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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调研报告(8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1-12-31 11:40:08 热度:24

制度调研报告(8篇范文)范文

第1篇 深化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我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劳动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xx年以来,我市各级*委、政府按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狠抓工作落实,全市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统筹城乡就业改革深入推进,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1、城乡一体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全面落实积极的扩大就业和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城乡就业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城乡就业一体化。xx年—xx年,市本级就业政策性投入达10348万元(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政策促进效应明显。实行全社会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就业援助、就业帮扶长效机制基本建立,探索建立农村劳务合作社。

2、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显现。围绕实现“5111”创建任务,全面实施以“五大创业行动计划”、“五大创业保障体系”为重点的“xx创业工程”,推进全民创业。到xx年6月,阶段性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两年内,全市促进创业资金投入11.2亿元,培育各类创业基地96家(其中认定市级创业基地58家),创业型镇(街道)创建实现全覆盖,全市净增创业企业13626家(累计企业数量78459家),实现创业带动就业10.5万人。

3、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xx年—xx年,全市举办各类公共就业招聘活动2106场次,累计提供就业岗位265万个,达成就业意向146万人次。落实困难企业“五缓四减三补贴”措施,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xx年-xx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岗位26.3万个;帮助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2.8万人,其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3.9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2万人,农村劳动力中从事第一产业的比例下降到12.9%,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率上升到86.7%(其中“两分两换”试点镇农村劳动力就业率达97.6 %)。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下降到3.36%。

4、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逐步提高。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养体系建设,全面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劳动者的就业再就业能力。重点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促进“两分两换”人员转移就业。xx年-xx年,全市组织职业培训3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2万人,15个“两分两换”试点镇累计培训25.3万人,接受培训率达71.8%。开展外省来禾务工人员素质培训7.8万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32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训3万人。

(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全民社保推进机制基本形成

1、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调整并统一了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全覆盖。鼓励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鼓励“两分两换”人员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建立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保补贴办法。到xx年6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达184万人;城乡居保覆盖人数80万人;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人数42.8万人;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覆盖率达95.5%。到xx年底,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达1958元/月,城乡居保人均养老待遇水平达300元/月,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达785元/月。

2、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照顾、医疗救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全市已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两大体系,xx年6月底,全市已有353.47万人参加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55.99万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197.48万人,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达95%。同时,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4.5%和65%;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达到500元/人.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总人数达也到137.36万人,生育保险参保达到111.49万人。

3、失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成效。实施城乡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参保人员同一比例缴费、同一标准享受、同一制度管理,基本形成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基本框架。目前,全市失业保险缴费人数已突破90.8万人。同时,在全市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现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的可衔接。

(三)基层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取得成效,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体系基本形成。xx年12月成立了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同时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实现了镇(街道)社会保障所(劳动保障所)的全覆盖,并向村(社区)延伸,全市已建立社会保障工作平台1177个,专兼职工作人员达1674人。公共就业信息服务水平也进一步提高,建成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系统,目前全市完成制发卡120万张。开发建设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并与省平台实现了对接,实现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保“一卡通”。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不断加强。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了基金监管制度,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确保了基金安全。至xx年底,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分别为146.53亿元、35亿元、12.6亿元、2.7亿元和2.41亿元,比xx年底分别增加74.86亿元、19.75亿元、7.8亿元、1.37亿元和1.18亿元,基金支付能力不断增强。

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和困难问题

(一)统筹城乡就业面临新挑战。一是经济增长对就业规模制约增大。一方面,随着我市经济的转型升级,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将逐步减少,据预测,“xx”时期gdp每增长1%,拉动就业约0.7万人,比“xx”减少约0.1万人。另一方面,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任务艰巨。全市每年新增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等需就业的群体达9万人。二是就业结构性矛盾将长期存在。存在着“招工难”与“求职难”并存局面。存在这种人力资源供求的“两难”现象。三是就业素质性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企业转型升级对劳动者技能素质要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求职者整体素质还难以适应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素质就业面临较大困难。据全市15个试点镇监测数据显示,需转移安置就业5335人,这些人员年龄大多在45岁以上,没有技能等级。四是就业创业政策体系有待完善,政策扶持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新形势。一是社会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尽管我市已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但各类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仍不强,市域社会保障统筹力度不够。二是社会保障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这几年,我市新居民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依旧不高,只有35%左右。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力度还需加大。同时,依法扩覆征缴,使劳动密集型企业感到压力增大,参保扩覆难度较大。三是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连续八年调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但相比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较大,而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平均水平还低于城乡低保的水平。参保人员的看病贵的问题仍未根本缓解,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机制有待完善。

(三)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新要求。一是基层工作平台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统筹城乡的发展需要。二是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相对滞后。应用系统建设尚未覆盖所有业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尚未实现市域统一,信息“孤岛”现象仍然存在,社保经办服务未延伸到村(社区)。三是社保基金支付存在风险。在五大保险中,养老保险涉及的人员最多,且支付期最长,待遇保障支付刚性最强。到今年6月底,市本级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只有20个月。同时,随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基金支付压力也在逐年增大,基金积余率逐年下降。

三、深化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围绕“两富”目标和“三城一市”建设,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主要措施

1、深化统筹城乡就业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体系。对现有的就业政策进行梳理,制定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并抓住国家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使用范围试点政策的机遇,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扶持力度和待遇标准。统一城乡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劳动者在市域范围内享受平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是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扶持体系。以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为抓手,进一步夯实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形成创建长效机制。完善城乡人力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人员基本情况清、培训志愿清、就业状况清、社会保障情况清。落实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创业增收。深入 “五大创业行动计划”,健全完善 “五大创业保障体系”,形成 “三位一体”的创建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巩固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果,争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三是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做好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到xx年争取建设2所技师学院,基本建成覆盖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网络体系。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力争使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得到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继续深入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每年组织创业骨干培训1500人以上。

四是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促进体系。继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重点加强城乡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的就业保障工作,确保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大力发展农村劳务合作社,促进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和就业增收。

五是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信息与保障体系。加强乡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建成全市统一的网上人力资源市场。广泛开展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发展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经纪人,探索职业介绍项目化运作模式,提高职业介绍市场化程度。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企业关爱员工、员工热爱企业的“双爱”活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城市。

2、深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惠及全民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结合贯彻省关于社保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三个政策性文件落实情况,研究制定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配套政策措施,实现各类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合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探索建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办法,强化工伤保险预防工伤、探索建立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生育保险模式。

二是加快实现全民社保目标。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重点推进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居民务工人员的参保扩面工作,继续鼓励农村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增加社会保障,完善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障补贴办法,力争在制度、单位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人群的全覆盖。完善社会保险“五费合征”措施,形成促进参保扩面的倒避机制。

三是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统筹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增长与经济增长挂钩机制。实施医疗保险费支付方式改革,稳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失业保险金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失业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制度。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四是提升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医疗商业保险,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拓展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3、深化管理服务体制改革,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网格化建设。整合基层公共服务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在小城镇综改试点镇设立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进一步强化民生保障职能。同时,探索实施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网格化管理。围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村(社区)为单位,以服务常住人口3000人为一个网格,将人才开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劳动监察、调解仲裁,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职能整合在一起,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一体化,

二是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专业化建设。配足配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力量。探索建立基层工作人员培养、使用机制,畅通人才成厂成长通道,鼓励大学生到基层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建立基层工作人员特定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逐步提高工资待遇和保障水平,稳定人员队伍。

三是推进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市域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完成“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应用系统的业务全覆盖,建成网上办事大厅,实现市域信息数据的集中统一以及市域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普及推广社会保障市民卡,基本完成市民卡的发放任务。加快市民卡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实现一卡通用。

第2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创新大河西先导区行政审批管理及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的服务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大河西先导区行政审批试点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行政审批流程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力争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行为得到规范、审批效率显著提高、审批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构建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二、审批原则

(一)集中原则。一是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报,先导区管委会设置一个专门的政务窗口,统一受理4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报批卷宗,统一对外发卷。二是集中统征土地,先导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由先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三是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税费集中在三个环节收取,即所有土地税费统一在土地呈报批准后、用地审批发证之前收取,商品房项目报建费统一在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收取(非商品房则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收取),房产契税统一在产权证发放前收取。

(二)公开原则。先导区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流程、项目申报条件、行政许可时限、办理责任人等内容将全部向社会公布,为办事人创造一个公开透明的办事环境。

(三)精减原则。先导区管委会将履行11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44项行政许可或审批工作职能。先导区建设项目审批以规划审批为主线,国土、建设、环保、房产等审批为辅线,其报建总时限利用大部委办公的平台,通过各审批环节的整合、并联,原体外环节的纳入、简化,统筹利用各部门资源来予以压缩,而并非简单的压缩某个办事环节时限,并力争单个审批项目报建总时限在原各部门承诺的总审批时限基础上再缩短50%。

(四)便民原则。为减少当事人往返行政审批**的次数,降低项目报批成本,对当事人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需的资料,窗口工作人员须一次性告知。根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对所有行政报批事项均可由先导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实行全程代理,跟踪服务。

(五)*洁原则。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明确界定各级行政审批人员的职能职责,保持政策的刚性与连续性,实行电子化办公,建立部门之间、处室之间相互监督办事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和效能考核机制,真正做到精减*洁,公开便民。

三、土地征用、转用、供应基本流程

(一)土地征用、转用、供地分三个阶段进行,即用地预审,土地征用、转用报批,土地供应。先导区所有用地均由先导区管委会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下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征、转,统一储备,统一安置补偿,统一供地。

1、用地预审。由储备(交易)中心准备下列资料:

(1) 用地、规划申请表

(2) 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提供)、立项文件(由项目建设部提供)或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省级审批部门有要求的即需要该项资料】

(3) 1:500至1:xx地形图

(4) 土地规划调整批文(若需调整规划的)

(5) 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查,由国土处组织本部规划处、环境资源处进行用地预审,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是否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是否符合环保的要求、是否属禁止、限制供地范围(项目用地)等,审查通过出具预审报告,规划条件,划定规划定点蓝线。

2、土地征用、转用报批。由储备(交易)中心准备下列资料:

(1) 用地预审阶段的所有资料及预审报告

(2) 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汇总表及拟占土地权属证明(国土分局承担)

(3)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4) 预征土地公告(国土分局承担)

(5) 听证笔录(有听证要求的、国土分局承担)

(6)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占用耕地的)

(7) 相关部门意见

(8) 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审查,规划处审查合格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国土处审查合格划调查红线,编制一书四方案,环境资源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及压覆矿产、地质灾害等情况,各处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上报先导区管委会、省、国务院审批。

3、土地供应。上述地块经省、国务院审查批准后,交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储备。根据土地开发进度,由储备(交易)中心协调区级政府搞好土地安置补偿工作。

4、土地划拨。地块符合划拨条件的,由项目申请人准备下列资料:

(1) 用地申请表

(2) 选址意见书(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提供)、立项文件(由项目建设部提供)

(3) 1:500至1:xx地形图、红线图

(4) 测量测绘成果表

(5) 单位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6) 法人委托书原件

(7) 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 先导区管委会同意土地划拨批文

(9) 其他相关资料

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查并上报先导区管委会审批后发划拨决定书及划拨土地红线图。

5、土地出让。地块进行招、拍、挂出让,由项目建设部就项目准入、投资强度等问题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土规划部规划处尽可能做好该地块的规划要点及控制性详规。规划一旦确定即不再变更,土地招、拍、挂出让后,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修改容积率,不得减少公共绿地,不得占用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用地人将土地交回管委会重新招、拍、挂。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规划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测算土地出让金,测算土地供应后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税费,一并列入土地成本,报国土规划部国土处审批后,上报先导区管委会批准,由储备(交易)中心组织招、拍、挂出让,项目用地单位取得出让土地后在建设过程中不再向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任何税费。

项目用地单位通过划拨、出让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交清所有税费后,准备相关资料报国土处审查,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项目建设报批、预售、竣工验收

(一)项目建设报批分五个阶段,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 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 土地权属资料(红线图、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等)

(3) 总平面图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国土规划部规划处审查总平面图,环境资源处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规划处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 上一步骤中所有资料

(2) 相关设计文件和图纸

由建筑房产处牵头,规划处、环境资源处参与,审查合格后签发批复文件。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两证分别由规划处、建筑房产处牵头,环境资源处参与,同步进行。

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项目建设人准备各类设计图件报规划处审查,规划处审查上述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同意,签署意见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家投资项目及国有(控股)企业先由项目建设部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社会化运作模式组织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投标。再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下列资料:

(1) 施工项目报批表

(2) 中标通知书(非公有制企业不须提供)

(3)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及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5) 建设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

由国土规划部建筑房产处审查上述资料,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以下资料:

(1) 房地产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 土地使用权证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 审查批准的报建图

(7) 工程进度证明材料

(8) 商业房预售及物业管理方案

由建筑房产处审查合格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竣工验收。项目建设部以向符合条件的各级质监、安监部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在建项目实行全程监管。项目建设完工后,由项目建设人准备上述流程各项资料,由项目建设部组织,国土规划部各处参与,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由国土处发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房产处发《房产证》。

第3篇 高校招生改革: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高校招生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系统工程,本着有利于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和国家教育发展的原则,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美国华盛顿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研究机构合作,对国内外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和问卷调查。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初步形成了《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目的及意义

教育是决定中华民族兴衰的千年大计,是关系中国长期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国家利益,是宪法要求政府切实履行的基本义务,而受教育机会也是宪法保障公民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近年来,中国教育在不少方面取得突破,基本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目标,并完成了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历史性跨越。然而,正如xx总理今年9月在北京市第35中学听课后指出,中国教育“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以高等教育为例,中国大学普遍实行的招生指标制度就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后,虽然中国在许多领域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但是高等教育的计划体制不仅没有缓解,而且近年来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加剧。分省招生指标制度造成大学生源的地方化和录取标准的严重不公,损害了广大地区的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使大学不能得天下之英才而教之,使中小学不可能推行真正的素质教育,使个人得不到正常的德性和智力发展,使国家得不到适合政治、经济、社会与法治建设的人才。

大学本科是青年成长的关键阶段,大学招生和考试制度对国家人才培养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学教育,招生与考试制度决定了大学可以招收和培养什么样的学生,学生可以接受什么质量的大学教育并成为什么样的人才;对于基础教育,招生考试更是发挥着“指挥棒”作用,引导全国每年千万考生乃至每一个中小学生的学习方向。招考制度改革事关中国每一个青少年的受教育机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潜力,理应成为国家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中之重。

由于高校招生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系统工程,改革成功的基本前提是系统分析中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并正确认识高等教育发展的普遍规律。本着有利于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和国家教育发展的原则,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美国华盛顿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南京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研究机构合作,对国内外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和问卷调查。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初步形成了此调研报告,供教育部在起草和完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过程中参考。

二、调研主要内容

(一)中国高校招生存在的普遍问题

要在全国范围内振兴教育,必须实现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在地区之间的公平分配。然而,目前全国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分布仍然极为不均衡,城乡差距尤其显著。在高等教育领域,广大农村没有一所大学,几乎所有全国知名学府都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更严重的是,部属重点院校对本地考生保留了远超过考生人数比例的招生指标,形成了严重的大学招生地方化,产生了一系列值得*惕的社会后果。

1、违背宪法原则,剥夺平等机会

高等教育机会是最重要的公共资源,理应按照机会平等原则公平分配给所有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表明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而不应该因户籍地等不相关因素而受到歧视。然而,部属重点院校的分省招生指标制度对本地考生给予特殊照顾,严重歧视了外地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明显违反宪法规定的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众所周知,北京大学不是北京的北大,而是全中国的北大,但是北京考生考取北大的机会却要比山东、河南等省的考生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上海、江苏、浙江、武汉等地的招生地方化甚至远比北京大学严重,诸如复旦、浙大、武大、南大等国家重点支持的“985大学”在本地录取考生达到招生总量的百分之三四十,有的甚至高达50%。

虽然目前已有16个省市实行“自主命题”,不同省份的高考成绩失去可比性,高考丧失了统一衡量标准的功能,招生指标体制的地域歧视也变得不那么明显,但是地域歧视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只要看看各大大学的招生指标分配,就会发现在所在省市自主命题前后没有实质差别,因而同一所大学对全国各地考生设置的录取门槛实际上和以前一样不平等。“自主命题”不仅不可能改变大学招生地方化的事实,而且恶化了招生地域歧视的性质;如果说统一高考时代仅限于录取分数的不平等,那么现在则已经失去了统一的衡量标准。

事实上,目前的大学招生指标体制不仅保护本地考生、歧视外地考生,而且对于外地考生群体也显示出严重的差别对待。xx年,北京大学对每万名考生在天津投放的招生指标为10人,在上海投放的指标为4.8人,但是在山东与河南投放的指标却只有1人,在广东与安徽投放的指标更是不到0.7人,导致不同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相差好几倍甚至十几倍。同年复旦大学对每万名考生在浙江投放的指标为5.2人,在北京投放的指标为4.2人,而对河南与内蒙古投放的指标都仅略超过0.4,不同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同样相差巨大。如此显著的差别待遇不仅侵犯了不同省市考生的平等录取机会,而且使招生指标的地域分配带上人为复杂性和巨大任意性,为大学招生腐败和幕后交易提供了温床,对招生过程的法治化与公开化则设置了重重障碍。

2、加剧“高考移民”,恶化资源分配

除了歧视广大考生的平等权利,高校招生地方化的一个直接但经常被忽视的后果是加剧中国社会的资源配置失衡。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重点扶持城市工业发展,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资源分布格局,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成为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全方位发达的中心,内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则成为全方位资源匮乏、贫困落后的地方。虽然中国在许多方面都打破了计划经济的桎梏,但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资源配置失衡格局仍然在起作用,而作为计划经济残余的高校招生地方化和现有的失衡格局相结合,形成了恶性循环、积重难返的困境。历年来,京、沪等各大城市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教育资源优势,而这些省市所在的全国知名学府为本地考生降低录取标准,极大增加了这些省市对人才和资源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剧了国家资源分配失衡的趋势。

高校招生地方化造成的一个独特现象是“高考移民”。大学对各省分配的不同招生指标造成不同的录取标准,从而自然产生了考生家庭从高标准地区向低标准地区“移民”的理性驱动。目前人们普遍关注每年招生过程中发生的“高考移民”现象,尤其是海南、陕西等录取标准得到优惠的边远省份。其实最大的“移民”对象显然还是北京、上海这些教育资源集中而本地照顾严重的省市,只不过这些省市对“移民”控制很严、要求很高,只有高学位、高职位或高投资的“人才”才可能获得在当地落户的指标,从而使他们的子女享受当地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优势。但是这种貌似合法的控制措施只是提高了高考乃至中小学“移民”的门槛而已,而不可能消除“移民”现象的根源。各行各业的大量精英为了给子女争取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安心留在当地发展,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到京、沪等大城市工作,使这些地方的人才、物资、财富更加集中,使其它地区的各方面资源更加匮乏。

3、阻碍人才流动,扩大城乡差别

大学招生的地方保护主义直接阻碍了全国范围内的人才流动,并进一步扩大城乡差别。大学招生地方化本身即意味着当地考生占了大学相当部分的名额,他们毕业后大部分又留在当地工作,不仅不利于人才流动,而且极大了增加当地的就业压力。如今京、沪等地的绝大多数大学毕业生或研究生都选择在大学所在地就业,一方面造成这些大城市的毕业生就业压力极大,另一方面造成广大急需人才的地区却人才极度匮乏。这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之所以并行不悖地共存于同一个国家,无非是因为计划体制长期造成的地区差异,而保护地方考生的招生指标制度无疑是维持地方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奇怪的是,不少大学竟以毕业生留在本地工作的现象作为招生地方化的理由,而不知道这种意识恰恰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体现。从国家层次上考虑,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均衡发展取决于是否能从制度上保证人才在全国范围的自由流动,而大学招生地方化显然是人才流动的障碍。

人才流动不自由的受害者首先是农村。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广大农村已经成为没有人愿意留驻的全方位落后的地方。虽然中央近年来加大了对农村的政策倾斜力度,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撑,人才和资源从农村流向城市的趋势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大学招生地方化进一步扩大了原有的城乡差别,重点大学的农村学生比例连年滑坡。这种现象是十分自然的,因为诸如山东、河南等农业比重大的省份考生基数也相当大,因而往往成为京、沪等地大学招生的歧视对象,农业为主的省份得到的招生指标远低于其考生数量占全国总量的比例。再加上农村地区基础教育不发达,农村考生在高考面前本来就处于劣势。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招生指标制度,任由大学招生地方化发展下去,必然进一步扩大城乡和地区差别。

4、增加高考压力,阻碍素质教育

在大学招生过程受歧视的农业地区往往考生人数多,而地方高等教育资源不足,因而即便采取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仍然不足以满足当地的入学需求,造成高等教育资源的供需严重失衡,当地考生的高考压力巨大。在山东、河南等考生大省,高中学生起早贪黑、夜以继日地拼命复习,放弃了文体课和节假日休息时间,影响了正常的身心和智力发展,应试教育现象极为严重。面临如此巨大的竞争压力,任何素质教育措施都无济于事。事实上,即便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推行素质教育,而“素质教育”也正是这些大城市所在大学实行招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借口之一,但是实际上依然是应试教育盛行,孩子们和家长们在各种辅导班、补习班、奥数班之间疲于奔命。分省命题和招生地方化不仅没有兑现素质教育的承诺,反而加剧了针对考生大省(往往也是农业大省)的歧视,至少使这些省份的应试竞争达到白热化程度。

更不用说,大学招生地方化直接造成教育资源的错误配置,使最好的学生得不到最好的教育,使师资和研究实力最强的大学失去了培养顶尖学生的机会,进而降低大学教育质量并浪费国家教育资源。

5、引发公众不满,影响社会和谐

目前,高考招生歧视引发的地区利益冲突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重要缘由。大学招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侵犯了全国大多数地区的考生利益,理所当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在今年3月“两会”期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腾讯网联合举办了针对大学招生制度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高达3/4的网友认为现有的大学招生政策对全国各地的考生不公平,同样比例的网友认为部属大学按省份投放招生名额的做法不公平。对于某些大学以“学校的历史传统”、“往年招生历来如此”等作为向不同省份分配录取名额的理由,3/4的网友表示不能接受,其中高达46%的网友强烈表示“完全不能接受”。[3]由此可见,大学招生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众矢之的,不仅引起了许多网民的不满,而且也容易激化不同地区的矛盾。

为了保障各地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遏制普遍盛行的大学招生歧视、促进整个国家的人才培养和自由流动、构建和谐社会秩序,中国大学招生和考试制度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但在提出针对中国现状的改革方案之前,有必要适当参照和借鉴其它主要国家的相关经验。高等教育和招生考试存在一定的普适规律,任何国家的教育制度都应该符合各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律。如果中国大学的招生指标制度偏离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招生考试模式,那么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就更值得怀疑了,而世界各国的主流模式也为中国招考制度的改革方向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为了借鉴和比较世界主要国家,我们调查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德国、法国、印度、日本等国的招生考试制度,不同国家具有大同小异的高等教育体系。简言之,可以根据大学的性质将世界各国的大学分为三类:国立大学、地方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国立大学类似于中国的“部属大学”,由中央政府设立并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维持;地方公立大学则是由州、省或其它层次的地方政府设立,主要依靠地方财政维持;[4]私立大学相当于国内的“民办院校”,由私人创办并主要依靠学费、私人捐赠等民间资源维持。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大学招生制度,不难发现以下普遍规律:一是根据宪法或法律规定,国立大学有义务对来自不同地区的考生一视同仁,对本地和外地考生在原则上采取平等的录取标准;二是地方公立大学可以照顾当地考生,对本地和外地考生实行不同的录取标准,但是如以下德国宪法判例显示,即便地方公立大学对当地考生的照顾在有些国家也存在宪法上的限度;三是私立大学一般遵循因材施教、择优录取的原则,没有义务也没有动力对本地考生给予任何特殊照顾。对不同国家的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高度一致的:除了某些国家的地方院校之外,所有这些国家的大学招生政策都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更没有设置地区指标制度。

1、国立大学——机会平等不容许地域歧视

在我们所考察的国家中,凡是国立大学都在宪法或法律上有义务对所有地区的考生一视同仁,不得在招生标准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当然,并非所有国家都有“国立大学”;尤其是联邦国家强调地方自治,因而公立大学往往是由州或地方政府设置的,譬如美国没有一所大学可以被定性为“国立大学”,但是某些更偏向中央集权的联邦国家仍有“国立大学”。譬如实行联邦制的印度和中国同样都是人口大国,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也大致相当,但是印度的公立大学招生却从来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地域歧视问题。从1947年印度独立到最近几十年,印度的绝大多数大学都是公立大学。公立大学可以自主制定招生政策,但是为了确保学生的多样性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印度大学的招生政策并没有地域或其它方面的限制。

单一制国家一般规模较小,中央集权特征也更为明显,公立大学往往都是国立大学,而这些大学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宪法平等原则,不得在招生过程中实行地域歧视。例如实行单一制的英国历来强调地方自治,因而“国立大学”(nationaluniversities)实际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地方性,但是并不能在招生过程对本地考生给予任何特殊照顾。譬如布里斯托大学和伯明翰大学的招生活动确实主要针对本地学生,如与本地中学建立合作关系、进行招生宣传并鼓励本地学生报考,但是这几所大学的招生负责人均表示这些活动只是一种便利的招生策略,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和主要的潜在申请人建立联系,而并不意味着本地申请人在录取机会上获得任何优势。因此,英国大学的主要招生标准是学术兴趣和能力,而非家庭所在地等不相关因素。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的普遍原则是国立大学招生不得实施地方歧视,更不能人为设置大学在各个地区的招生指标。招生指标制度不仅意味着大学招生对本地考生的偏袒、对外地考生的歧视,而且也导致对不同省份之间的任意区别对待。无论是招生地方保护主义还是各省指标分配的任意性,都不符合宪法要求国立大学履行的机会平等义务。

有人认为,上述普适经验未必适用中国的“国立”(部属)大学,因为中国的部属大学名义直属中央,实际上接受一定的地方财政支持,因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立”大学。尤其是近年来发展的“省部共建”模式要求地方对于中央财政投入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譬如“985工程”保证全国39所重点大学每年一定的经费,由中央和所在省市各承担一半。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通过土地划拨等方式给予大学各种支持,而大学理应通过划拨更多的招生指标对地方支持予以一定回报。然而,地方支持虽然构成招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动力和原因,却并不足以为其提供足够的正当性。在土地国有的宪法体制下,大学所在的城市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地方政府只有管理权而非所有权,即便地方居民也在原则上和全国人民一样共同享有大学所在的土地,因而土地划拨并非地方有权赠送大学的“礼物”,而是拿着属于全国的财产“借花献佛”,因而也谈不上大学的“回报”。事实上,即便大学和所在地方确实存在利益互惠关系,大学(尤其是名牌大学)本身也通过为城市培养和输送大批高层次人才、为城市治理出谋划策、改善城市人文环境乃至作为旅游景观做出诸多贡献;换言之,地方对大学的投资并非只是付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自己的投入。况且即便大学有必要对地方财政支持有所回报,最合理的报答方式也显然不是损害教育资源配置的招生地方化,而是不损害宪法平等或影响因材施教的减免本地学生学费等方式。因此,地方财政支持并不能为部属大学招生地方化提供适当理由。

2、地方公立大学——招生地方化或有宪法限度

地方公立大学由州(省)或地方政府设立,主要靠地方税收维持,因而被认为理所当然可以对当地居民有所照顾。譬如美国没有“国立”(national)大学,公立大学全部是地方性的“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虽然某些州立大学也是全美乃至世界知名学府(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密西根大学等),但是由于它们是由州政府设置并主要依靠州财政维持,州的纳税人对于其运营做出了重要贡献,因而无论是录取还是学费都可以对州内和州外居民采取双重标准。有的州立大学甚至将90%以上的名额保留给本州,而美国法院似乎并不认为这种招生“地方化”违背平等原则,因为州立大学本身就是“地方化”大学。

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法院之所以认可州立大学的地方化招生政策,是因为联邦对州立大学的投入和州相比很小。在澳大利亚,虽然公立大学也是地方政府设立的大学,但是由于联邦投资比重相当大,联邦政府控制着地方政府的财政命脉,因而公立大学顾忌联邦制裁而不敢在招生标准上倾斜本地。事实上,联邦资助决定了澳大利亚公立大学并不是标准的地方公立大学,而是“准国立大学”;既然公立大学的主要经费来自全国纳税人的贡献,招生过程理应平等对待不同地区。

即便真正意义的地方公立大学也未必可以随便照顾当地考生。在印度,只有完全以邦自己的财政建立和管理的医学类或技术类教育机构才会在招生过程中考虑学生的地域因素,并在录取标准上偏向本地学生,但是即便如此,地域也不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联邦德国则更是通过宪法审查制度控制州立大学对本地居民的优惠。和美国不同,德国宪政法院对地方公立大学的招生平等实行更严格的控制,以下仅举一个宪法判例为证。[5]

巴伐利亚州的《大学入学许可法》第3条规定,如果入学申请者居住在巴伐利亚州并获得该州或邻州的大学前教育结业证明,那么应在大学录取过程中获得优待;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就读离其住所最近的巴州境内大学,就可以获得加分。本案原告申请慕尼黑大学医学系,但是大学在考量《大学入学许可法》的上述标准之后驳回了申请,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宪政法院审查了巴州立法第3条规定的入学许可制度,判决其违反了《基本法》的一般平等原则、社会国体原则和第12条保障的择业自由。宪政法院指出,如果国家承认已设立的教育机构,人民便有权要求适用平等原则和社会国体原则。在界定受益范围过程中,国家**受宪法原则限制,不得将部分国民排除在外,进而限制择业自由并造成国家对职业的操控;单方面优待本州居民,必将对其它州的居民造成不公待遇。只有保证入学机会不受任何州的出生地限制,才能实现自由选择学校和职业的权利。

我们认为,德国和印度的相关经验更值得借鉴,因为德国和印度体制和中国更为接近。同为联邦国家,德国、印度和美国对地方公立大学的招生地方化之所以采取不同措施,是因为德国和印度的中央化程度更高,因而即便地方公立大学也有义务遵循联邦宪法原则。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国只有一部宪法,宪法平等原则和受教育权同样适用于各级政府和各类公立大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部属还是地方院校,都同样有义务遵循宪法平等原则。因此,即便地方院校的本地照顾也应有一定的限度。尤其是地方院校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地理分布极不均衡,绝大多数师资强、待遇高、设施好的地方院校都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等财政实力雄厚的发达省市,而这种格局并非天然形成的,而是整个国家长期推行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结果。既然这些省市曾经是中央集权体制的最大受益者,今天也理应履行一定程度的全国义务,让来自其它地方的考生也能平等分享全国共同创造的地方优势教育资源;否则,如果任由地方院校照顾本地居民、排斥外来考生,只能加剧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3、私立大学——推动招生平等的楷模

如果说美国的州立大学是招生地方化的典型,那么私立大学则成为招生平等的楷模。和州立大学等地方公立大学相比,美国私立大学招生呈现出高得多的国家化甚至国际化程度。由于私立大学在财政上并不依附于各州,州法显然也没有正当理由要求私立大学录取标准向本州倾斜,私立大学也没有理由为了照顾所在州而牺牲自己的生源质量,因而几乎没有例外都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作为录取的首要考虑因素。例如常年排名第一的哈佛大学在招生政策中没有提到任何地区照顾,当然也不存在任何地区招生指标。事实上,哈佛招生政策明确表示不对任何特定的学校、社区、州或国家设置配额。在高级中学的学业成就很重要,但录取委员会也考虑很多其它的标准,如社会参与(communityinvolvement)、在课外活动中的领导才能和荣誉以及工作经历。

和美国相比,英国的私立办学的传统更加悠久,自牛津、剑桥开始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英国私立大学也同样是招生平等的典范,牛津、剑桥、伦敦等世界一流大学不实行任何地域指标分配制度。政府对大学招生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名额分配要求,因为具体的招生决策完全取决于各个大学本身,政府的职责在于监管而非直接插手大学招生政策。譬如作为面向全球的私立大学,牛津大学的录取标准非常明确,即考生的学术能力与潜质,包括考生的学习能力、学术兴趣以及以往经历与所申请专业的契合程度。

英美私立大学的发展经验表明,民间完全有能力创办和管理世界最好的大学,而私立大学也完全有动力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因材施教、择优录取,打破地域等人为设置的障碍,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中国行政主管部门放开对私立大学的管制,允许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那么私立大学完全可以成为打破招生指标体制的主导力量。

4、考试制度——多元而统一的评价机制

一旦确立了大学招生的平等原则,考试制度也就相对明确了。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考试制度,共性是极其明显的:在绝大多数国家,考试可以是多元的,但是任何一种考试都是全国统一的。这是因为考试的目的是为了招生提供评价标准,而不同类型的大学当然适合不同类型的考试,但是对于任何一种考试而言,考试又是全国统一的,否则就无法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招生标准,形形色色的招生歧视也就屡见不鲜了。为了保证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考试可以多种或多次,但是任何考试都必须具备全国统一的标准。

英国的考试制度相当复杂,但是要进入研究型的高等院校,考生一般都要通过全国统一的普通教育证书高级水平(a-level)考试。有些大学(如公立的朴茨茅斯大学)只要求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有些大学则还要求第二轮考试。譬如在通过全国统考和纸面材料审核之后,牛津大学还对筛选出来的申请者进行面试,以测评申请人解决问题的能力、接受新思想和信息的能力、智力的灵活性和分析推理能力。牛津的面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竞争十分激烈,每年录取率都在10%以下。[6]

邻国日本和中国同属东方文化,两国注重教育的国民心态和思维方式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因而日本招生考试经验对于中国具有显然的借鉴意义。然而,日本的考试招生制度却和中国大相径庭,日本国立大学并没有地区性招生指标。和英国类似,申请日本的高层次大学需要通过两次考试:在全国范围内,由大学入试中心组织统一考试;通过“中心考试”后,大学还可以设置自己的学力考试。例如东京大学就有两次入学考试,但无论是全国统考还是大学自主考试,对日本国内不同地区的考生都是原则上平等的。

当然,也有个别国家并不实行统一考试,譬如澳大利亚就没有全国统考,大学主要根据申请人的中学成绩和省会考成绩决定是否录取。但是经过历年招生实践,澳大利亚对于不同地方的中学成绩和会考成绩还是形成了一套比较准确的折合标准,从而形成相对统一的评价标准。对于中国来说,澳大利亚的经验未必适用,因为实行分省自主命题之后,各省高考成绩之间的折算很难找到一个客观准确的公式,因而难以为大学招生提供一套统一的评价标准。

综上所述,世界主要国家的国立大学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不得偏袒所在地区的考生;私立大学则为了保证生源质量,不愿意降低标准录取本地学生;即便地方公立大学可以照顾,但在某些国家还是受到宪法限制。事实上,由于世界主要国家的大学招生政策都没有规定地区指标,也很难发现与此相关的立法规定、司法判决或一般社会讨论,因而这个问题在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是问题;许多外国学者听到中国大学的招生指标制度,都忍不住表示好奇和吃惊。然而,大学招生指标分配在中国确实是一个全社会关心并已造成诸多后果的热点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大学招生实行的地域指标制度可以说是高等教育发展潮流中的一个异数。这套制度固然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或需要,但是发展到今天已经不符合教育一般规律和中国社会需要,也不符合宪法平等要求,因而亟需改进。

三、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几点建议

无论是国外经验还是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都显示,高校招生及其连带的考试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要改革中国的招生考试制度,中央必须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目前各地大学招生之所以存在普遍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央主管部门在教育机会平等方面没有承担起应有的监管义务,因而大学录取标准的决定过程处于中央监管失序的状态。由于大学在财政、土地等资源上严重依赖地方政府,在招生指标分配过程中面临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双重压力,因而不可能主动对全国各地考生一视同仁。要保护各地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机会,中央有必要发挥主导作用,在全国形成并实施公平和统一的录取标准。

在国内外招生考试制度的比较研究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建议,供决策部门在制定和完善《纲要》过程中参考。

1、确立招生公平目标,废除分省指标体制

《纲要》应将保障考生的平等权利作为大学招生和高考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中国需要的招生考试制度。长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高考的形式和内容,而忽视了招生平等问题。这种关注方式显然是本末倒置的,因为对于考生来说,高考只是为大学提供一个衡量考生能力和素质的手段,获得录取才是目的,而录取机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学招生政策。高考试卷设计得再合理,但是招生政策却歧视不同地区的考生,那么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要保证广大考生的平等机会,首先必须摆正招生和考试之间的关系,以考生平等权利与招生地域公平为目标,进而设计有效实现这一目标的招生与考试制度。

由于目前盛行的大学招生指标制度必然造成地域歧视和招生地方化,中央应逐步废除招生指标体制,推动各部属院校实行地域平等的招生政策,鼓励地方院校实行更加开放平等的招生政策。在招生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目前可以维持招生指标作为权宜之计,但是中央教育主管部门至少应不断降低部属大学对本地考生的录取比例,并不断缩小其在不同省份的单位招生指标(每万名考生中的招生人数)之差,逐步消除大学招生政策中的任意性与地方保护主义。《纲要》应在教育部要求部属大学的本地招生占全国指标不超过30%的基础上,规定京外部属大学每年将本地招生比例递减5个百分点,逐步将本地招生比例控制在10%以内;北京部属大学的本地招生比例则每年至少压缩10%,逐步将本地招生比例控制在5%以内。同一所大学在不同省份的单位招生指标之间的差别在原则上不应超过50%,在任何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不应偏离全国平均指标的20%(本省和边远省区除外)。既然招生指标体制对于中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有害无益,《纲要》应将取消招生指标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中长期计划,争取在十年内实现大学招生地区平等的制度化。

2、完善招生纠偏行动,促进教育资源共享

在原则上保证大学录取标准统一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对少数族群和边远地区的招生优惠政策。鉴于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基础教育薄弱,可以按大学在全国招生规模占考生总人数比例,对西藏、新疆、内蒙、宁夏、甘肃、青海、广西、云南、海南等边远省区实行同比例招生政策。xx年,这些省区总共约140万考生,约占全国总数的14%。对于报考人数稀少的省区,可以人为设定其考生基数,譬如对于考生实际人数少于3万的省区,可以按3万考生基数计算大学在该省区的录取名额。因此,《纲要》应奠定大学招生的二元标准格局:对上述边远省区约占全国14%的考生在原则上实行同比例招生,对其余省市占全国85%以上的考生则实行统一标准、平等录取政策。为了促进边远地区建设,《纲要》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对等:对于在录取标准上受到照顾的考生,可以将其在毕业后回原省区工作、否则支付违约金作为录取先决条件。

招生地方化的辩护者大都将招生纠偏行动(affirmativeaction)和地方保护主义混为一谈,认为废除招生指标反而对少数族群和边远地区的考生不利,使这些地区的考生在重点大学中的比例锐减。这种混淆视听的主张显然是一种误解,因为保护少数族群、边远地区或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的纠偏行动和保护大城市既得利益群体的地方歧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废除招生指标并不要求取消针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招生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族群和谐、校园文化多元并纠正边远地区教育不发达的偏差,针对少数族群、边远地区乃至贫困家庭考生的招生纠偏行动具有显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然而,即便是用意良好的招生纠偏政策也需要得到良好设计,才能使大学招生既能适当照顾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和基础教育落后的地区,又能有效防止不正常的“高考移民”现象并杜绝各式各样的加分造假行为。大学招生确实应该照顾贫困落后地区,但是目前的优惠政策过分简单化,容易造成“高考移民”和教育及社会资源浪费,使真正需要照顾的考生反而得不到照顾。为了使招生纠偏行动落到实处,《纲要》有必要规定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帮助各地发展完备的考生和家庭信息系统,为合理的招生优惠政策提供依据,同时统一规范各省的高考加分政策,将各省的高考加分项目严格限制在各国普遍承认、教育规律认可的必要与合理范围之内。

从长远来看,中央应在财政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帮助边远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纲要》应要求中央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部属高校通过互助共建、建立校区或独立分校等多种方式帮助不发达地区办学,逐步形成东部教育资源向西部辐射的纠偏格局和部属高校资源全国共享的网络体系。

3、建立统一考试制度,鼓励大学招生自主

招生地域公平的前提是存在统一的衡量标准,因而要求废除目前的分省命题体制,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和评判标准。当然,全国统考并不意味着以往的“一考定终身”。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一次考试难以全面准确考生的能力和素质,因而中央主管部门不仅应适当改革高考的形式和内容,而且可以参照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外经验,探索大学录取标准多元化的可行性与可能路径。在技术上可行并在制度上能有效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前提下,大学招生可以在高考成绩之外参照高中会考成绩乃至学生平时表现等多种因素,尽可能全面准确地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但是考试制度多元化改革并不能否定统一考试的必要性,否则不同地区考生的平等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我们建议《纲要》以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为中心,将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五到十年内形成公平而科学的考试体系。

就目前看来,英国和日本等国实行的全国统考与大学自主考试相结合的高考模式最适应中国未来的教育发展。中国是一个考试大国,光是高考每年就有千万考生之多,一次考试确实难以全面准确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我们建议,《纲要》明确规定今后的考试方式及其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全国统考加大学自主考试的二次考试模式。全国统考主要发挥初次筛选的功能,考核学生的分析、数理、语言等一般能力;大学自主考试则根据大学自身特长和需要,对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最终筛选。为了保证统一考试的公平、科学和权威性,国家应建立由教育专家组成的考试机构负责统考命题;如果命题涉及地方性知识,考试机构应由来自各省的教育专家组成,以保证命题的普遍性与典型性。如果可以做到不同考试的命题难度均衡,可以借鉴美国sat考试经验,每年组织多次全国统考;如果一年组织一次,可以在每年4月底或5月初进行全国统考,六月完成阅卷、成绩统计以及考生填报志愿,大学则可以在七月组织自主考试,八月完成录取工作。

统一考试是为了保障全国考生的平等权利,而不是加强中央行政干预;在保障招生公平和考试统一的基础上,国家应赋予大学更多的招生自主权。中国某些重点大学虽然也被授权“自主招生”,但是招生幅度很小(招生指标的5%左右),而且程序倒置,结果造成自主招生比普通招生更不公平。目前,各大学在高考之前组织自主招生考试,必然严重限制了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人数和资格。由于大学没有能力允许全国的考生自由报名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分配给各地的考试指标必然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和普通高考相比更偏向大学所在的省市。事实上,即便在大学所在地,也只有重点高中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如果所在高中不在大学允许范围内,考生不论成绩如何优秀都没有资格参加自主招生考试。这样的招考体制当然严重剥夺了考生的平等机会,因而已有学者将其戏称为“假自主招生”。[7]正确的做法是借鉴英国和日本的考试程序,先进行全国统考,在统考筛选的基础上各大学可以再进行自主考试。既然全国统考已经淘汰了大部分申请人,大学也就不再面临资源约束的困惑,完全有能力在第二次考试中对来自全国各地的考生一视同仁。当然,为了节省考生成本,层次相当的大学也可以组织联考,但是不论考试方式和组织主体如何,都必须保证对全国的考生完全开放、平等。在保证大学招生政策平等的前提下,中央完全可以放开大学招生自主权;大学可以自行决定究竟采取何种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全国考生的标准,有的大学可以纯粹依赖全国统考,有的大学可以在统考筛选基础上组织自己的二次考试,职业技术学院甚至可以不要求高考成绩,采用其它的考试标准。[8]大学自主招生的比例也没有必要局限在5%或10%范围内,而完全可以达到100%。

4、保证大学平等竞争,打破私人办学障碍

造成中国应试教育的社会根源在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严重稀缺及其分布失衡,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允许大学在自由公平竞争的环境下繁荣发展。虽然中国大学数量增加很快,入学率也大大提高,但是真正有吸引力的名牌大学并没有增加,高考竞争压力也没有减小。由于中央的重点扶持,清华、北大等极少数名校和其它大学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不少考生形成了“非名校不上”的情结,进而造成“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现象,应试教育屡禁不止。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资源不仅总体更加雄厚,而且分布更为均匀。尤其在英美国家,私立大学的自由发展和平等竞争为整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增添了极大活力。虽然名校竞争依然十分激烈,但是考生的入学选择是多样化的,而且取决于多重考虑因素,对某个名校的依恋情结很容易为就近入学、节省成本、获得奖学金的机会等因素所超越,从而也缓解了名校本身面临的招生压力。

为了提升中国的综合教育实力、缓解考试压力并从根本上改变对于青少年成长极为不利的应试教育,除了让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学适当扩大本科招生、进一步普及通识教育之外,必须让高等教育得到自由和自主的繁荣发展。国家不应再人为将大学分为三六九等,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通过中央重点投入“创建世界一流”,而是应该让不同层次的大学在自由宽松的环境下平等竞争,一方面通过国家财政对部属大学切实履行中央义务,另一方面鼓励大学用自己的办学业绩和社会贡献吸引广泛的民间支持,通过财政来源的多元化减少乃至消除部属大学的地方依附。

决定大学声誉的不仅是师资和设施,更重要的是生源,学生质量是大学质量的首要标志,因而大学平等首先体现在招生权利的平等上。国家尤其不应在考试录取过程中允许重点大学优先录取,歧视一般院校特别是民办院校。目前不仅大学分层次、分阶段录取,一般院校和民办大学只能吸收重点大学录取后的剩余生源,因而在众目睽睽的招生阶段就被打上“二流”乃至“三流”院校的烙印,而且许多地方的考生是在不知考分甚至高考之前就被要求填报志愿。《纲要》应彻底改革不合理的录取过程,并明确以下基本原则:所有考生都应该在知道高考成绩之后填报志愿,而报考和录取是一个平等开放的双向过程,所有大学都在同一时间面向所有生源。一个学生可以同时收到多个大学的录取通知,并在限定时间内做出最后选择;如果第一轮录取过程结束后,还有大学没有达到既定招生规模,可以自主进入第二轮录取。在整个过程中,各省招生办公室发挥的作用应限于保管考生档案,并控制档案的最终去向。

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的繁荣和多元发展,国家还应该降低私人办学的门槛,使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和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进而缓解高等教育资源紧张并促进各地高等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当然,中央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规定私人办学的资质并要求一定的教育质量,但是一旦符合基本条件,私人就应该获得办学的许可,并从考试招生到颁发学位获得和公立大学完全平等的权利。《纲要》应确立私人办学的平等权利,打破束缚民办教育发展的重重行政桎梏。从中国三十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来看,办学主体和模式的多元竞争是推动国家教育长远发展的重要动力。事实上,国外经验表明,私立大学不仅完全可能发展成为一流大学,而且也完全可以成为推动因材施教、择优录取、平等招生的楷模。

5、实现基础教育平等,推动全国同步教学

目前制约大学招生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各地基础教育发展严重失衡,尤其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设施长期得不到国家财政的基本保障,因而边远贫困地区的考生知识结构和发达城市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只有保证基础教育的地区平等,才可能真正实现大学招生的地区平等。其实和高等教育相比,基础教育对于青少年的道德和智力发展更加关键,因而国家理应通过增加财政投入等切实措施,保障全国所有地方的基础教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标准。目前,中央已经高度重视农村基础教育,并就免费就学、安全校舍、合格教师和符合法定标准的工资待遇等方面出台多项保障措施,但是有些措施还有待地方落实。《纲要》有必要将基础教育的平等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尤其要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包括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师资质量,加大投入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建立能够锻炼想象力、拓宽知识面的图书馆与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更重要的是,中央有必要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监督地方政府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中央政令和配套经费落到实处。

实现招生平等和统一考试意味着全国基础教育体系将形成多元而同步发展的格局。一方面,统一考试将一如既往地对中小学教学体系发挥“指挥棒”作用。正因为如此,统考命题设计应慎之又慎,全国统考的科目应仅限于考察学生的数理化、阅读理解、逻辑推理等可以客观衡量的一般能力,而不应包括需要死记硬背或临场发挥的主观性或随意性较大的具体内容。如果统考命题设计科学合理,应能对锻炼学生思维分析能力、促进各地素质教育发挥积极作用。虽然边远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可能面临一时的不适应,但是如果这些地区的中小学教学质量能够得到基本保障,它们应有能力迎头赶上,从而形成全国基础教育同步发展的统一体系。也只有全国各地的教学体系同步发展,才能保证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与法治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既然全国统考只是测试学生的一般能力,各地和各个学校对于具体教材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仍然掌握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步教学并不是一盘全国一统僵化的“死棋”,而是各地灵活掌握、多元竞争的“活棋”。

6、制定招生考试立法,保障公民有效参与

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并保障各地考生的平等权利,中央应在适当时机通过《大学招生考试法》。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制定大学招生和考试的法律规范,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动制定国家法律,至少在《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加入专门章节规定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虽然中央一直关注这个领域的立法并一度提出相关法律草案,但是立法进程并不尽如人意,亟需加快立法步伐。高等教育是对人产生毕生影响的重要公共资源,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而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有必要在这个领域制定专门法律。《纲要》应将招生考试立法作为中长期目标,力求在今后五到十年内制定中国第一部《大学招生考试法》,早日实现大学招生考试的法治化。

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改革事关每一个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必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而改革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社会的满意度。中共xx大报告提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因此,和谐社会离不开有序而有效的公众参与。无论是招生考试立法还是《纲要》本身的制定过程都应做到公开透明,通过网络等渠道主动引导公众对某些重要热点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和参与,并充分尊重民间的智慧。中国近年来的社会进步表明,公众参与不仅是政府理性决策的基础,而且也是制度改革的推动力与正当性的最终源泉。

中共xx大报告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并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我们希望,《纲要》能按照宪法和xx大报告的有关要求,更新教育观念、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中国社会早日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平等。

“xx听课笔记刊发:教育需大胆改革”,《新京报》xx年10月12日。

资料来源:北京高校(校本部)xx年招生来源计划,见http://news.xinhuanet.com/edu/xx-04/22/content.

[3]参见“众议高考地域歧视是否存在”,《法制日报》xx年3月20日,投票结果见http://vote.qq.com/survey_project_stat/21368_true.shtml.

[4]当然,个别国家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例如澳大利亚的某些高校是由省或地方政府设立,却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因而名义上属于地方公立,实质上是“准国立高校”。

[5] 参见台湾地区司法院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二),1991年12月,第80-114页。

[6] 参见王立科:《英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研究》,厦门高校教育学院博士生论文,xx年。

[7] 熊丙奇:“取消计划配额,才是实现高校招生均衡之道”,《东方早报》xx年9月25日。

[8]对于21世纪教育研究院提出的分层考试民间方案,参见“中国中长期教育改革提出3种高考方案”,《扬子晚报》xx年8月9日。

第4篇 烟草行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用工分配制度是一个企业的生命线,它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与否,好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企业,它的用工分配制度必定公平合理,速亡、丧失生命力的企业,它的用工分配制度必然颓废偏颇。改革开放以来,烟草行业经过多次探索和实践,已经在用工分配制度上取得了卓著成效,一个渐趋公平合理和蕴藏积极因素的用工分配制度业已建立,这些制度为烟草行业的稳定和持续高速发展提供了保障,也为烟草行业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支撑。

但是,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国内各种环境的改变,这些制度愈来愈显示出它的虚弱和不足,甚至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原则,成为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管理者满足无限私欲的工具。毋庸讳言,烟草行业现行的用工分配制度并没有充分代表劳动者的意愿,其根本的实质是既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小团体利益和资本主义味道颇重的剥削阴影,也没有很好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前行,因此,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重提行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既符合*和国家的宗旨,也顺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更迫切地迎合了行业广大劳动者的意愿,烟草行业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影响行业用工分配制度的因素

众所周知,一个制度的形成和建立需要漫长的酝酿、探索和实践,而在这种漫长的酝酿、探索和实践过程中,内外因素的影响直接导致了一个制度的政治倾向和价值取向,现行的行业用工分配制度大体也是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1、国际政治、经济快速两极分化和国内改革开放迅猛推进是影响行业用工分配制度的大气候和潜意识。国际政治、经济快速两极分化和国内改革开放迅猛推进的一个共同心照不宣的现象是团体化、私有化,而且这种团体化和私有化无不以政权或公正的形象出现,随着国际多缘融合和国内改革深化,社会财富流向这些团体或个人,在短期内,全球的稳定和国内的稳定不再依靠绝大多数民众,而是奇特地依附在这些财团或个人身上,于是,每个人在这样一种潮涌下,努力寻找属于自己的位置,意识里沉淀了这种龌龊的思维,这种思维是一种集体无意识,更是一种思想和行动的支配。

2、用工分配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是由管理者制定、发布和执行,因此,管理者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和人格定势决定了他所订立的制度是否代表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是否与*的路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带有普遍性、合理性和适用性。

3、管理者的利益归属和工作方式方法决定了用工分配制度的本质属性。毫无疑问,管理者的利益阶层确定了制度的公平性,同时,管理者的调查方式和分析事物的方法无不深刻影响着制度的准确性,站在绝大多数劳动者的立场和诚恳听取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呼声与站在各级各层管理者或听取各级各层管理者的建议所做出来的决定迥然不同,当然,由此制定出来的制度也不一样。

4、地缘政治、经济和地域政治、经济,以及垄断行业的潜规则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越是贫穷的地方偏向于富裕阶层的制度就越明显,越是封闭保守的地方,强权政治和剥削制度就越显现,另外,由于烟草行业人财物内外贸高度垄断,货币、物资高度统一,垂直管理严密,管理形成一个较为独立的封闭循环系统,缺乏社会监督、忽略民主,各种不合理的潜规则畅通无阻,所有这些现象都有形无形地左右着一项公平合理制度的产生。

二、行业用工分配制度现状

1、用工现状

行业组建30年来,基本上沿用了一条因事用人的路子,也就是说,因为企业的需要,才招揽人员,可以说方向是正确的。目前,行业用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正式工和聘用工,正式工的来源基本上依靠国家分配和世袭,只有很少一部分高端人才通过市场调节,正式工里面的中高端管理人员走的是国家公务员路子,运用的是行政管理体制,这类人是行业的管理主体,通常在各级各类管理岗位或企业要害部位,一般不参与生产经营和市场维护;聘用工来源比较多元,这些员工大都因行业企业的需要陆续从多个渠道招聘的。从行业组建直到现在,上世纪90年代前,行业用工机制正常时,这部分员工里面的工龄长、有才干、业绩突出的极少数转成了正式工,目前,这类人都工作在行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管理一线,也有的在**服务类岗位上,他们远离管理岗位和要害部位,极少部分在一线艰苦部位担任管理者,但职位在副科级的几乎为零。总体来讲,阶层固化在烟草行业尤为突出。

2、分配现状

描述行业分配现状用单一的方法很难概括,但如果把一个单位一个企业总体分配作为一个整体,然后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的人员所得进行切割,你就会清楚地看到行业分配现状的陡峭“金字塔”形状。处在“金字塔”底端人员众多,平均所得最少,处在“金字塔”顶端的人员稀少,平均所得最多。从纵向看,正式工和聘用工、各个职级之间分配差距巨大,随之附带的所有福利和公益亦相应巨大;从横向看,省市之间、市县之间、地域之间、**基层之间分配差距悬殊,随之附带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亦相应悬殊。这种貌似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其实渗透了一种腐败和颓废,我们再仔细甄别一下处在“金字塔”不同利益位置的人员社会关系,以及底端人员向上攀爬的方式方法,这样,你就不难发现目前的行业分配制度存在的弊端。即便如此,这还尚不包括潜规则下不无人知的各种福利投资和灰色收入。

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基于用工分配制度的不尽合理,行业现存的事实是:管理阶层和要害部位德才兼优的人才匮乏,中下层优秀人才难于脱颖而出;少部分人私欲膨胀生活糜烂,一部分员工处在生存危机的困境当中。

一是聘用员工没有上升和施展抱负的平台和通道,激励机制没有很好地同用工分配制度联系起来,企业无生命力,员工无目标方向。

二是部分员工生活质量差,后顾之忧强烈,处在底层的员工无生活保障和生存保证,生活压力大,生存风险指数高,难于抵御生活变故和生存危机。

三是现行的用工分配制度指向不明,未能体现多劳多得价值取向,误导了部分青年员工的人生观。

四、几点建议

1、建议行业用工分配管理干*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走群众路线,在广泛、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和接受一线员工的建议和意见。

2、树立正确的思想观点,站在最广泛的立场上,客观地制定一套既符合行业企业又密切与*和国家方针、政策一致的被广大劳动者接受的用工分配制度。

3、打破用工体制上的身份界限和分配制度上支离破碎的种种差别,构筑人才成长平台,打通人员优化流动通道,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者的劳动,分配倾斜一线,消除身份歧视,实现收入、福利、保障平等。

第5篇 关于对执行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执行难”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呼声强烈,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执行工作也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法院系统上下连动,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而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改革。xxxx年xx月xx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成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指导。xx市xx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最高院《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自身特点,加大执行制度改革,狠抓落实,以提升案件执行质量为第一要务,取得明显成效。

一、规范执行工作体制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执行工作千头万绪,战机稍纵即逝,为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我院专门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指挥中心负责人,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院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受理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快速反应力量由执行人员、司法*察等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建设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单靠法院执行力量单打独斗,显然事倍功半。我院积极争取*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委的领导下,定期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政部门、领导干*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通过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政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民政、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争取相关单位的协助与支持。

我院还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其他部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对部分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滤布限制出境等措施,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建立执行信访处理机制。

我院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重视初信初访,从源头抓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经过数年的不懈努力,我院成功化解曾长期赴京上访的张长兴、陆士亮与杨林房屋买房合同纠纷一案,着实化解社会矛盾,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

我院积极加强同*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我院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专题报道、跟踪报道、设置专栏等多种方式,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报道、法规政策讲解、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我院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其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我院统一执行力量,设立专门的执行局,并统一内设机构及职能,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

执行工作政策法律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对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协调能力要求很高。我院努力强化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理论的学习,努力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我院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实现了中发[xxxx]xx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现有编制总数xx%的要求,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得到有效提升,达到了我院人员的平均水平。据统计,我院执行部门现有干*xx人,其中有审批职称的8人,**员x人,执行干*人数占全院的xx%,初步实现了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目标。

同时,我院还积极做好执行队伍的*政建设,执行机构中配备了专职*政监察员,工作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和我院内部的各项规定,日常工作中注重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政*示教育,完善相应监督体系的建设,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有效杜绝执行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三、推行“阳光执行”,实现实施权与裁决权分离。

改革前的执行职权配置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实行一人包案到底的执行模式,执行权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容易产生执行不公和司法腐败;二是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不足和浪费现象同时存在,效率较低,成本较高;三是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体制未能有效建立,上下级法院的执行力量得不到有效整合,抗干扰能力弱,不能发挥整体效能。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科学配备执行力量,克服人手少、案件多的矛盾,我院推出了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工业滤布实行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三权分离,执行庭下设x个小组,即初审初执组,负责案件的初步审查,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组负责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组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检查监督已执结案件情况。三个小组,相互制约,有效利用人力资源,保证办案质量,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我院推行“阳光执行”,将案件执行的全程公开,即实行案件执行主体公开、执行进度公开、执行标的物处理公开、中止案件的情况公开等“四公开”制度,实行执行裁判合议制,完善执行裁判权、实施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文明执行。

四、加强立审执分工配合

改革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审执合一”,存在诸多弊端。改革后实行“审执分立”,对于促进执行公正,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过于强调“审执分立”就会导致“审执分离”。审判和执行互有区别但又紧密联系,审判和执行互相脱节,会影响执行效果和司法权威。因此,我院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调,完善有利于执行的立案、审判环节的相关制度,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基础,以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

立案阶段,我院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充分考虑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

我院理顺执行局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局负责实施。为提高执行威慑力,我院还加强和规范了司法*察参与执行工作。

五、完善委托执行机制

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跨辖区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xx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严格依照该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形成委托案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委托案件的承办法官收到外地法院委托案件后,首先审查所接受的委托案件材料,对材料不全者,要求其在30日内补全相关手续材料。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全或说明原因的,将委托材料退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在2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有给付能力的,立即执行。对无给付能力或因法定事由无法执行的,调取相应证据,将调查材料、证明一并及时复函委托法院。将委托法院执行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复印后,另形成委托执行案件卷宗。在30日内复函致委托法院,使委托法院收到复函及调查材料、证明后,对执行情况一目了然,为其作出相关的执行措施提供依据。通过建立健全委托执行案件机制,及时执结或及时复函给委托法院,使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情况在第一时间函告委托法院,便于委托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避免因委托执行案件久压不执、执而不告或执而不为等情况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委托执行的实施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和公共资源,减少人、财、物和时间的耗费;发挥受托法院地利、人和的优势,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处置,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易于避免异地执行受阻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力抵制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我院自xxxx年起委托外地法院和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共xx余件,已基本妥善执结。

结语

近几年来,在各级*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工作离___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执行人员消极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成为影响法制权威和法院形象的一个突出问题。安庆市xx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努力探索,进一步加大执行制度的改革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在提升案件执行率和实际履行率上狠下功夫,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质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

第6篇 我区基层人事制度改革初探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作为城市各项工作落脚点的街道和社区,工作内容和任务也日益繁重和复杂,尤其是我区现在还增加了经济发展的职能,这就更增加了基层的工作量。为了促进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激发广大干*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针对目前基层人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车站办事处和东环办事处先后从实际出发,在人事制度改革领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它们通过用人机制方面的改革,打破了传统用人上的干*工人身份限制,实现了用人上的能上能下,激活了基层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了中层干*应有的支撑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各项工作的开展,为我区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一、基层人员队伍的现状和人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选人用人上存在的“能进不能出”和“能上不能下”,制约了基层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基层干*职工还带有一定程度的“铁饭碗”和“吃大锅饭”的陈旧观念,使得广大职工工作一无动力,二无压力,三无活力。所以街道办事处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更多地需要办事处领导的管理艺术,或者靠个人的自觉性和责任心,而缺乏一种来自机制上的激发力量。

(二)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工资分配制度依身份而定,而不是绩效。街道人员队伍呈现出复杂性,从开支来源看,由区财政全额的和差额的,还有街道自身开支的,其中,全额人员154人,占63,差额8人,占3,自收自支74人,占34;从编制划分看,有在编的和不在编人员之分;从身份来看,有工人身份的,占36,也有干*身份的,占64;从人员来源来看,又从区**和事业单位调来的,也有从企业调来的,也有学生一毕业即来的。他们的工资薪酬,依身份而定,而不是以绩效为标准。这个问题在社区居委会变得非常敏感。因为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普遍很低,最高的车站办事处为300元/月(改革前),最低的南大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为260元/月。由于编制、身份不同,套用的工资标准不一,出现了虽然工作内容一样,但是待遇却也不一样的情况。另一方面,街道、社区都缺乏有效的考核,或者考核不能反映准确的情况,或者不能把考核结果与奖惩向挂钩,使得考核形同虚设,在社区则普遍没有考核。

(三)中层岗位的缺失,不仅使年轻人缺乏必要的发展空间,也同样不利于基层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在的基层,既缺乏科学合理的外部薪酬形式,又缺乏必要的晋升空间。到目前为止,五办一乡35岁以下的141人,占全体总人数的58,大专以上学历的101人,占全体总人数的41。由于没有中层岗位的设置,使得年轻人失去成长的阶梯,难以激发起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满足来自工作的自我实现的需要。中层岗位的却是,同样也加大了基层主要领导的工作负担,不利于工作尤其是重点工作的开展。基层各副职的工作量也不断增多,常常是身兼数职,拘泥于一般事务性的工作,既影响了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又拿不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一些创造性的工作。比较突出的一个例子就是市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办事处主任身肩重担,亲自主抓,由于工作重、任务急,拿不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开展其它工作,这些都要求健全中层岗位并要发挥其支撑作用。

(附表:我区五办一乡工作人员有关情况的现状)

单位

人数年龄编制经费结构月均收入学历结构35以下35-4545以上干*:工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社区大专及以上车站25101235:1272730018东环30169519:111311645011道东27915312:171521026013建北22127312:101111019南大街301114516:141821026016小赵庄11183181094:179002167总体2451417529158:87154874101

考核成绩=∑[(∑考核评分*对应权重)*对应权重]

(二)重视开发培训工作。通过竞聘或者民主推荐上任的中层干*,说明他们在此过程中具备了一定的比较优势,但是,这并不足以说明他们理所当然地就能够胜任本职岗位,这就使得培训工作很有必要。通过对中层或其他一般职工的培训,不仅可以使他们获得或改进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技能、动机、态度和行为,还可以通过培训并配合绩效考核手段,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才梯次队伍。但是,对于培训,街道、社区以及全区普遍对此重视不够,因为它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大家对此积极性也不够高。但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广大干*职工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提高,这就对干*职工的培训提出了要求。为了提高培训的效果,应当对培训需求分析进行充分的准备,以选择合理有效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方法,培训结束后,还应当对培训效果进行必要的评估。

(三)完善契约内容。聘任制度背后的基础是“聘任契约”,既然有契约存在,就不能忽略契约中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建构,因为权利与义务使任何契约的最基本内容。因此,权力、义务内容构建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契约在将来履行的过程和效果。权力、义务内容完善、健全,就便于契约履行,履行的过程就顺畅,更容易得到预期的效果,否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后果。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加强聘后管理,才能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基层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聘任契约,也不例外。现阶段我区办事处的中层干*聘任,存在着契约内容不能够明确的情况,以车站办事处的中层干*聘任为例,办事处为聘任干*颁发了聘书,聘书中规定的内容只包括了双方名称和任期并无权利、义务的内容,也没有其他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补充契约。这种契约约定不明的情况可能会造成权力、义务的失衡,因为中层作为本单位领导层的被领导者和普通工作人员的领导者,约定不明尤其是领导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中层对普通

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义务约定不明,造成的结果很可能是权责不明,影响工作的效能。办事处在人事改革后续建设工作中,应当补充聘任契约内容从而补充完善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细化作为领导者的义务,明确在整体与具体工作中的权力与责任。

(四)突破政策性障碍。车站办事处和东环办事处用人机制改革都坚持用人上的一视同仁,打破了干*和工人的身份限制。但是,这种做法又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根据有关人事政策和规定,禁止“以工代干”以及逆向调动(即工人身份向干*身份调动、差额或自收自支向全额身份的调动)。办事处对于中层干*的人选拥有决定权,但经过人事部门的备案后任命手续才告结束,从某种程度上说,此次人事制度改革对于工人和逆向调动人员的干*任命的问题上是含糊而不明确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应当从清除制约人才成长和作用发挥的障碍入手,冲出旧体制机制的束缚,为人才提供广阔的舞台和空间。改革的主要性质之一就是它较现有政策、规定具有超前性,当然的存在着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相吻合的情形,因此要进行与所建立起的制度相配套政策、规定的修改、制定工作,彻底解决通过改革建立的先进、有效的做法与政策、规定相矛盾的问题,以保证改革预期效果的实现。

改革就意味着发生新的利益配置活动并相应地产生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当然,无论是车站办事处社区工资改革的只增不减原则,还是中层选拔的两种模式,都不会对稳定与和谐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只是需要把握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因为每个街道办事处的经济状况、人事环境毕竟不尽相同。

第7篇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农民的生存保障为基础,以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为目标,不是以市场交易为目标而设计的。具有供给对象的特定性、保障性,土地提供的无偿性或低价政策性,期限的不确定性,以及地随房走的从属性等诸多特征。农村宅基地既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又是农户家庭经济的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这是它与城市房基地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里,农村宅基地制度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目前在许多农村仍然适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变化,它的欠缺和弊端也正在逐渐显现:

(一)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不相适应。 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可申请户均120至130平方米地宅基地。农民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可以无偿取得,由此造成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由于缺乏约束机制,使广大农民群众产生了“不要白不要”的心理,致使宅基地占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量占用农用地。致使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寸土寸金的耕地资源无法承受按规定审批新宅基地,许多地方早在5年前(有的甚至10年前)对城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停止审批新的宅基地了。按现有人口增长率,其它不少地方今后也将同样面临无地可供的窘境。还有,多数地方长期来缺乏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宅基地建房土地指标少,农村建房基本处于见缝插针,无序发展状态。这期间许多农民家庭孩子长大了,要结婚,人口增加了住房成了大问题,建房没地,买市场价的商品房经济上难以承受。农村住房保障的缺失,将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二)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不相适应。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适应以农耕为主就业结构的社会形态,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发达地区农民的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__总体来讲八成以上农村劳动力在已二三产业就业,农民收入85%左右是来自二三产业,近半数的承包农田已流转实行了规模化经营。生产方式决定了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改变直接影响着生活方式的改变。随着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在城镇居住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年青一代,多数人的工作、生活、读书已完全市民化。但虽在城镇居住,又不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房子,至使农村“老龄化”、“空心化”问题日趋严重。而现行的宅基地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扩大了城乡差别。

(三)农村宅基地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障碍。与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这加大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难度。而事实上目前不少地方宅基地和房屋的流转已十分活跃,形成了自发的宅基地隐形市场。据慈溪市调查通过地产所交易的农村住宅仅占实际交易量的一半。由于缺乏法律法规规范,一方面宅基地私下流转,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房租收入成为近郊农民收入重要来源,近郊农村农户房屋出租普遍,有些村几乎家家户户都有房屋出租,租房客超过了本村人,丰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助长农村违章搭建,使农村无证经营增加,加重治安、消防隐患。

(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滞后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滞后,直接阻碍着了农民住房财产进入市场流通的进程。目前,城市房地产早已实现了“一户两证”,被金融信贷认同,可以进入市场自由买卖。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房屋归农户私有,房屋不能单独作为完整的房地产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农民住宅产权的不完整性,使农民家家都有拥有的最大财富不能作为资本来运作,这不仅影响了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在被扭曲的市场(尤其是隐型地下市场)交易中,农民住房很难保证交易公平和保值增值。

二、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探索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城镇近郊为主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稳定现有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同时,为破解农民住房难,对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创新作了积极的探索。

(一)涌现了一批以集中居住、多层住宅为主的社区式农民居住区。__农村居民以多层为主集聚式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小区建设于20__年开始起步。鄞州区以村庄改造新家园工程为载体,至20__年底,有126个村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建设,已拆除农村旧房子368万平方米,已竣工447万平方米,为农户提供了5万余套新居。余姚市已经建成以农民为居住主体的多层公寓住宅小区13个,在建多层公寓住宅小区6个,建筑面积近150万平方米可为农户提供1.5万套新居。江北区也建成了慈湖人家、姚江花园等农民居住小区近100万平方米。慈溪市开展效益型集中居住小区建设,已规划实施36个农民集聚建房项目。北仑区、奉化市等也相继建成了一批多层为主的农民集中居住小区。

(二)形成了集体农民自筹为主、各方让利、政府支持的建房筹资机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资金筹集,集体农民自筹为主,主要是指利用村旧宅基地、集体其它闲杂地等土地的级差优势,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置换,实施拆旧建新。农民一般以自己宅基地和旧房折价置换新房,或以成本价购买。政府则在外部的基础设施配套和规费收取方面给予让利,大大降低了建房成本,使农民以较低的成本价购买农村居民公寓房。

(三)探索了对“新人”和“新房”实行新的宅基地供给模式。各地对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新人”和建“新房”的指标,探索试行不再按传统供地模式批给宅基地,停止单家独院式住宅审批,集中建房指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建房标准由原来的以户为标准向以人为标准相结合;农民建房审批标准由原单纯以批建筑占地面积为主向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双控相结合;农民建房供地以集体土地为主向国有(国有行政划拨或国有出让)和集体用地相结合。以国有划拨性质供地的农村居民公寓,在农民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

(四)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创新成效明显。一是盘活了农村的存量建设用地,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的水平。原农宅户均一般占地在0.3亩至0.4亩左右,采用新模式安置农户后,比原占地节约20至40%。

并且退宅还地后盘活了存量土地,缓解了工业用地紧缺的矛盾,既节省了砂地面积,又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二是改善了农村的生活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近几年新的农村公寓式住宅小区都有是参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齐全,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品质。三是培育了农村新社区,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用新的宅基地置换模式形成了一批新型农民居住社区,在改变了千百年以来农民单家独户、封闭的、以农耕社会为基本特征生活方式同时,大量新增的生活公共设施为农民开展文体活动、享受休闲娱乐提供场所,这为构建农村社区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面向农村、农民以集中居住为主的宅基地制度,在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建设资金收支平衡难度大,建造成本与拆迁安置价、以入与住房困难户之间的购置价,存在较大差价;二是农民的传统居住观念影响制约;三是住宅建设用地安排困难;四老房和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完善。

二、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的思路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的探索,着力解决农民住房难和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促进农民由就业型转移向居住型转移,从制度层面推进城乡融合和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一)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农宅集聚化建设。一是按照城乡发展规划一体化的要求,加紧制定并实施县域范围的城镇和村庄空间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以其为基础强化城乡空间联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切实有效地解决镇村聚落分散、人口集聚度低的问题。二是以城镇和村庄空间布点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农村公共性基础设施的重点区域,力避低效或无效投资,从基础设施的改善方面把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发展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三是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各街道(镇)农民公寓式住宅小区建设的选址及范围、规模。实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居住向新型社区集中,对地处工业规划区、城镇规划区的农村,要加快村庄改造步伐,鼓励建设与城镇建筑风格相融合的多层住宅为主新型农村居住社区。对于地处农业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区的农户,应控制单家独院式建设,在规划居民点内支持建设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户均占地集约型的联户联排式农宅。积极引导分散居住农户、新建翻建农户以及已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户向城镇及其周边地区的新社区集中居住,提高城镇人口集聚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加大政策扶持,加快农村住房制度改革推进力度。一是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市政府已出台了《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目前余姚、慈溪、镇海和鄞州等10余个试点已开始启动。各地应根据市政府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和细化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制度改革。二是要落实好农民建房的各项规费收取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农村居民公寓建设成本。各县(市、区)要本着让利于民的精神,核定建设项目和优惠标准,原则上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市及以下的行政性规费、城建配套费等全额免收。三是落实好用地政策,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于在旧村落翻建多层公寓中产生的复垦指标,不能原地开发建设的由政府以市场价予以收购,以补充农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资金平衡问题。

(三)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探索城乡建设用地统筹高效利用。一是调整完善农村宅基地整理政策,通过提高复垦指标收购价、补助复垦经费,提高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要将土地整理工作的重心由农地整理向宅基地整理转变,__要争取列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二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解决土地占补平衡与建设资金问题,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收益挂钩支付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新农村建设,解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渠道。三是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增宅基地的行政审批,根据农村居民点布局要求,原则上对“新人”采取集中建房,对新建房实行以多层为主的办法。对存量宅基地的原址翻建改建,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农民建房供地方式以集体为主向国有(行政划拨或国有出让)和集体用地相结合转变。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独核定、单独下达,避免城镇建设挤占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

(四)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探索级差化管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办法。一是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为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创造条件。凡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的农民,只要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政府按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原宅基地和房屋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可视作放弃宅基地享受经济奖励。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奖励方式为一次性货币或养老生活补助。农民放弃宅基地后,将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原作为农民身份。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可在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相对较大、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逐步推行。二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可以打破传统的宅基地使用的行政区域界限,推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考虑到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承受能力差异性,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可先在发达地区推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三是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参照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方向,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确定每一块现状宅基地的长期使用者并依据规划新增或者缩并宅基地面积。允许农村宅基地在试点区域有序流转,探索建立与农村宅基地合法流转相配套的财税体制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等。建立集体与农户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第8篇 司法局服务民生制度的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若干意见》(浙司[20__]71号)和《__省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民生五年行动计划》(浙司[20__]74号)两个文件精神,__区司法局先后召开局务会议、中层干*会议以及局**全体会议,专题学习并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局*组结合“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创优”结对联心和送服务活动,要求以构建“法治、和谐、平安__”为出发点,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为重点,规范、整合和拓展职能,树立创新创优新理念,着力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服务民生能力。

一、加大创新力度,推进“人民调解安民工程”

一是开展规范化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按照“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在那里;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就在那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各类新型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在全区先后建起了联片调解委员会、接边地区调解委员会、跨区域调解委员会、集贸市场调解委员会、民营企业调解委员会、流动人口聚居地调解委员会、学校调解委员会、钟公庙街道调委会驻派出所调解委员会、海区调解委员会、区总工会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等十一种类型的调解委员会。规范调解人员上岗培训工作,向全区调解人员颁发了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佩证调解,使全区的调解队伍建设日趋规范。把握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的有利时机,选配好村调解主任,加强村级调委会的建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制度,抓好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和集中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积极推进人民调解标准化格式文书的规范使用,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进行量化和评比,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创新保障激励机制,活跃基层工作氛围。为了更好地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继续推行和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员等级制。继续开展星级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全面强化人民调解的队伍、业务、硬件建设,使全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更上一个新台阶。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大力推广人民调解财政补助、计件奖励的“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创新民调机制,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以及村居(社区)综治,建立“*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力、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长效机制,以强化矛盾纠纷的预*工作为主线,创新排查工作机制,坚持集中排查与经常排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突出问题专项排查与敏感时期预先排查相结合,充分发挥司法所、调解中心在排查调处工作中的信息主渠道作用,健全调解信息员(联户员)、调解小组、调解委、乡镇(街道)司法所(调解中心)四级调解网络。坚持一月一次排查调处专报和工作例会制度,“零”报告制度,并且把这项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坚持矛盾纠纷标本兼治为目的,创新治理工作机制。加快矛盾纠纷应急预*体系、指挥体系、处置体系、治理体系等矛盾纠纷管理体系建设。

四是拓宽调解工作领域,增强调解工作效能。将所有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都纳入人民调解范围,及时调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地调解征地拆迁、物业管理、拖欠职工工资等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积极介入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按照宁波市司法局和宁波市卫生局联合文件要求,筹备组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二、落实便民措施,推进“法律援助惠民工程”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知晓率。通过电视、报纸和__法治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法律援助制度;通过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评选、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知识讲座、法律援助知识竞赛、发放法律援助服务卡、钉挂法律援助指示牌等途径,让公众了解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提高公众的法律援助意识。

二是落实便民措施,提高法律援助的满意度。以“应援尽援”为目标,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落实便民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畅通法律援助渠道,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获得法律救济难的问题。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全区22个镇乡(街道)在200人以上农民工生活集居地、大型企业附近都设有法律援助联系点,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方便困难群众就近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与人民群众需求的零距离对接。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的整体水平。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的工作开展,健全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的工作衔接机制。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壮大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队伍,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健全和完善部门间联合维权机制,加强与信访、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间的协调,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完善部门联动维权工作机制,全区建有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慈善总会法律援助工作站、__区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八个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提升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

三、创新宣传理念,推进“法制宣传近民工程”

一是拓宽领域,扩大普法教育的覆盖面。着力抓好领导干*、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加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处理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在抓好重点人群的法制宣传教育外,还将对象延伸到村干*、社区工作者和其他群体,基本实现了教育全覆盖。对公务员,联合区组织人事等部门制定公务员五年法律知识培训计划,通过采取规定学、选择学、自己学的形式,将公*员法制教育列入双休日综合素质专题培训,对全区正处级以下公务员进行了培训、考试考核,考核成绩与职务晋升和考核奖惩等相挂钩,强化对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通过“定时间、定对象、定内容”,摸索出了一条农村基层干*普法教育新路子,成为__一项特色工作。

二是服务社会,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贴近实际,贴近百姓,贴近社会,与其他部门联合,认真做好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新《劳动合同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的出台与我区众多企业和劳动者关系密切,为提高基层干*、企业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避免劳资冲突,区普法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采取了多项措施,分层次深入宣传新《劳动合同法》,在全区范围内兴起了宣讲热潮。通过组织六个专题宣讲组,深入到区级**、镇乡(街道)、工业园区及广大企业,宣讲达150多场次,发放各类资料15万份。

三是丰富手段,增强普法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继续办好《普法简报》、《一月一法一案例》、《新法传递》、《__日报》“__司法”专版、“__法治网”和__电视台《关注》等现有普法栏目及天童南路与鄞县大道交叉口南段的“法制宣传一条街”,挖掘潜力,完善法制宣传“电台有声,荧屏有像,报刊有文,网络有形、街巷有影”的立体宣传格局。区普法办计划在中心城区建立建成10个固定法制宣传设施,各镇(乡、街道)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法制宣传设施,并定期开展活动。同时依托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所等机构,积极开辟第二课堂,开展生动活泼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 08年建设命名了5个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他们分别是:五龙潭禁毒基地、__看守所、区检察院、邱隘法庭、剑桥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农家主题活动,依托“文化示范户”、“和美家园”的创建平台,围绕“三送二办一传送”[ “三送”是向农户赠送一份杂志(《民主与法制》杂志),赠送一份报纸(《__法制报》),赠送一张光碟(法制宣传光碟);二办是指办理一张折扣卡(购买图书购买折扣卡)、一张借阅卡(图书借阅卡);一传送是指通过《新法传递》、《一月一法一传递》、普法宣传挂图等形式传递最新的法制信息]送法进农户,开辟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新阵地。四是普治并举,提升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以率先建成市“法治先进区”、省“法治区”为目标,大力开展了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法律“六进”(法律进**、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企业、学校)创建活动,通过联创、联查、联动,合力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四、拓展法律服务,推进“法律服务便民工程”

一是拓宽服务民生领域。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功能,组织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主战场,推动全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为改善民生提供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律师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密切关注社会热点,及时为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继续推行律师参与*政领导信访接待工作,做好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和有关案件的协调工作,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推动法律服务向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保障民生转移。

二是强化服务基层措施。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局,继续抓好农村“一村一顾问”工作进度,自去年底开始在全区404个行政村开展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以区委办文件下发了《__区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转发了市局“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和“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区财政下拨专项经费60万元,还制定了“__区农村法律顾问合同”(样式)。按照“律师为骨干、法律服务人员为主体”、“合理配置、属地就近、协商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特长。到目前,全区已有304个行政村聘请或正在聘请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法律顾问,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了村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对与农村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的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起诚信档案,将个人信息、年度注册、年度考核等内容存入到诚信档案 ,并实行法律服务工作的跟踪监督。

五、完善制度措施,推进“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为民工程农”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与指导。在原来的基础上不断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各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与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严把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登记关和期满解矫关,进一步落实公益劳动和个性化教育措施,保证社区矫正的改造教育和刑罚执行效果。结合区第二届“王应麟读书节”活动,在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中坚持开展《读书写心德》的活动,以进一步静化他们的心灵,提高他们的文化涵养,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化,并决定将以后每年5月份作为我区《社区服刑人员读书月》。制定了20__年度社区矫正工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明确今年工作的重点和要求。通报表扬了7名20__年度区级社区服刑人员改造教育积极分子,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是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机制。在前几年不断加强与法院、**等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与协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补充规定》,其中明确规定:自20__年度开始,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除具有__区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外,还适用同时具备在我区有固定住所地(1年以上)、稳定的经济生活来源和明确的监护(担保)人三种条件的非__区常住户籍的五种罪犯。这一制度的实施,虽然给我区的社区矫正部门带来了额外的工作压力和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但却有效改变了审判部门因外籍人员流动性大判处缓刑、管制等后监督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实而与本地籍人员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判的现象。目前,全区已接收了21名因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罪的外籍社区服刑人员,并落实了相关监管措施和学习教育制度。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各种制度的逐渐完善,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籍犯罪人员在案发地获得同案同判或同罪同判,并将有力地促进全社会司法公正建设。同时,我区在看守所对职务犯罪人员实行假释前和在区人民法院对特定对象适用缓刑判决前,实施由区社区矫正部门人员、检察院监所部门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等参与的听证会,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有效的延伸。

三是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研究取得新成果。到今年5月,区司法局于20__年4月与__万里学院法学院共同成立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经过二年的努力,分别就社区矫正国内外制度状况、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职能;社区矫正主体及队伍建设、适用对象及工作程序和矫治方法;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制度构建和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状与思考等内容作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完成了对课题研究成果的系统性整理,形成了20万字左右的《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研究》专稿,并正在与有关专业出版社联系,争取早日出版,以供各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相关部门参考。四是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今年在行政村“两委会”换届后,结合组织建设、综治、人民调解等的业务培训,采用发放资料、以会带训、个别辅导和座谈等形式,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行政村(居委会)干*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整个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保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质量。五是进一步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各项举措。做好对重点帮教对象、特困归正人员的走访和困难补助工作;开展了归正人员调查排摸工作;继续做好归正人员的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接茬帮教工作;布置落实了20__年度刑满释放人员五年来回归社会情况监察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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