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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馆长期租赁合同

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1-11-01 10:12:13

【第1份 】场馆长期租赁合同

场馆长期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场馆长期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场馆详情

1.1 甲方将坐落于省市区路号的场馆(以下简称:场馆)出租给乙方使用经营。

1.2 场馆详情

(1)总占地: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场馆面积米*米,净高米,有固定座位个;平面图见附件。

(2)权利人:;产权证编号:;产权证信息见附件。

(3)甲方系该场馆的□房地产权人 □拥有出租权的代管人(授权文件见附件) □转租出租人(租赁合同见附件)

(4)场馆性质为:□体育设施/□公共体育设施 □文化设施/□公共文化设施 □其他:

(5)租赁范围包括:

体育设施:□篮球馆□游泳馆 □乒乓球馆 □羽毛球馆 □田径场 □足球场 □网球场 □停车场 □其他:。

文化设施:□报告厅□展厅 □演播厅 □剧场 □停车场 □其他:。

租赁范围不包括:。

(6)场馆现有装修及附属设施,以附件约定为准。

1.3 场馆交付

(1)交付日:年月日甲方完成场馆交付。

(2)双方应于交付日当日签署场馆交接表,交接表内容详见附件。

第2条租赁用途

2.1 乙方租赁该场馆作为经营之用途(文化设施用途参照: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体育设施用途参照:体育活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该场馆主体设施用作之用途。

2.2 乙方承诺其在该场馆内的全部经营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该场馆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3条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3.2 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承租,必须在合同期满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要求,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并放弃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未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续约,在合同期满前日内,甲方有权带意向承租人视察该场馆,乙方应提供必要配合。

3.3 甲方有权就乙方续租的租金、权利等进行重新审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4条 租赁费用

4.1 租金

(1)租金标准:人民币(大写)元(¥)/□月 □季 □半年 □年。从第个租约年(含)起,每个租约年的租金标准在上一个租约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递增%。实际支付租金内容详见附件租金支付表。

(2)合同期限内租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3)本合同租金为含税价格。

4.2 支付方式

(1)租金按年支付。即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固定租金。每年租赁期到期前个工作日内缴纳下年度租金。

(2)乙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4.3 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4 其他费用

(1)电费: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目前甲方所提供的电量足够满足乙方经营的需要,如乙方日后因正常营业需要电量增容,须自行直接向供电局申请电量增容,相关增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水费:水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供暖费:供暖费用由甲方承担。

(4)其他费用:。

4.5 履约保证金

(1)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须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保证金被扣除的,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通知后7日内补足被扣除的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合同期满或解除后,如乙方没有违约情形并按照本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或期满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交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

4.6 甲方应于乙方支付租赁费用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5条 冠名方案及收益分配

5.1 冠名方案

5.1.1 出租人授权给承租人对场馆的招商冠名权。

5.1.2 冠名范围包括以下第项:

(1)场馆冠名;

(2)场馆对外的文件、信函、名片、工作证、场馆印章以冠名商名称出现;

(3)场馆举办的赛事、大型演艺活动、新闻报道、电视直播、媒体宣传、新闻发布以冠名商名称对外发布;

(4)场馆对外销售的门票;

(5)授予冠名商的重要领导为“名誉馆长”;

(6)在场馆范围内提供一处展台,用于展示冠名商广告内容;

(7)其他:。

5.1.3 冠名方案详情

(1)乙方应于具体冠名方案实施前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冠名方案及相关合同。

(2)冠名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冠名商品牌标识图,静态展示标识位置图、尺寸、材质,led屏幕展示标识位置图、尺寸,冠名赞助商指定的观看演出的vip区域、主席台区域、包厢位置图,场地预定政策等。

5.2 冠名收益分配

(1)冠名费用要求不低于人民币元/年。

(2)甲方有权获得冠名收益的%。

(3)乙方应当于收到冠名收益之日起3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约定比例的冠名收益。

5.3 乙方将场馆对外冠名的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6条 改建装修及维修

6.1 甲方改建或装修

(1)甲方有权根据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对场馆进行改建、扩建或重新规划。

(2)甲方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如改建事宜导致乙方停业的,甲方应根据实际停业天数相应延长租赁期限,停业期间不计收租金及相关费用。

(3)如乙方因此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6.2 乙方改建或装修

(1)因经营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改建、装修的,须书面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2)因改建或装修购置相关材料、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担费用。

(3)乙方自行装修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安装电器、消防等专项设备。经营场所及专项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规范。

6.3 维修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维修通知后,履行场馆的维修义务。如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维修场馆影响乙方经营使用的,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因乙方原因导致场馆需要维修的除外。

第7条 租赁服务及要求

7.1 乙方应当遵守并实施甲方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7.2 公共体育文化设施的运营要求

(1)如场馆属于公共体育设施或公共文化设施,乙方应确保场馆全年开放时间不低于日。

(2)乙方有义务承接相关国家或国际赛事活动。

(3)每年应免费举办公益性体育或文化讲座及展览不少于次。

(4)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并将免费、低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布。

(5)其他:。

7.3 乙方不得将场馆用于贷款、对外担保、抵押或将场馆内附属设施质押。

7.4 乙方应当合法合规经营,不得将场馆用于开展传销、分裂国家活动等违法违规用途。

7.5 租赁期限内,场馆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和突发事件的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7.6 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以甲方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基本险种包括活动建筑物责任险、工作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复印件。如发生出险情形,保险公司的理赔不足以支付甲方所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提前解除合同

8.1.1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场馆,同时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1)乙方未按约支付租金或其他应缴费,且在甲方发出催款通知后日内仍未支付的;

(2)乙方放弃、空置场馆超过日未开展运营的;

(3)乙方擅自改变场馆用途,或将场馆用于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4)乙方未按约购买保险的;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处分场馆的;

(6)其他:。

8.1.2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保证金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场馆超过15日;

(2)甲方交付的场馆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无法使用场馆经营的;

(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运营场馆的;

(4)其他:。

第9条 撤场

9.1 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场馆以甲方交付时的状态或甲方同意的交付状态如期交还给甲方。如乙方返还的场馆不符合出租状态,乙方应承担恢复场馆为可出租状态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拆除、重新安装、粉刷、油漆等费用)。

9.2 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期限清理物品。如逾期未清理相关物品,该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如甲方无另行规定交还期限的,该期限默认为15日。

第10条 合同联系方式

10.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0.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0.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11条 不可抗力

11.1 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12条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12.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2.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附则

13.1 本合同附件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一:场馆平面图及产权证

附件二: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说明

附件三:场馆交接表

场馆长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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