法与非法之分,所有对他人肉体或者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治,而一旦这种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时,具有了相当的刑事违法性之后,就要受到刑法的规制和谴责。一种性行为之所以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法的规制,其关键在于它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其一是人的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是社会秩序,即社会正常的伦理及情感。但对于性犯罪的刑法学研究我国并不成熟,尚有许多有待深入的问题值得探讨,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研究,可以完善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缺失。
在现实意义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领域的快速进步,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缺失,而刑法对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显得犹为滞后。在权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会中是无所谓性犯罪的,所以一个社会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后是有人权和法治作为文化和制度支撑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关性犯罪的立法,有关于性行为的规制和引导。中国无论在经济还是法治上都是一个后发型的国家,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中也有发达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长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下的产物,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的法制现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对当前我国粗糙、简单、贫乏的性犯罪立法我们自然又瞄向了现实的社会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形式开始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原因,对于这方面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重的。在现实上,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求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用。
性犯罪作为一种人格异化的社会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日益显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然而在我国相对粗浅及贫乏的相关立法的前提下,这些现象要么为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么有所规定但不完善。虽然在学理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笔者看来,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当地完善空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构的主张,以期对刑法在性犯罪领域有所贡献。
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破裂、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和秩序、有害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鉴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性犯罪规制的滞后,我们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古代社会对性犯罪的规范机制及借鉴现在西方社会性犯罪的立法特点和趋向,在认真考量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对性犯罪的一种更为完善的规制。
二,研究现状综述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的行为,是xx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及猥亵儿童犯罪的类称;(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可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xx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罪、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幼女卖*罪、组织卖*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罪、组织播放**音像制品罪等。但我国刑事立法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 性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整
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以xx罪为例来加以说明。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xx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xx犯罪的主体。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xx主体的“名份”而已。
人类历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原先被人们视为异端的同性恋逐渐被默许和容忍,同性恋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女同性恋者对其他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进行性攻击的情形,这些都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必须对此做出回应。
(二) 性侵犯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按照国际公约的通行标准,未满18 周岁的自然人都在“儿童”的范围内,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则更精确地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 周岁以下。刑法规定的性侵犯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作为14 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但
实际上,男性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恋者的攻击。对于男性,包括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者角色,无论是受到了怎样严重的性侵犯,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这是我们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过程中应当亟待改变的现实。
(三) 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其中包括xx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组织卖*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卖*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的行为。从组织卖*罪来看,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律没有对其作出限制;它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卖*”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发现它有两大特点:一、卖*的主体是妇女或男子;二、卖*的对象是异性,因为只有异性才能与之为性交行为。所以撇开已经为法律所固定下来的对“卖*”主体的突破,即从妇女扩大为两性皆可,卖*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卖*服务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门洞开,泥沙俱下,出现了黄毒泛滥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现,组织男子卖*与传统我们所认识的卖*有显著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类犯罪,刑法已将组织的对象从妇女扩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间的“卖*”情况也是与传统的卖*有所区别的,也是我们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类的还有很多,诸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引诱幼女卖*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已发生了巨变,男强女弱的现象已大为改观,妇女获得了在各个领域平等的地位。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国外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在我国也开始大量涌现,并已为国人所司空见惯,如女性强制猥亵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以及同性卖*等其它一些卖*现象。这类现象同样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司法机关对此也无从适手,无法律依据可寻,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去进行类推以归罪。
三,研究方法
对于“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规制的完善”这篇论文,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为根本指导,具体而言,笔者拟以下列研究方法进行写作。
(一)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注重对社会现象的深层次原因的揭示。
(二)比较法
比较法是人们所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对比和中外比较。
(三)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self-interest)”。“人是其自利的理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四,论文框架结构
序言
一,性犯罪的刑法规制概述
(一)性的概述
1,性与性文化
2,性的规范
(二)性犯罪的内涵
1,性犯罪的概念
2,性犯罪的特征
(三)性犯罪的分类
1,“有受害者的性犯罪”和“无受害者的性犯罪”
2,“自愿的性犯罪”和“侵犯的性犯罪”
3,“法定的性犯罪”和“自然的性犯罪”
4,“聚众的性犯罪”和“单独的性犯罪”
二,古代社会对性犯罪规制概述
(一)男权主义的社会统治模式
(二)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模式
三,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定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
1, 性侵犯的主体不甚完整
2, 性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3,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划分困难
(二)产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性别观念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2,思想意识中的男性本位主义的观念影响
3,刑法立法谦抑性的考量
4,传统价值观念的局限
四,现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趋向
(一)社会背景
1,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
2,传统性文化的影响
(二)现代西方性犯罪立法趋向
1,性犯罪的定位发生了质的变化
2,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的扩大
3,性犯罪中“性交”定义的新内涵
4,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5,通*行为的无罪化倾向日趋明显
6,始终坚持“乱伦为罪”的传统
7,强调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选择机制
五,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建议
(一)扩大性犯罪中犯罪主体及受害人的范围
(二)扩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
(三)加重对一些严重性犯罪行为的惩治
(四)增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刑法保护
(五)增设乱伦罪或乱伦xx的法律规定
(六)增加“婚内xx为罪”的相关条款
(七)对同性恋中的犯罪问题作明确规定
(八)对“性贿赂”行为要有专门立法.
(九)对网络色情要作专门立法
(十)对性犯罪量刑方面的完善
五,写作计划
硕士生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时间参加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第三学期末完成论文的选题、开题工作,第五学期末应完成论文初稿。论文字数不少于4万。
六,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xx年8月第3版。
2、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xx年4月第3版。
3、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xx年3月版。
4、赵秉志:《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xx年1月版。
5、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xx年2月版。
6、欧阳涛:《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5月版。
7、李邦友、王德育、邓超:《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5月版。
8、[英]约翰·斯图加特·密尔:《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4月版。
9、[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5月版。
10、[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版。
11、贺洪超:“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xx年第1期。
12、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xx年第1期。
13、李拥军:“现代西方国家性犯罪立法的特点与趋向——关于完善我国当前性犯罪立法的一点思考”,《河北法学》 xx年第7期。
14、魏东,倪永红:“xx罪的文化学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xx年第3期。
15、苏方元:“论性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法制与经济(下半月)》xx年12期。
16、杨筱柏、于彩辉:“德法合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对策”,《党史博采》xx年第5期。
17、张晓云:“丈母娘“xx”女婿如何论处”,合肥晚报xx年12月12日第3版。
18、刘辉:“对我国性骚扰立法的法律思考”,《宿州学院学报》xx年第4期。
19、王留彦、雷安军:“构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兰州学刊》xx年第7期。
20、魏莹:“我国有关性犯罪的立法建议”,《法治论丛》xx年第7期。
21、彭文华:“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法学论坛》xx年第5期。
22,李银河:《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3月版。
第2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设计(论文)题目:论我国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 2002年4月1日以后至 2023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23年7月1日 《______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
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23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23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23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23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23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23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23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0 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 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 2011 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3篇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最新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 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2 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3 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 要求
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项“格式”的规定。
开 题 报 告
学 生: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题目:
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研究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以庞德为代表社会法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期,此时的法学界,正处于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三足鼎力的时期。庞德认为分析法学派只注重法律规则的内部逻辑演进,忽视了法律的目的;哲理法学派仅仅关注法律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也即过分强调了法律的理想要素;历史法学派则将法律视为发现的物品,没有认识到社会中人的主动性。庞德在他的《法律与道德》一书中,通过这三个视角对法与道德的关系予以阐述,本文通过对法律与道德理论分析,将更有助于使我们清晰的认识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各个历史阶段下人类的法哲学认知。
2、 现实意义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美国垄断经济时期,其观点认为,法律是国家重要的社会调整方式,在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现代化建设时期,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日趋显著,庞德曾以其法律目的论为基础指出,法律法律以调整社会利益为核心,促进社会文明,保障社会安全为法律的任务。从我国的社会现状以及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代表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基本的发展方向,庞德先生一生著述颇多,关于庞德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主要集中于他的两部著作中,即《法理学》五卷本和《法律与道德》,同时,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有所涉及。庞德在他的书中从法律目的出发,在法律的发展角度以及法律思想史的角度,逐步的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认知发展,同时通过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提炼自身的社会法学理念,构建社会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的社会法学家,除了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和律师外,庞德先生惊人的阅读量同样为人敬佩,正如oliver wendell holmes所言,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己记住庞德“知道”的数目都很累。更值得称赞的事,尽管庞德先生的思想带有一定的的时代色彩,但也充分意识到了新价值在未来出现的可能,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种新的社会公共问题不断出现,例如民权、环保和医疗问题等等,由此而产生的罢工、*、起义等一系列的反社会行为,从形式上看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和庞德的社会工程理念并不相容,对此a.jaier trevino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庞德的法律目的理念旨在取得社会的秩序稳定,对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进行“衡量、平衡和有序化”,已达致“和解与和谐”,因此,哪怕时至今日,庞德先生的法律思考还“完全没有过时”。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1946年自庞德罗斯科·庞德担任中华民国司法部顾问以来,其著作的中译本相继在我国出现,在法律与道德领域,张文伯老师在五八年就完成了《law and morals》的翻译。后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很多译本相继散失,改革开放来,对庞德的研究又重新相继展开,例如,陈林林老师《法律与道德》的重译,邓正来、余履雪等法学人士对《法理学》五卷本的翻译等,给我们当下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条件。
就本文所要谈到的视角而言,首先关于社会法学派的兴起,孙文凯在《社会学法学》一书的开头就从经济、政治、法律和观念角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重点提及了当时价值观改变、国家干预经济以及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其次,在法与道德层面,我国学者就庞德关于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做了较深入的研究,尤其是针对庞德法律目的说,进行了较深入的思考,正如邓正来老师指出的“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意义的”,庞德认为社会有其自身存在的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实现人类社会生活目的的工具。第三,关于庞德对于法律及社会所做的贡献,是十分显著的,庞德学说的兴起,改变了康马杰所说的当下法学界“牛顿力学传统”,将法学从日益抽象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上拉到了现实面前,从二十世纪头十年的中期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庞德在社会利益和反对形式主义方面的观点,被大批法学家尤其是法律现实主义者所广泛接受;另一方面,学者也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严重,政治改革刚刚起步,环境、犯罪、就业等问题纷至沓来,而庞德的法律目的理论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的借鉴。
4、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笔者认为,国内外的研究已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探讨:⑴社会法学兴起的条件;⑵庞德法律目的思想;⑶对庞德《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所述三大法学流派思想的批判。本文正是在上述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首先,将社会法学兴起的众多因素进行道德层面分析,探求其深层次的道德动因;其次,将庞德法律目的和法律与道德思想相结合,以更好的理解法律的理想要素,并最终指导实践。再次,对庞德的法律社会化理想进行理论构建,并从中探寻法律与道德的理想配置;最后,笔者将就以上各方面的论述,对庞德思想进行评价,进而寻找其中对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的思想和理论。
三、论文提纲
前言、
一、社会法学兴起的道德动因
1、自由经济与道德危机
①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②自由市场发展下的道德危机
③道德危机下的争论
2、法律社会化下的价值诉求
①个人自由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基础
②个人主义繁荣下的秩序危机
③法律社会化下的正义诉求
3、’理性认知一切’的观念批判
①理性主义的兴起和繁荣
②社会现状下的怀疑与批判
③法律目的的指引
二、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的内容
1、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
①耶林目的法学对庞德的影响
②庞德对法律目的的历史探寻
2、庞德法律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
①批判的视角(庞德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
②构建的视角(庞德的法律社会化构想)
三、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的时代影响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对美国法律和法学的影响
2、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结论
四、查阅文献:
吴昌华.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西南政法大学.2022.
过洋.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湘潭大学.2022.
[3]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批判[eb/ol],正来学堂.2022.
[4]a.jaier trevino/著,郭辉/译.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看庞德的法律思想[eb/ol],正来学堂.2022.
[5]roscoe pound/著,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
[6]arthur kaufmann/著,刘幸义/译. 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22.
[7] roscoe pound/著,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22.
[8]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
[9]蔡宝刚.法律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庞德的阐释及启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2
[1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22.
[11]孙文凯.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22
[12] roscoe pound/著.余履雪等/译.法理学(第一到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22.
[13] roscoe pound/著.雷宾南、张文伯/译.庞德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
五、总体安排和进度计划
1、毕业论文准备阶段:
2022.11.18——2022.11.20,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并确定毕业论文指导老师。
2、毕业论文研究、设计及论文撰写阶段
2022.11.21——2022.12.31,在指导老师的的指导下对所选课题进行调研,完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022.1.1——2022.2.28,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20010.3.1——2022.4.20,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二稿。
2022.4.21——2022.5.15,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并最后定稿。
第4篇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
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第5篇 法学开题报告精选
法学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zui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xx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法学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本课题研究的现状、意义,拟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和步骤、预期结果:
随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活动的展开,证据规则的建构以及完善问题已经受到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普遍关注,早在90年代初,在论及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存在问题时,有学者就已经指出,“对国外证据的一些重要成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仅进行批判性介绍,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有和指导意义”并在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在应用证据方面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目前我国在具有控辩对抗特性的诉讼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就难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作者继而具体和分析了国外对抗制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新刑诉制度的特点,按照合理,合法,适宜三原则要求,提出了我国新的刑诉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体系。
论文主要内容(提纲):
一、 证据规则的语义界定
二、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三、 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四、 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五、 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六、 结论
进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写选题报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写开题报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论文初稿写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论文答辩
参考资料:
[1]笔者曾提出如果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2]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页。
[6]见作者:刘娅琳 李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xx年12月1日第147页。
[7]见作者:宋随军 等主编《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220xx年6月1日第二编
[8] 刘言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121-122页,56-57月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
法学开题报告
一、 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 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xx年4月1日《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第二阶段, 20xx年4月1日以后至 20xx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第三阶段,20xx年7月1日 《______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 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 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xx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 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xx 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 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xx 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 20xx 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 20xx 年硕士学位论文。
法学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中西方法观念对比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一)选题的目标和意义
法有两种形态,一种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一种是法律意识或法律现念。现实生活中,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是前者,但在幕后起作用的却是后者。中西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实际上是法律观念、法律文化上的差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已制定法律300多件,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行政法规900多件,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却依然存在。原因固然很多,如体制、环境等等,但是,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法律观念的淡薄。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其现代的法观念也必然与西方有着巨大差异。探寻中西方法观念的差异,对我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选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在中国与西方的法观念相关内容上作出了丰富的研究。魏胜强在《中西方古代法观念的差异及其文化解析》中研究了中西方古代法观念在法的本体、法的状况、法的价值、政体形式、治国方略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指出这些差异实际上是由不同的文化选择造成的,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不同土壤培养出了不同的法观念。韩振文则从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一般理论、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生成基础的角度概括了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以及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培育公民社会、构建多元的理性文化等方面论述了培养公民法律观念的基本途径。在《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探究》一文中,何卫勇认为法律意识在公民意识中处于重要地位,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集中体现为对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立场、根本态度和根本看法。我国公民应该具有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现为公民意识、法律至上、人民主权、权利本位、人权保护、权利监督意识等。强化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当代中国走向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是促进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课题的研究内容
本课题主要探寻导致中西方法观念差异的原因,以及中西方法观念的具体差别,从而得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些启示。
(二)预期目标
1、通过详细对比中西方法观念形成的背景,得出中西方法法观念形成差异的根源。
2、通过比较中西方法观念内容上的不同,找出西方法观念值得中国学习借鉴的地方。
3、综合以上结果,提出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看法与建议。
(三)写作大纲
一、中西方法观念形成的背景的异同
(一)东西方不同的自然环境造就不同的法观念
(二)两种法观念形成的政治背景
(三)中西方传统文化对两种法观念的影响
二、中西方法观念的内容上差异
(一)中西方对权利的看法的差异
(二)中西方对司法独立看法的差异
(三)中西方对法与情的处理的认识程度的差异
三、西方法观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西方法观念较我国法观念的进步之处
(二)如何借鉴西方经验在我国培植成熟的法观念体系
(三)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如何甄别西方法观念的糟粕
三、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方案(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1、采用的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劳动派遣有关文献的分析,找出我国在劳动派遣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国内外对劳动派遣制度的不同进行比较,提出关于我国对劳动派遣制度的完善措施
(3)归纳总结。查阅相关资料,借鉴其成功之处。
2、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1)确定论文题目
(2)收集相关资料
(3)完成并提交开题报告
(4)继续收集相关论文资料
(5)完成论文初稿写作
(6)修改论文
(7)论文定稿
四、论文(设计)研究工作进展安排
1、20xx年11月10日前,确定论文题目
2、20xx年12月15日前,提交论文开题报告
3、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论文初稿
4、20xx年5月1至5月29日,修改论文
5、20xx年5月20日前,论文定稿
6、20xx年6月初,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于小芮:《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及启示》[j],法制与社会出版社20xx。
[2]刘旺洪、刘敏:《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版。
[3](美)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版。
[4刘惠君:《中国近代早起工商业发展与社会法律观念的变革》[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xx。
[5]任映绮:《关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内在差异的考察》[d],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1997。
[6]王红梅、唐红林:《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自然原因比较》[j],盐城工学院学报20xx。
[7]张琳:《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我见》[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xx 。
[8]王晓广:《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论纲》[d],吉林大学法学院20xx。
[9]徐冰、乔传福:《论中西传统法文化及人权》[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xx。
[10]陈景良:《法与人:中西法文化人格差异的解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xx。
[11]何勤华、贺卫方:《西方法律史》[m],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1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法学开题报告
一, 选题意义
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空前的社会转型。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迅速变化,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社会流动、城市化、妇女就业、经济的繁荣、家务劳动的减少、婚姻的自由及性知识的传播等,这一切以及随着人们追求的多样化,曾经地那个同质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会, 日益变得异质化和多元化了。所有这些都在促成当代中国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与性相关的诸多社会规范也正在发生急剧的变化。
性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违反性行为的生活准则和社会秩序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简言之,即一切关涉性的犯罪,它包括xx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以及受到国外刑法规制的乱伦罪、通奸罪、违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狭义上的性犯罪仅指攻击性的性犯罪,即强行侵犯他人性的自由权利的犯罪行为,如xx罪(包括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简单地说,就是如果有人违背他人的意愿而实施性行为,那么被害人就有权保护自己,让这些行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惩罚。
在本文中,笔者是在广义上使用性犯罪的概念的。选择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及完善这一题目,是有着现实意义及其理论意义考量的。理论意义而言,法律规制的是行为,行为包括合法与非法之分,所有对他人肉体或者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惩治,而一旦这种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时,具有了相当的刑事违法性之后,就要受到刑法的规制和谴责。一种性行为之所以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法的规制,其关键在于它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其一是人的权利,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二是社会秩序,即社会正常的伦理及情感。但对于性犯罪的刑法学研究我国并不成熟,尚有许多有待深入的问题值得探讨,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研究,可以完善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缺失。
在现实意义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领域的快速进步,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社会生活调整的缺失,而刑法对于性犯罪的法律规定显得犹为滞后。在权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会中是无所谓性犯罪的,所以一个社会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后是有人权和法治作为文化和制度支撑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么任何一个社会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关性犯罪的立法,有关于性行为的规制和引导。中国无论在经济还是法治上都是一个后发型的国家,虽然传统的中华法系中也有发达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长于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下的产物,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的法制现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对当前我国粗糙、简单、贫乏的性犯罪立法我们自然又瞄向了现实的社会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较少见的性侵犯形式开始增多,给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的立法由于各种原因,对于这方面的认识仍然停留在比较保守和滞后的状态,结果导致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相当一部分罪行严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后果是严重的。在现实上,通过刑法对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求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作用。
性犯罪作为一种人格异化的社会现象,在当今的社会中日益显现出新的特点和规律,愈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然而在我国相对粗浅及贫乏的相关立法的前提下,这些现象要么为法律所没有规定,要么有所规定但不完善。虽然在学理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笔者看来,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当地完善空间。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并借鉴理论界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构的主张,以期对刑法在性犯罪领域有所贡献。
性犯罪不仅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创伤、精神受到摧残、导致被害人家庭关系破裂、甚至出现被害人自杀的恶果,而且污浊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的风气和秩序、有害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应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鉴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性犯罪规制的滞后,我们应在立足我国国情和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古代社会对性犯罪的规范机制及借鉴现在西方社会性犯罪的立法特点和趋向,在认真考量我们目前的刑法立法对性犯罪的规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对性犯罪的一种更为完善的规制。
二,研究现状综述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对此,我国刑法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两性关系的性行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的行为,是xx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及猥亵儿童犯罪的类称;(4)性犯罪是指由于出于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权利、性健康或妨害与“性”有关的社会风化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并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可以纳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xx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故意传播性病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但我国刑事立法对性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 性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完整
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对性犯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并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对“一切人”,而是以性别和年龄为标准的,以xx罪为例来加以说明。当前的一般通说认为,xx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种犯罪,妇女不可能成为直接实施xx犯罪的主体。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妇女可以成为男子的帮助犯、教唆犯或间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个可以成为xx主体的“名份”而已。
人类历乃至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虽然有,但由于数量少而不被人重视。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原先被人们视为异端的同性恋逐渐被默许和容忍,同性恋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女同性恋者对其他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性进行性攻击的情形,这些都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必须对此做出回应。
(二) 性侵犯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
按照国际公约的通行标准,未满18 周岁的自然人都在“儿童”的范围内,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刑法》则更精确地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4 周岁以下。刑法规定的性侵犯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作为14 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但
实际上,男性被侵犯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恋者的攻击。对于男性,包括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们的强者角色,无论是受到了怎样严重的性侵犯,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济,这是我们在建立健全法治社会过程中应当亟待改变的现实。
(三) 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
在我国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体罪名缺陷严重,其中包括xx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组织卖淫罪,我国《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从组织卖淫罪来看,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律没有对其作出限制;它的对象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卖淫”一词在刑法中的含义发现它有两大特点:一、卖淫的主体是妇女或男子;二、卖淫的对象是异性,因为只有异性才能与之为性交行为。所以撇开已经为法律所固定下来的对“卖淫”主体的突破,即从妇女扩大为两性皆可,卖淫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卖淫服务的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门洞开,泥沙俱下,出现了黄毒泛滥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现,组织男子卖淫与传统我们所认识的卖淫有显著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类犯罪,刑法已将组织的对象从妇女扩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间的“卖淫”情况也是与传统的卖淫有所区别的,也是我们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国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类的还有很多,诸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社会已发生了巨变,男强女弱的现象已大为改观,妇女获得了在各个领域平等的地位。同时,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国外出现的一些丑恶现象在我国也开始大量涌现,并已为国人所司空见惯,如女性强制猥亵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间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以及同性卖淫等其它一些卖淫现象。这类现象同样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司法机关对此也无从适手,无法律依据可寻,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去进行类推以归罪。
三,研究方法
对于“论我国刑法对性犯罪规制的完善”这篇论文,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为根本指导,具体而言,笔者拟以下列研究方法进行写作。
(一)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注重对社会现象的深层次原因的揭示。
(二)比较法
比较法是人们所普遍采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对比和中外比较。
(三)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
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们将称他为“自利的(self-interest)”。“人是其自利的理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四,论文框架结构
序言
一,性犯罪的刑法规制概述
(一)性的概述
1,性与性文化
2,性的规范
(二)性犯罪的内涵
1,性犯罪的概念
2,性犯罪的特征
(三)性犯罪的分类
1,“有受害者的性犯罪”和“无受害者的性犯罪”
2,“自愿的性犯罪”和“侵犯的性犯罪”
3,“法定的性犯罪”和“自然的性犯罪”
4,“聚众的性犯罪”和“单独的性犯罪”
二,古代社会对性犯罪规制概述
(一)男权主义的社会统治模式
(二)刑法对性犯罪的规制模式
三,我国性犯罪法律规定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性犯罪法律设置存在的问题
1, 性侵犯的主体不甚完整
2, 性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3,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划分困难
(二)产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性别观念和文化因素的影响
2,思想意识中的男性本位主义的观念影响
3,刑法立法谦抑性的考量
4,传统价值观念的局限
四,现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趋向
(一)社会背景
1,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
2,传统性文化的影响
(二)现代西方性犯罪立法趋向
1,性犯罪的定位发生了质的变化
2,性犯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的扩大
3,性犯罪中“性交”定义的新内涵
4,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5,通奸行为的无罪化倾向日趋明显
6,始终坚持“乱伦为罪”的传统
7,强调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选择机制
五,完善我国性犯罪立法的建议
(一)扩大性犯罪中犯罪主体及受害人的范围
(二)扩大性犯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
(三)加重对一些严重性犯罪行为的惩治
(四)增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刑法保护
(五)增设乱伦罪或乱伦xx的法律规定
(六)增加“婚内xx为罪”的相关条款
(七)对同性恋中的犯罪问题作明确规定
(八)对“性贿赂”行为要有专门立法.
(九)对网络色情要作专门立法
(十)对性犯罪量刑方面的完善
五,写作计划
硕士生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时间参加科学研究及撰写学位论文。第三学期末完成论文的选题、开题工作,第五学期末应完成论文初稿。论文字数不少于4万。
六,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xx年8月第3版。
2、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xx年4月第3版。
3、苏力:《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xx年3月版。
4、赵秉志:《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xx年1月版。
5、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xx年2月版。
6、欧阳涛:《当代中外性犯罪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5月版。
7、李邦友、王德育、邓超:《性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5月版。
8、[英]约翰?斯图加特?密尔:《论自由》,于庆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4月版。
9、[美]理查德?a?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5月版。
10、[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12月版。
11、贺洪超:“对我国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xx年第1期。
12、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中外法学》xx年第1期。
13、李拥军:“现代西方国家性犯罪立法的特点与趋向——关于完善我国当前性犯罪立法的一点思考”,《河北法学》 xx年第7期。
14、魏东,倪永红:“xx罪的文化学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xx年第3期。
15、苏方元:“论性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法制与经济(下半月)》xx年12期。
16、杨筱柏、于彩辉:“德法合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对策”,《党史博采》xx年第5期。
17、张晓云:“丈母娘“xx”女婿如何论处”,合肥晚报xx年12月12日第3版。
18、刘辉:“对我国性骚扰立法的法律思考”,《宿州学院学报》xx年第4期。
19、王留彦、雷安军:“构建我国反性骚扰法律体系”,《兰州学刊》xx年第7期。
20、魏莹:“我国有关性犯罪的立法建议”,《法治论丛》xx年第7期。
21、彭文华:“性权利的国际保护及我国刑法立法之完善”,《法学论坛》xx年第5期。
22,李银河:《性的问题》,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3月版。
第6篇 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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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浅析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
本课题研究的现状、意义,拟研究的主要问题、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和步骤、预期结果:
随着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活动的展开,证据规则的建构以及完善问题已经受到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普遍关注,早在90年代初,在论及我国证据立法和理论研究中存在问题时,有学者就已经指出,“对国外证据的一些重要成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我国的教科书中,仅进行批判性介绍,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有和指导意义”并在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中明确提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在应用证据方面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目前我国在具有控辩对抗特性的诉讼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就难以保证诉讼效率和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作者继而具体和分析了国外对抗制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新刑诉制度的特点,按照合理,合法,适宜三原则要求,提出了我国新的刑诉程序和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体系。
论文主要内容(提纲):
一、 证据规则的语义界定
二、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现状及完善
三、 国外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规则
四、 确立我国刑事证据规则
五、 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及意义
六、 结论
进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写选题报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写开题报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论文初稿写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论文答辩
参考资料:
笔者曾提出如果实行控辩举证制度,应从技术上向当事人主义学习。详见《特色与问题——关于刑事庭审方式的对话》,《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
见林顿编著《世纪审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页。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页。
[4]见《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第1001条至1004条,卞建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页。
[6]见作者:刘娅琳 李泉《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1日第147页。
[7]见作者:宋随军 等主编《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206年6月1日第二编
[8] 刘言春、毕玉谦、郑旭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121-122页,56-57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第7篇 刑诉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目的和意义
目的:
理论上: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保护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们都认为刑事被告人是作恶多端的犯罪分子,对他们没有什么人权可言。在理论上对刑事被告人保护相关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成效较小。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了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现的完善,必须加快对刑事中被告人权益维护的脚步。所以我选择了本文的写作题目。
实践上:刑事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问题,从五十年代末期开始,尤其是在*、“四人帮”十年浩劫时期,被当作不能涉猎的“禁区”。法律界的许多学者识为畏途,竟成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不仅在立法中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有一些缺失,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欠缺。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进行剖析,并呼吁采取相应的对策。
意义:
理论上: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扫清我国法学理论方面一大盲点,树立人权法治观念。力求使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在立法上,内容更全面,措施更得力,
实践上:完善相关改革,使维护被告人权益的司法实践,操作得更具体,行为更规范,尽快实现人权法治的目标。
二、国内外研究情况综述或主要支撑理论
国内:我国学者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及对诉讼中公平正义的追求下,开展了有关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相关方面的研究和探讨。主要支撑理论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侦查程序的相关改革,完善相关的辩护制度,呼吁给与被诉人阅卷权利等等。随着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还修改了律师法相关内容,更好地给与了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在立法上还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更好地给与研究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学者提供了立法及理论上的强大支持。
国外: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美国的“米兰达规则”, “国际人权宪章”等都是国外经典的保障人权及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源泉以及理论依据。这些依据均为本文提供了理论支持。此外国外在研究诉讼中的司法公正问题比国内研究得要相对成熟且得到了较好的效果。我国相关的制度研究要充分地加以借鉴。
三、详细写作提纲
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情况综述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二)加强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意义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上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三)实体处理上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欠缺。
三,保障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应采取的措施
(一)观念上增强对被告人诉权保护的意识
(二)立法上完善对被告人诉权保护的内容
(三)操作上落实对被告人诉权保护的措施
四、主要参考文献
1.文言 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中国司法》 2023年2月
2.杨宇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比较法研究》2023年3月
3.冯卫国疑罪不诉的证据问题探讨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报)》2023年3月
4.李玉萍 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探讨 《法学家》 2023年2月
5.吴纪奎 被追诉人阅卷权的研究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8月
6.董坤 刑事错案防治研究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8月
7.刘春兰 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权利救济研究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8月
8.郭欣阳 刑事错判是如何纠正的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8月
9.徐静村 侦查程序改革要论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6月
10.张德利 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问题研究 中国检察院出版社 2023年版
五、论文的写作计划
2022 年 11 月15日~2022 年 11 月30日 确定选题、开题报告;
2022 年 12 月1日~ 2023年 12 月 30 日 撰写、提交一稿
2023年 1 月10日~ 2022 年 3 月 15 日 撰写、提交二稿;
2023年 3 月 25 日~ 2022 年 4 月 15日 撰写、提交三稿;
2023年 5月 10 日~ 2022 年6 月 1日 提交最终定稿,准备答辩。
第8篇 法学专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既是文献调研的聚焦点,又是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展开的散射点,对研究工作起到定位作用。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法学专业开题报告,欢迎阅读借鉴。
论文题目:绝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分析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 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息及综合 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 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 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按合 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 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下,绝当后 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 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 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
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其第40条规定了绝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准支 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 础,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 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 圈住当户,目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费。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 行。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一)《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______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二)《______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______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四)《___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篇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监护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从胎儿开始就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如继承、人身自由、人格、身心健康发展、受教育等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和情感以及道德观念尚发育不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未成年人的各种民事、刑事、行政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实现、保护和救济完全或者部分依赖于其监护人代其行使。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较晚,目前有关立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一、二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等规定,虽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制度涵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立法缺陷。随着社会的变革,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日趋复杂,更日益凸显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滞后于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例如;在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方面: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这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表明我国立法者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认识,还停留在私域化、亲属化、自治化观念中;未成年人“国家人”、“社会人”的现代身份境界未获确认,因此产生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存在过分倚重亲属以及相关规定却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立专门机构从事这公力介入有限并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我国目前虽已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这一环节上的方面的监督工作,因此也难以约束监护人的行为。比如近些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仍然城乡流浪儿童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监护人的失职是导致孩子们离家出走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如监护人教育方式失当;监护人嫌弃、虐待被监护人;无监护人;监护人本身品行不良,不愿或不能尽职等。因此,应如何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是否应设立专门机构保护未成年人?近几年来我国犯罪低龄化表现突出 ,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逐步上升,其中家庭教育不当,监护人监护不周是重要原因。是否应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如何追究?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增多,部分单亲家庭生活困难,或监护人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的教育,如何帮助这部分家庭?由什么机构负责这一方面工作?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希望,社会事业接班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历来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点与热点问题。监护制度作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制度,其设置的合理与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及文化知识的获得,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鉴于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监护立法存在的不足,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在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因此我选择“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及其完善”作为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的研究专题。
二、国内外发展趋势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是很重视的,立法制定了比较完备,操作性强,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监护制度,(当然这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对于国外该专题的研究,有以下总结:
1、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在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一般都设立亲权,对有双亲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一般都通过亲权来实现,对失去双亲、或父母失去亲权的未成年子女才通过监护制度来保护。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监护人一般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法律对父母持信任态度,立法上对亲权的限制较少;而对监护人,尽管其与被监护人存在一定身份关系,但仍对监护人的活动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2、随着未成年人人权保护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各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现了新的理念与发展趋势,重视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各国都意识未成年人虽然没有成年,但他们与其成年父母一样是独立的社会公民,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享有作为社年会成员无差别的待遇,受到家庭与国家的尊重与保护,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均贯彻尊重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即儿童利益原则,强调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法国民法典取消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亲权中的家长权、支配权。
3、国家公法监护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将所有,无论其是否有亲权,都纳入国家的保护之下,大陆法系国家也规定有详尽的国家监护制度。例如:《德国民法典》规定“没有适合于做监护人的,也可以选任少年局作监护人。”《德国民法典》还规定,监护人的报酬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由国家支付。
3、设有监督、惩戒制度。国外对于对亲权和监护人教养的行为设有较完善甚至严格的监督、惩戒。例如,在美国,把年龄较小的儿童单独放在家中或打骂体罚儿童都是违法的,警察及其他部门负有接受举报、监督调查的职责,查证属实的会遭受撤销监护权、罚金甚至监禁的处罚。
(二)国内关于该问题的研究
我国学者认识到立法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尤其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辍学、流浪乞讨现象的增多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因此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成为法学尤其从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研究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现试对于学者们的研究观点做简单概括:
1、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理念上,要区分监护与亲权。学者们认为民法通则笼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一规定回避了亲权制度,将亲权与监护权合二为一,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
2、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实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学者们认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不仅仅是一个家庭内部或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事务,国家有必要、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予以监督和保护,并提供必需的物质与制度保障。
3、建立对于监护行为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学者们认为未成年人因无完全行为能力,无法独自保护其合法权益,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与侵权行为更是难以反抗,因此来自外部的对监护行为的监督机制就成为必要。
三、论文设计内容
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比较与考察;第四部分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浅显的建议。
四、论文研究方法与思路
(一)注意大量参阅国内外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的专题,充分利用文献资料,在正式进行本专题研究前,对于相关问题有全面的掌握与了解。
(二)注重运用社会热点问题,注重引入相关问题的案例研究,使得研究课题与现实联系紧密,使得传统的课题有深入的社会新意。
(三)突出重点,在拟定的论文设计内容中,拟将第二和第四部分作为本专题研究的重点内容。
(四)由于国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发展的比较完备,在对我国监护制度研究专题上注重吸收国外的成果,但也要注意在研究过程中要认识到我国监护制度生存的法律思想基础,与我国实践相结合,而不是照搬,也避免出现对于我国监护制度的全盘否定思想。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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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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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爱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3、陆海萍:《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若干思考》,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4、肖秀娟:《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缺失及立法完善》,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5、陈南松:《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6、郭静:《亲权制度研究》,载于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库,
7、佟丽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亟待完善》,载于《法制日报》2023年4.23。8、陈明侠:“亲子法基本问题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6卷。
9、夏吟兰、髙蕾:《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载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8月第17卷第4期。
论文(设计)的创新点及特色:
从选题角度:论文选题为有关监护制度方面的专题,该制度本来是传统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结合我国实际,从未成年人角度论述,使得命题有很强的社会意义。
从选题方法:本论题在实际写作过程中,对于监护方面的基本制度进行论述,这样选题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上。
第10篇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2023
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______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第11篇 2023辽宁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 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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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2023年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选题意义:
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官商勾结,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国内外研究情况: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 l. 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
因为在分析过程中结合了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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