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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安装电器合同

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2-09-23 07:05:10

【第1份 】上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业 主):

乙方(服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以下简称项目)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址:

1-3装机容量:

1-4首年发电量(kwh):

1-5项目服务范围:

□ 前期调研:

□ 项目设计:

□ 安装调试:

□ 运维内容:

第二条 项目期限

2-1安装期限:

2-2运维期限:

第三条 项目标准

3-1项目设计标准:

3-2项目安装标准:

3-3项目检测和评估标准:

3-4项目运维标准:

第四条 项目价款

本项目安装费用:单价(人民币) 元/瓦,总价款为 元,(大写) 元。(可另列附件)。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第六条 项目设计

6-1乙方提供项目设计的,甲方应在 日内确认设计内容。

6-2项目设计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甲方需变更设计的,应提前 日与乙方协商,并签订项目设计变更单,项目竣工日期顺延。

第七条 设备提供

7-1项目施工所需的设备和原材料应由双方确认,并列明清单(附件1)。

7-2乙方提供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的,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验收,双方应对项目设备和原材料到达现场的事实予以确认。

7-3甲方提供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认为可继续使用的,应向乙方作出书面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制造商出具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运离项目现场,重新按设计文件要求提供,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 安装及验收

8-1乙方应做好项目现场的人员配置、项目设备与原材料准备及安装质量、成本、进度、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

8-2在安装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设计、增减安装项目、保留或变更项目设备和原材料的,须提前 日与乙方协商,由原设计方出具项目变更单后方可继续进行,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工期顺延。

8-3双方应在隐蔽工程完工后 日内进行验收,甲方迟延验收的,工期顺延。

8-4设备安装完成后 日内甲方组织项目参与各方进行验收,并予以书面确认。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

8-5乙方应在项目并网前进行运行调试,双方应对调试结果予以确认。

8-6双方应于项目并网验收通过后 日内办理项目结算,并予以确认。

第九条 运维

9-1乙方向甲方提供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监控和维护服务的,具体运行维护范围和内容、价款和支付方式等详见服务清单(附件2)。

第十条 质量保障

10-1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乙方就项目安装质量提供 年质保(不少于2年),其中:太阳能组件提供 年功率有限质保,逆变器提供 年质保,其他设备根据制造商的质保期限执行。

第十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1-1甲方应提供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安装、运维所需的交通、环卫和防治施工噪音管理等必备手续。

11-2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相关资料,须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11-3在项目施工阶段,甲方应提供项目实施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乙方运送至甲方的项目设备、原材料、施工工具等物品,甲方应提供存放场地。

11-4项目结算后乙方应向甲方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及后续运行所必需的相关技术资料。

11-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对甲方人员进行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常见故障及处理措施等的培训。

11-6如项目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的,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开展检测和维保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首年发电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不足部分换算成峰值电价费用加上每度电国家补贴费用以及每度电地区补贴费用的总和用以补偿甲方。

12-2乙方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本项目安装费用 ‰作为 违约金 。

12-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12-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部分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5乙方提供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相应的项目设备和原材料价款的3倍赔偿甲方。

12-6乙方破坏建筑结构和电气系统的安全及功能要求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 专利 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 上海 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选择向法院提起 诉讼 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乙方(盖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上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运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光伏安装电器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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