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燕七 发布时间:2021-10-20 15:00:13
民事 起诉状
原告:***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 号码:****************** 电话:135*********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 性别:男 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0**********
地址: 北京 市海淀区******
案由: 租赁合同 纠纷
诉讼 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 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 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 房屋租赁合同 》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 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 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4月 日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前言
随着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兴起,各综合体在招商招租过程以及后期 租赁合同 履约过程中存在部分问题从而引发了大量的 商铺租赁合同 纠纷。除了少部分高美誉度的品牌,大部分租赁方在租赁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提商务条件的可能,双方在洽谈租赁商务条件时多是出租方占强势主导地位,商务条件及合同条款的确定大多是出租方单方制定而非双方协商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商铺租赁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出租方往往非常被动。实践中,还存在部分出租人恶意违约却反过来制造承租方违约假象,从而侵犯承租方合法权益的案例。出租方如何最大化保护己方利益值得我们思考研究,本文结合笔者近期 代理 的一个案子探讨一下这类型案件的处理要点。
二、案情简介
2015年6月某诚公司与某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宁公司将坐落在某区的生活广场二楼某号商铺套内建筑面积902平方米出租给某诚公司,某诚公司经营幼儿早教使用,租赁期限60个月,租金具体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每季度结束前15日依据固定租金标准预付下一季度预付租金。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方延期支付租金到达15日以上或者延期支付金额达到75600元时,出租方有权 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履约良好。2017年某宁公司因为商场业绩不好准备对整个商场进行装修和业态调整,此后,某宁公司一直未收取各商铺的租金,只收取物业费。在此期间,某诚公司询问交纳租金事宜,某宁公司一直回复不着急等通知,直到2017年10月某诚公司突然收到某宁公司发送的《催缴通知单》,通知单上包含了高额的租金延期支付滞纳金。某诚公司收到后立刻提出异议与某宁公司联系,11月某宁公司负责人找到某诚公司负责人告知商场准备于2017年11月30日闭店装修,重新调整商场业态后按照商场的安排,某诚公司如果继续经营只能到4楼重新装修,现租赁的2楼商铺商场准备收回。因为某诚公司的装修投入较大所以某诚公司不同意。随后,某宁公司又继续发送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某诚公司延期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触发合同约定的约定解除条件。某诚公司提出异议,某宁公司按照通知于2017年11月30日闭店装修,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酿成 诉讼 。
三、法院判决
一审 法院认定了某诚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系某宁公司重新装修改造商场规划所致,并非某诚公司故意拖欠租金。本案涉诉 合同履行 过程中实际违约方系不依约履行出租商铺义务的某宁公司。但是对于承租方主张的损失中只支持了学员退费损失,以鉴定意见系单方委托不客观不真实为由未支持承租方装修损失。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开庭期间,法官当庭询问承租方对商铺的具体装修金额,并释明询问承租方是否提交装修票据作为 证据 。承租方回复法官第一当时装修的原始票据只保留了部分,大部分都已丢失,二是我们主张的商铺装修现值损失,而非装修投入损失。但是考虑到鉴定的单方瑕疵性,我们还是提交了保存的装修票据作为证据。最后二审判决认定违约方为某宁公司,酌定支持了某诚公司的装修现值损失。
四、法律分析
初次接触这个案件时,团队 律师 都认为案件难度比较大,原因是合同条款对承租方不利,并且表面呈现出来的就是承租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触发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承租方感觉很冤。明明是他们因为商场生意不好想提前收回商铺才故意后面不收租金只收物业费,故意让我们违约。我们投入100多万装修才用了两年时间就被提前收回了,对方违约造成大量学员退费,造成巨大损失。当事人喊冤,但是作为律师的我们深知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距离。我们总结了本案的两大要点和难点,一是如何还原客观事实,让法院认定出租方违约方;二是如果认定出租方违约,承租方损失如何确定。围绕要点,我们展开代理工作。
1、还原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租金支付习惯,证明承租方未付租金系支付条件未成就。
将以往双方支付租金的所有记录整理出来,发现在双方履约过程中没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在后期履约中,某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租金优惠后收取。并且每次支付租金时,某宁公司都会先按照当季优惠核算金额后向某诚公司发送《缴费通知单》,该通知单同时包含租金及物业费。某诚公司收到通知单核对后向某宁公司支付租金及物业费。故从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看到三个事实要点,一是某宁公司一直将租金和物业费一起收取,二是租金的支付金额并非合同约 定金 额,而是经某宁公司核算后发送某诚公司支付的。三是租金支付时间也并非合同约定,二是双方按照支付习惯支付。
与以往租金支付习惯不同的是,2017年有两个季度的《缴费通知单》只有物业费没有租金。双方以往所有租金支付往来的表格列出来后,可以明显看到某宁公司打破双方租金支付习惯,故意不收取这两个季度的租金,造成某诚公司违约假象。
当然,严格讲,承租方支付租金是法定义务,如果出租方拒收可以采用提存等形式,但是我们说实践中,出租方拒收往往是具有迷惑性的,往往是表面上给承租方的感觉是双方友好履约中。所以为了最大化防范风险,我们还是建议承租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纳租金,如果确实遇到承租方通知不交或者拒收的情况,应该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函,电话录音等将证据固定下来。
2、举证整个商场闭店装修,出租方不收取商户租金的违约真相。
某宁公司基于调整商场布局提前收回商铺的考虑,所以在正式通知商户前故意造成商户租金未付的现状,但承租方对于出租方回复等通知这些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在后期某宁公司负责人与某诚公司负责人商谈调整商铺配合商场装修时,某诚公司进行了录音取证,将双方真实的履约过程进行了录音固定。一审时将录音证据提交。
同时某宁公司准备提前收回商铺调整商场布局故意不收取商户租金,不仅针对某诚一家公司,所以一审时某诚公司寻找其他商户证明某宁公司违约的行为。
3、装修现值损失的举证
还原了出租方违约的事实,承租方还面临一个大问题就是关于损失的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统一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这条法律规定是支持承租方装修现值损失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商铺现值损失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然,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现场进行鉴定当然是最好的方式,但是很多案件,往往到诉讼时已经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具体到本案,因为出租方收回商铺进行了重新装修,现场已经不存在无法进行鉴定。考虑到这个现实问题,承租方在闭店前单方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对于商铺的装修现值进行了现场鉴定,并且申请公证处对于整个鉴定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公证。虽然该鉴定及公证都是单方委托,程序上确实存在瑕疵,一二审法院都没有认定,但是对于装修现值损失这一事实出租方也客观向法庭呈现了,供法庭参考。
对于装修现值的举证,承租方还是要穷尽己方的举证能力。司法实践中,当无法评估装修现值,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装修工程具体情况、实际经营的时间长短、折旧情况酌定商铺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现值。所以对于法院酌定考虑的因素承租人还是应该尽量提供证据让法官参考。
4、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与本案类似的有很多商铺租赁经营的是会员充值业务,出租方提前收回商铺必然会导致会员退费损失。对于这部分一般作为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所以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这部分损失时会相应的考虑必要的交易成本而不能直接认定退费金额就是损失金额,但由于必要的交易成本往往难以举证确定,所以实践中法官对于这部分损失也往往通过酌定支持。本案的二审法院根据承租方主张的退费损失,酌定支持了这部分会员退费损失。
五、总结
实践中,因为大部分承租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日常管理不规范,使得这类案件涉诉后证据相对缺乏,处理有一定难度。想要最大限度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除了需要代理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精准制定诉讼策略,准确识别固定相关证据,深入研究同类案件司法实践处理规则外,还需要承租方完善日常经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来源转载,仅用作普法
原告 :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出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出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 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____元。
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 租赁合同 。
3、请求返还原告所有的屋内家具一套,价值约_______元。
4、本案 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 房屋租赁协议 ,约定将__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________元,原告收取押金__________元。
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向原告付款,但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被告停止支付房屋租金,______年___月____日,原告发现被告还私自将原告租赁房屋内的一套家具搬出。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房租及返还家具,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贵院,望贵院审清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房屋所在地)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_日
附件:
1、被告于原告租赁合同原件一份。
2、房租租给被告时,出租房设备清单及照片。
2、起诉状__份。
原告:住址:被告:住址: 诉讼 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 证据 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 诉讼费 。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 违约金 _____元,以上共计______元。
2、本案 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定了场地和 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费为每年______元,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下半年租金在____月底前交清。 合同生效 后,被告于________年前欠交租金_______元,________年和___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_元,累计欠交租金______元。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总租赁额_____%的违约金,因此被告应当支付_____元的违约金(即总租赁额_____元的_____%计_____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 举证责任 ,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起诉状副本____份;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 西安 市未央区 某足浴会所 动产搬迁费和商铺装修价值
评估报告》之异议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正衡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 :
陕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统称 “我方”) 与西安市未央区 某足浴会所 (以下统称 “对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 ,因对方申请对涉案房屋 某足浴会所 动产搬迁和商铺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贵院委托正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正衡评报字【 2016】008号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中认定涉案动产搬迁费用为11130元,涉案房屋(不含一楼转租部分)装修价值为451318元,另涉及24979元一楼转租部分商铺装修价值,交由法院裁定。我方对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可,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异议:
一、评估基准日应为 2015年12月30日,而非2015年2月10日。
对方承租我方门面房作足浴会所经营期间,严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使用费支付时间的约定,鉴于其严重违约行为,我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虽然对方书面承诺 2015年2月10日完成搬迁,但其并未按承诺期限移交房屋。经我方数次发函催促,对方仍拒不交还房屋,在此期间,其依旧行使着对涉案房屋的控制权和使用权。此次评估目的也是为了确定被评估资产在当前状态下评估当日搬迁或重置的价值,因此,评估涉案房屋装修价值和动产搬迁费的基准日应为实际评估之日,即2015年12月30日。已使用年限应从2011年12月8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历时4年零22天。
二、成新率的确定不应按理论成新率(年限折旧法)计算。
年限折旧法实际上即相当于财务上的直线折旧法,其各年的折旧额(损耗值)是相等的。以此方法作为房屋尤其是商业用房装修价值评估成新率肯定不妥。因为任何设备材料的使用都是一个从新到旧直至报废的过程,随着时间的延续,设备的各种损耗必定越来越大,而这种损耗决不是按年、月计算的平均值。
另外,涉案房屋经济耐用年限 13.5年计算错误。第一,我方将房屋交付对方使用时,已完成主体结构、水电铺设、隔墙设置等土建工程,对方仅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室内装饰装修,不存在任何新建土建工程之说;第二,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轻质隔墙属于装饰装修工程,贵公司将本次评估范围内轻质隔墙认定为土建工程是错误的。本次评估范围全部为装饰装修工程,按照规定,一般五星级以下商业地产的装修工程经济耐用年限为8年,已使用年限为4年零22天,即使按理论成新率的标准计算,得出的房屋成新率不超过50%。
三、涉案动产大部分由我方雇佣的人员所搬迁,其中 6580元搬迁费用应予以扣减。
2016年1月26日、27日,我方雇佣十几名人员,在对方要求下将电视机、麻将机、华美冰柜、足浴沙发、石狮子等拆装,并协助搬运,且对方当场即将电脑一台、电视机24台、空调26台、窗帘30幅、暖气片予以变卖。因此,动产搬迁费用评估明细表所列1-4项,19项涉及的6580元可搬迁动产拆装、搬运费用,我方已实际承担,故应予以扣减。
四、商铺装修价值评估明细表(不含一楼转租部分)中所涉大部分项目重置价值单价过高,部分项目材质认定错误,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应操作规范予以调整。
(一)涉案房屋装修使用的地砖全为玻化砖,而非抛釉砖,应按玻化砖计算重置价值单价。
在贵院庭审过程中,对方将其单方委托的陕西中天银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中天银评估字 2015(0006 ) 号拆迁评估报告(以下简称 “中天银评估报告”)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该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地砖为600*600的玻化砖,单价为80元/㎡。众所周知,玻化砖是全瓷面砖,质地坚硬,耐磨性强,吸水率低,抛釉砖在纹理和图案上较为美观,但实用性和经济性不及玻化砖,所以,作普通足浴会所使用的地面,对方也的确选择了玻化砖。但正衡评估报告却将玻化砖认定为价值高达254.58元/㎡的抛釉砖,该项目与事实严重不符,应当据实予以核减。
(二)房屋在承租给对方使用时即具有隔墙,评估明细表所列的隔墙(含轻质、砖砌)费用 128936元应不予认可。
据涉案房屋建设施工和竣工图纸显示,房屋在承租给对方使用时均有隔墙,属于房屋主体建设工程部分。若对方声称将原有隔墙拆除重建或改造,评估机构也应当将原有隔墙价值部分予以扣除。退一万步讲,即使存在轻质和砖砌隔墙,评估机构认定的重置价值单价也不符合市场行情。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轻质隔墙板单价为 160元/ ㎡,而贵公司认定轻质隔墙重置单价为 305.65元/㎡,砖砌隔墙为1036.42元/㎡,足足超过数倍之余,让人不得不对其真实性、公平性、客观性产生怀疑。
(三)复合木门重置单价 1200元/套的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
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实木复合成套门为 750元/套,贵机构却认定复合木门重置单价为1200元/套,同为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为何金额差距如此之大?但不得不承认,1200元/套的复合木门用作工装,确属罕见。
(四)木纤维板和 pvc吊顶数量与事实严重不符,不予认可。
贵公司认定木纤维板吊顶为 567.22㎡,pvc吊顶为57.7㎡,合计面积为624.92㎡。值得注意的是,涉案房屋建筑面积总共方为768㎡,吊顶面积却占到81.4%,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并且,评估当日,三方确定的木纤维板吊顶面积为21.66㎡。
(五)有框玻璃地弹门 861元/㎡的重置单价认定过高,应予调整。
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有框玻璃地弹门 280元/㎡,而贵公司认定有框玻璃地弹门861元/㎡,该认定价格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六)一楼景观池 、仿真树认定价格过高,应予以调整。
贵公司认定一楼景观池重置价值为 14100元,仿真树为3500元,但对方作为证据提交的中天银评估报告认定景观池造价为3618元,仿真树为1800元,对方既然作为证据提供,说明其认可各项目记载的单价,但贵公司认定的价值远远高出对方心里预估的价格,显失公平、合理。
(七)暖气片属于可搬迁、可变现动产,贵公司认定的供暖管网18303元费用应予以扣除。
2016年1月26、27日,对方在房屋搬迁过程中,已当场将暖气片予以变卖折现,该费用当然应予以扣除,否则对方将因同一事物得到双份补偿。退一万步讲,即使要认定暖气片的价值,也不应当是18303元。根据中天银评估报告显示,暖气片价值共计3920元。我方恳请贵公司依据事实如实评估价值,切勿虚高,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电气照明和水路系统重置价值计算方法存在严重错误,所涉费用 43022元不予认可。
贵公司按每平方米 60元造价计算出电气照明系统重置价值为39022元,该计算方法严重错误。我方将涉案房屋承租给对方做足浴会所使用时,已将一、二楼电气照明和水路铺设完成,完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该部分费用由我方实际支出,理应予以扣除。另外,实务操作中,电路改造均按实际发生的量乘以单价计算费用,对方主张有电路和水路改造情况,应提供改造线路图,方可计算费用,否则不应认可。
(九)弱电系统(广播系统、网络系统和无线电视费)不属于评估范围,所涉费用 13007元不予认可。
从实务操作来讲,网络系统和无线电视费均按实际使用年限支付费用,不存在损失的问题,不能纳入评估范畴。另外,广播系统应属于电路改造系统的一部分,不应再次重复罗列计算费用。
(十)涉案房屋不存在换气系统,贵公司评估的 45525元换气系统费用不予认可。
涉案房屋南北通透,透气性好,在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为何画蛇添足,不惜花费巨额资金添加换气系统?另外,对方提交的中天银评估报告所列项目中,也未曾出现过换气系统。在申请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换气系统存在的情况下,该换气系统所评估的价值缺乏事实依据,当然应不予认可。
五、一楼转租部分商铺装修价值不属于本案评估范畴,所涉费用 24979元应不予认可。
本案当事人是西安市未央区 某足浴会所 和 陕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方的申请,委托贵公司就西安市未央区 某足浴会所 装修部分残值和动产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但贵公司评估的 24979元属于袁师傅腊汁肉夹馍装修店面,当然不属于本案评估范围,应不予支持。
六、重置单价中已经包含管理费用,不应重复计算。
贵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第七部分评估方法第( 1)项重置价值的确定中显示,重置价值=建安工程费+前期工程及其他费用+管理费用+投资利息+开发利润。可见,重置价值中即包含管理费用,但贵公司在商铺装修价值评估明细表中再次按装修工程费用乘以费率的标准计算出管理费用,我方岂不是要为对方的管理费用埋两次单。因此,所涉17072元的管理费用应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贵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部分重置单价过高,部分项目数量缺乏事实依据,且评估方法也存在合理性质疑,希望贵公司在结合市场行情的情况下,就该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予以相应调整,以维护公平、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异议人: 陕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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