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列举理由,批判或否定别人的意见:驳斥谬论。驳斥
批驳:①对错误的言论或行为加以批判和驳斥:严厉批驳。 批驳
反驳:说出自己的理由,来否定别人跟自己不同的理论或意见反驳
反对:不赞成;不同意:~侵略ㄧ~平均主义ㄧ有~的意见没反对
驳倒:1.成功地否定了对方的意见。驳倒
回嘴:受到指责时进行辩驳;挨骂时反过来骂对方:他自知理回嘴
辩驳:提出理由或根据来否定对方的意见:他说的话句句在理,我无法辩驳。
不可辩驳:词典解释:辩驳:提出论据,进行辩论,以反驳对方的论点。指理论精辟,证据确凿,使人无法辩驳。
无可辩驳:词典解释:辩驳:提出理由或根据来否定对方的意见。没有理由或根据来否定对方的意见。形容事实确凿,理由充足。
货驳:驳运货物的船。[cargo barge] 驳运货物的船
清辩:清晰明辩。
质辩:1.亦作“质辨”。2.质疑辩论。3.指质正分辩。4.对质讯辩。
载驳船:又称“子母船”。载运驳船的船。将装载货物的规格统一的驳船装上载驳船,抵达目的港后,卸下驳船由推船分送内河各地。第一艘载驳船由美国于1963年制成。具有不需码头和堆场,装卸效率高,停泊时间短,避免货物中转和由此带来的货损等优点,适合于江海联运。
较驳:校正批驳。
贬驳:贬低,责难。
资辩:利口善辩。
浮辩:浮夸巧辩。
句驳:见“句剥”。
舛驳:错谬杂乱:其理舛驳。
览闻辩见:指见识多,能说会道。
遮辩:掩饰辩护。
考驳:审查驳正。
封驳:亦作“封駮”。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此制 汉 时已有,但无专职掌管。如 西汉 哀帝 益封 董贤 ,丞相 王嘉 “封还诏书,因奏封事”,见《汉书.王嘉传》。 东汉 明帝 时, 锺离意 为尚书仆射,亦“独敢谏争,数封还诏书”,见《后汉书.锺离意传》。至 唐 始由门下省掌管,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 五代 废。 宋 太宗 时复 唐 旧制。 明 罢门下省长官,诏敕有不便者,由六科给事中驳正。 清 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此制遂废。 唐 白居易 《郑覃可给事中制》:“给事中之职,凡制敕
责辩:责成治理。辩,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