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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股份转让合同(2份合同范本)

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2-09-21 07:05:16

【第1份 】股权转让协议-律师审核版

xxx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转让方: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受让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前 言

鉴于,上述甲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于年月日在注册成立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该公司自注册成立至今一直合法存续;

鉴于,甲方为公司具有合法地位的股东,甲方于公司所占的股权为%;

鉴于,甲方由于自身经营策略调整需要,拟将其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

鉴于,公司其他股东均表示放弃对该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鉴于,就公司的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公司股东于年月日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并形成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鉴于,上述乙方由于自身投资策略需要,表示愿意购买甲方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因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正式协议: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中所列的先决条件及第四条中所列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各方同意,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受让方将购买未设立任何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追索权或其他任何担保协议或第三方权利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以下统称“转让权益”)。

2、以所转让的公司的转让权益为对价,受让方应根据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支付方法和条款向转让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不含公司转让时所剩的净资产额,该净资产额调整为货币资金资产归转让方即原股东所有),作为购买所转让股权的价款(下称“转让价款”)。

3、公司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暂时不变,但其构成比例如下:

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万元人民币,其中:

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第二条 先决条件

1、各方特此确认,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相关规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各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均以下述事项的全部成就或者取得各方的合理认可为先决条件:

(1)公司是按中国法律规定的要求注册,并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转让方为公司合法股东,并持有公司%的股权;

(3)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的章程,转让方转让其股权是合法、有效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批准本转让权益的转让;

(4)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受让方能够在支付对价(全部转让价款)后,顺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公司将继续正常经营;

(5)公司能够顺利通过年度工商年检;

(6)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源合法且已足额到位,相关的验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法人代码登记等手续齐全且合法;

(7)公司原股东、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未以公司名义对外设置任何担保事项,也未设置任何债务或第三方权益主张,以及也不存在其它可能使公司承担任何义务的情形;

(8)公司自成立时起至在完成本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前未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

(9)公司除所列债务清单外,并无其他债务负担,公司相关财物帐册资料齐全,所有印章、发票、证照、合同或协议、报告、批文、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保存完整。

2、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合作,以确保第二条第1款中所述之先决条件能够尽快满足。如果第二条第1款中所述的任何先决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仍不能得到满足,则受让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协议或延长一段合理的时间以满足第二条第1款中所述之先决条件。

3、虽有第二条第1款之规定,受让方仍应有权放弃第二条第1款中所述之任何先决条件。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所约定的转让价款以下列方式支付:

本协议经转让方、受让方及相关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三日内,受让方向甲方所指定银行帐户支付转让价款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并直至依据本协议规定完成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价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转让方向受让方、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1)转让方对转让权益所拥有所有权是基于其对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转让方承诺其对公司的出资是合法、有效和足额的;转让方对其转让权益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上述转让权益上未设立任何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追索权或其他任何担保协议或第三方权益;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履行的债务,也不拖欠任何税费、人员工资及相关社保、劳保款项。

(2)转让方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拥有签订、履行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的充分权利和授权,本协议已构成合法、有效、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转让方已向受让方提交或已促使公司向受让方提交与公司有关的注册成立、财务、经营活动、法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且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成立及运营的情况和业绩。在受让方接受公司股权的协商过程中,转让方没有故意隐瞒可能影响受让方对公司的商业及法律风险评判的事实。

(4)受让方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拥有签订、履行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的充分权利和授权,本协议已构成合法、有效、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并直至依据本协议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甲方承诺尽其最大努力(包括使用其在公司中的表决权)做到:

(1)促使公司正常合法存续(但相关经营业务暂不开展);

(2)使公司不从事任何将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活动;

(3)使公司不处置其任何权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所称违约责任是指:在本协议书签订生效后,至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相关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因转让方或受让方的过错(包括推定过错)行为,致使本协议不履行、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2、如转让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受让方有权选择要求转让方:(1)继续履行本协议,配合并协助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或,(2)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向受让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3、如受让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转让方有权选择要求受让方:(1)继续履行本协议,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转让价款;或,(2)终止履行本协议,并向转让方支付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4、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损失的,守约方仍享有继续求偿权。

5、各方在此同意,对转让价款支付之日以前公司的所有费用支出、债务和责任以及对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使公司受到损失,从而最终导致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受本协议规定的违约金额限制。如果该等索赔之诉讼或仲裁之争议程序发生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或受让方由此遭受赔偿之损失后,仍享有权利向转让方追索。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1、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自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受让方将享有作为公司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自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受让方将依据其股权比例继承转让方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其它相关注册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3、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对公司的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七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 应适用国际惯例。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由于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书面提出该等事宜后六十(6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或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仲裁协议,则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方式解决该争议。

2、除非仲裁机构、法院的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应由各方继续履行。

第九条 生 效

本协议由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之后即具法律约束力,自管理局批准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语言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

2、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各方之间就转让权益的转让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理解。在此之前各方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协商、谈判、承诺或意向、协议等,如与本协议不一致时,应以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定为准。

3、变更

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签订的任何文件)的变更或修改只有在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正式生效。

4、保密条款

本协议的协商过程、内容、履行以及因为洽谈、签订、履行本协议而接触或知晓的相关资料、情况均应保密,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其授权的代表、经办人等)非经对方书面许可均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透露,否则受损方有权请求赔偿。

5、本协议的正本一式五份,公司保存一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其余文本用于工商变更记和xxx公司存档。本协议由各方的授权代表于本协议开端所述日期签署,特此证明。

(以下为签署处,无正文)

转让方: 受让方:

甲方: 乙方:

股权转让协议-律师审核版

【第2份 】股权转让合同审核指引

股权转让合同审核指引

股权转让合同,是指股权出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约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一、交易双方、目标公司和交易标的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实务中,若交易双方为自然人,应当写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等信息;若交易双方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信息。股权转让协议应载明目标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股权结构等。交易的股权为占目标公司交易基准日全部注册资本百分之xx的股权,以及依照该股权股东应当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未分配利润及股东各项财产权、表决权、人事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益。

二、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明确出让方为进行交易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在因出让方违反承诺与保证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为受让方获得赔偿奠定基础。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

(一)目标公司的成立是完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的,目标公司除取得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外,还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登记、企业代码登记等,并逐年通过年检;

(二)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所经历的分立、合并、改制和重组均是依法进行的,其行为合法有效不可逆转,且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或未尽事项;

(三)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存在违法经营和偷税、漏税、逃税情况,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强令关闭的情况;

(四)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账目、凭证、报表等均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且真实、全面、准确,账物相符,坏账和报废资产均已作核销处理;

(五)出让方向目标公司的出资乃至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获得完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的,并进行了有效的验资,其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出资违约责任和出资不足责任;

(六)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对股权的出让已按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其他股东同意,并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也取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七)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出让的股权没有设立任何质押和他人权利,出让方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转让权;

(八)凡为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所有的资产,已全部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凡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全部为目标公司所有,且不存在产权争议;

(九)凡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负债,均已列明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账目和负债明细表之中。凡负债数额尚未确定的,出让方均以如实披露给受让方,双方已经对其将产生的目标公司负债数额进行了确认。凡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出让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十)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减少注册资本、不会低价转让资产、不会赠与资产、不会无偿放弃自己的权益、不会无偿扩大自己的义务、不会分派股息和红利、不会作出有损受让方利益的安排和行为;

(十一)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出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不会出让自己的用电指标、用水指标、排污指标和各种政府许可,不会出售自己的业务、销售网络、销售协议、已经发放的促销品、宣传广告等,并且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保护其拥有的各种商业秘密和经济信息;

(十二)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恶意签署有损受让方或目标公司利益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确需签署的标的额在xx万元以上的合同,出让方将促使目标公司事先通知受让方;

(十三)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提升员工的职务,也不会对外招聘管理干部,不会变更已有的劳动合同增加员工的薪资,不会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增加员工数量;

(十四)兜底条款。除上述承诺与保证外,出让方还承诺和保证除在本协议或有关文件中披露给受让方的对受让方可能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外,交易股权及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受让方不利或可能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出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是不可撤销的。

三、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是对应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的一个条款,表明受让方已经由其权力机构批准订立本协议受让股权。实务中多以“受让方向出让方承诺与保证如下”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一)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让方有资格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出让的股权;

(二)受让方具有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转让的股权的能力,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如数支付转股价款;

(三)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购买出让方的股权,已经得到本公司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

四、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所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对受让方防避风险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从实务中看,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如下:

(一)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事件、情况、行为、协议、合同等),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法定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之中,也未经双方作账外负债确认;或该等负债虽在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法定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中列明的数额的,其大于的部分。

(二)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出让方按如下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1.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独立于出让方的违约责任,是出让方在违约责任以外的一项赔偿责任;

2.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的数额,按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额乘以本协议项下出让方转让的股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计得;

3.按上款约定出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累计不足人民币xx万元时,免除赔偿责任;累计达到人民币xx万元时,由出让方按上款规定的赔偿额全额赔偿(从实务中看,受让方多会根据标的额的大小确定一个赔偿责任豁免额,这不仅体现双方的合作诚意,受让方对出让方微小过失的谅解,还在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过小的索赔额不抵诉讼成本的支出);

4.在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情况出现时,受让方应当促使目标公司书面通知出让方,如果出让方要求以目标公司的名义行使抗辩权,受让方将促使目标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无论出让方是否行使抗辩权或抗辩的结果如何,只要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出让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5.出让方应当在目标公司支付或然负债后xx日内向受让方履行赔偿责任;

6.出让方对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为从股权转让基准日起xx个月;但因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偷、逃、漏税款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为10年,超过该等期限目标公司再遭受或然负债的出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7.出让方对受让方因自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购买股权的价格;

8.在依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的,受让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让方的赔偿比例计得出让方的赔偿额,并从应当支付给出让方的转股价款中扣收,但在扣收前应当书面通知出让方。

五、股权转让基准日

股权转让基准日也称为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意义在于它是股权交易双方在目标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分水岭,基准日以前的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出让方,基准日以后的转让股权对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受让方。在实务中该条款要明确载明“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自股权转让基准日起,目标公司将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转让或处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权、销售网络等特有资源。交易双方可能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进入双方的共同监管期,在监管期间受让方可能向目标公司派入观察员,为目标公司的重大行为背书。

六、股权转让价格

实务中,由于各种原因使目标公司的披露和调查进行的不够充分,受让方对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尚不够了解,特别是对其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的情况不能掌握,使得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增加了许多关于调整价格的内容。

(一)关于股权转让的预约价格。在本协议项下,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股权的预约价格为人民币xxx元。该价格为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转让股权享有的各项所有者权益的对价。

(二)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将派专业人员对目标公司的财务账目和资产进行稽核和查验,并根据稽核和查验的结果对上述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对目标公司财务账目和资产的稽核和查验以及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

(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交易双方以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最终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四)稽核和查验的时间安排。自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开始稽核和査验工作,稽核和查验应当在xx日内完成。

七、股权转让价款支付

本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对于股权交易双方防避并购风险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实务中,付款方式大致如下:

(一)第一批付款。在本协议签署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目标公司变更登记的各项文件、手续齐全,且已经完成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第一批股权转让价款。

(二)第二批付款。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第二批股权转让价款。

(三)第三批付款。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且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的xx月之内,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八、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实务中,大多数受让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都成为控制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在实务中大多需要履行有关目标公司管理权的移交程序。条款内容大致包括:

(一)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通常约定为,经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完成后的x天之内,双方择定时日为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完成目标公司管理权的移交。

(二)权力移交。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享有的决策权、管理权、人事权以及其他一切权利停止。此前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决议、决定、批示、安排等,需经由受让方加人后重新成立或选举、委派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执行或继续执行。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辞职。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受让方委派的管理班子,目标公司的原董事长、董事、监事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目标公司递交从即日起辞去其在目标公司担当职务的辞职函,并保证不向目标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四)印鉴移交或更换。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账目、档案等进行移交,双方共同将目标公司的原印章销毁或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同时起用由受让方安排刻制的目标公司新印章,更换银行、税务专用印章。

(五)营业执照和政府许可证件的移交。在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日,双方将对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许可证,以及政府核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等进行査验和移交。

(六)对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査验和移交。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各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査核和交割。

九、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只有当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及备案工作完成,才可视为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完成,因此,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载明关于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各方应当提交的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文件提交的最晚期限;承办的责任人;承办过程的其他事项。

十、违约责任

(一)出让方违约责任:

1.出让方违反本协议承诺与保证的某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受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披露义务的一项或数项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

3.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

如果出让方是自然人,最好要求各出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出让方寻求一家有能力的法人对其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受让方违约责任:

1.受让方违反本协议承诺与保证的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出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出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受让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x计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

3.受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给出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出让方的损失;

股权转让合同审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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