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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调研报告网(8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2-02-07 11:08:01 热度:30

消费调研报告网(8篇范文)范文

第1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下面是毕业毕业生网的小编为你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引 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检视:反垄断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第2页

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

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三、探究:反垄断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启示

(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 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是将反垄断主管**的处理决定作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垄断主管**先前的这一处理决定,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继执行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违法行为的救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能够使消费者摆脱单独起诉存在的困难。这种执行方式应该在我国被提倡,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结 束 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出台较晚,但该规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事实上弥补了在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视阈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粗浅的讨论,提出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制度的创设,还未形成系统,这也是笔者未来的努力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我国的《反垄断法》一定会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2篇 大学生食品消费市场的调研报告范文

一、前言

当前的消费市场中,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由于大学生年龄较轻,群体较特别,他们有着不同于社会其他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一方面,他们有着旺盛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他们尚未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消费受到很大的制约。消费观念的超前和消费实力的滞后,都对他们的消费有很大影响。就食品消费而言,大学生有其自己的特点,为了调查清楚大学生的食品消费问题,我们决定在身边的同学中进行一次食品消费的调研,弄清楚大学生要花多少钱在食品上,花的是否合理,是否必须,如果不合理应该怎么改进。

二、问卷情况

我们于12月25日到27日之间,对我们身边的同学进行了随机的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24份,收回有效问卷22份。调查的大部分为女生,所以此次的调查目标为在校女大学生。

调查问卷见附录,包含一份结果分析表格。

三、数据统计和分析

1、总消费额

统计结果表明,消费额主要集中在400——800之间,200——400之间也占有一定的比率,但较少,而两个极限a.200以下和d.800以上都比较少,比较符合正态分布。对于一个纯消费群体而言,消费总额在400——800之间是正常的,其他区间符合正态分布。在设计问题的时候,考虑到我们学校的学费较高,所以大家在其他的花费上对而言会比较节省一点,所以设计的数值没有太高的。通过这已数值的调查,证实了我的想法,在高额的学费下,大家的其他花费相对而言会减少。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现在的大学生,除了伸手问家里要钱之外,还懂得了体谅父母,懂得了节省。

2、饮食消费

由数据表上可以看出,饮食支出主要在200——300元之间,相对而言是一个较低的数值。调查的主要对象为女生,相对而言,饭量比较小,所以在吃饭消费上比较少;再者,女生都要保持身材,所以在吃的上面花费的较少。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个现象,减肥观念在大学校园的流行,致使在校女生都偏瘦。在调查的过程中,观察到,被调查的女生,普遍比较瘦。这也可以反映出我校女生的消费情况。

消费地点大都在学校食堂,小餐厅点菜的和外面餐馆的相对比较少,在这些地方就餐的原因,大部分是因为方便,其他的各占一部分,由数据可以看出,我校的大学生对面子看得还不是很重,没有选“c有面子”的。

3、零食的消费

零食是女生生活中不可缺的一项内容,有的女生甚至以零食为主食,不按正常的时间就餐,只是拿零食来解决了事,可见零食在女生的生活中的占的份量。

零食的每天支出主要在1——3元之间,就我预期的而言,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数字,其他各区间都占有一定的比例,3——6元和10元以上的人基本持平,可见,对于一些人而言,零食是所有消费支出中占的比重较大的一部分。但是就假设的,“如果不买零食是否有盈余”的这一问题上,可以看出,大多数的人会有少部分的盈余,其他的则成正态分布,可见,对女生而言,零食也仅仅是有钱时的消费品,而不是必需品。

主要购买的零食是蔬菜水果类,调查的过程中,问过一些人为什么选这一项,比较多的回答是“水果有营养,含有较多的维生素”,也有的是因为吃水果就不用吃饭了,可以保持较好的身材;奶制品也占有一定的份额。就调查结果而言,出乎我的意料,膨化食品没有选的,主要选择的是一些有营养价值的水果和奶制品,能够从侧面反映出我校学生的购买特点。

就购买地点而言,主要是就近原则,选择b学校超市的占了大部分,还有一部分的同学选择外出去大型超市购买,原因是品种比较多,质量有保证。在选购零食时,主要是依据个人喜好购买,受外界的影响较小,可以看出,现在的学生大多数是理性购买。

四.更进一步的思考

综合以上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时代已经过去,中国的大学学子目前正受到市场经济的强力冲击。在同一屋檐下的大学生群体,包容着具有多种经济状况和消费能力的个体,他们像鸡尾酒一般拉开层次,并且区分程度相对稳定。这种经济上的差异和分层不仅取决于他们不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性格特征,而且也是地域经济差异性的反映。但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在消费方面是有一些共性的特点的。

1、理性消费是主流

价格、质量是吸引大学生消费的主要因素。从调查结果来看,讲求实际、理性消费仍是当前大学生主要的消费观念。据了解,在购买商品时,大学生们首先考虑的因素是价格和质量。这是因为中国的大学生与国外的不同,其经济来源主要是父母的资助,自己兼职挣钱的不多,这使他们每月可支配的钱是固定的,大约在400-800元之间,家境较好的一般也不超过1000元,而这笔钱主要是用来支付饮食和日常生活用品开销的。由于消费能力有限,大学生们在花钱时往往十分谨慎,力求“花得值”,他们会尽量搜索那些价*物美的商品。

在吃的方面上,力求便宜有营养,不浪费过多的钱在面子问题上,而且在购买零食上,更突出了理性消费的一面,不受外界的影响,以自己的喜好为出发点。

2、消费结构存在不合理因素,女生更为突出

大学生的生活消费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至少有一个方面是共同的,即消费的主要组成部分以生活费用和购买学习资料、用品为主。在生活费用中,饮食费用又是重中之重,按照长春地区的物价水平,以学生在校每天消费十元左右用于基本饮食需要来估计,学生每月净饮食费需300元左右。

我们惊奇地发现,在被调查的20名女生中,55%饮食费用在300元以下,有的为了保持苗条身材控制自己的食欲,有的为了节约支出不顾营养需要净选择*价的饭菜,有的就干脆以水果为食,不吃主食。

五、结论与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大学生的消费心理总体上处于成长健全期。他们在质量、价格、品牌、情绪等诸多影响购买的因素里面,他们首先考虑质量的因素,但更注重价格与情绪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大学生充满的是感性而略掺有理性的消费观。

那么对于大学生在消费中产生的问题,我们能提出什么建议呢?

1、增强独立意识,培养和加强理财能力

现今的大学生需要懂得如何在激烈竞争的社会中生存,那独立理财能力就成了重中之重。理财不是简单的四则运算,不是简单的收支平衡,它需要长期的理性基奠,个人盲目的冲动不是独立,是任性的表现,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脑中有独立的概念,更迫切的是独立的行动和理性的思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正确认识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其二,正确运用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

2、形成大学生良好消费风气

良好校风是师德师风和学生学习、生活作*的有机组合。其中学生的消费心理和行为是体现学生生活作*的重要部分。一旦良好的消费习惯得到培养和加强,就会对良好校风的塑造起促进作用,并形成校风助学风的良性循环。因此,应该把大学生良好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培养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活动专题,并且持之以恒,以大学生良好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促进良好生活作*的形成,进而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巩固与发展。

参考文献:

刘德寰:《市场调查》,经济管理出版社20xx版

田志龙:《市场调研——基本方法、应用于案例》,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樊志育:《市场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篇 2019年新生儿家庭消费状况调研报告

xx年,国家开放“单独二胎”政策,再掀生育热潮。未来,中国新生儿数量有望上升到每年xx万。新生儿大军中,不仅是80后们普遍进入适龄生育期,更多的90后们也陆续加入妈妈行列。这些新生力量家庭,将拉动上万亿元的市场消费!因此,洞察他们独有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特点,具有深刻的研究意义。

在此背景下,育儿网聚焦中国新生儿家庭,发布《xx年新生儿家庭消费状况调研报告》,调研现今新生儿家庭的消费情况,洞察新生儿期的“零岁消费”特征,结合现状探寻母婴产品市场行业的发展商机!

本次调研以育儿网为调研平台,采用网络在线问卷调研的形式,面向全网孕期、新生儿期到婴幼儿期的妈妈展开,总计收到有效样本数15999份。报告反映,80、85、90后成为中国新生儿家庭的主流消费人群,而家庭中身为女性的妈妈们,具有母婴消费的主要决策权。因此,把握妈妈们的消费心理、消费行为及习惯等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消费家庭主体调研

1、新生儿家庭主流消费人群:80、85、90后平分秋色

报告显示,80、85、90后逐渐成主流消费人群,并且80后不再是最主要的孕育人群,更加年轻化的85、90后,陆续步入家庭孕育生活。而70后,仅微弱占比3.43%。90后虽年纪最轻,但与70、80、85后相比,却相对较早就踏入了孕育之列,怀孕期达到16.57%,产后人群更达到79.29%。

2、消费人群学历:最具“学识”性当属80后妈妈

随着教育的普及,新生儿家庭学历水平不断上升,74.25%的妈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知识型妈妈渐成主体。与90、85、70后妈妈相比,80后妈妈没有过早的进入孕育阶段,她们的学历水平相对较高,本科及以上学历占到41.29%。反之由于踏入孕育行列较早,有87.88%的90后妈妈止步本科以下的学海生涯。

3、消费基石:月均高收入家庭,一二线城市更集中

作为衡量消费能力的一大标准,收入水平也呈现出不同的分布特点。高收入主要集中于一二线城市,但三四线城市收入水平增长迅猛,高收入人群已有赶超二线城市之势,消费力量不可小觑。

4、“她”时代:妈妈购买决策者,我的孩子我做主

此外,数据还显示,无论处于怀孕期,还是在生产后,在母婴消费这件事情上,“由宝妈决定最终购买”都空前达到81.47%与84.73%。孩子出生后,母婴消费更是宝妈说了算。妈妈在生产后,“宝妈提出需求并决定最终购买”的占比上升3.54%,“宝爸提出需求”的选项比例反之降低,可见需求更强烈的宝妈,更倾向型地具有购买决策权。

二、家庭消费行为调研

1、怀孕人群与产后人群消费心理趋于一致

在新生儿用品的储备态度上,怀孕人群和产后人群达成了提前储备的共识,而纸尿裤、奶粉、婴儿服饰则成为储备的重点。

当被问及“购买新生儿用品时,谁的意见对你而言最有价值?”时,产前和产后人群都倾向于参考别人的口碑意见。孩子出生前,认为亲友/同事的意见价值最高,达到34.25%,而孩子出生后,网络上有经验的宝妈的意见成为产后人群最重要的参照指标。在互联网发展迅猛的今天,妈妈们更倾向于从网络上获取信息,网络口碑对消费决策的影响力日益明显。

2、实体消费成首选,网络人群渐崛起

在新生儿用品的购买渠道上,专业化的母婴店成为孕妈及新妈最倾向的购买方式,在两大人群中的占比分别为29.52%和28.20%,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网购的风靡,传统的商场和超市渠道正越来越受到电商网站的冲击。

3、新生儿消费显著拉高月支出

孩子出生后,82%的妈妈们普遍感受到来自经济上的压力,其中63.72%的妈妈认为压力“可以接受”,而感到“压力很大”的妈妈占到18.42%。产前每月平均家庭支出占比最高的为1000-xx元,达到33.33%,紧随其后的为xx-3000元,比例为29.25%;产后单单新生儿用品的花费,xx元内的消费占比已达到43.6%,可见新生儿用品的消费致使产后家庭支出增长明显。

三、“零岁消费”商机无限

除了对消费者行为进行分析,此次调研报告还针对新生儿用品的选择和偏好做出了分析,细分各类产品的购买行为,怀孕人群和产后人群的消费偏好、消费方式和消费支出,体现出了更多的差异性。

例如在孩子出生前与出生后,花费占比最高的呈现为两种不同品类的产品:奶粉和纸尿裤。而通过本次调研还发现,孩子出生前与出生后,在品牌的选择上呈现出了细微的差异。有的品类前三品牌只是在排名顺序上有所波动,而有的品类,第三名开外的品牌在出生后跃入前三。可见,出生的这一关键点,不仅带来新的生命,对妈妈们的品牌偏好也会带来波动。

在不同产品的消费支出、购买渠道以及关注重点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妈妈们选购母婴产品最注重安全,其次是舒适、天然、绿色、环保等,而在购买渠道上,专业的母婴店、商场、大型超市是妈妈们最倾向的购买方式,其次是电商购买渠道。捕捉新生儿人群消费习惯的细微差异,品牌才能精准把握消费商机!

第4篇 红色消费市场投诉调研报告

以下提供调研报告给大家参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旅游行业的发展,以“红色教育”为主题的消费市场快速兴起,各种“红色”旅游、“红色”摄影越来越多,“红色”军服租售、“红色”饰品销售市场也逐步兴旺,同时与之有关的消费纠纷也不断增多。今年“建*90周年”活动期间,荣成市工商局共受理“红色”主题消费纠纷占同期受理群众消费投诉的37.1%。由于“红色”消费纠纷本身所特有的敏感性,工商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很容易引起渎职风险。针对这一问题,该局组织人员深入开展了调研活动,认真分析了当前红色主题消费市场现状和这一领域消费纠纷主要类型,并针对性地提出部分监管对策和建议。

一、“红色”主题消费市场现状

(一)“红色”主题消费范围较广。目前,“红色”主题消费市场覆盖范围较广,涉及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常见的涉及外景摄影、服饰租赁、饰品销售领域及文化、旅游市场等,如部分影楼推出的“红色主题写真”,图书经销公司推出“红色书籍”展销,旅行社推出的“红色”路线游,演出公司推出的“红色”演艺指导、服装出租公司的“红色”服装租赁等等。

(二)“红色”主题常见消费纠纷。受理的涉及“红色”主题消费纠纷中,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是实际服务与承诺不符。该类消费纠纷多数与旅游市场有关,如6月份,40名消费者集体投诉某旅行社推出的**革命圣地“红色”路线游,旅行社打着“革命圣地七日游,带你走进*的青葱岁月”旗号招揽游客,吸引了众多单位为员工团体报名。事实上,在旅游过程中游客绝大多数时间被导游带着到各大商场购物,“红色”游成为“购物”游。二是捆绑消费欺诈消费者。为迎接建*90周年,多数单位集中采购“红色”书籍或相关影像,从而带动了“红色”主题文化市场繁荣,部分“红色”书籍、碟片脱销。图书经销公司将“红色”书籍、碟片与滞销书籍绑定,消费者在采购“红色”书籍片的同时,必须采购其本身并不需要的其他书籍,从而引发诸多消费纠纷。三是投诉商品(服务)打折。在荣成市工商局6月份受理的一起部分单位联合投诉某演出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案中,演出公司事前承诺为客户提供服装、灯光、编舞等全方位演出指导,承接了6家单位的红歌赛等演出指导业务,可演出公司受自身实力和规模限制,根本没有足够人力、物力资源履行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其服务大打折扣,从而引发6家单位集体投诉。

(三)“红色”主题消费纠纷特点。一是投诉具有明显的“团体性”。由于“红色”消费多由企业、**等单位组织完成,因此其投诉也具有鲜明的团体性特征。6月份以来,荣成市工商局受理的23起“红色”主题消费纠纷中,团体集中投诉案件12起,占所有“红色”消费投诉案件50%以上。二是投诉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与普通消费投诉相比,“红色”主题投诉案件中,由于多数发生在旅游过程中、集中采购后,消费主体在发现权益受损时,往往旅游过程已经结束或采购行为已经完成,因此该类投诉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三是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性。“红色”消费由于其本身与庆祝建*、建国等爱国主题结合紧密,消费群体中多数为退休军人、*政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维权意思强、社会影响力大。部分消费者往往将对经营者的不满转嫁到工商部门,因此相比普通消费纠纷处理起来更为因难。

二、红色主题市场消费纠纷产生原因

(一)“红色”消费自身特点。目前,“红色”主题消费涉及的市场主要有外出摄影、服饰租赁、书籍文化展、教育基地旅游等,这些行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消费过程中极易产生消费纠纷。同时,“红色”主题消费多为单位团购,消费额度达、质量要求高,进一步加大了消费纠纷产生的频率。因此,随着“红色”消费热的兴起,这些领域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

(二)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现象的加重,退休人员参与“红色”教育的越来越多,促使“红色”消费市场迅速发展壮大。针对这一现象,经营者纷纷转行进入“涉红”产品销售行业,个别主体资质不全、经营信誉较低的经营者也乘机从事红色教育经营活动,采用虚假宣传、服务打折、购物绑定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牟利,严重扰乱了“红色”主题消费市场经营秩序,引发诸多消费纠纷。

(三)消费者主动维权行动较少。调研发现,多数消费者在消费“红色”主题服务或购买“红色”主题物品时都或多或少抱着“做贡献”的心理,把“红色”消费看成爱国表现。因此,在利益受损不大或团体受损后,消费者个人都不会过多计较。加之“红色”消费本身特有的团体性,特别是其消费主体中社会团体或*政**从业人员比例较高,而这部分群体受工作性质、时间等因素限制,投诉积极性相对不高,在自身利益受损不大的情况下一般较少主动投诉,在客观上放任了部分违法经营行为。

三、做好“红色”消费市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强化宣传引导,提升经营者自律意识。应对“红色”消费纠纷,坚持从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入手,积极联合文明办、宣传部、消协等相关单位,依托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开展“红色”消费与维权教育活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从源头上强化经营者自律管理,增强相关行业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权工作,营造良好的“红色”消费市场经营环境。

(二)加强消费指导,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由消费者协会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红色”主题消费知识普及活动,组织企事业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对“红色”消费市场中常见的消费纠纷进行现场讲解、点评,帮助消费者特别是单位团体掌握辨别商家消费陷阱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形成正确消费观,尽量避免误入商家消费陷阱。

(三)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红色消费市场经营秩序。针对“七一”、“八一”、“国庆”等节日,积极开展红色教育用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红色”主题消费市场违规经营行为,通过大众传媒及时曝光违法案件,在全社会形成严打“红色”主题市场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逆向倒逼“红色”主题消费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

(四)健全维权网络,及时处理群众投诉。进一步畅通12315投诉举报机制,依托“一会两站”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针对每年红色教育节日时期,增设革命教育景区、红色教育用品市场“消费维权投诉站”,推行“红色”消费市场点对点维权模式,及时处理相关消费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中的渎职风险。

第5篇 消费者维权中的证据问题的调研报告

一、什么是证据

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人证、物证、资料等。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二、证据的特征

一是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事实,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二是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三是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举证制度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举证制度的原则: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

二是举证责任倒置。

在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争议中,法律规定了在某些侵权案件中投诉人提出的侵权事实不负有举证的责任,而由被投诉人负责举证。如商品存在缺陷,存在哪些缺陷,损害是由于什么缺陷造成的等等,都是受害人无法无能力证明的事实,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就不能获得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在商品责任受理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法》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将提供证据的责任倒置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法律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己没有错误提供证明。如果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能进行有效地抗辩,这时法律则推定经营者承担责任。当然,消费者也不是什么证据均不提供,发生商品质量纠纷,消费者主要提供遭受损失的事实及损害的前因后果。所以举证倒置的原则,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消费者的难处。但是,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举张的,只能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应要求消费者主动、积极、尽量地收集证据,争取自己的主张充分得到实现。

四、取证和保留证据

一是索取购物发票和有关凭证。购物凭证一般指发票,保修单,信誉卡、保险卡等。它是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对消费者承担某些义务的证明,是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某些权利的证明,可以说购物凭证是交易行为的证明,是一种交易合同的体现。购物凭证一般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级、价格、商品出售的时间、商品的提供者等内容。因此,购物凭证对消费者的重要意义在于:记载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和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特别是为双方日后可能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处理,提供一个最基本的依据。假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就可以凭发票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履行包修、包换、包退或者赔偿损失等方面的义务。如果没有发票作为证明,销售者一旦不承认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是其所售,问题就很难得到解决。为了突出强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这就是说,不论国家有无必须出具的规定,不论商业惯例是否要求出具,消费者都有权利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向其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认为必要而索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的,经营者不论以何种形式销售何种商品或者提供何种服务,都必须出具,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二是注意查验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经营者出具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是否真实,是否多收款少开票或者故意错填日期等等。经营者是否在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上以“货物售出,概不退换”等“告示”性语言来排除消费者退还有瑕疵商品的权利。有此类“告示”性的语言,其内容无效,(处理商品除外)该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仍可作为消费者主张自己权利的凭证。

三是保留好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如在购物凭证遗失的情况下,消费者能以其它证据确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利主张也可以得到行政执法**或司法**的支持,但是提供其它证据往往是困难的。还应提醒 消费者注意的是:保修证、信誉卡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只有与购物发票一同使用时才更具有法律效力。

五、消费者投诉中常见的“证据”问题

一是没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只是口头认定,而经营者不认可的;

二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未加盖印章或未标明经销商的具体名称,从而造成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三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时还附加了许多口头承诺,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时无法证实的;

四是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但权益受到侵害超过法定时效的。

第6篇 关于农村儿童小食品消费安全调研报告

目前,农村食品市场受经营条件、消费观念和监管力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较多安全问题。近期,xx区工商局对辖区农村校园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小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对该区14所中小学(含幼儿园)周边的75家涉及小食品经营户的证照、自律制度建立、小食品品种及质量、经营环境等综合调查后认为:应加大巡查力度,采取针对性监管的方式,进一步强化校园周边小食品监管工作。

一、农村儿童食品安全消费现状

(一)经营者多以流动摊贩、闲散农户为主。农村日常消费方式以集中消费为主,儿童习惯在场镇和农村小食杂店就近购买食品。经调查,农村市场销售的小食品,近60%源于流动摊贩,无固定营业场所。而闲散农户利用自有房屋开展经营活动,闲时经营、农忙时关门,比较分散、偏僻,经营形式不固定,无证无照多。30xx年第一季度,江夏分局在对辖区纸坊街、郑店街、乌龙泉街的城边村、城中村,涉及小食品经营户的专项检查中,证照齐全的130户,证照齐全率为95%,同比往年证照齐全率的80%有较大幅度提升,且无证照经营多为无经营门点流动商贩。

(二)食品质量低。经相关部门抽检,农村市场上的果冻、汽水、油炸食品等普遍存在着蛋白质、维生素等含量偏低,糖精、甜糖素、致病菌指数、__剂、色素、香精超标,特别是滥用添加剂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少年儿童身体健康。一些儿童小食品属于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有些经营户甚至将过期的食品销售给儿童。巡查中发现,乡村校园周边小食品一是来源没有保障,小食品进货渠道表现为“多、乱、杂”;二是包装粗糙、不严密,食品和小玩具混装,容易使小食品造成的二次污染。

(三)包装以散装、裸装为主。多数为小作坊、小厂生产的售价为0.5元—1元的散装、裸装食品。有些没有任何防护措施,饱受沙尘和蚊蝇的侵袭,卫生状况堪忧;有些包装简陋,用质量低劣的塑料袋或塑料瓶包装,且有些反复利用,对儿童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较大。而且与其他商品摆放一处,有的甚至将食品与蚊香、杀虫驱蚊剂等日化用品混放,食品与玩具混装,对食品形成污染隐患。由于储存意识匮乏,长时间暴露在强烈日光和高温环境下造成儿童食品加速变质。而这些过期、变质食品却以“*价让利”的形式出现,迎合了儿童口味和消费水平。

(四)儿童及监护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差。许多儿童根本不会顾及食品安全、卫生,拿着就吃、打开就喝。由祖辈(空巢老人)监护的留守儿童约占90%,监护人年龄大、食品消费安全意识淡薄,只是盲目地满足儿童的需求,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即使买到了不合格食品也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缺乏维权意识。而处在小学生年龄段的儿童在法律定义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是不具备分辨是非能力的,对事物的认识感性较多。一是小食品外包装印制图案鲜艳,名称对儿童极具诱惑性,如“红烧牛排”、“加州烧鸡”、“松骨脆脆香”等;二是混装在食品里的小玩具为儿童所喜爱,但这种混装可能对身体造成危害却一无所知;三是儿童的消费能力较低。重价格、轻质量是目前小学生消费的普遍心理,*价食品有滋生土壤,导致生产成本绝对低*的假冒伪劣食品接踵而至。

二、农村儿童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原因

(一)社会关注度不高。近年来,城市食品安全问题倍受关注,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但对农村特别是留守儿童食品安全问题关注度不高。相关部门对留守儿童情感关注度高,心灵慰藉多,但对儿童身体健康成长关注不多。

(二)经营者道德缺失。一些小企业、“三无”小作坊瞅准农村市场“需求”,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牟利为目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批发商和零售商只图价格便宜、销路旺盛,不注重查验食品质量,使一些的价低劣质的“三无”产品充斥农村市场。

(三)安全意识淡薄。农村90%以上留守儿童每天都有2元—5元不等的零花钱,而假冒伪劣产品以其超低价格、刺激口味深受他们喜欢。加之监护人素质不高,维权意识淡薄,几乎没有查验相关证照和索要销售发票的意识,“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误导性消费观念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儿童的饮食习惯。

(四)监管执法力量薄弱。长期以来,由于执法部门人员少,监管范围广,且都处在中心场镇,疏忽了农村地区,监管频率和质量不到位。加之摊贩和闲散农户多半为无证无照经营,流动性大、随意性强、隐蔽性大,导致执法者监管难,消费者事后维权难。且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沟通协调不够、执法合力不强,容易出现交叉执法、重复监管和空白地带,出现“都该管,都不管”的相互推诿现象,给问题小食品得以生存的空间。

三、农村留守儿童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大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力度,提高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安全维权意识。学校是食品安全宣传普及教育的主阵地。以幼儿园、中小学为主,开设专门的食品安全消费教育课程,纳入正规的学校教育课程体系,将健康安全消费知识理念植入人心。同时

,工商部门加强与学校的合作,成立校园维权志愿小组。由具有一定维权知识、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学生担任小组成员,及时反映问题,开展食品维权知识的讨论和交流,发挥团队力量自觉维护合法权益。营造“工商主抓、师生参与、社会(家长)支持”的工商、学校、社会联动的良好工作氛围,通过面对面生动形象地讲解演示、图文并茂地知识呈现,引导学生通过“看、闻、问”识别假冒伪劣食品,拒绝“垃圾食品”,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不卫生的食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和“三无”食品,养成正确的消费习惯和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经营者加强自律,从源头上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基层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村干*和村氏的协助下,摸清流动摊贩及闲散农户的资料,通过广泛宣传、强化培训监管、行政指导“三到位”,深入贯彻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与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指导其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食品批发市场、批发户、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大力引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强化其质量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其自查自纠、自检自管的能力,从源头上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整合执法力量,填补监管空白。实行“包村包点”,构筑农村食品安全组织保障体系。由政府牵头,联合质监、药监、工商、卫生等基层执法部门,监管干*沉下去,与辖区行政村群众加强联系,分区划片,包村包点。大力开展农村维权联络点建设,充分发挥农村“12315”维权联络员熟悉本地情况、信息渠道面广的优势,与基层工商所一道共同构筑农村食品安全联防联守、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实现监管覆盖全区域。

(四)加大监管处罚力度,规范商家经营行为。一是全面清理整顿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全面调查摸排农村食品的供货商(送货商、批发商),搞清进货渠道,督促检查供货商建立并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并对其建档跟踪管理。二是以“六查六看”为重点,加强农村食品市场日常监管和巡查。有关检查、督查和巡查情况要有方案、有工作小结、有相关检查和巡查记录,市场巡查记录上必须有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字。通过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三无”食品和在食品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三是集中整治与质量监测相结合。要采取集中整治与商品质量监测、食品快速检测相结合方式,加大农村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力度,及时进行消费引导和提示。要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加大对投诉举报食品的检查力度,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定向抽样检验。四是进一步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在重要时段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处理,震慑违法分子。

(五)完善数据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小食品“黑名单”数据库信息,根据小食品所标示的厂名、厂址相对单一的特点(如标注产地多为湖南长沙、重庆、郑州等地,一个地区通常涵盖了数十种小食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查证厂名厂址入手。在日常检查中有针对性地提取小食品样品并汇总归类,将生产厂家信息以调查证明函件的形式邮寄当地工商部门配合查验真伪,及时将查证回复函件分文别类,形成原始的证据材料予以保存。二是从商品条形码、认证标识入手。通过提取小食品样品,将小食品样品综合信息反馈质监部门,由质监部门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定效力鉴定报告。三是将提取小食品样品送交卫生防疫部门,对小食品卫生状况的综合指标予以评估和认定。最后,通过将上述方法取得的法定证明文件(虚假的厂名厂址、假冒认证标识、卫生状况等)进行信息汇总,登记造册,形成小食品“黑名单”数据信息,各基层工商所在监管中就能“对号入座”、有据可查,提高实际可操作性,并及时将小食品“黑名单”通报给批发商所在地工商部门,实现“资源共享、追源截流”,切实促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到位。

(六)立足工商职能,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结合年检验照工作,清理规范主体资格,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按照“网格化”巡查要求,制定细化考核标准,完善分局与基层所、基层所与管理员、管理员与责任区食品经营户之间的三级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全面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位“网格”责任人,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食品中掺杂使假、过期霉变和利用化工原料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监管保持高压态势,确保责任区监管推行到位。

(七)增强执法效能,构建长效机制。继续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等自律制度,严格食品经营者质量管理责任,切实向学生消

费者负责。对劣质小食品采取“露头就打”原则,积极加强与卫生、质检、食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通力合作、达成共识、各司其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通报机制,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网络,整合执法资源,增强执法效能。努力做到源头治理与市场巡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预*应急处置相结合,教育*示与加大案件查处相结合,行政执法与部门协助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努力营造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第7篇 大学生消费调研报告

一. 调查背景:

在学校的课余时间

二. 调查目标:

对于大学生消费现状的调查也是对当下大学生的消费水平以及消费结构有一个相对直观的了解。希望通过我们的这个调查以及我们的共同努力,让更多的人知道消费、了解消费、学会消费。

三. 调查对象:

在本校对各个专业的学长学姐学弟学妹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力求在调查人员上做到人员覆盖全面,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四. 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主要由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的,也有一部分采取访问的形式。主体以问卷的形式辅以访问形式力求达到最准确的调查结果。

五.调查预期及安排:

鉴于本小组人员较少,务必进行分工,以达到应有的效率。

(1) 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调查问卷的起草和问卷撰写过程,具体由谭琳仪和温智豹负责完成。

(2) 中期调查阶段。主要是问卷的核对和完善,并以一定数量的试问卷调查,检验问卷设计的合理性,主要工作有李帆完成。

(3) 正式调查阶段。主要是调查问卷的发放,回收以及问卷数据的录入等,主要工作由我们小组共同完成,必要时请同学帮助。

(4) 后期总结阶段。主要是调查数据的分析和调查报告的撰写,由小组完成,调查报告主要由金升撰写。

六. 预期成果:

在期末之前上交老师,请老师指导,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以后进行调查打下基础。

七. 保障条件:本次调查的实施不仅需要组员的团结合作,更需要学校老师和同学的支持和合作保障。

(1) 需要学校的资金保支持。

(2) 需要老师的指导。

(3) 需要同学的协助。

大学生消费调研报告

第8篇 老年人消费市场调研报告范本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消费习惯出现了哪些变化呢?以下是小编收集的调研报告,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随着我省老龄人口规模的扩大和老年化进程加快,老年消费需求在社会总需求的比重逐步上升,老年人的消费在整个社会消费中的份额也逐步加大,做好老年人消费品市场工作,既是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迫切需要,也是商务主管部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科学发展的具体实践。

一、我省老年人口的现状

**省辖14个市州122个区县,国土面积21万平方公里,总人口6800万,人均gdp20xx美元左右。我省人口年龄结构从1998年进入老龄化,至20xx年末,全省60岁以上人口866.1万,较上年增长2.6%,超过我省总人口1%的增长速度,占全部总人口的比重为12.7%,高于全国1个百分点,其中男性433.8万人,女性432.3万人。我省是典型的“未富先老”省份,老年人是我省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老年人消费习惯和特点

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和生理条件变化,基本退出社会经济活动圈,活动范围主要局限于家庭和城市休闲场所。由于老年人阅历丰富,理性思维特色浓厚,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日常消费需求和精神消费需求与其他群体不同。消费稳重,注重实用,讲求实惠是他们消费最大的特点。具体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注重实用。老年人与其他群体消费的最大区别在于实用,他们购买商品不再以追求时髦、追赶时尚为主,而是注重实用、能用、好用,往往相信自己的购买经验,购买的商品不是用来收藏,或未来若干时期才使用,当前使用不上的商品往往很难购买。

2、讲求价位。由于老年人群体消费理性,购买商品时十分稳重,商品不合适,价格不合算不会轻易购买。他们购买商品时喜欢货比三家,发现商品合适,价格相对较低时才会最后购买,因而,他们较多光顾降价、折扣、低价促销类商品。

3、注重经久耐用。老年人购买消费品不以高档、时尚、功能多和技术先进为首选条件,而是看重商品是否经久耐用,注重商品是否能迅速方便地使用。他们对购买的商品往往有长期使用的打算,而且希望在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维修和维护,尽力避免售后维修麻烦。

4、注重安全保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老年人对健康长寿的渴望比较强烈,喜欢看一些保健、营养、延年益寿方面的报刊,增加健康消费知识。安全卫生是决定老年消费者购买日常消费必需品的主要因素。他们注重商品的保健和营养功能,如食品,特别喜欢购买粗粮、精纤维等保健食品和营养食品。

5、早晨购物居多。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特点,他们一般晚上睡得早,早晨起得早。现在,城市里的老人一般清晨就起床外出锻炼身体,然后到早市、超市采购一天的生活必需品,成为早晨消费的主体。

6、文化休闲商品逐步成为热点。由于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不再为生计、子女、家庭等所困,他们更加向往健康、丰富、充实的养老生活,特别是随着城市“空巢老人”和农村“留守老人”的增加,他们更加渴望精神消费和服务性消费,对能满足自身精神文化、娱乐休闲需求的商品感兴趣,因而与老年人精神娱乐活动相关的商品成为消费热点。

三、老年人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

老年人消费品市场是整个社会消费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老年人消费品市场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老年人商品供应不丰富。从整体看,无论是消费品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生产经营青年和儿童用品的企业要多于生产经营老年人用品的企业。如绝大多数大超市、百货商店出售给儿童、年轻人的商品要多于老年人消费的商品。

2、老年人消费品购买场所不集中。现在城市商场、超市多,但很难找到老年人专门商场。我省绝大多数中、小城市没有专门的老年人用品商场,甚至有的大型超市也没有老年人用品专柜,即使有经营,也被商家当作附加品来出售,摆设在市场不起眼的位置,老年消费者要花很大的精力才找得到。

3、老年人用品花样少。随着人们消费水平提高,老年人的消费观念也在改变,不少老年人也追求爱美和时尚,消费的多样性正日益显现。大多数商家经营老年人用品,也是零星的、某一项用途的商品,而且商品的式样、种类单调,可供老年消费者挑选的余地小,许多商品只能勉强购买。

4、老年人用品设计太复杂。由于生理和身体变化,老年人一般反映较慢,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现在许多商品功能多,操作复杂,使用不简便,使许多老年消费者想消费,但由于使用麻烦或不会操作,只好望而生畏。

四、扩大老年人消费市场的建议

我国整体上早已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作为消费者,衣食住行是基本要求。针对老年人消费特点和消费中存在的不方便、不放心的问题,我们建议:

1、大力开展便利消费进社区、进街道活动。由于老年人受年龄、体力限制,活动区域较小,时间相对固定,我们建议以社区、街道为依托,开展便利消费、便民服务,特别是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服务性消费进社区、进街道活动,如美发、保健、休闲,修建便民商店、娱乐室、茶室和休闲吧等,在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满足精神消费需求。

2、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老年消费者购物场所。目前,我省绝大部分市州没有专门的老年人用品商店,个别市州仅有的老年人专用商店的商品品种单一、不齐全,激不起老年人的消费欲望。为缓解老年人消费不方便的困难,建议合理布局老年人专用商店,同时在大超市内开辟老年人用品专柜,满足老年消费者购买吃穿用等生活必需品需要,缓解老年人消费不方便难题。

3、加强供应,组织丰富商品应市。老年人消费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厂家和商家要研究老年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和消费特点,针对老年人的需求,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商品供应市场。如穿的方面,针对老年人的体型、体质和审美需求,开发不同花色、品种、款式和颜色的服装鞋帽,适合不同层次老年消费者的需要。吃的方面,针对老年人对保健的需要,开发多品种的低糖、低盐、低脂、低油的食品和保健品,满足老年人健康长寿的需要。用的方面,开发功能简单、操作方便、标识清晰的保健器材、手机、耐用小家电等,让老年人安享科技进步的成果。商务部门应该加大对老年人专用商品的供应工作,确保老年人消费需求。

4、确保安全放心食品上市,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由于老年消费者每天与日常生活打交道较多,对食品安全和物价上涨较其他消费群体敏感。因此政府要大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肉、蛋、奶、菜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必需品的安全检测,确保放心合格的商品上市。

5、规范媒体广告,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一些不法广告商、厂家抓住老年人期盼健康长寿的心理,夸大或虚假宣传保健用品和食品的功效,欺骗老年消费者。建议有关部门规范媒体广告,合理引导老年消费,保障老年消费者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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