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信访案件和执行积案工作调研报告
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xxxx年部署的“xxxx”工作之一,是对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发展中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料因素增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终极**”,该如何立足本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值得我们深思。 近期,榆次区法院围绕“信访案件和执行积案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执行积案的成因和对策:
一、执行积案的现状
(1)从立案时间看。时间在xxxx年xx月前的案件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立案时间从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x%。立案时间从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件,占未结积案总数的xx%。
(2)从案件类型分析看。合同案件居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xxxx件,占积案的xx%,婚姻家庭纠纷案件xxx件,占积案的x%,人身损害赔偿案件xxx件,占积案的x%,在未结执行积案中,被执行人为政府及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案件xxx件,占未结积案的xx%。
二、造成执行积案的原因
(1)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合同行为也在不断增加,而相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以及其他较为简单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的经济性更为突出,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可能性更小,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更大一些,因而造成案由为合同纠纷的积案比例较高。
(2)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榆次区人口以农民居多,多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虽然执行标的额较小,被执行人大多数生活困难,履行起来困难一些。被执行人居住松散,通知、寻找困难,许多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就举家外出打工,临走前将财产藏匿、转移、变卖,使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由于农村经济落后,许多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农村房屋执行价值不大,即使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变现,也几乎无人竞买。
(3)社会观念的影响。一些村委会负责人认为,欠债是普遍现象。因此遇到这些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时,即使村委会有履行能力,他们也不愿自觉履行。还有一些村委会“班子”不稳定,负责人会以“不是本届班子的债务本届不应该偿还”的荒唐论调搪塞,甚至胡搅蛮缠,阻挠、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
(4)执行不能的影响。宽泛的说,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积案中,仅xxx件有财产案件,占积案总数的x%,其他均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常常是早出晚归,被执行人也愿意配合执行工作,但却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无法执行;还有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数是已成年但未成家)被判刑,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有些交通肇事案件,被执行人贷款借款买车,以但发生交通事故,往往车毁人亡,家里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这些都造成了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产生的积案在短时期内是很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的,这实际上是一个经济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社会问题。
第2篇 关于对执行制度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执行难”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人民群众呼声强烈,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执行工作也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法院系统上下连动,围绕解决“执行难”问题而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不断改革。xxxx年xx月xx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成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指导。xx市xx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最高院《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自身特点,加大执行制度改革,狠抓落实,以提升案件执行质量为第一要务,取得明显成效。
一、规范执行工作体制
(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执行工作千头万绪,战机稍纵即逝,为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我院专门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由分管副院长担任指挥中心负责人,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院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受理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快速反应力量由执行人员、司法*察等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二)建设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执行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单靠法院执行力量单打独斗,显然事倍功半。我院积极争取*委的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委的领导下,定期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排查和清理阻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政部门、领导干*非法干预执行或特殊主体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协调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各类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政府**、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案件,研究解决办法。通过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在制度上明确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政管理部门,包括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民政、司法行政、国土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证券监管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积极争取相关单位的协助与支持。
我院还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其他部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对部分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滤布限制出境等措施,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三)建立执行信访处理机制。
我院设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处理机构,负责执行申诉信访的审查和督办,在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畅通民意沟通途径,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重视初信初访,从源头抓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经过数年的不懈努力,我院成功化解曾长期赴京上访的张长兴、陆士亮与杨林房屋买房合同纠纷一案,着实化解社会矛盾,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执行宣传工作。
我院积极加强同*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我院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专题报道、跟踪报道、设置专栏等多种方式,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报道、法规政策讲解、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我院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其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二、统一执行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我院统一执行力量,设立专门的执行局,并统一内设机构及职能,设执行实施、执行审查和综合管理机构。
执行工作政策法律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对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协调能力要求很高。我院努力强化执行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理论的学习,努力提高执行人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交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我院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实现了中发[xxxx]xx号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现有编制总数xx%的要求,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得到有效提升,达到了我院人员的平均水平。据统计,我院执行部门现有干*xx人,其中有审批职称的8人,**员x人,执行干*人数占全院的xx%,初步实现了队伍的专业化、正规化建设目标。
同时,我院还积极做好执行队伍的*政建设,执行机构中配备了专职*政监察员,工作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和我院内部的各项规定,日常工作中注重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政*示教育,完善相应监督体系的建设,加大执行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有效杜绝执行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政风险;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三、推行“阳光执行”,实现实施权与裁决权分离。
改革前的执行职权配置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实行一人包案到底的执行模式,执行权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容易产生执行不公和司法腐败;二是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不足和浪费现象同时存在,效率较低,成本较高;三是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体制未能有效建立,上下级法院的执行力量得不到有效整合,抗干扰能力弱,不能发挥整体效能。
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科学配备执行力量,克服人手少、案件多的矛盾,我院推出了执行流程管理制度。工业滤布实行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三权分离,执行庭下设x个小组,即初审初执组,负责案件的初步审查,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强制执行组负责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组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检查监督已执结案件情况。三个小组,相互制约,有效利用人力资源,保证办案质量,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我院推行“阳光执行”,将案件执行的全程公开,即实行案件执行主体公开、执行进度公开、执行标的物处理公开、中止案件的情况公开等“四公开”制度,实行执行裁判合议制,完善执行裁判权、实施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文明执行。
四、加强立审执分工配合
改革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审执合一”,存在诸多弊端。改革后实行“审执分立”,对于促进执行公正,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过于强调“审执分立”就会导致“审执分离”。审判和执行互有区别但又紧密联系,审判和执行互相脱节,会影响执行效果和司法权威。因此,我院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调,完善有利于执行的立案、审判环节的相关制度,为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基础,以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
立案阶段,我院加强诉讼指导、法律释明、风险告知和审前和解,尤其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大力推进诉讼调解,提高调解案件的当庭履行率和自觉履行率;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强化判后答疑制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充分考虑判决内容的可执行性。
我院理顺执行局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局负责实施。为提高执行威慑力,我院还加强和规范了司法*察参与执行工作。
五、完善委托执行机制
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跨辖区案件的执行具有重要作用。xx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制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严格依照该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形成委托案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委托案件的承办法官收到外地法院委托案件后,首先审查所接受的委托案件材料,对材料不全者,要求其在30日内补全相关手续材料。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全或说明原因的,将委托材料退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在2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对有给付能力的,立即执行。对无给付能力或因法定事由无法执行的,调取相应证据,将调查材料、证明一并及时复函委托法院。将委托法院执行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复印后,另形成委托执行案件卷宗。在30日内复函致委托法院,使委托法院收到复函及调查材料、证明后,对执行情况一目了然,为其作出相关的执行措施提供依据。通过建立健全委托执行案件机制,及时执结或及时复函给委托法院,使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情况在第一时间函告委托法院,便于委托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避免因委托执行案件久压不执、执而不告或执而不为等情况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委托执行的实施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和公共资源,减少人、财、物和时间的耗费;发挥受托法院地利、人和的优势,对被执行财产进行评估、处置,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易于避免异地执行受阻和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有力抵制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我院自xxxx年起委托外地法院和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共xx余件,已基本妥善执结。
结语
近几年来,在各级*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工作离___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执行人员消极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成为影响法制权威和法院形象的一个突出问题。安庆市xx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努力探索,进一步加大执行制度的改革力度,创新执行方式,在提升案件执行率和实际履行率上狠下功夫,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质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
第3篇 浅析提升医院管理执行力调研报告
当前医院的管理出现的众多问题中,尽管表现形式不同,成因不同,但是,实践证明一家医院管理执行力不足,已经成为医院发展,提高绩效管理的瓶颈,笔者就“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反映出来管理中某些问题来揭示医院管理执行力不足的表现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供商榷。
1医院管理执行力不足的表现
一是医院管理者自我感觉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我们许多从事医院管理的同志包括医院领导甚至医务人员,平时对自己的工作,自我感觉是比较好的,但是与实际发现的问题相比,差距比较大,如制度落实不严,医院管理偏向“人治”。
二是对医院管理研究与医疗业务研究力度上有差距,医院的管理人员大多来自业务岗位,平时在医教、研方面研究医疗业务的时间多了些,研究管理的时间少了些,即为重业务轻管理,管理工作抓得不够细,不重视纠正偏差,不注重细节。
三是对开展高科技新技术新项目与对医院基础质量管理这两方面,在重视程度上存在差距。医院领导都很重视高科技、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这也是必要的,但是忽视了对基础质量的管理。特别是一些“三基三严”的培训,缺乏实际效果。制度执行状态有模糊,如考核制度的落实,有的医院仅仅走过场,搞形式。
四是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与患者期望程度有差距,普遍认为我们医务人员沟通能力较弱,不能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从而容易引发一些医患矛盾。医务人员在服务理念上还跟不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服务理念老化,一定程度上缺乏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2医院管理执行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是管理者自身的原因。管理者决定了整个团队执行力的强弱,一个医院的管理者决定了一个医院的执行力,假如管理者责任不明确,怕承担责任,导致相互推诿扯皮,假如管理不到位,就容易产生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假如管理者走形式主义,医院的规章制度、文件也就失去意义。
二是医院制度的原因。制度是医院一系列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推行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润,从而提高组织的协调和管理的有效性。有些管理制度不严谨,有些管理制度不合理,导致不能有效执行,一些医院没有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在制度的制订方面全盘照搬,生搬硬套,结果导致“水土不服”。企业管理认为,制度的执行不是关键,关键是制度的制定要考虑周全。
三是医院执行环节的原因。患者不会理解医院内部的有关程序,只关心执行的结果,如患者在医院就诊的流程是否方便,手续是否简捷,服务是否规范等问题。如果执行过程过于繁琐或囿于条款,将严重影响执行。也就影响医院的服务质量和患者的满意度。
四是医院执行监督环节原因。监督就是追踪考核,监督是执行力的灵魂,所有善于执行的人都会注意监督组织所制定的制度以及计划和落实情况。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没有监督,其二是监督的方法不对,医院管理执行往往只偏重经济效益的反馈和评价,而忽视了管理全过程剖析和监督,忽略了执行的细节到位。不能满足广大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出现使“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3提升医院管理执行力主要措施
执行力的三个核心就是人员流程、战略流程和运行流程,战略就是做正确的事,运营就是把事做正确,人员就是用正确的人。在此,我们主要从执行过程进行分析,即执行前、执行中、执行后执行环境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3.1必须有好的管理团队医院的发展需要资金、学科、人才,更需要一个以院长___高层、中层管理团队。一方面要努力营造一种团结协作的整体良好的执行氛围,严格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按客观规律办事、执行程序的人要对“事”负责,淡化个人的作用,自觉遵守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另一方面,增强大局意识,全院一盘棋,克服科室本位主义思想,当发生不协调时,应该求大同,存小异,同时敢于承担责任,史蒂文·布朗认为:“管理者如果想发挥管理效能,个人就得勇于承担责任”。
医院领导在管理过程中要获得好的执行力,必须以身作则,一手抓发展战略,一手抓管理执行力,领导是战略执行的最重要的主体,但并非事必躬亲,应重视下属执行力的培养,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把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激发医院高层的事业心,激发医院中层的上进心,激发医院普通员工的事业心。
3.2必须建立完善的医院运作管理体系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医院管理日趋规范,已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管理营运体系。实践证明现代医院管理运行体系将推出iso9000族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医院的现代化管理是十分有益的。
一是实施iso9000族标准主要是规范各部门职责,建立文件化(记录)体系,以人制为法制,文件可指导、评价、追溯、改进各级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克服习惯性、随意性、经验性的传统管理方式,提高效率。
二是推行iso9000族标准后将采取目标式管理,明确各部门质量目标,可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各级人员职责,理顺上下与部门及岗位之间的关系,规范医疗过程,减少资源浪费及不必要的成本,消除扯皮、推诿现象。
三是医院推行iso9000族标准是全员参与过程,使医疗机构高、中层管理人员亲自参与标准的策划,编写文件运行,改进了医院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是推动iso9000族标准将引导医务人员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和控制所有与患者和医疗服务质量有关的过程,充分掌握患者的需求,改善整体服务体系,提高竞争力,同时不断地对医务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对不符合要求的有关规定及作业流程,可采取自我纠正和预防措施,消除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隐患,减小风险,提高医疗质量。
五是实施iso9000族标准不仅获得外在效益,能够证明本机构具有持续提供优质服务能力,同时能展示医院学科技术实力,提升医院的核心竞争力。
3.3营造医院执行力文化有执行力的企业一定在于通过企业文化影响企业所有员工的行为,因此,营造企业执行力文化,提高企业执行环境和氛围是十分必要的。医院文化作为医院一种经营管理理念、行为准则、经营理论和宗旨,是医院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潜移默化中发挥着无形的力量,没有文化的企业就是没有生命的企业。
第4篇 透明化理念下之执行听证制度的架构与规范运行初探调研报告
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是保证司法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传统思想和旧有机制的束缚下,由于执行程序在设计方面尚不科学、规范和完善,使得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执行工作与公开、透明的要求差距较大,这主要表现在对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案件中止和终结等重大事项处理中的“暗箱操作”问题还相对比较严重。这一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力。本文旨在通过借鉴行政**的听证程序,以透明化这一现代司法理念为支撑,在民商事执行工作中架构执行听证制度,并对执行听证制度的功能、执行听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执行听证制度的基本内涵及其规范运行进行初探,从而为有效解决执行重大事项处理中的“暗箱操作”问题做出尝试,以期对司法公正这一现代法治核心价值目标的实现有所裨益。
执行听证制度之基本概念探讨
一、听证制度概述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听证(hearing)的概念最早渊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一古老的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辩护都应当被公平的听取;二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裁决者。根据这一原则,法官在裁决过程中必须给当事人以充分的陈述、申辩权,必须在公平、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裁决。逐渐地听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意见的做法也就演化出了西方的听证制度。之后,随着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规定的出台,作为“正当法律程序”核心内容的听证制度在西方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立法,司法和行政等领域中。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听证最早见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中。其后,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颁布的《立法法》等法律均对听证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听证制度也由行政领域逐步扩展到了立法、司法等领域内。
从听证制度的渊源和沿革可以看出,听证的核心内容在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此,我们可以对听证的概念进行如下表述:听证是一定的国家**在做出某些裁决前,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机会,就特定事项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听证仅指行政听证,广义的听证不仅包括行政听证,还包括立法听证和司法听证。本文所探讨的对象即是隶属于司法听证中的执行听证。
对于执行听证的概念,法学界的表述并不相同。但归纳起来看,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在对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案件中止和终结等重大事项做出裁决前,由执行法官召集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争议的相关事项公开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等的一种司法活动。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充分听取意见做出正确、公正的执行裁决。目前,虽然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规范中对执行听证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执行改革的全面推进,社会和民众对于执行工作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设立执行听证制度并将之积极应用到强制执行程序中,必将会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执行听证制度之原则探讨
执行听证制度的原则是指由执行听证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模式决定的,反映执行听证本质的,对执行听证程序具有指导意义的原理和评价标准。执行听证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公开透明原则。
我国的马怀德先生认为,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1]英国的一位法学家也曾说过:“一切裁判活动必须以三个原则为指导,即公开、公正和无偏私。在这三个原则中,公开原则列为第一位。”[2]因此,执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执行听证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应当在举行听证之前发出公告,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案卷材料、裁决的结果和理由也应当公开。
二、权力分离原则。
权力分离原则来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法则,主要指在听证过程中主持听证的组织及人员,不能从事与裁决和听证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的公平。根据这一原则,主持听证和做出裁决的人,不能同时既是案件的执行者又是案件的裁决者,听证应当由非案件执行者的其他执行法官来主持。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即做出过类似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主持。”
三、权利平等原则
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参加执行听证的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在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平等地享有申请回避、提出主张、举证和质证、申辩等诉讼权利。主持听证的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各项权利。
四、尊重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强制执行,从性质上讲仍然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还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根据这一原则,听证审查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有权在听证中变更请求或撤回申请;听证程序的启动主要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执行听证制度架构之探讨
笔者认为执行听证制度应当包涵以下几项内容:
一、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学界同仁观点不同。例如,周明俊先生就认为“听证制度应适用于一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需做出裁决的案件。”[3]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观点。诚然,执行听证与传统的执行模式相比有着诸多的优点,但执行听证并非应适用于一切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做出裁决的案件中。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大可不必采用执行听证的程序。如果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必然会徒增执行负担,影响执行效率的提高。俗话说的好:“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应当在案情较为复杂、需要对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实体或程序权利做出裁决时适用执行听证。根据这一要求,笔者认为,适用执行听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在执行实践中较为常见,主要表现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是物权,其主张的成立与否,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还涉及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严重后果。因此,有必要规定此种情况应当进行听证。
(二)是中止、终结执行案件。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符合中止、终结条件的案件被违法中止、终结,必将引起权利人的极大不满,进而可能引发上访等其他问题。因此,有必要规定此种情况应当进行听证。
(三)是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主体。我国《民诉法》第213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81条均对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但却没有为当事人不服变更、追加裁定提供必要的救济方式,这显然是剥夺了第三人的申辩权利。在此情况下,就更有必要通过听证程序来给第三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从而保证裁决的公正和权威。
(四)是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重大强制措施。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重大的、涉及被执行人人身权利裁决的做出,应当十分慎重,如果被执行人对这些重大执行措施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
(五)是其他需要进行听证的情况。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对多个债权人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当事人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当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以组织进行听证。
二、执行听证的主持者
由于执行听证所涉及的内容均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密切相关,且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执行裁决当事人没有上诉权,执行裁决为最终结果。因此对于执行裁决的做出应当格外慎重,故而有必要以合议庭作为执行听证的主持者,通过发挥集体智慧,最大限度地保护裁决程序和结果公正。但是按照权力分离的原则,原执行人员当然不能成为听证合议庭的成员,而专设独立的执行裁决合议庭主持案件的听证。
三、听证当事人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
“听证当事人是与举行听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参与人”[4]主要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证人以及评估、鉴定、翻译等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享有申请回避权、申请不公开听证权、申请听证和放弃听证权、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和解权等权利,并承担按时出庭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举证证明自己主张、履行听证裁决内容等义务。
四、执行听证的具体形式。
关于执行听证的具体形式,学界主要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执行听证并非法定的程序,具有随意性,按照日常的表述习惯,称为“听证会”即可。另一意见认为,“执行听证虽不同于审判程序中的开庭审理,但它毕竟是司法**(人民法院)组织的,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法庭中进行的,属诉讼程序的一种,它不同于行政程序,故应叫‘听证庭’。”[5]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听证庭”的形式更能反应出执行听证作为一种司法程序的特质,而且将执行听证的形式表述为“听证庭”也能明显与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加以区分,不会造成概念上的混淆。
听证庭的运行程序规范之探讨
对于执行听证庭运行程序的重要性,贺强兴先生和俞旭明先生早有极为精辟的论述:“听证的程序内容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该程序如何设立,将对听证效果、听证结论的作出、执行措施的能否实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6]下面,笔者就借鉴行政听证程序,重点突出一个“听”字,将执行听证庭的运行程序分为四部分:
一、听证的提起
笔者认为,对于听证的提起应当遵循当事人、案外人申请为普遍,法院依职权提起为例外的原则。对于案外人的异议、追加和变更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等情况应严格遵循“非当事人申请不予介入”的原则,如案外人、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通知或得知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执行法院可立即做出裁决。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的,经审查该申请符合规定,依法受理后应启动听证程序。
二、听证庭的准备
听证庭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按照权力分离和回避标准确定听证庭的主持者并同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二)是依照(一)确定的内容在听证庭开庭五天前发出公告并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
三、听证庭的听证程序
笔者认为,虽然听证的主要模式在于“听”,但与诉讼程序有的庭审相比还是有不少类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整个听证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运行:
(一)是在听证庭开始前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由合议庭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告知各方权利义务
(三)是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
(四)是各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陈述已方观点。
(五)是进行庭审调查。由各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举证并质证。合议庭可以按照一证一质一认证、分类认证或者综合认证的不同方式当庭进行认证,对一些暂时无法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在合议庭评议时再研究决定。
(六)是进行法庭辩论。由听证各方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辩论。
(七)是听证各方进行最后陈述。
(八)是进行听证小结。由听证主持人对整个听证情况进行小结。
(九)是合议并做出裁决。合议应以听证笔录为依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并最终做出裁决,形成的裁决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裁决主文和对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等。
第5篇 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范文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执行不到位,或者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打了法律白条,这本身就是司法不公的一种表现。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是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20xx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至今年11月,我院执行案件达402件,比上年同期增长49.8%,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是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是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上饶县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xx年1月至今年11月,共受理各类案件1519件,执结1158件,加上20xx年以前的旧存案403件,执结率为60.2%;执结案件的标的为4568.35万元,实际到位标的3246.86万元,执行标的到位率为71.1%。但是,尚未执结的案件仍有766件。这些存案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包括企业)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还有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特别是原来的乡镇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据统计,20xx年以来,当事人或群众到上饶县法院映法院执行问题的来信有42件,来访有256人次;向县人大、县政法委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信访投诉的来信也不少;还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明显增多,近几年来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去年5月,在董团乡还发生了被执行人岳某亲属数十人围攻执行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在**特*的帮助下,事态才得以妥善控制,等等。然而,“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 “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2、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3、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调研中,有些部门就反映,有的镇政府对当地纳税企业实施保护,一旦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便通过有关部门给法院施压,造成执行困难;另一方面,个别*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今年5月,上饶县法院在*委的支持下,与*委有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中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4、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还有国有企业、乡镇原有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有的早已关闭,有的只剩下一些店面只能维护少数职工的生活费,一旦强制执行,势必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二)主观因素(法院自身)
一是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二是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三是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对涉及一些镇及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四是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此外,基层法院目前的执行*力配备与物质装备建设也未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求。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继续完善司法执行制度。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继续改革、完善司法执行制度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十分紧迫。立法**要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具体、明确地建立强制执行所必需的各种规范,以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三)完善社会管理体制。领导干*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不能以牺牲法制统一性与司法权威性的代价去赢得一方之利,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关系。事实上,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不仅仅指社会治安环境,还包括领导干*、群众的法制意识,对市场活动中各类纠纷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的认同度与密度,对法律的信仰及对司法**作出的决定的服从等各个方面。一个地区的法治环境愈好,说明这个地区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愈成熟,对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愈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要逐步理顺相关部门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关系,清除现行社会管理体制中对执行工作设置的种种不合理障碍,建立和完善社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 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中止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从严控制中止案件,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 “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结语
从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必须树立长期努力的思想,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我们深信,执行工作在经过*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和社会各界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第6篇 法院执行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官队伍建设好坏是司法权力能否公正有效实现的重要保障,而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法院事业兴衰成败。如何抓好新时期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在当前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了许多靠以往经验难以应对的新措施、新问题,特别是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执行措施监督的权利,为法院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如何面对新挑战,打造一支经得起监督考验的执行队伍,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难题。
深化执行体制改革 优化执行管理体系
法院执行工作机动性、及时性、准确性、分散性、社会协助性等特点,决定着执行干*不仅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而且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 执行队伍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执行难已经成为全社会公认的事实,这与执行队伍的管理有一定的关系。随意伸长执行期限,几乎存在每个法院、每位执行人员。法律规定了审判案件的审结期限,如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了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而执行案件的结案期限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执行若干规定第107条虽然规定了一般民事执行案件应在6个月内执结。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由于执行工作不规范,仍然存在对申请执行人缺乏有效的调查财产的手段和途径,对法院调查当事人财产状况的权力不够明确;对被执行人利用法人资格或其他合法形式主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对免除执行的财产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缺乏统一的规定;对中止、终结的法定情形界定不清等。这些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恰恰为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或乱执行提供了理由,用一些执行人员的话说,这个案件我说执行不了,找谁也没有用。我要想执结,很快就会想办法执结的。目前,执行机构中执行人员之间仍然吃着“大锅饭”,干与不干都一样,执结多少都一样,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竞争,每个人都拿地方财政部门给开的那点工资,至于实行什么执行制度、执行方法、方式改革似乎同执行员没有关系,过分强调程序主义,只要按法定的程序走完每一步,即使一分钱没有执行到位,我的工作也干了,别人谁也没有办法。这种旧的管理模式如果不改,就不能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外部制度再健全也没有用,因为外因是通过内因来起作用的,只有设法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才能提高案件的执结率,才能使执行人员不断设法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执行队伍应实行垂直管理
中央(99)1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也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这也是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主要是为了遏制和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在感觉效果不明显,尽管通过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方式执结一批积案,但是由地方法院执行机构的人、权、物归地方管理,因此没有从根本铲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根源。高级法院的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实质就是统一领导,对执行人员业务的统一管理,对案件统计的统一管理。没有对执行机构、执行设备统一管理。笔者认为,要想实现高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真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必须将中院、基层院两级法院人、权、物统一到省高院,执行员的工资由省财政支付,执行人员的任命、调动,由省高院从执行机构所在的法院审判人员中择优选择,地方人大可以任命审判员,但执行人员不需地方人大的任命。地方人大若免去执行人员的审判员资格,可以先由高级法院免去执行人员资格。执行机构的执行装备由省高级法院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高级法院对下两级法院执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统一领导,并不意味执行机构脱离当地法院而独立。有人提出将执行机构从法院脱离出来交地方行政**,独立于政府,这样对抗衡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执行的能力会大大降低,更不利解决执行难,也不利于执行机构内部执行权的行使。
高级法院对下两级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内部应实行三权分离,即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和执行监督权分离。建立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和互相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笔者建议,随着基层法院受案标的额的增加,中院执行一审案件的数量将逐渐减少。中院执行机构可不设实施庭,对受理执行案件可以将案件委托辖区内的任何一个基层院执行。中院执行机构可设裁判庭和监督庭,裁判庭主要对基层院裁判不服的裁决案件进行复议裁判。监督庭一是对基层院执行案件监督,执行人员监督,同时负责辖区内法院执行机构案件的协调、管理,如对于一些有重大影响执行案件统一调配辖区内的执行*力集中执行,以扩大影响。监督庭人员每年拿出大量时间制定对执行机构、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的考评细则,监督考评经过。为了体现考评公正、公开,监督庭在考评过程中可以邀请社会其他人员包括当事人在内,对执行机构、执行人员进行考评。
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权分权,可以根据执行机构人员多少来灵活确定,执行人员少的执行局,可只设实施庭。裁决庭可以临时组成,也可以将裁决庭纳入院内审判庭,由其他庭审判人员进行听证裁决。中院可以对基层院执行案件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确定执行方法。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监督可由中院监督庭、本院审理委会、院*组和执行局长共同监督。
(三)、执行队伍要引入竞争机制
水无势差不会流动,社会无竞争、无失业就不会前进。要打造一支过硬的执行队伍,开展好执行工作,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就必须打破现在大锅饭的现象,必须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机制。将企业管理理念的项目管理机制引入执行队伍的管理。执行法官可以“承包”案件,包数量,包质量,包效率。以执行人员办案的公正、高效、快捷等标准来衡量办案能力的标尺。执行机构每年应留有待岗或下岗的名额,对于年终综合考评不合格的人员,高院要坚决实行末位淘汰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执行人员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有一种竞争感、责任感。那时执行工作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更好对面对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规范执行行为 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
规范的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洁高效的生命线。人民法院管理执行队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立规范执行,促进执法公正与效率的思想理念
首先规范执行指导思想。司法权是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必须掌握在忠于*、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强化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要从理想信念入手。因此,执行人员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向,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坚持*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打牢公正司法的政治思想基础。在践行依法治国理念上,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上,把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作为执行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检验标准;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上,坚持秉公执法,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公开促公正;在践行服务大局理念上,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关系。真正做到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始终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不动摇。
其次规范执行用语、执行行为。良言一句暖三冬,语言是开心的钥匙。现在一些执行案件当事人缠诉、闹事、上访,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部分也是由于我们执行人员的执行用语不文明,人文素养不高所造成的。工作中经常把自己的私愤发泄在当事人身上,冷言冷语刺痛他们,有的甚至恶语中伤,使本来是一件小事愈演愈烈。因此,执行人员不仅应当做到熟知法律业务知识、办案程序娴熟,而且还应当学习哲学、心理学,了解中国传统道德和法律文化的关系,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百姓疾苦,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等。执行人员具备了充实的法律知识,同时具备以上丰富的人文知识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就会使司法工作能力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在执行工作中就能有效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等不良倾向,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以情办案。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规范执行行为的基础。
建立健全与执行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案件从立案、发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一直到结案审批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力求用规范的制度来规范各项执行工作,是开展好执行工作的重要前提。根据执行规律和相关程序可以将执行案件的整个流程,分为4个阶段,即执行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和结案报批阶段。每一个阶段从工作流程、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和监督检查等再制定更具体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制定出来的各项制度的学习掌握,是每个执行干*业务整训的重点。制度实施过程中坚持所有的管理措施都以被人接受为前提,因为在制定时已经让大家共同参与,允许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大家理解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有人不理解,对一些规章制度的遵守不重视。这就要向大家讲明道理,增强监督与被监督的自觉性,强化监督本身是对大家的一种爱护,同时也是一项制度,所有的人都没有例外,它与对人的信任与否没有关系。规范执行行为不限于8小时之内,由于执行工作的特点,决定执行人员不能整日不离法院。这就要求落实制度可以变换形式,如通过交谈了解执行人员的思想;以家访或电话访问了解干*8小时以外活动,一些举手之劳的事情同样可以起到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以执行期限为主线,严格执限管理促进执行效率。
由于执行工作需要社会参与,有关部门协助,外加上我国公民财产不透明等因素,造成一些案件受人为因素影响久拖不结。因此,在管理上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及执行人员违法处分办法执行。坚持抓案件流程中法定环节的节点管理,特别是强化对其中重要环节的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的监控。首先,着重抓住执行案件三个环节的时间控制。第一,一般案件在3个月内执结。当案件执行期限到了还有一个月时,承办人须向庭长报告案件执行的流程情况并提出执结案件措施和方案;第二,当执行期限达6个月时须由承办人提前10天向局长提出书面报告,经局长审核同意后再由院长报批延长3个月执限。其次,为预防超执限发生,执行法院应设置案件执限预*制度,审判管理办公室在每月低前以书面形式对将近6个月的案件亮出黄牌*示。承办人无故超执行期限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季度考核中对执行局予以扣分,执行局将扣分分解责任到人。执行法院可以将执行人员的联系方式及所承办的案件《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及执行人员违法处分办法和纪检监督部门监督电话张贴墙上,便于当事人对执行期限的监督。除此以外,应注重对工作中容易发生的一些环节,重申办案过程应严格按照民诉法、最高院及高院关于执行程序方面的操作规定。例如,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强调承办人应在收案后3日内发出;对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事项要仔细查看委托权限,防止代理权限不清;送达回证上非当事人本人签收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清代收人身份与当事人关系;在案件裁定中止前,承办人应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向相关当事人公开,克服对案件中止的随意性。
(四) 抓住典型事例,开展执行法官职业道德*示教育。
对执行队伍的管理一方面要通过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严格各项制度规范的执行和监督,做到常规管理常抓不懈,常查不怠,从而使全体执行干*在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中积极地工作。另一方面,要经常开展专题*示教育活动,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针对少数执行人员作*粗糙拖拉、态度生硬粗暴、采取执行措施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要人人查摆问题,抓落实整改措施,抓制度规范建设,督促整改。要严格遵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加强对重点案件、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督,把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结合起来,严格控制可能发生问题的环节,堵塞漏洞,防患未然。切实解决“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对查出问题的干*要公开处理,以*示他人,努力实现执行队伍不出事,案件不出错。
(五) 抓住热点案件,注重言传身教的示范表率作用。
要规范执行行为,领导必须率先垂范,领导必须起到带头示范作用。领导干*言行影响着干*的行为,执行制度必须一视同仁,凡要求别人做到的领导自己首先做到,让下属口服心服,对于一些执行热点和难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院庭领导要带头办理亲自指挥,用规范的执行行为和良好的执行风范为执行干*展示榜样的风采。
第7篇 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依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开展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情况的调研的通知》要求,我院对xxxx年—xxxx年民事调解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详细的登记、收集,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形成调研报告。
一、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情况xxxx年—xxxx年我院共受理调解结案民事案件47件,标的额xxxxxxx元;其中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x件,标的额xxxxx元;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结案6件,标的额xxxxx元;调解结案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与调解结案案件的比例为xx.7%,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以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居多,此类纠纷案件调解结案后,对于不按调解协议自动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存在难执行的情形。
二、调解结案的执行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当事人法律观念存在偏差,诚信度较差。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藐视法院的调解,他们虽有履行能力,却不愿意履行,甚者把法院调解与民间协议混为一谈,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协商达成的,拖延履行无关紧要,对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持着无所谓态度;有的当事人藐视调解书的严肃性、权威性,误 解只有判决书才对其有法律约束力,假借调解之名骗取对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为其拖延、逃避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赢得必要的时间。
2、不合理的考核绩效驱使调解异化,调解率成为法院民 事审判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调解工作虽然是法院工作任务的重点,并且调解率关乎工作绩效,但绝不能为了追求高调解率而歪曲了调解的本意,为了达成调解目标,不惜违背调解原则,一味进行调解,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侵犯,脱离了调解的本意。无原则地调处,表面上解决了纠纷,而实质上是以损害司法尊严为代价的。
三、调解结案的执行案件的建议和意见
1、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自身素质。加强审判人员的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改变作*散漫、不遵守纪律、工作不负责等突出问题。法院队伍素质,将影响案件的审判与执行效果,应大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队伍执行力,法官应当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政教育和业务教育。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通过多种渠道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律教育,增加其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调解的立法本意,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
3、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针对调解案件执行的问题,应避免过度强调调解率。杜绝一味强调调解率,忽视了调解后当事人的后续履行,出现调解后的新矛盾,增加了权利当事人的负担。
xxxx年xx月xx日
第8篇 人大和民事执行改进调研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6月2号—3号,县人大内司工委在人大常委会*组副**、常委会副主任秦贤斌的带领下,就县法院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决定》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学习宣传。自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后,县法院及时组织干*认真学习讨论,并通过标语、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多方式、多渠道地宣传《决定》的有关内容。县政府转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全县基本建立了由*委、人大、政府、司法**等多方面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执行工作机制渐趋完善。县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工作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及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推行了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分离制度、建立并落实了执行听证制度、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征信系统信息共享,在执行程序、时限、措施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在各镇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在提供线索、协助调查、参与调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执行救助资金,健全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实施有效救助。
(三)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县法院始终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执行工作的根本宗旨,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xx年—今年5月,共执结各类案件1524件,执结率为76.6%。
(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效果显著。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理执行积案1256件(其中委托执行案件43件)、清理执行信访案件14件。自xx年以来,针对权利人为信用联社、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展开专项执行活动、集中开展了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执行、尤其是对青龙米业涉及200多位债权人的系列执行案件的妥善处置,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充分肯定。
(五)执行队伍素质逐步提高。县法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示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省、市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xx年1月,院全体执行人员参加第三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有效提高了执行人员执行生效裁判、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几年来,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多次受到市、县委政法委、市中院、县法院的表彰。
二、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
1、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执行内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时间跨度较大,透明度不高,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误认为法院执行要靠关系,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二是执行工作的考核机制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导致下级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有效执结率不高。三是执行工作保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致使部分被执行人轻易躲过追查、逃避执行,群众对此反响较大。
3、有些被执行人少数部门法制观念不够强。一是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xx年—今年5月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为42.2%。二是执行中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存在。从调查的情况看,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尤为突出。如沈巷集中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由于村委会的消极抵触等原因,致使39起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4、少数执行干*自身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执行法官对案件裁判文书审查不细,法律程序没有做到位,致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难的,没有穷尽执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遇到比较棘手的案件,方法单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结,未能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除了县法院自身潜在的一些问题以外,执行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也是客观存在的:
1、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信用制度,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现象十分突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普遍现象。
2、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较大比例,其中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因被执行人下岗、重病、离婚、服刑等原因,往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削弱了执行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有的单位部门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导致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找到的财产难以控制,控制住的财产难以变现,变现的财产难以过户的现象依然存在,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4、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执行工作中常常面临法律依据不明、执行方法不足、强制措施乏力等困惑。
三、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县法院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以“xx”普法教育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的《决定》、认真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介绍执行流程、措施、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增强公众尤其是领导干*、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执行工作的了解,提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努力形成“*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二要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深化审执兼顾、协*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高消费、强制审计、代位履行等新举措,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保证。
(三)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法院内部要进一步规范审执分立,科学界定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界限行使主体,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四)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努力促进社会谐。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对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以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对需追究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要在查明被执行人的确无财产执行的前提下进行,尽量减少担保人的损失;对涉及企业银行的借贷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特别是对资金一时紧张而有“造血”功能的企业,必要时要做好银行的工作,暂缓执行,给企业以回旋的空间。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的执行艺术、技能业务水平,引导干*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切实做到执行有力、司法公正。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行工作活力。一要积极争取*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沟通,建议上级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执结率的考核办法,建立客观的激励机制。三是法院自身要进一步重视支持执行工作,在人力、经费物质保障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干*的后顾之忧,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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