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员: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根据裁判员的业务水平而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制度。中国于1956年由国家体委颁布施行,几经修改。现行制度于1981年颁布实施。共分四个等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国际级裁判员则由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授予。
裁判员:体育运动竞赛中,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并评定运动员(队)成绩、胜负、名次者。根据各项目竞赛规则规定和实际需要而设置各种裁判职称,有总裁判、副总裁判、裁判长、裁判、巡边员、检查长、检查员、发令员、记录员、记时长、计时员、记圈员、风速测量员等。
球员:球类运动员。[ballplayer] 球类运动的运动员
学员:一般指在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小学以外的学校或训练班等学习的人。[student;student of a college or training school] 在高校、中小学以外的学校、培训班学习的人
属员:1.亦作“?员”。2.下属官吏。[staff member] 旧指统属下的官吏
官员:经过任命的、担任一定职务的政府工作人员(现在多用于外交场合)。[government official] 经过任命、具备一定等级的政府工作人员大小官员上千人
官员祗候:官妓的标识。宋元时官妓的褙子冠儿上,缝有“官员祗候”字样。
神裁:以意剪裁。
质判:质正判析。
审判:法院对案件作审理和判决的合称。审理指搜集证据,审查证据,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等,以查清案件的事实,确定案件的性质。判决指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性质,适用有关的法律作出处理的决定。[try]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加以判决
审判厅: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清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清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审判员: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
审判官:对法院中审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员的通称。
审判庭:①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同性质案件的常设机构。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等。其负责人称为庭长、副庭长。②为审理每一个案件而成立的临时性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制的审判庭和合议制的审判庭。后者的负责人称为审判长。
审判权: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
审判独立: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监督:在我国,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