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的意思:简称“权利能力”。通常指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前者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后者产生于法人的依法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1) 从历史发展看,人格与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存在交叉。
2)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3)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5) 从权利和权利能力的关系看,行政许可的实质应是“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授予一种特殊的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
6)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7) 社团被解散或被剥夺权利能力时,社团的财产归属于章程指定的人。
8)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9)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0)权利能力是私法体系的基石范畴,就其价值内涵而言,8甚至是整个法治社会的价值支点。
11) 社团被依照第43条剥夺权利能力的,登记依有管辖权的机关的通告为之。
12)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3) 胎儿权利能力的认定,应采取法定解除条件说。
14) 由于市民社会自身的缺陷,权利能力这一功能定位有其必然性。
15) 自然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
16)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特征,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容。
17) 拟制理论真正想说明的问题,其实是法人这种法律上的人在哲学说明意义上不能和个人等量齐观,不具有根本性价值,反映到私法上,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并非理所当然。
18) 奴隶社会的权利主体里没有奴隶这种自然人,封建社会的农奴也只是半个主体,不同种族,不同肤色的人法律地位不同,行为能力有差异的人权利能力也受到诸多限制,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19) 本文针对当前我国理论的不足之处,从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依据出发,通过对于人格和权利能力的分析,提出赋予胎儿人格的可行性。
20) 一个国家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也就进入了一个监测和报告该国儿童和青少年享受权利能力情况的持续性循环之中。
21) 因此,两岸政治关系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国家层面、政府权利能力层面、政府行为能力层面。
22) 依照章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追求此种目的的,可以剥夺社团的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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