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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调查报告(12篇)

发布时间:2023-12-13 13:22:13 热度:88

事业单位调查报告(12篇)范文

第1篇 事业单位调查报告

日前,湖北荆门市编办组成调研专班,围绕事业单位改革开展了认真调研,全面总结了近几年改革情况,深入有关县市区和部分事业单位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情况如下:

一、全市事业单位现状

1、机构情况。全市共设置事业单位1800个。按层级划分,市级373个,占20.7%;县(市、区)级1376个,占76.5%;乡(镇)级51个,占2.8%。按经费形式划分,全额拨款1226个,占68.1%;差额拨款192个,占10.7%;自收自支382个,占21.2%。另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155个。

2、编制情况。全市共核定事业单位编制53564名。按层级划分,市级11983名,占22.4%;县(市、区)级40721名,占76.0%;乡(镇)级860名,占1.6%。按经费形式划分,全额拨款35512名,占66.3%;差额拨款9699名,占18.1%;自收自支8353名,占15.6%。另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1594名。

3、在编人员情况。全市共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52851人。按层级划分,市级11983人,占22.7%;县(市、区)级40021人,占75.7%;乡(镇)级847人,占1.6%。按经费形式划分,全额拨款34019人,占64.4%;差额拨款9399人,占17.8%;自收自支9433人,占17.8%。另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1548人。

4、离退休人员情况。全市共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15536人。按层级划分,市级2797人,占18.0%;县(市、区)级12489人,占80.4%;乡(镇)级250人,占1.6%。按经费形式划分,全额拨款10177人,占65.5%;差额拨款3055人,占19.7%;自收自支2304人,占14.8%。另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492人。

二、近几年开展事业单位改革情况

(一)全面开展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1、改革进程。xx年10月至xx年底,荆门市先后对乡镇事业单位进行了两次改革。

首次改革始于xx年10月,xx年6月结束。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乡镇“七站八所”撤并成5—7个事业单位(服务中心),清产核资,清理清退临时空招挂靠人员。这是一次不彻底的改革,但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基层干部的心理承受能力,营造了氛围,为下一轮改革,创造了条件。

第二次改革始于xx年初,xx年底基本结束。主要思路是改革乡镇事业单位“以钱养人”的旧体制,建立“以钱养事”的新体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乡镇事业单位在清退在编人员的基础上实行“两退两建,以建促退”。即乡镇原直属事业单位除财政所和经管站合并保留外,均退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序列,人员退出财政供养序列,身份转变为社会人;建立全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公益事业服务新机制。二是规范设置县级延伸派驻乡镇机构。乡镇原国土、交通、林业等单位由县级相应机构延伸派驻,原则上实行区域性设置,精简人员,定编定岗。全市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共涉及5个县市区,57个乡镇(街道),906个事业单位,其中延伸派驻单位182个。通过改革,依法注销事业单位724个,新组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经济实体324个;应分流乡镇事业单位干部职工11800人全部分流,其中自愿置换身份的有9164人。在此过程中,荆门市积极破解难题,做到单位全部转制,人员全部置换身份,全员分流,全员买断,全员保险,全员竞岗,得到了各级高度肯定。其中,京山县探索实行的“县级统筹,镇级统防,防治分离”的畜禽防疫办法被回良玉副总理肯定为“京山模式”。

2、主要做法。

一是打破“减人、减事、减支”思维定势,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乡镇事业单位除保留财政所和延伸派驻机构外一律撤销,人员买断,整体转制。其原来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政府“三办”,公共、公益服务职能由政府承担,经营性职能走向市场。

二是紧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建立新型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按照“经营性的服务市场运作,公益性的服务政府承担”的总体思路,采取“政府招标出资、公开竞选主体、农户签单认可、县镇共同负责”的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性服务新机制。在发展公益性服务事业上形成了三种形式:政府购买形式,公益性服务由政府以合同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定岗招聘制形式,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聘用,实行动态管理;派驻形式,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乡镇或区域派驻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是以人为本,有情操作,破解人员分流难点。坚持“无情改革,有情操作”,在与改革对象利益攸关的解除劳务关系、养老保险、安置补偿等关键环节充分照顾群众利益。在解除劳务关系过程中,立足规范,严格程序。在养老保险上,坚持“区别对象,确定标准、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的原则,落实全员保险。在安置补偿上,实行货币补偿、存量资产补偿、政府兜底补偿、分期分批补偿等办法,确保全员补偿到位。

四是政府兜底,财政买单,解决改革成本。全市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应分流人员11800人,共需支付社会养老保险金、安置补偿费、债务合计4.62亿元,每个乡镇平均810万元。市、县、乡各级广辟资金来源,在处置存量资产、清收债权、向省争取提前转移支付和借款等措施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采取了政府兜底的办法。京山县被撤销事业单位共6300万元的债务全部由县乡各级政府兜底;掇刀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共欠缴养老保险金167.66万元,其中单位欠缴部分76.29万元全部由区财政买单。

(二)稳步推进市县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地原则,每年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改革试点,逐步探索总结经验。改革中,把改善结构、减轻负担、增强活力作为落脚点,开展了整合职能、重组机构、整体转制、人员分流、重新定性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一是精简机构促“瘦身”。京山县从大刀阔斧的开展县直事业单位改革,将211个县直事业单位调整为129个,精简39%;人员编制由3423名精简为1372名,精简60%;实有人员由3989人精简为1372人,精简65.6%。

二是改变投入渠道“减负”。对经营性职能较强的事业单位,或将经费形式由财政拨款改为自收自支,或整体转制,既将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又有效减轻财政负担,市直仅xx 年将146名在编人员退出了财政供养。

三是强化管理促“入轨”。 在改革的同时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规范其社会行为。市直对59家长期不具备法人资格、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进行了处理。

(三)积极探索事业单位转企改革。

一是以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为突破口,逐步推进改企转制。荆门市考虑到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矛盾比较突出,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积累的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因此选择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从xx年开始,荆门市对22家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试点,将原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注销原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收回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收回原事业单位编制851名;将原事业单位844名在职人员由单位人转为社会人,解除了人事劳动关系,实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

二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社会事业投入机制。荆门市对具备资产出 售条件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通过国有资产权置换,将单位资产出 售给内部职工,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尽量实现国有资本整体退出。如原荆门市东宝区物质局、原荆门市东宝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均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在职人员也由单位人转为企业人,其固定资产以估价方式卖给内部职工,抵扣在职人员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兑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折为内部职工入股份额,原事业单位债务一并划入新成立的荆门市东宝区物质总公司、荆门市东宝区经协总公司。

三是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妥善处理职工的人事关系。荆门市在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大体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改企转制前的在职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改企转制后进入的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xx年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施后,荆门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xx〕28号)精神,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比照乡镇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五年的过渡期,缓解了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别问题。另外,对改企转制后的原单位在职人员,统一办理了人事关系解除和劳动合同签手续,并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是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为主要手段,着力减轻财政负担。从调查情况看,荆门市将盘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作为筹措改革资金的主要方式。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本,首先从改制单位净资产或资产变现收益(含国有土地和房产)中扣除。如荆门市畜牧良种场将原单位土地以800万元的价格出 售,变现的资产用于单位改企转制,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清欠单位债务,不仅做到单位改企转制平稳过渡,而且没有增加财政负担。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是精简了机构编制。通过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转企改制、调整撤并,一定幅度地精简了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以荆门市市级事业单位为例,有15个经营服务类事业机构转企改制后,共核销事业编制792名;有35个难以正常运转的事业机构被撤销,共核销事业编制875名;有22个职能相近的事业机构合并为8个,减少事业机构14个。随着改革的逐步到位,还将有部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身份由事业单位职工转换为企业职工,可相应核销一批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是转变了政府职能。通过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一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将一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将一些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脱钩,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基本理清了政事、政企和事企关系,使得政府能够从直接办事业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集中财力投入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初步解决了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的问题。

三是职工得到了实惠。一些有技术专长和经营特长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因受单位职能局限和个人“小富既安”思想的束缚,长期过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日子。通过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这部分工作人员终于走出事业单位的序列,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其专长,在各自领域充分施展其才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调查中,这样的人乏善可陈,如原荆门市畜牧良种场职工黄华等四人,自己出资近百万元,买下了种猪场经营权,刻苦钻研猪饲料改良技术和养猪技能,年收入可达三十多万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几点建议

一是事业单位类别界定模糊。根据xx年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改革思路,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和特点,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但究竟哪些事业单位划入哪一类,省里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进行了分类。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能和行政机关还存在政事不分、职责不清,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现象,很难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类别。这样容易在具体划分的单位中不尽一致,导致相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不同地方被划入不同的事业单位类别。

二是行政机构编制总量突破。当前中央和省对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核定作了严格规定,但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把部分行政类事业单位转为或成建制并入行政机构,必将突破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核定总量。同时,行政类事业单位人员也随之转为行政人员,又将大幅度出现行政人员超编现象。

三是改革成本储备差异较大。由于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特点各异,根据其职能不同,有些单位储备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也有一些单位基本上没有国有资产。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要有足够的改革成本作保障,没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其改企转制工作很难推进。储备了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也要为国有资产变现寻找合理的处置方式,如果不充分考虑原事业单位拥有的各类资产,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是配套改革政策接续不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员分流安置等完善的配套政策支持,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社会保障,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致使改革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1、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型。由于同一种功能的事业活动既可以由政府来进行,也可以由市场来完成,同一事业单位往往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功能的事业活动,再加上人们对政府和市场分工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同一性质的事业单位被划入不同类型,从而导致改革政策上的不统一。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现象,建议由中央和省在总结各地实际操作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分类实施细则,对现有分类标准作进一步细化,将一些类型划分不够一致的事业单位,统一划入一种类型。同时,建立规范化的事业单位分类审批程序,避免出现分类过程中事业单位与政府讨价还价、随意确定事业单位类型的行为。

2、制定统一配套改革政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仅要有缜密的实施方案和细则,而且要有一整套配套的改革政策作保障。改革之前要依法制定配套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政策文件。一是要研究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办法,切实解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后顾之忧;二是要出台竞聘上岗、鼓励自谋职业、提前退休、一次性经济补偿等人员安置政策,疏通出口,妥善解决好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三是建立财政投入、国有资产划转等制度,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改革成本,妥善处理事业单位撤并后的资产和债务问题。

3、变现资产减轻财政压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做好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待遇衔接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原事业单位的债务债权关系,需要付出大量改革成本。如果全部通过新增财政预算的方式予以解决,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必须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上做文章。在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 售变现,或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或拍卖经营权,资产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革各项成本,尽量减少新增财政支出。同时,地方政府还要平衡行业之间、部门之间资产,将单位多余的资产划转一部分到无资产或资产缺口较大的单位,减少地方政府的压力。

4、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改革。近几年来,事业单位改革基本上是按行业分别推进的,一些地方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整体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践探索。但由于省里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各地改革进展程度不一,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下一步必须在充分总结各地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新旧政策大体相衔接的原则,研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统一事业单位分类标准,统一国有资产处置和改革成本筹措办法,统一人员分流、社会保障、人事分配、财政投入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5、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管办分离”,将政府职能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开,政府职能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脱钩,政府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事业单位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只承担依法对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事业单位集中精力搞好公共服务,从而避免政事不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现象产生,巩固分类改革成果。改企转制的单位和职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活动,原主管部门不要再插手其经营活动,做到彻底脱钩。

事业单位调查报告(2)

股所级干部是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业务骨干和中层领导干部,是科级干部队伍的后备军。加强股所级干部的管理是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股所级干部选准用好、管好管活,是进一步加强我县科级领导班子建设,把科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团结高效、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5月23日至6月10日,我们采取发调查统计表、问卷调查表(1336份)、重点走访、单位写出调查报告的方式对全县股所级干部现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股所级干部基本情况

至今年5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干部2673名,其中有股所级干部334名,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数的12.5%。在股所级干部中,少数民族207名,占股所级干部数的62%;有党员200名,占股所级干部的59.9%;有女干部94名,占股所级干部的28.1%。

1、年龄结构。在全县334名股所干部中,30岁以下99名,占29.6%;31岁—35岁82名,占24.5%;36岁—40岁68名,占20.4%;41岁以上85名,占25.5%。

2、文化结构。在全县334名股所干部中,大专及以上文化162名,占48.5%;中专高中159名,占47.6%;初中及以下13名,占3.9%。在股所干部中,接受过全日制教育大学文化的11名,占3.3%;大专35名,占10.4%;中专及高中244名,占73.1%;初中及以下44名,占13.2%。

3、履职情况,产生形式。在股所长岗位上,履职好的258名,占77.2%,履职较差的75名,占22.8%。在334名股所长中,有79名股所长是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产生,占23.7%。

二、股所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县对股所干部的管理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如引入竞争机制产生股所长,股所长和一般工作人员间的“双向选择”,签定股所(校)长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管理,股所长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制度等。但是,随着形式的发展,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调查,我县在股所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股所级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股所级干部是作为副科级干部队伍的后备干部,况且从股所干部到副科级干部的成长还需要一个过程,理应年纪更轻,文化更高,但实际情况不然:在334名股所干部中,41岁以上的占25.5%;在文化结构上,大专以上文化的占48.5%,初中及以下占3.9%。在全县189名副科级领导干部中,41岁以上的占8.5%;大专以上文化的占74.1%;全县没有初中以下文化的副科级干部。

2、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上有漏洞。近年来,由于形势发展需要,部份乡镇站所的工资人事权纷纷上划到县级主管部门,致使有些乡镇站所长在管理上出现“你管我管,最后都不管”的“真空”现象。在调查中了解到有的乡镇站所长长达一个月不上班,乡镇上找他,他说在县级主管部门办事,县级主管部门找他,他说下到村上抓中心工作。

3、工作地点和考核单位脱节,考核方法不当。①对于双重管理的乡镇站所长,县级主管部门只是掌握本部门一些业务情况,而实际上股所长大量的工作在乡镇、围绕乡镇的中心工作抓发展。在县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时,大多只是看其年终总结写得如何,而对平常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如何、成绩如何掌握了解得不多、不全面。县级主管部门在对站所长的任用、考核、评优中不征求乡镇的意见,有的还跟乡镇党委的管理制度相抵触。如某乡镇推行机关干部下乡双聘制,按规定,没有被聘下乡的干部不能担任站所长,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而在未被聘下乡的3名干部中,有一名却在年中被县级主管部门任命为站长,有一名在年底被县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和考核脱节,致使个别站所长认为,乡镇对他们的管理可接受可不接受,不在意乡镇对他的履职情况是否满意,只要上级主管部门满意即可。如某乡镇对站所长进行综合评定,评为不称职的2名站所长均为工资人事权在县级主管部门的站所长。②考核方法不科学。对股所干部进行考核时,考核单位对考核指标没有量化标准,对不称职股所干部没有科学的认定标准,个别股所干部虽然工作不力,思想滞后,干部职工包括领导有意见,但没有对他们进行免职的依据。

4、股所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差。股所长和一般职工在政治、经济待遇上没有明显区别,而且当了股所长后工作要多干,责任要多负,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致使股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据了解,部分单位在组织股所长竞争上岗时,如果不是强制性要求,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愿竞争股所长职位。我们在问卷调查中问到“如果你是一般工作人员你愿意当股所长吗?”有41%的同志回答不愿意担任股所长。

5、股所长干部任用中,干部职工的“四权”落实不够。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逐步加大,而部分单位、乡镇还未把《条例》运用到股所干部的选拔任用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商定股所干部人选,忽视了广大干部职工在股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三、加强股所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干部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竞争择优、富有生机与活力的股所级干部管理机制,建立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股所干部队伍,针对我县股所干部管理现状,思考如下:

1、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在的县乡机构改革中,要求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股所干部,但由于各种原因只有23.7%的股所干部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竞争上岗成了一阵风,没有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在股所干部的任用中,要打破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观念,积极推行竞争上岗,使有知识、有文化、有本事的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脱颖而出,选拔到股所长岗位上来,从而不断优化股所干部队伍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据了解,通过竞争上岗的股所干部,从履职情况看,都比较优秀,说明选准了人。在问卷调查中,有77.5%的同志认为竞争上岗很必要。

2、明确管理权限,实行“双重管理”和“双重考核”。①在乡镇工作、工资人事权在县级主管部门的站所干部,县级主管部门为主管方,乡镇为协管方。在乡镇工作、工资人事权在乡镇的站所干部,乡镇为主管方,县级主管部门为协管方。在干部任免、评优、考核上,主管方要主动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协管方正式答复后,才能形成决定。协管方超过10天未答复可视为同意。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县委组织部协调。工资、人事权在乡镇,考核权在县级主管部门的干部,县级主管部门在考核时,在考核等次的确定上要主动征求乡镇的意见,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县委组织部协调。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疏通“下”的渠道。各单位、乡镇要根据各行业、部门、岗位的特点,制定可操作性强,便于度量的考核标准,使不称职的股所干部及时调整下来,打破部分股所干部“一旦任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错误思想,增强紧迫感,认真负责地开展好工作。

3、加强培养,提高待遇,调动股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单位在组织职工外出学习培训、非领导职务晋升、评优等活动中,要本着适当向股所干部倾斜的原则进行。在工作中,要有意识、有重点地对他们进行培养锻炼,给他们参与决策的机会,提高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让他们觉得自己和一般职工待遇上有区别,应从严要求自己,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在学习上,多加强政治理论和人生观的教育学习,使他们在政治上逐步成熟,把干事创业作为自己的追求,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

4、在股所干部任用上,加大对“四权”的落实力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加以了规范。股所干部作为单位和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上推行竞争上岗,部分不适宜竞争上岗的特殊行业和岗位,应参照《条例》进行选拔任用,落实群众对股所干部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把股所干部的质量关,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一般干部选拔到股所干部岗位上来,使之真正成为科级后备干部,为我县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科级后备干部队伍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事业单位调查报告(3)

县总工会:

根据溪工〔20xx〕13号文件精神,县农业系统工会组织系统工会干部,于20xx年3月31日开始分成两个小组,开展了“进企业、访职工、解困难、促和谐”活动。其中第一小组深入到竹溪河水库、县水电公司、县综合农场、郧巴黄牛良种繁育基地等企事业单位,通过走访和座谈等形式对企业发展、职工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活动基本情况

调查活动,以工会干部配合参与为主,调查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发展情况、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会建设、职工权益等方面。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进一步全面地掌握了企业发展情况和职工正当权益维护情况。

1、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劳动关系总体稳定。调查中的竹溪河水库、县水电公司、县综合农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体系。

2、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制度,维护劳动者报酬权。围绕贯彻实施《劳动法》,实施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护了职工的正当权益。

3、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不断推进。近年来,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受到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规范职工劳动治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

4、工会维权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得到完善。一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治理制度得到加强。涉及职工亲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情,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二是工会维权机制逐步得到完善。

5、创建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成效显着。创建活动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广大职工的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创建格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职工队伍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日益协调,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职工信访逐步下降。实现了企业和职工的双赢局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劳动保障和工会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城镇化、经济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维护稳定劳动关系的难度不断加大,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有:

1、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不力。劳动合同制度固然推行多年,但有的行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签订率低,有的以事实用工代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履行的现象比较普遍;集体合同实施的范围还比较窄,而且大多流于形式。

2、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养老保险一直延续现收现付的模式,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越来越大,对未来老龄化高峰时期构成重大隐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拉大,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社会保险意识淡薄,清欠工作无力,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中,有破产倒闭企业无资产变现、资产变现难和特困企业无力缴费,也存在一些单位有钱不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欠和前清后欠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参保率不高,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

3、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侵犯职工正当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随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部分企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问题比较突出。

4、工会建会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仍未建会,如:郧巴黄牛良种繁育基地。二是对工会工作职员过度精简,使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职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三是农民工进会率比较低,大部分仍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5、基层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部分企业至今尚未开展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有的固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履约率不高,有的存在形式主义,一个文本管多家,一份合同管多年,缺乏针对性和可操纵性。二是改制后的中小企业职工正当权益治理工作出现滑坡,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实行这一制度或者有形无实。三是基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作不够规范,作用发挥不到位。

三、几点建议

1、加强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两法一条例”的学习,进一步对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把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纳进普法规划,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2、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继续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巩固对企业离退休职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当期无拖欠的成果;以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重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完善征收体制,严格基金监视治理。扩大生活保障的内容和范围,如扩大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再就业、就医、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3、强化劳动合同治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全面加强劳动合同治理;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制定适合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企业重组改制后及时与职工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治理台账;积极推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指导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督促、审查、备案和统计治理工作。

4、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要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备案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调整机制;加大查处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严厉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加大劳动争议调处力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加快推进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充实职业化仲裁员队伍,促进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分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充实监察办案职员,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参加的劳动保障监察与拖欠工资协调机制,采取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大力推进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工作。

5、健全和完善维权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地方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部门、地方工会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三方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一步完善以职代会为主要内容的职工议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工作,进一步畅通职工、农民工的诉求渠道;要建立健全职工困难帮扶和依法维权机制,加强地方工会、政府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的配合,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地方工会的协调、合作,切实为职工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高度重视对侵害职工正当权益的事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把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6、创新帮扶工作机制。要在促进企业困难职工从根本上建立脱贫机制着眼,从推动企业帮扶工作由“输血”向“造血”转变入手,让企业困难职工群体自身动起来、活起来、干起来,加大创业促就业工作力度。同时,还要围绕企业职工脱贫、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突出问题,建立起帮扶长效机制。

第2篇 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理进行详细部署,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坚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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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_____年我国颁布实施的《______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___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___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

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

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第3篇 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几年来,林场等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强烈要求认定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并以全民固定工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我作为主管全市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深深体会到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既势在必行,又任重道远。如何在全力支持事业单位推进改革和尽量保障广大群众基本利益这两个方面,搭建一座和谐桥梁,实现二者的双赢?带着这样的思考,我选择了农林渔工的养老保险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认真解剖。

一、情况复杂

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主要分布在林场、林场(即市林科所)、市农科所和市水产良种场四家单位,共人,其中在职农林渔工人,已退休农林渔工人;市农科所还有移民农工人,其中在职人,已达退休年龄、人事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其中市水产良种场名渔场工人已于年月按工龄每人每年元,另加万元养老保险费实行了买断。未参保的农林工人数较多,情况复杂。

⒈政策依据不足。全省是从年元月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据是湘政发号文件,只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为参保对象,而农林渔工不属于此参保范围。但这四家单位的农林渔工相继进入被冠以事业单位性质帽子的事业单位工作,因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致使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两个养老保险之外。他们强烈要求比照同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政策依据不足,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全省仍处于试点阶段。

⒉改革方向不明。当前,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性、社会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性三大类的改革方向尚未确定。市农科所是我市唯一正处级差额拨款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走势不甚明确。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级差额拨款林业科研机构,市政府已于年将林场、林场确定为公益性林场,拟由市林业局主管转交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设局拟定接收方案。

⒊身份参差不齐。这些农林渔工中既有建场初期的老资格,可以追溯到年代,又有自然增长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农科所合并而来的,又有从外地移民而来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从外省区调入的;既有编制部门签发编制计划、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给土地按农民对待的。若按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进场时间长短确认其身份,无法做到公正、公平,相关职能部门也不好操作。

⒋收入来源不一。林场每年财政拨款万元,无自营收入,人平每月元。林场每年财政拨款万元,自营收入万元,人平每月元。市农科所每年财政拨款万元,科研经费万元,人平每月元。水产良种场每年财政拨款万元,自营收入万元,人平每月元。

⒌参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单位固定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平元作为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离退休人员月平元养老金标准,仅对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进行测算的结果表明,这三家单位名在职农林工月缴养老保险费元,名退休农林工月支养老金元,每月收支两抵缺口元,全年收支缺口元。现有在职农林渔工年龄普遍偏大,收支缺口会呈直线上升趋势,给同级财政背上沉重包袱。类似这部分农林渔工,部分区、县(市)还有近人,牵一发而动全身,势必引起连锁反应。

二、问题突出

⒈参保无门。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初,农林渔工的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于国家、省均无明确政策,一直被耽搁下来。近几年,这部分农林渔工一直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反映,希望能按湘政发号文件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也积极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至今未能很好解决。

⒉生活无助。这些农林渔工虽然高高兴兴地在人事部门领回了退休证,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虽然按时,却不能足额领取退休费,仅为正常退休费的左右,林场和河洑林场农林渔工人平退休费分别为元、元,市农科所最低,仅为元,该单位移民农工到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元;林场在职不在岗的农林工,单位仅仅发给每月元生活费,远远低于城镇低保水平。

⒊心理失衡。这四家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其中林场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人平领取基本养老金分别为元、元、元和元,而退休农林渔工(除水产良种场退休渔工外)仅为元、元、元,对比同一单位农林渔工退休费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倍以上。收入差距过大,心理严重失衡。

⒋缴费无力。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的名农林工,全年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元,而已参保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元,全年需缴元,两者合计共缴纳养老保险费元。若将移民农工计算在内,全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万元以上,仅凭这几家单位现有财力是难以承受的。

三、积极应对

⒈深化改革。坚持养老保险低起点、广覆盖的原则,采取先改制、后参保的办法,推进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场改革。参照湘政办发号文件,先将这几家单位改制转企,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整体划归市劳动社保处管理,未参保的农林渔工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移民农工享受国营企业两个置换优惠政策,进入城镇企业基本职工参保范围。

⒉分类管理。改制转企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中人搞过渡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转移到劳动社保后,保持待遇不变,今后待遇的调整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进行,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调整后的待遇之差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补足;二是已退休的农林渔工退休待遇,按企业现行标准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与原退休待遇持平,差额部分采取补差方式,用林业基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补足,实行社会化发放;三是对于以后退休的人员,则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将其养老金领取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挂钩,核定养老金发放标准。

第4篇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的调查报告

日前,湖北荆门市编办组成调研专班,围绕事业单位改革开展了认真调研,全面总结了近几年改革情况,深入有关县市区和部分事业单位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情况如下:

一、全市事业单位现状

二、近几年开展事业单位改革情况

(一)全面开展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2、主要做法。

一是打破减人、减事、减支思维定势,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乡镇事业单位除保留财政所和延伸派驻机构外一律撤销,人员买断,整体转制。其原来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政府三办,公共、公益服务职能由政府承担,经营性职能走向市场。

二是紧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建立新型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按照经营性的服务市场运作,公益性的服务政府承担的总体思路,采取政府招标出资、公开竞选主体、农户签单认可、县镇共同负责的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性服务新机制。在发展公益性服务事业上形成了三种形式:政府购买形式,公益性服务由政府以合同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定岗招聘制形式,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聘用,实行动态管理;派驻形式,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乡镇或区域派驻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是以人为本,有情操作,破解人员分流难点。坚持无情改革,有情操作,在与改革对象利益攸关的解除劳务关系、养老保险、安置补偿等关键环节充分照顾群众利益。在解除劳务关系过程中,立足规范,严格程序。在养老保险上,坚持区别对象,确定标准、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的原则,落实全员保险。在安置补偿上,实行货币补偿、存量资产补偿、政府兜底补偿、分期分批补偿等办法,确保全员补偿到位。

(二)稳步推进市县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地原则,每年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改革试点,逐步探索总结经验。改革中,把改善结构、减轻负担、增强活力作为落脚点,开展了整合职能、重组机构、整体转制、人员分流、重新定性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二是改变投入渠道减负。对经营性职能较强的事业单位,或将经费形式由财政拨款改为自收自支,或整体转制,既将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又有效减轻财政负担,市直仅2022 年将146名在编人员退出了财政供养。

三是强化管理促入轨。 在改革的同时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规范其社会行为。市直对59家长期不具备法人资格、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进行了处理。

(三)积极探索事业单位转企改革。

一是以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为突破口,逐步推进改企转制。荆门市考虑到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矛盾比较突出,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积累的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因此选择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从2000年开始,荆门市对22家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试点,将原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注销原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收回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收回原事业单位编制851名;将原事业单位844名在职人员由单位人转为社会人,解除了人事劳动关系,实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

二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社会事业投入机制。荆门市对具备资产出 售条件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通过国有资产权置换,将单位资产出 售给内部职工,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尽量实现国有资本整体退出。如原荆门市东宝区物质局、原荆门市东宝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均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在职人员也由单位人转为企业人,其固定资产以估价方式卖给内部职工,抵扣在职人员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兑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折为内部职工入股份额,原事业单位债务一并划入新成立的荆门市东宝区物质总公司、荆门市东宝区经协总公司。

三是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妥善处理职工的人事关系。荆门市在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大体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改企转制前的在职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改企转制后进入的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2023年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施后,荆门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22〕28号)精神,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比照乡镇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五年的过渡期,缓解了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别问题。另外,对改企转制后的原单位在职人员,统一办理了人事关系解除和劳动合同签字手续,并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是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为主要手段,着力减轻财政负担。从调查情况看,荆门市将盘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作为筹措改革资金的主要方式。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本,首先从改制单位净资产或资产变现收益(含国有土地和房产)中扣除。如荆门市畜牧良种场将原单位土地以800万元的价格出 售,变现的资产用于单位改企转制,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清欠单位债务,不仅做到单位改企转制平稳过渡,而且没有增加财政负担。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二是转变了政府职能。通过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一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将一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将一些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脱钩,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基本理清了政事、政企和事企关系,使得政府能够从直接办事业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集中财力投入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初步解决了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的问题。

三是职工得到了实惠。一些有技术专长和经营特长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因受单位职能局限和个人小富既安思想的束缚,长期过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日子。通过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这部分工作人员终于走出事业单位的序列,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其专长,在各自领域充分施展其才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调查中,这样的人乏善可陈,如原荆门市畜牧良种场职工黄华等四人,自己出资近百万元,买下了种猪场经营权,刻苦钻研猪饲料改良技术和养猪技能,年收入可达三十多万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几点建议

一是事业单位类别界定模糊。根据2023年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改革思路,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和特点,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但究竟哪些事业单位划入哪一类,省里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进行了分类。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能和行政机关还存在政事不分、职责不清,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现象,很难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类别。这样容易在具体划分的单位中不尽一致,导致相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不同地方被划入不同的事业单位类别。

二是行政机构编制总量突破。当前中央和省对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核定作了严格规定,但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把部分行政类事业单位转为或成建制并入行政机构,必将突破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核定总量。同时,行政类事业单位人员也随之转为行政人员,又将大幅度出现行政人员超编现象。

三是改革成本储备差异较大。由于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特点各异,根据其职能不同,有些单位储备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也有一些单位基本上没有国有资产。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要有足够的改革成本作保障,没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其改企转制工作很难推进。储备了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也要为国有资产变现寻找合理的处置方式,如果不充分考虑原事业单位拥有的各类资产,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是配套改革政策接续不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员分流安置等完善的配套政策支持,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社会保障,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致使改革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1、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型。由于同一种功能的事业活动既可以由政府来进行,也可以由市场来完成,同一事业单位往往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功能的事业活动,再加上人们对政府和市场分工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同一性质的事业单位被划入不同类型,从而导致改革政策上的不统一。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现象,建议由中央和省在总结各地实际操作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分类实施细则,对现有分类标准作进一步细化,将一些类型划分不够一致的事业单位,统一划入一种类型。同时,建立规范化的事业单位分类审批程序,避免出现分类过程中事业单位与政府讨价还价、随意确定事业单位类型的行为。

2、制定统一配套改革政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仅要有缜密的实施方案和细则,而且要有一整套配套的改革政策作保障。改革之前要依法制定配套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政策文件。一是要研究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办法,切实解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后顾之忧;二是要出台竞聘上岗、鼓励自谋职业、提前退休、一次性经济补偿等人员安置政策,疏通出口,妥善解决好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三是建立财政投入、国有资产划转等制度,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改革成本,妥善处理事业单位撤并后的资产和债务问题。

3、变现资产减轻财政压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做好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待遇衔接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原事业单位的债务债权关系,需要付出大量改革成本。如果全部通过新增财政预算的方式予以解决,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必须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上做文章。在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 售变现,或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或拍卖经营权,资产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革各项成本,尽量减少新增财政支出。同时,地方政府还要平衡行业之间、部门之间资产,将单位多余的资产划转一部分到无资产或资产缺口较大的单位,减少地方政府的压力。

4、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改革。近几年来,事业单位改革基本上是按行业分别推进的,一些地方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整体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践探索。但由于省里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各地改革进展程度不一,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下一步必须在充分总结各地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新旧政策大体相衔接的原则,研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统一事业单位分类标准,统一国有资产处置和改革成本筹措办法,统一人员分流、社会保障、人事分配、财政投入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5、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管办分离,将政府职能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开,政府职能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脱钩,政府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事业单位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只承担依法对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事业单位集中精力搞好公共服务,从而避免政事不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现象产生,巩固分类改革成果。改企转制的单位和职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活动,原主管部门不要再插手其经营活动,做到彻底脱钩。

第5篇 单位资产与预算结合调查实践报告

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严密连系,并为部分预算治理效劳,是事业资产治理变革的一个偏向。新实施的《事业单元国有资产治理暂行方法》,明白提出“事业单元国有资产治理运动,该当对峙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相连系的准则,履行什物费用定额准则,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完成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的严密一致”,以准则的方式对推进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相连系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关于提拔事业资产治理程度,推进预算治理与资产治理相连系,对深化部分预算变革具有非常主要的意义,是深化公共财务变革的实际需求。

一、确立“资产与预算”治理相连系的主要意义

推进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相连系,必需起首确立事业单元“资产与预算”治理相连系的关系,资产治理和预算治理两者互为前提和根底。

1、财务预算是事业资产构成的主渠道,事业单元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持运转和价值赔偿首要依托预算布置来完成。预算布置能否合理,决议着事业资产装备的公道与否以及事业单元资本的应用效率。

2、资产存量是审定单元预算的主要根底,资产治理程度直接影响着预算资金分派的科学性和有用性。只要在精确把握单元资产存量、树立科学的资产装备规范系统的根底上,才干连系事业单元实行本能机能的需求,科学编制和审定事业单元有关资产的各项预算,经过资产置办和资产调剂两种伎俩,到达提拔事业资产的治理程度和促使部分预算编制愈加科学的基本目的。

3、资产治理的进程与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进程互相对应,具有一致性。在预算编制阶段,资产治理部分经过剖析资产并提出资产装备审核定见,为预算部分编制预算草案供应精确牢靠的信息;预算经过审批后,预算部分将正式预算的资产预算信息反应给资产治理部分,为施行资产预算跟踪治理供应根据。在预算执行和调整阶段,预算执行部分在实行收购、资金拨付等手续后构成的资产信息,动态地传递给资产治理部分在预算的申报剖析阶段。

4、经过推进部分预算、国库集中付出、当局进出分类、当局收购、进出两条线等各项财务变革,在财务资金的治理层面完成了公共财务变革的严重打破,然则因为事业单元资产治理范畴的变革相对滞后,制约了公共财务变革全体程度和效能的提拔,若何进一步增强预算治理与资产治理任务,新的当局进出科目变革方案为预算治理和资产治理的连系发明了有利前提。

二、当前资产与预算治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用的资产预算治理体系体例,资产闲置、糜费与资产的反复装备并存,降低了资产装备的效率。我国务业资产的预算治理不断是涣散的,资产的购建权、运用权和措置权涣散在各单元手中,各单元资产的运用权难以横向调剂。

2、缺乏合理的治理准则,因为事业单元资产治理范畴的变革相对滞后,各单元据有资产家底不清、装备规范不标准等问题的存在,很多单元的固定资产更新、维修所构成的资产、承受捐赠的资产,经过行政伎俩调入的资产没有注销入帐的状况也存在,这种情况的构成本源缺乏合理的资产治理准则。

3、资产的过度占用和糜费,降低了资产的运用效率因为资产治理信息系统的不健全,财务部分和主管部分、事业单元之间资产信息渠道不畅,致使预算布置缺乏科学精确的根底性数据,难以有用节制资产的反复置办和超规范置办。

三、做好资产与预算治理相连系的几点建议

1、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相连系。履行什物费用定额准则,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完成资产治理和预算治理的严密一致。

2、强化集中预算治理,进步资产的装备效率。对资产执行集中治理,分歧单元的资产的集中治理,分歧类型资产的集中治理,对分歧类型的资产在执行集中一致治理,便于资产的集中预算和优化装备,在集中治理的根底上,要进一步做好资产的一致预算治理

3、制订资产装备规范和相关准则系统。强化资产运用进程中的治理,避免资产的流掉。事业单元国有资产执行国度一致一切,当局分级监管,单元据有、运用的治理体系体例环绕部分预算治理要乞降资产治理实践需求,制订和完美资产装备规范系统,共同当局收购和国库集中付出变革,科学合理地分派资本,节省高效有利地势用资本。资产装备规范要对峙为预算治理精密化效劳的准则,分类制定。还,要逐渐树立、健全与部分预算相顺应的事业单元财政治理准则,为完成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相连系供应准则根底,树立主管部分和财务部分相连系双重治理准则,主管部分着重治理准则,确保资产的平安完好,财务部分从价值上增强单元资产运用状况,连系支出治理,经过经费支出约束进行有用地治理和节制。

4、进一步标准和完美预算决议计划顺序。财务部分应进一步增强预算治理任务,进步财务资金分派的标准性和科学性,完成国有资产装备的标准合理。要把资产治理有机地连系到预算顺序之中,把住资产进口关。一是在预算编审环节,制订资产装备规范,从泉源上处理事业单元资产据有不均的问题,并逐渐完美现行的预算编审环节,树立和充分事业单元资产治理数据库。在预算执行环节,树立资产预算执行申报准则,跟踪资产预算执行后果,标准资产购建和运用行为,反省催促资产据有运用单元不时进步运用效率。财务部分在调整资产预算时,要思索现有资产的运用情况,树立有用的资产调剂准则,促进存量资产的优化装备。在决算申报环节,实时反映事业单元的资产据有运用情况,年关构成年度资产申报,并与决算申报有关项目互相印证,作为往后预算编审和资产治理的根底和根据。

5、树立和完美事业资产治理信息系统。在展开资产清查,摸清事业单元“家底”的根底上,做好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相连系的根底数据搜集整顿任务。以标准事业单元资产治理流程和明白治理责任为根底,树立事业单元资产治理信息系统,为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相连系供应技能支撑,资产治理与预算治理相连系、资产治理与财政治理相连系、什物治理与价值治理相连系的准则。

6、理顺治理体系体例。即各级财务部分、主管部分和行政事业单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财务部分是当局担任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治理的本能机能部分,对事业单元资产执行综合治理。主管部分担任对本部分所属事业单元的国有资产施行监视治理。行政事业单元对本单元据有、运用的国有资产施行详细治理。

7、进步资产的装备顺序。为了使资产装备公道,进步财务资金运用效益,在装备环节规则严厉的节制准则和审批顺序,对没有规则装备规范的资产,要求从实践需求动身,从严节制,合理装备。事业单元拟置办资产,必需由本单元资产治理部分会同财政部分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目报同级财务部分审批,经同级财务部分审批赞同,各单元才可以将资产置办项目列入单元年度部分预算。

8、强化运用治理。在资产运用环节,不单要求事业单元包管国有资产的平安完好,对行政事业单元中超标装备、低效运转或许长时间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务部分和事业单元主管部分调剂运用或许措置。还对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元应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规则了严厉的节制和审批顺序。

9、增强措置治理。为调查决措置无序、资产流掉的问题,事业单元措置国有资产该当严厉实行审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措置。还要求行政事业单元国有资产措置该当依照公开、公平、公道的准则进行,该当接纳拍卖、招招标等方法进行。

10、完美收入治理。单元出租、出借和运营运用国有资产构成的收入以及措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度一切,该当依照当局非税收入治理的规则,执行“进出两条线”治理;事业单元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应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获得的收入该当归入单元预算,一致核算,一致治理。

11、经过强化监视约束机制的功用,防备资产治理资产运用中的违规。强化管帐监视本能机能,严厉执行行为支出治理方法和资产治理的有关准则,加大各类方式的审计监视力度。为包管事业单元国有资产和预算治理的严厉性,财务部分、主管部分、审计部分、监察部分及有关单元应亲密共同,增强对国有资产和预算治理的监视反省,对事业单元不执行有关准则,逾越预算项目、资产装备规范,自行购开国有资产等违规、违纪行为,所购建资产由财务部分或主管部分依照事业单元国有资产治理相关规则进行处置,并由相关部分追查事业单元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篇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调查报告

社会单位是一个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也是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点对象。自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实施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程”的工作部署后,通过一年多来的贯彻实施,着力解决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建筑内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火灾的能力。但随着社会转型、企业改制、结构调整,经营方式趋于多样化,导致了一些社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因此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

一、xx市社会单位现状。

近年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伴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xx市的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在安全管理上一时还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制度的要求,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也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果公安消防部门不及时有效地加大对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力度,多发的火灾事故必然会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本人通过对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设施少而旧,有的存在“先天不足”。

许多社会单位在建造厂房、库房和办公房时,没有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施审核和验收,出现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少等“先天性”火灾隐患。很多社会单位目前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资金少、规模小,机器设备多陈旧落后,机械性能差,运行故障多。同时,其消防器材和设施也比较缺乏,难以满足火灾预防、扑救的需要。

(二)经营业主消防法制意识淡薄。许多经营业主缺乏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能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从企业开办初期,就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于不顾,在消防设施上舍不得花钱,消防安全管理上舍不得出人,员工安全教育上舍不得腾出时间,生产工艺不成熟,机器设备简陋,消防安全管理不正规,甚至失控,火灾隐患不同程度存在。

(三)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完善。

一些社会单位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具体程度、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虽然明确了但过于笼统空洞,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单位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是等基本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机制,制度多半落空。

(四)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缺乏。

社会单位用工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水平不高。社会单位在招收员工时,没有进行必须的上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特别对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和易燃易爆设备操作人员,没有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要求,实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五)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少,难以监督到位。

当前除少数社会单位挂靠在某个行业系统之外,大多数是无主管单位。某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发展区域经济过程中,对社会单位的申办、开业等一味降低门槛,单方面承诺为投资方代办各种手续,许多单位厂房建造后连规划许可证都办不到,更谈不上消防,客观上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漏管失控。

二、当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______消防法》与公安部61号令的颁布实施,为单位规范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实践情况看,社会化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当地消防部门的督促下,总体上能够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但由于单位人员长时期的惯性思维认识及消防工作与单位经济效益在表层上的冲突,使得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7篇 关于所在实习单位营销环境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及目的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挖掘机行业得到飞速的发展,中国己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挖掘机市场。世界上几乎所有著名的挖掘机制造公司、国有和民营企业都看好中国挖掘机市场,纷纷进入中国挖掘机行业进行开发、生产和销售。在全球化竞争的冲击下,国内企业要想在这个市场中取得一定的优势,必须在自身所处的市场环境中营造企业独特的

第8篇 联通公司文明单位的调查报告

联通公司文明单位的调查报告

一直来,联通分公司全体员工以“践行使命、创优服务、致力和谐”的理念,全心全意为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精心铸造联通服务品牌工程,联通公司文明单位自查报告。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诚信经营、规范服务、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制定了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 领导重视、制度健全、长抓不懈

近年来,通信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内部改革不断深化,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公司领导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达成共识,认真转变思想观念,在企业改革发展的大环境中,职工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和生死存亡,必须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公司将遵守职业道德、抓好服务工作作为绩效考核、奖惩的重要指标;编发《联通员工手册》,规范员工行为;结合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开展“为用户服务、为经营服务、为窗口服务、为基层服务”活动。将服务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整改报告《联通公司文明单位自查报告》。分管经理随同服务质量督查人员深入一线,走访客户,督导工作,有效促进了服务管理工作,为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加强管理,分公司从基础抓起,健全考核体系先后下发了《服务质量检查标准》、《关于电话、宽带客户障碍及时修手册》、《营业员考评量化考核办法》、《入户服务人员监督检查办法》、《山东联通首问负责工作制度》等服务管理制度,使服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二、 全程服务、首问负责,实施服务“全局一盘棋”的全程全员服务体系。

(1)抓服务源头:从营业受理上,大力实施文明窗口服务,严格推行“规范化服务”,严守服务承诺和文明服务公约。对营业受理的装、移、修以及客户投诉、咨询由营业窗口负责服务到底。在服务源头上让客户找到真正上帝的感觉,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

(2)抓入户服务:严格推行入户规范化服务,入户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到“一证、一卡、一函、三带、一捎“和预约服务制,为入户员工印制了服务名片,方便了客户与服务人员直接联系,提高了服务效率和水平。

(3)抓服务支撑:对于涉及到服务的诉求进行全程支撑,要求运维部门牢固存树立“运维就是经营,运维就是服务“的服务大局观念,为客户提供强有力的网络技术支撑,为前台提供积极主动的后勤保障和管理支撑。

(4)抓行管服务:坚持公司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和处理客户投诉受理制度。开通了服务监督电话,每天分管领导通过办公网和97系统对服务工单进行实时跟踪监督和提醒,杜绝超时服务现象的发生。

(5)抓全员服务:全员实行“首问责任制”为了使这一制度得到真正贯彻落实,服务督查人员利用员工不熟的号码进行模拟客户投诉,对员工进行暗查暗访并录音,对于客户投诉推诿扯皮者严肃处理,使全体员工绷紧服务弦。

(6)抓线路服务:我公司一直把线路整治作为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客户投诉的重要环节来抓。公司领导带头,行管人员参加,将“亲情农家”与线路整治结合起来,业务营销与整治并举,走街串巷,进行线路整治和走访客户活动,全力根治线路杂乱、搭挂、交越、老化等现状,使全县百门障碍历时大幅下降,有效地降低了客户的投诉率。

(7)抓便民服务:我公司一直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努力使各种服务贴近民众。并于开通了“114招领”业务,受到了社会好评。

(8)建立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检查相结合、专职与兼职检查相结合、不定期暗访与周期性检查相结合的服务监督机制。通过报纸和网站向社会公布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设立服务监察室,开通10010免费投诉热线和业务受理热线,调整补充社会监督员队伍,强化社会监督机能,形成内外监督检查网络,将通信服务质量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落实承诺服务制度,实行有诺必践,违诺必究,优质完善的服务得到了用户的肯定。

第9篇 县人民检查院文明单位的调查报告

xx县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是于xx年被授予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的,讫今已第14个年头。期间,经历了四届领导班子的更替和传承。在文明单位建设方面,历届党组一班人认识明确、思想统一、思路清晰、密切配合,紧紧围绕机关文明建设,在检察机关工作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坚持与时俱进,持续不断地采取全方位的有效措施,适时地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赋予新的内涵,注入新内容,使我院文明建设取得了一步又一步的可喜成绩。特别是xx年换届以来,以李发恒检察长为首组建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确立了以‘素质强检人为本,业务立检法为本,公正执法民为本’为建院方针,以‘强化硬环境,致力于软环境,精心打造特色检察文化环境’为切入点,以‘执法无私,护法无畏,奉献无悔’的‘三无’境界,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建设具有平遥特色的学习型、专业型、服务型先进检察院的工作思路。为了贯彻这一工作思路,检察长李发恒在今年年初的党组会议和全院工作会议上,响亮地提出:文明单位建设,反映了一个机关的文明程度,我院已经连续13年保持了县级文明单位,今年我们的目标是使我院进入市 级文明单位的行列。通过全院干警的拼搏创新,奋发进取,使我院的面貌焕然一新,各项检察工作提速升位,取得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

一、班子建设方面

班子建设是检察工作的核心。xx年8月,平遥县人民检察院完成了本届领导班子的换届。面对检察工作迎来的科学技术不断更新、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的机遇和挑战,“建什么样的班子、带什么样的队伍,如何创建自身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新世纪、高素质检察队伍,肩负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成为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重点。院党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广开言路,全院达成共识,在传承历届领导班子优良传统和智慧结晶的基础上,确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机关文明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总体布置、有项目内容、有落实措施、有制度保障、有总结考评,使机关文明建设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的新格局。

为保证文明单位建设有坚强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障,班子成员先从自身做起,以班子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结合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引深‘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和“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从三个不同角度针对性地提出了“如何在实践中践行‘三个代表’和‘两个务必’?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如何从思想上提高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意识?解决如何执法的问题;联系郑培民事迹,如何争做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解决如何做人的问题”三个讨论题目。把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统一、提高到“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上来,统一、提高到“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重、自警、自励、自尊、自爱,在执法中一身正气、无私无畏、刚正不阿、敢于碰硬、执法如山,象郑培民同志那样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上来。在两项活动中,通过潜心学习,自我解剖,诚纳意见,认真整改,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班子成员通过坚持每半年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及时解决班子中容易滋生的各种问题,狠抓了“一课三会”制度的落实,不断加强党组的思想作风建设。在两项活动的整改阶段,党组通过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开展了认真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使院领导班子达到了空前的团结。通过每月一次的党组中心组学习,使班子成员解决问题、团结协作的能力大大提高,创新争先意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院党组郑重地向全院宣布了“五带头”承诺,“请向我们看齐、请对我们监督”,拉近了同广大干警的距离,向心力明显增强。大大地提高了班子成员的工作激情,廉政勤政成为班子成员的自觉行动。班子成员的表率作用在广大干警中潜移默化,为全院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组织基础,同时成为我院文明创建活动的宝贵财富。

二、队伍建设方面

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关键。队伍素质的高低、好坏不仅事关检察机关的文明建设,更事关检察工作的全局。因此,近年来,我院始终把加强队伍建设,创建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作为机关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放在重要位置。

xx年,为了贯彻年初提出的工作思路,我们在队伍建设方面,提出了“抓班子、带队伍、夯基础、出亮点”的口号,从班子和队伍入手,突出抓了职业道德建设,业务建设,制度、机制建设和形象建设。我们坚持“三为本”的建院建队方针,坚持党组、支部、纪检、政工、中层干部“五位一体”的政治思想工作机制,以实现公正执法为目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在提高队伍政治修养方面,以制订的《xx年度政治教育规划》为依托,通过“三种”教育形式,即:指导性教育、自觉性教育和无意识教育,使全体干警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通过有计划、有安排、有形式、有阵地、有效果的政治思想作风教育,培养广大干警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克己奉公的奉献精神和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使我们的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实现对党忠诚、对人民忠诚,从而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在提高队伍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方面,我们坚持以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相结合,为检察队伍业务建设注入新的活力。一方面,我们拓宽教育渠道,发展学历教育,在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院党组合理安排,优先投资,使全院形成了远程、自考、党校等多种深造渠道“你追我赶,不甘人后”的良性竞争。从一九九九年六月,全院干警10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以来,在我院又掀起了新的向本科学历深造的高潮,截止目前的统计:全院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已达到23人,占到全总人数的46.94%;还有12名干警正在攻读本科,占到全总人数的24.49%。有两人取得续职资格。到xx年,我院检察人员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将达到100%。另一方面,我们以制订的《xx年度业务培训计划》为依托,通过以指导性施教、自学性学习相结合为原则,开放式教育为形式,利用周三阵地,贯穿业务主线,抓基层、打基础,大练基本功,全面提高干警业务素质,保证能够正确履行检察职能。

——为了规范和约束队伍执法行为,实现勤政、廉明,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要求,我们以机制管理和制度建设为依托,把依法建院与创新发展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的动力,实现检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与时俱进,在全院全面推行“双责任制”。一是岗位目标责任制,由检察长、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逐级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从综合工作和业务工作两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各科、室、局、队的工作任务及岗位目标,形成了职责明确,责任到头,权利相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紧紧围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防和查处干警违法违纪、纠正检察行业不正之风三项任务,出台了《平遥人民检察院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在全院全面推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增强了广大干警正确运用检察权力的自觉性。

第10篇 深入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调查报告

县总工会:

一、调查活动基本情况

调查活动,以工会干部配合参与为主,调查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发展情况、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会建设、职工权益等方面。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进一步全面地掌握了企业发展情况和职工正当权益维护情况。

1、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劳动关系总体稳定。调查中的竹溪河水库、县水电公司、县综合农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体系。

2、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制度,维护劳动者报酬权。围绕贯彻实施《劳动法》,实施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护了职工的正当权益。

3、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不断推进。近年来,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受到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规范职工劳动治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

4、工会维权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得到完善。一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治理制度得到加强。涉及职工亲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情,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二是工会维权机制逐步得到完善。

5、创建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成效显着。创建活动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广大职工的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创建格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职工队伍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日益协调,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职工信访逐步下降。实现了企业和职工的双赢局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劳动保障和工会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城镇化、经济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维护稳定劳动关系的难度不断加大,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有:

1、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不力。劳动合同制度固然推行多年,但有的行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签订率低,有的以事实用工代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履行的现象比较普遍;集体合同实施的范围还比较窄,而且大多流于形式。

2、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养老保险一直延续现收现付的模式,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越来越大,对未来老龄化高峰时期构成重大隐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拉大,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社会保险意识淡薄,清欠工作无力,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中,有破产倒闭企业无资产变现、资产变现难和特困企业无力缴费,也存在一些单位有钱不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欠和前清后欠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参保率不高,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

3、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侵犯职工正当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随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部分企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问题比较突出。

4、工会建会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仍未建会,如:郧巴黄牛良种繁育基地。二是对工会工作职员过度精简,使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职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三是农民工进会率比较低,大部分仍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5、基层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部分企业至今尚未开展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有的固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履约率不高,有的存在形式主义,一个文本管多家,一份合同管多年,缺乏针对性和可操纵性。二是改制后的中小企业职工正当权益治理工作出现滑坡,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实行这一制度或者有形无实。三是基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作不够规范,作用发挥不到位。

三、几点建议

1、加强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两法一条例的学习,进一步对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把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纳进普法规划,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2、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继续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巩固对企业离退休职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当期无拖欠的成果;以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重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完善征收体制,严格基金监视治理。扩大生活保障的内容和范围,如扩大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再就业、就医、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3、强化劳动合同治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全面加强劳动合同治理;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制定适合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企业重组改制后及时与职工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治理台账;积极推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指导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督促、审查、备案和统计治理工作。

4、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要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备案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调整机制;加大查处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严厉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加大劳动争议调处力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加快推进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充实职业化仲裁员队伍,促进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分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充实监察办案职员,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参加的劳动保障监察与拖欠工资协调机制,采取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大力推进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工作。

5、健全和完善维权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地方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部门、地方工会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三方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一步完善以职代会为主要内容的职工议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工作,进一步畅通职工、农民工的诉求渠道;要建立健全职工困难帮扶和依法维权机制,加强地方工会、政府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的配合,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地方工会的协调、合作,切实为职工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高度重视对侵害职工正当权益的事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把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6、创新帮扶工作机制。要在促进企业困难职工从根本上建立脱贫机制着眼,从推动企业帮扶工作由输血向造血转变入手,让企业困难职工群体自身动起来、活起来、干起来,加大创业促就业工作力度。同时,还要围绕企业职工脱贫、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突出问题,建立起帮扶长效机制。

第11篇 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工作调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是保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创建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将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且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人民调解工作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起着关键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在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我们对全县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现状

**县辖区内共有900余个企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445个,500万资产以上规模企业单位27个,股份制、合营企业41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及职工队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给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些变化和影响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量较少。**县已有7人以上规模的企业单位400余个,而建立调解组织的仅有47个;辖区内股份制、合营企业41个,建立调委会的只有23个。

(二)企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个人之间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已不占主导地位,随之而来的是因下岗、分流、工龄买断、政策调整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呈现出群体性、易激化的特点。我们调查一些企事业单位时发现,矛盾纠纷的类型主要表现为四种:一是职工下岗、待岗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推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公积金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企业非法集资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落实政策、工资待遇、工伤等问题,特别是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体,因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突出;一些新的矛盾纠纷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出现在新的领域;企业对调解组织定位不明确,企业领导在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三)据调查,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较好的主要特点表现:一是领导重视。这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很重视,没有因为企业改制而削弱人民调解组织,始终把保持职工思想稳定,增强单位凝聚力,消除职工后顾之忧,作为作好各项工作、发展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首要前提。二是组织健全。一些企业单位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形成比较规范的调解组织网络,调委会由工作能力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同志组成,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三是注重业务培训。这些单位不仅人员配备到位,而且还定期不定期的进行业务素质培训,增强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四是经费到位。这些单位在民调组织活动中往往舍得投入。五是注重工作创新。一些企业在开展民调工作中不断创新形势、拓宽领域,增强民调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超前化解影响内部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与新形势、新任务部相适应。作用发挥一般的约占40。这部分企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在精减机构,减员增效中,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对调解组织重视不够,将调解组织挂靠在其他行政部门中,组织有其名,具体工作无人过问,处于半瘫痪状态。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约占30。这部分企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关停并转,其实绝大部分职工下岗或放长假在家,只保留部分人员看看门,调解工作既无组织保证,更无人员,调节工作无法开展,企业调解工作全面瘫痪。

(二)调解网络尚未健全,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机制未理顺,工作发展不平衡;缺乏活动经费,工作难上台阶;运行机制尚未健全,调防措施难以落实。

(三)调节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硬件设施落后,人员少,任务重。

(四)调节组织自身能力与职工期望不相适应。调解经费不足,要为职工多做工作显得力不从心,调解工作自主性不强。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因此,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新时期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企业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有效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二)确立调解组织地位,强化企业调解职能。2023年,中国共产___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成果,是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规章。建议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上述“三个文件”精神,由库车县人民政府出台措施,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作为“一票否决制”的重要内容。企业主管部门应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入企业领导考核目标,进行量化、细化、与企业争优创先和领导奖惩挂钩,从而确立人民调解的地位,强化调解的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加强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一是抓好企业调解网络建设。根据《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大型企业成立由企业领导任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以工会或党组织为依托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调节小组;设有分公司、分厂的企业成立分公司、分厂调委会或调解小组。在调解人员设置上,可以由企业工会、政工、保卫、共青团、法律工作室的负责人或职工代表兼任调解委员或调解员,从而逐步营建一个上有领导管、下有人员抓、具体工作有人做的群防群治网络。二是抓好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用两年时间对现有企业调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对软弱涣散、瘫痪半瘫痪的调解组织进行撤销或重组;对不合格的调解员进行撤换,重新充实一批年富力强、懂法律、懂政策、为人公正的人员到调解队伍中来。整顿后的调解组织要力争达到“五有四落实”的标准,即:有牌子、有印章、有人员、有工作场所登记台帐;组织落实、工作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在整顿中,还要结合新时期企业调解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纠纷预测、纠纷排查、纠纷调解、领导回访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企业调解工作的水平和公信力。三是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企业矛盾纠纷是新时期调解纠纷的常用办法。因此,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对调解员进行1至2次的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学习与企业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全面提高调解人员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要结合普法教育,帮助企业搞好普法宣传,并针对当前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有重点地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劳动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提高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更好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12篇 **县机关事业单位股所级干部现状调查报告

股所级干部是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业务骨干和中层领导干部,是科级干部队伍的后备军。加强股所级干部的管理是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股所级干部选准用好、管好管活,是进一步加强我县科级领导班子建设,把科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团结高效、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5月23日至6月10日,我们采取发调查统计表、问卷调查表(1336份)、重点走访、单位写出调查报告的方式对全县股所级干部现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股所级干部基本情况

至今年5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干部2673名,其中有股所级干部334名,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数的12.5%。在股所级干部中,少数民族207名,占股所级干部数的62%;有党员200名,占股所级干部的59.9%;有女干部94名,占股所级干部的28.1%。

1、年龄结构。在全县334名股所干部中,30岁以下99名,占29.6%;31岁—35岁82名,占24.5%;36岁—40岁68名,占20.4%;41岁以上85名,占25.5%。

2、文化结构。在全县334名股所干部中,大专及以上文化162名,占48.5%;中专高中159名,占47.6%;初中及以下13名,占3.9%。在股所干部中,接受过全日制教育大学文化的11名,占3.3%;大专35名,占10.4%;中专及高中244名,占73.1%;初中及以下44名,占13.2%。

3、履职情况,产生形式。在股所长岗位上,履职好的258名,占77.2%,履职较差的75名,占22.8%。在334名股所长中,有79名股所长是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产生,占23.7%。

二、股所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县对股所干部的管理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如引入竞争机制产生股所长,股所长和一般工作人员间的“双向选择”,签定股所(校)长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管理,股所长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制度等。但是,随着形式的发展,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调查,我县在股所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股所级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股所级干部是作为副科级干部队伍的后备干部,况且从股所干部到副科级干部的成长还需要一个过程,理应年纪更轻,文化更高,但实际情况不然:在334名股所干部中,41岁以上的占25.5%;在文化结构上,大专以上文化的占48.5%,初中及以下占3.9%。在全县189名副科级领导干部中,41岁以上的占8.5%;大专以上文化的占74.1%;全县没有初中以下文化的副科级干部。

2、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上有漏洞。近年来,由于形势发展需要,部份乡镇站所的工资人事权纷纷上划到县级主管部门,致使有些乡镇站所长在管理上出现“你管我管,最后都不管”的“真空”现象。在调查中了解到有的乡镇站所长长达一个月不上班,乡镇上找他,他说在县级主管部门办事,县级主管部门找他,他说下到村上抓中心工作。

3、工作地点和考核单位脱节,考核方法不当。①对于双重管理的乡镇站所长,县级主管部门只是掌握本部门一些业务情况,而实际上股所长大量的工作在乡镇、围绕乡镇的中心工作抓发展。在县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时,大多只是看其年终总结写得如何,而对平常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如何、成绩如何掌握了解得不多、不全面。县级主管部门在对站所长的任用、考核、评优中不征求乡镇的意见,有的还跟乡镇党委的管理制度相抵触。如某乡镇推行机关干部下乡双聘制,按规定,没有被聘下乡的干部不能担任站所长,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而在未被聘下乡的3名干部中,有一名却在年中被县级主管部门任命为站长,有一名在年底被县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和考核脱节,致使个别站所长认为,乡镇对他们的管理可接受可不接受,不在意乡镇对他的履职情况是否满意,只要上级主管部门满意即可。如某乡镇对站所长进行综合评定,评为不称职的2名站所长均为工资人事权在县级主管部门的站所长。②考核方法不科学。对股所干部进行考核时,考核单位对考核指标没有量化标准,对不称职股所干部没有科学的认定标准,个别股所干部虽然工作不力,思想滞后,干部职工包括领导有意见,但没有对他们进行免职的依据。

4、股所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差。股所长和一般职工在政治、经济待遇上没有明显区别,而且当了股所长后工作要多干,责任要多负,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致使股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据了解,部分单位在组织股所长竞争上岗时,如果不是强制性要求,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愿竞争股所长职位。我们在问卷调查中问到“如果你是一般工作人员你愿意当股所长吗?”有41%的同志回答不愿意担任股所长。

5、股所长干部任用中,干部职工的“四权”落实不够。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逐步加大,而部分单位、乡镇还未把《条例》运用到股所干部的选拔任用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商定股所干部人选,忽视了广大干部职工在股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三、加强股所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干部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竞争择优、富有生机与活力的股所级干部管理机制,建立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股所干部队伍,针对我县股所干部管理现状,思考如下:

1、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在2001年的县乡机构改革中,要求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股所干部,但由于各种原因只有23.7%的股所干部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竞争上岗成了一阵风,没有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在股所干部的任用中,要打破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观念,积极推行竞争上岗,使有知识、有文化、有本事的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脱颖而出,选拔到股所长岗位上来,从而不断优化股所干部队伍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据了解,通过竞争上岗的股所干部,从履职情况看,都比较优秀,说明选准了人。在问卷调查中,有77.5%的同志认为竞争上岗很必要。

2、明确管理权限,实行“双重管理”和“双重考核”。①在乡镇工作、工资人事权在县级主管部门的站所干部,县级主管部门为主管方,乡镇为协管方。在乡镇工作、工资人事权在乡镇的站所干部,乡镇为主管方,县级主管部门为协管方。在干部任免、评优、考核上,主管方要主动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协管方正式答复后,才能形成决定。协管方超过10天未答复可视为同意。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县委组织部协调。工资、人事权在乡镇,考核权在县级主管部门的干部,县级主管部门在考核时,在考核等次的确定上要主动征求乡镇的意见,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县委组织部协调。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疏通“下”的渠道。各单位、乡镇要根据各行业、部门、岗位的特点,制定可操作性强,便于度量的考核标准,使不称职的股所干部及时调整下来,打破部分股所干部“一旦任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错误思想,增强紧迫感,认真负责地开展好工作。

3、加强培养,提高待遇,调动股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单位在组织职工外出学习培训、非领导职务晋升、评优等活动中,要本着适当向股所干部倾斜的原则进行。在工作中,要有意识、有重点地对他们进行培养锻炼,给他们参与决策的机会,提高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让他们觉得自己和一般职工待遇上有区别,应从严要求自己,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在学习上,多加强政治理论和人生观的教育学习,使他们在政治上逐步成熟,把干事创业作为自己的追求,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

4、在股所干部任用上,加大对“四权”的落实力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加以了规范。股所干部作为单位和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上推行竞争上岗,部分不适宜竞争上岗的特殊行业和岗位,应参照《条例》进行选拔任用,落实群众对股所干部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把股所干部的质量关,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一般干部选拔到股所干部岗位上来,使之真正成为科级后备干部,为我县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科级后备干部队伍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事业单位调查报告(1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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