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2-09-08 07:05:10
个人林地林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简称林权)一并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利用、开发并享有经营收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遵守执行: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转让乙方的林地及林权位于:_________ __________该林地性质为:,该林地、林权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亩,林种为:,苗木约______________株,林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山场现有林木蓄积量为:立方米。
该林地、林权四至界限分别为:
东起:
西至:
南起:北至:
第二条:转让期限:该林地林权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即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上述林地、林权经营、转让、继承等权利。
第三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甲方转让该林地、林权的价款为人民币: 元
(大写:);
2.付款方式 :
乙方于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次性以(现金/转账)式支付给甲方林地及林权转让金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立即生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林地、权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及其家属、亲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转让费的三倍价格赔偿守约方。
2.甲方有收取约定的转让金的权利;
3.本合同约定为林地、林权经营权彻底、永久转让,自订立本合同起甲方与集体的林地、林权承包关系终止,乙方与集体建立新的承包关系,有关林地、林权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享有并承担。
4.甲方保证该林地、林权属于国家允许转让的林地、林权,该林地、林权上无抵押、无担保、无债权债务纠纷,权属无争议,如该林地、林权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他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费用由甲方负责。
5.如上述林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给乙方。
6.甲方保证具备合法和有效的转让条件,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转让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
⑴原承包户或者村集体、村民小组将其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林权转让合同书原件;⑵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同意将此林地、林权流转给甲方的会议记录,可以是复印件,但须加盖公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⑶县林业局同意流转的批文原件,确保可办理林地、林权使用证分割;⑷原承包户或者村、组收到甲方转让费的凭据等;⑸该林地山场地界内所有的林地资料,如各类摸底调查表、勘察外业调查表、测量记录表、勘界公示表及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等资料。⑹乙方认为甲方应该出具的其他材料。
7.若乙方需要办理所有权确权手续时,甲方须协助办理,并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8.甲方应尊重乙方的自主经营权,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乙方可正常经营、发展。
9.甲方对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监督、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行为;
10.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本合同林地山场护林防火,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在该林地山场道路随意通行,禁止本村及附近村民在该林地山场内野外用火、砍柴、伐木、取土、采石等。
11.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不损害乙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允许甲方村民在乙方所购买的林地山场放牧。
12.发生林木滥砍乱伐、偷盗等事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助处理。
13.甲方需为乙方进出该林地山场预留宽度为米左右的道路(从公路起至山场,且保证该道路与其他村民无任何权属纠纷),修路费用由乙方负责。详细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甲方保证乙方进入该山地林场区域的道路通畅并且无偿使用,乙方在使用镇、村、组等已修好的公路时,相关镇、村、组等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林地、林权转让款的义务;
2.林地转让后,除现有可砍伐林木(经济林木蓝桉树及部分松树木材)由甲方所有外,乙方享有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收益权、附属资源享有权等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有权自主经营该山地林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进行各种商业综合经营开发(包括但不仅限于进行旅游、度假、观光、餐饮、住宿、种养等),乙方有权自由转让全部或部分该山地林场林权,有权对外销售该山地林场树木,甲方不得妨碍、阻挠乙方上述经营活动。
3.在转让期限内,如遇到集体或国家政策对林地进行调整,林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对上述进行干涉。因林地所得的一切补偿费及其他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遇林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所有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及地上物补偿款均归乙方享有。
4.乙方对转让土地拥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种植、使用等安排,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乙方因经营需要,可以对林地进行合法流转,可以进行平整、开发、利用并取得收益。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备案登记及建设工程申报等,甲方应当协助办理。
6.转让期满后,按国家的林地政策需要延包或重新发包的,由乙方与集体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继续承包该林地,甲方放弃并且不得干涉乙方承包、延包。因转让林地经营权属发生纠纷,或他人非法干涉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任何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行为以及违背本合同做出的保证,承诺等情况,均构成违约。
2.乙方向甲方交付转让金后______日内,如甲方未能履行林权证转移手续,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乙方所付转让金,且在日内支付完毕。
3.如因甲方未履行甲方义务而造成的违约,或因乙方未履行给付转让费义务而造成违约,均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在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合同附件及相关转让手续均应通过公证处进行法律公证,费用由承担。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订地:。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妥善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交公证处一份,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1、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2、林权证附图;
3、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约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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