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2-10-10 07:00:1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火车)
(1981年1月1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行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现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火车、汽车)
(1981年1月1日修订)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 意外事故 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 代理 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 提单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 保险索赔 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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